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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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1986年10月2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大连港务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企业:
一九八三年,部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质量工作会议上,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项规定,经过几年来的实践,交通运输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为进一步搞好全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适应改革的新形势,部于今年七月在九江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交通运输质量工作会议。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管理办法和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励办法》、《交通运输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条例》和《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是“七·五”期间加强企业管理的中心工作。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认真抓好企业管理,为实现交通运输管理现代化而努力。

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用科学的、系统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把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统计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用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用工序质量保证运输质量。
全面质量管理是对运输生产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所有部门都要参加质量管理。
第三条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旅客、货主服务的思想,加强标准、计量、信息、定额、规章制度和职工教育等基础工作,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质量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及专业技术和经济行政手段,以有效的措施,控制影响运输质量诸因素,为货主、旅客提供满意的交通运输服务。
第四条 全面质量管理必须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落实经济责任制等工作紧密结合,使全面质量管理具有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是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围绕运输质量目标,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生产技术,经营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个职工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必须完成的任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所赋予的权限。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制订出工作标准,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运输质量,做到各道工序、各项有关工作都有明确的责任者,完成的期限和具体质量指标要求,企业都要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企业要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企业领导要对本企业的运输质量负全部责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对运输质量存在的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负责。
第七条 企业可成立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建立综合性的质量管理机构。
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提出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计划;审查所属单位质量管理计划;批准成果报告;决定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奖励及其他重要事项。
综合性质量管理机构是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企业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主要进行综合性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协调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征询旅客、货主意见,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
理活动。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运输质量计划
第九条 运输质量计划是企业内各部门质量工作的行动准则。运输质量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及企业的方针目标来制订。
第十条 运输质量计划分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企业制订质量的综合计划,各职能部门制订具体质量计划。运输质量计划的每一条款必须有具体的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运输质量计划包括:
1.运输质量赶超计划。它根据旅客、货主的要求和技术发展的方向制订,要有赶超目标和时间进度。
2.质量指标计划。在制订企业综合经济计划中,要逐步完善运输质量考核指标项目。
3.质量改进措施计划。根据质量指标计划的要求,确定全年和季度的质量改进措施项目和主要负责部门。
第十二条 运输质量计划必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并和竞赛、评比、考核、奖惩相结合。

第四章 运输生产准备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生产准备过程包括:
1.市场调查,组织货源。
2.调查研究,提出运输生产方案。调查旅客、货主对运输质量的要求,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的工艺资料,制订出保证运输质量、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经济合理的运输生产工艺方案。
3.组织各方面有关人员进行工艺方案审查。运输生产工艺的制订要符合或高于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通过审查,努力满足旅客、货主和作业人员的要求,研究解决生产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技术关键,确定合理的运输生产工艺方案。
4.做好新运输生产方案的试作业、试运,对不符合要求的,需及时改正、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车、船、装卸机械不断出现,货种也经常变化,需及时分析现有的运输工艺,不断地加以改进,促进运输工艺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五条 运输生产前应具备下例条件:
1.制订出保证运输质量的运输生产工艺标准。
2.运输、装卸、储存,服务等设备已经检查,并能保证运输质量的要求。
3.已完成标准化审查工作(包括运输工艺标准,服务质量标准,装卸工艺标准,以及对包装标准的要求等)。
4.保证运输质量的监督手段完备。
5.运输生产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 编制好最佳货物配载和作业程序,合理配备运输生产所需的设备和人员。

第五章 运输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运输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负责运输的原则,建立确保运输质量的运输生产系统,抓好每一个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标准,提高运输质量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频率。
第十八条 运输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订、修订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2.认真搞好文明生产和文明礼貌服务。
3.合理安排运输生产作业计划和服务项目,强化调度指挥,及时解决薄弱环节,组织好均衡生产。
4.加强现场管理,抓好运输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自检、互检和专检,做到未检查和不合格的,不交给下道工序,人人把好质量关。
5.运用质量管理的数理统计方法及其他方法,使运输质量始终处于科学控制状态。
6.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和质量档案工作。
7.加强计量工作。
8.做好货物承运、储存、保管的质量管理,对包装不合格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可拒收、拒运。加强货物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和短缺。
9.做好运输、装卸设备及工属具、旅客服务设施的维修工作,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10.客货运输均需做到安全、优质、如数、如期。

第六章 运输生产交付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到达交付过程是运输生产的继续,要做到手续简便、交接无误、用户满意。
第二十条 运输生产质量的好坏,主要看旅客和货主的评价。要建立对旅客和货主的调查访问制度,例如设旅客留言簿,货主意见登记卡,认真地处理旅客和货主的意见,定期召开旅客、货主座谈会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运输质量情况,不断改进与提高运输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协作,按合理运输分工,搞好联合运输,明确各方责任,办好交接手续。树立国家利益为重、局部服从全局的思想,坚决反对扯皮和推诿的作风。

