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卢均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30:31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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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

卢均晓*

近年来,各地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有所增长。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从当前涉法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甚至越权办案。前些年,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实施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参与办理了不属于本部门、本级管辖的案件,如有的公安、司法机关插手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或受利益驱动将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予以没收;二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如有的单位在没有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办案,有的办案过程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修改后“两法”的颁布实施,此类现象大幅度减少,但以前一些执法部门办案中遗留下的问题至今难以解决。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1998年以来,烟台市人民检察机关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效果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查办犯罪工作的重心逐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转变。工作中,采取设立案件质量专管员,建立侦查与批捕、起诉部门双向延伸、共同把关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出现了自侦案件大要案比例、有罪判决率和挽回经济损失额大幅提高、涉检信访案件大幅下降的“三高一低”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应该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例如,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在各业务科室都设立一名“涉法信访预测员”,负责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到省进京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通报控申科,由控申科录入微机,建档造册,并及时向政法委和信访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接访工作日趋规范,工作人员接访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大格局。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并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例如,2004年初烟台监狱一名服刑人员猝死,经莱阳市检察院法医鉴定系心肌梗塞致死。死者家属不服,但既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也不同意火化尸体,一连数日聚集20余人在监狱门前大搞哭丧、烧纸等祭祀活动,并烧坏监狱大门的电线,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安全和秩序。随后死者家属又到烟台市检察院上访,要求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市院控申处将案件转给监所处后,监所处作为首办责任部门,一是靠上去做上访人的工作,稳定其激动情绪,使其同意再次申请法医鉴定;二是联系技术处会同公安、法院技术鉴定部门开展了联合鉴定,经鉴定确系心肌梗塞死亡;三是与监狱协调,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上访人心服口服表示不再上访,顺利化解了这起涉法集体访案件。
四、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单位应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扎实对做好上访群众的稳定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检察长亲自接访,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检察长接访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检察长接访,便于检察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约访制度。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照片和简历在接访室公布,上访人可以通过控申科,点名预约某位检察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信访部门应建立巡回下访制度。利用赶集、庙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例如,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该市徐家店镇巡回接访时,7名村民反映该村支书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并声称问题解决不了就要进京上访。该院干警在认真做好安抚工作的同进,及时将情况通报了信访局和镇党委,使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化解了一起集体越级访。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五、建立上级指导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加强对涉法信访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一环。基层院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时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息访息诉工作需要协调、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难以移交等问题,迫切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和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指导和敦促基层单位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及时调处涉法上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使本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地分流和处理。
六、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各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部分无理缠访缠诉案件难以得到平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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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登记管理工作。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效,土地权利人应在1998年5月 31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  



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换证。  



(二)其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 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办理入股或租赁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入股或租赁合同、政府批准入股或租赁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入股、 联营联建,下同)的,转让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材料、转让合同、地价评估书、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由受转让者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经政府批准不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双方应于批准转让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批准转让文件、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企业兼并、合并、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或文件、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要求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组建联营企业或者合资企业的,应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联营或合资合同、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建设(拆迁)单位应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由拆迁人持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出售商品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由售房人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复印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房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由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公房(含自管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由售房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和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由售房单位统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四条 转让私有房屋(其中含购买的商品房、 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及拆迁安置房),转让双方应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 包括将土地使用权给他人承包使用,下同),租赁双方应在出租之日起15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材料、租赁合同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承租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租赁双方应自出租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缴纳土地收益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承租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  



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的,应按前款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十六条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设立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在签定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评估书和抵押合同,已建有