第七章 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不同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经常开展质量管理及质量攻关等活动。企业要对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成立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进行有关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学术研究。研究组织是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咨询机构。
第二十四条 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开展优质运输、优质服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召开各种质量工作会议、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促进运输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章 教 育 培 训
第二十五条 普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首先要培训一批骨干,对干部和职工规定不同的学习内容,进行相应的质量管理教育,使有关人员都能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灵活应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由企业教育部门主管,要办好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新工人和转岗工人上岗前,需进行基础技术训练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考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对职工要按规定进行有关提高运输质量方面的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记入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和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质量是对企业和职工考核的重要指标,要突出“质量否决权”。在质量方面的贡献,要作为评奖的重要条件。要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做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前提条件
,对检验人员主要应考核检验质量和检验工作量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把提高质量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对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质量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第三十条 由于企业管理混乱,运输质量、服务质量不好,旅客、货主意见很大的企业,应限期改进,并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减发企业领导的奖金及工资,扣发企业提成奖金直到改进为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认真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要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以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损失重大、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企业、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企业不断提高客、货运输质量,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做到安全优质、准确及时、经济方便、热情周到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交通运输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日益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获 奖 条 件
第二条 荣获交通部优质运输奖的先进集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运输生产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并取得显著成绩。
2.经济效益好,各项质量指标均优于现行部颁考核标准。
3.在评选的年度内,客、货运输质量稳定提高。
4.在运输生产中,无重大货损、货差、设备和工亡事故,如量、如时地完成任务。
5.质量管理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6.文明生产好,职工职业道德水准高,旅客和货主满意。
7.必须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对于不需要计量定级的单位必须达到计量单项考核合格。

三、评 选 对 象
第三条 评选对象应当是直接从事客、货运输生产的集体或企业。
港口:港务公司或企业中较大的二级单位。
航运:船队或独立完成航运任务的单船。
公路运输:县级或相当县级的车场、车队、客货车站、装卸
搬运公司(站)等单位。

四、评 选 审 批
第四条 交通部成立优质运输奖审定小组,负责每年度优质运输奖的审批事宜。
第五条 候选的集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和部直属运输企业在自检自评的基础上,按照部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由交通部主管业务局(公司)审核,最后报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审定小组审批。
第六条 为了使评选工作扎实可靠,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应分别制定或修订客运、货运、装卸、理货、储存、保管等质量标准。便于同行业分类评选。
第七条 评选、审批交通部优质运输先进集体的工作,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八条 报部的先进集体材料要文字简练,重点突出,要用数据说明所取得的成绩。材料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对策措施、先进事迹和主要成绩等。

五、奖 励
第九条 优质运输奖每年评选一次。
荣获优质运输奖的先进集体,由交通部授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六、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文通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全面质量管理,促进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发展,提高交通运输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质量管理小组是在企业党、政、工、团关心和支持下成立的群众性组织,接受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它的任务是:围绕企业的方针目标,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以提高企业的运输质量、服务质量和各项工作质量。
第三条 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1.关心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小组的各种活动。
2.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的教育。
3.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具有质量意识、问题意识和改善意识。
4.学会使用几种常用的数理统计方法。
第四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组织形式
1.质量管理小组可以按行政班组组成,也可以由某一质量课题或跨部门和单位结合而成。
2.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民主选举产生,小组成员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五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组织活动
1.小组要民主协商,制定活动目标和活动计划。包括工作的目标、研究的课题、活动的时间和内容等。
2.小组要坚持经常性活动,每月至少一至二次,每次活动要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活动方式
1.学习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数理统计方法和专业技术知识。
2.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解决本单位、本部门或运输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质量问题。
3.围绕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提出完善各类技术、工艺、操作、服务标准的方案,协调小组成员的工作。
4.经常与企业内外的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经验交流,建立情报联系,积极参加各级成果发表会和学术讨论会。
5.小组之间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努力解决共性的质量问题。
6.逐步扩大小组的队伍,当小组人数超过十五人时,可把原来的小组分解成若干个小组,并增加选题的种类。
7.经常征求与听取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定期向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小组活动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第七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注册管理
1.凡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规定者,可在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登记,填写注册登记表。
2.质量管理小组应将活动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后,要逐级选拔推荐。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情况和成果进行统计和登记。
3.质量管理小组应在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坚持开展活动;已经登记的小组在半年内不活动或连续一年没有成果,应予注销。小组的组织有重大变更时,要及时上报。
第八条 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审定和奖励
1.质量管理小组取得的成果要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核。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的认可,方可确认为活动成果。
2.对确实取得成果的质量管理小组,由企业授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3.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成员可优先参加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包括参加质量管理学习班、经验交流会、学术讨论会、外出参观学习等。
4.取得企业、市(地)、省(部)和国家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员资格者,在评选先进、晋级调资等方面应优先考虑。
第九条 质量管理活动成果奖励基金的来源
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奖励按国务院国发(1986)59号文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2.质量管理活动成果奖励基金,由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中适当提取,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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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规则和相关协议文本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修订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规则和相关协议文本的公告


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订并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我会修订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配套规则和协议文本,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另外添加)

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

让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另外添加)

三、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四、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五、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六、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七、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

让协议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三、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目录
释义: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解释。
一、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批准试点和推荐备案情况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情况;
(二)主办券商推荐及协会备案情况。
四、股份挂牌情况
(一)股份代码、股份简称、挂牌日期;
(二)公司股份总额及分批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时间和数量;挂牌时有可报价转让股份的,以表格形式按持股数量顺序列示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本次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数量、质押或冻结等转让受限的情况。
五、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住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息披露负责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二)历史沿革:公司设立情况、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包括设立时及股本变化时的出资形式、验资情况、工商变更登记情况等;
(三)主要股东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等;
(四)员工情况:员工人数、专业结构、教育程度、年龄分布等;
(五)组织结构: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披露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合营企业,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
(六)内部组织结构:以结构图形式披露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等。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主要业务经历、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现任职务及任期等;
(二)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如借款、担保协议等,以及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七、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一)业务情况: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经营模式;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
(三)所处行业基本情况: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行业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特征等;
(四)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自身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等;
(五)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名称、取得方式和时间、权属和使用情况、存在纠纷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和剩余保护期限等;
(六)核心技术来源和取得方式、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核心技术所有权情况及其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等;
(七)研究开发情况: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人员情况、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等;
(八)前五名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情况: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单一采购额或销售额超过当期采购总额或销售总额50%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名称、采购或销售金额及比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
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一)未来二年内的发展计划:发展战略、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产品开发计划、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等;
(二)可能对其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管理、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和政策性风险,以及公司相应的风险对策或措施。
九、公司治理
(一)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说明: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意见;关于上述机构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说明;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实际运作中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二)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
(三)同业竞争情况: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情况;如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最近二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五)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
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二年的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需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说明合并范围,并同时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还应披露相关事项的会计报表附注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最近二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披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履行审批程序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情况等;
(二)最近二年的主要财务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三)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变动趋势及原因,主要费用情况,重大投资收益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适用的各项税率及享受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最近一年末财务报表中主要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净值、账龄;主要存货类别、期末余额、净值;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净额及折旧方法;主要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及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最近一年末的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主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计提情况;
(五)最近一年末重大债项;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六)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七)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对关联方交易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未结算余额及比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价格是否公允;最近二年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最近二年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余额占公司应收款项余额的比例、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余额占公司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存在大额销售退回情况;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对关联方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意见;
(八)需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九)股利分配政策和最近二年分配情况;
(十)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财务指标;
(十一)管理层对公司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的分析:依据最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的变动趋势及原因。分析不应仅限于财务因素,还应包括非财务因素。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如有);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五)其他(如有)。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四、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开展报价转让业务承诺如下:
第一条 内部管理:
(一)按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设置专门的报价转让业务机构,配备专职业务人员;由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负责日常的报价转让业务管理。
(二)报价转让业务专职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报价转让业务专职人员均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要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具备符合报价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四)建立健全本公司的报价转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严格执行。
(五)制定完备的自然人投资者委托监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只接受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买卖委托。
(六)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本公司及所推荐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与协会、挂牌公司之间联系通畅。
(七)不利用所推荐挂牌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八)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及协会要求,分别与所推荐挂牌公司、投资者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九)在开展报价转让业务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未作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协会,并根据协会要求进行处理。
(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费用。
第二条 推荐挂牌:
(一)按照《试点办法》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推荐标准,认真履行推荐程序,向协会推荐符合规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报价,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按照《推荐挂牌规则》规定为每一家拟推荐挂牌公司设立项目小组,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人员。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将项目小组成员名单、简历及资格证明文件报协会备案。
(三)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规定对拟推荐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对拟推荐挂牌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五)按照《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设立推荐挂牌内核机构,制定内核机构工作制度。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内核机构成员名单、简历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协会备案并进行披露。
(六)严格要求内核机构按照《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对拟推荐挂牌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内核意见;严格要求并保障内核会议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及行使表决权。
(七)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保证全部备案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按照规定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
(九)按照规定办理所推荐挂牌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信息披露督导:
(一)依据《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所推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必要时采取专项调查等措施。
(三)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网站发布所推荐挂牌公司相关信息。
(四)依据《试点办法》规定,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暂停转让、恢复转让,做好所推荐挂牌公司股份的终止挂牌报价工作。
第四条 代理投资者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在代理投资者报价转让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向其充分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风险。
对不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不与其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与自然人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前,告知其只能买卖其所持股份的挂牌公司股份,不得买卖其持股公司外其他挂牌公司股份。
(二)保证做好在营业场所为投资者揭示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及相关信息的服务。
(三)不欺骗或误导投资者,不利用自身的技术、设备及人员等业务优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接受自然人投资者委托前,将投资者信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股份结算信息库中投资者信息进行匹配。匹配不符的,不接受该自然人投资者的买卖委托。
第五条 投资者风险提示:
(一)投资者开户前,向其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和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的内容,提醒投资者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使其充分了解报价转让业务客观存在的风险,确认其已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
(二)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三)依据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对投资者股份转让时出现的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其他:
(一)积极配合协会对本公司各项工作的检查、核查,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认真执行协会的整改要求。
(二)根据协会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三)做好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维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并对此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重要提示
  1、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存在很大差别,在参与报价转让业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
  2、报价转让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完善,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报价转让业务中的挂牌公司并非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而是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4、非上市公司只需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经主办券商推荐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其股份即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
  5、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但对其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6、挂牌公司股份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份报价转让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股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份。
  二、风险揭示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股份报价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存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成交的可能性。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4、信用风险:报价转让业务不实行担保交收,可能因其交易对手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交收。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全部投资风险。在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承诺: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理解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



六、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 证券公司 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甲方已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办法》和其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乙方具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提供报价转让所需条件;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第二章 开立账户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报价转让,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试点办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以下简称“股份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后,为甲方开立股份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立股份账户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开户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到乙方选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
第三章 委托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价转让前,必须设置报价密码,报价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报价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乙方提供( )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报价。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报价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乙方认为甲方的报价委托有虚假报价或操纵报价可能的,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一条 甲方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股挂牌公司的股份。
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报价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 个报价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报价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披露最新的报价、成交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将最新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在营业场所及时揭示。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更正,甲方拒不更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若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报价转让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报价转让委托协议的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报价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办理报价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应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委托事项或终止委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果遗失股份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报价转让业务不实行担保交收,甲方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在报价系统中得到确认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开户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券公司
股份账户卡号: 营业部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盖章)
通讯地址:
代理人姓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七、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方: (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丙方: (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 )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 )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 )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 )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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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对待执行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统一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农垦局



为了完善我市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41号)、《巴彦淖尔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07〕2号)等有关规定,在农垦企业职工与城镇企业职工建立收缴发放合理分担职责的原则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办法。从并轨批准之日起,我市农垦企业及在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离退休人员待遇发放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发放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办法,即农垦企业及在册职工缴费基数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农垦企业缴费执行20%的费率,农垦企业职工个人执行8%的费率;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按《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巴政字〔2006〕305号)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并轨后仍实行单独建帐、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的模式进行管理。

三、业务管理。市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统一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定,即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预算,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农垦局分别核定,并负责向地税机关提交核定征缴资料。核定工作要做到依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移交及时。

四、基金征缴。市农垦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由农垦地税负责,农垦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当期应征数、新增扩面数、追缴欠费数征缴,并及时上解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农垦养老基金)。

五、职责。

㈠每年年初市政府要与农垦局签订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发生缺口时政府财政的补助额度、农垦财政调整预算调剂基金额度以及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状。

㈡农垦非农企业养老保险费应按月征缴,均衡入库,农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农副产品收购季节分两次征缴入库。因不能按规定入库出现养老金发放缺口,农垦财政应及时调整预算,及时调剂缺口基金。

㈢并轨后与并轨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平衡等历史问题,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仍应由市农垦局负责解决,对退休人员的各种政策疑惑以及统一政策引发的一切矛盾,由农垦局做好政策解释和维稳工作。

㈣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缺口基金的匹配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属正常缺口的,市政府统筹补贴发放缺口的60%,农垦财政解决40%;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任务而出现的基金发放缺口,由农垦局自行解决。对解决不力,影响正常发放所产生的各类后果,由农垦局承担。

㈤农垦局要加强对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协调地税部门和各农牧场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发尽发。

㈥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在切实落实好上述职责的基础上,市农垦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在保证基金平衡的原则下,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实行统一政策,纳入市级统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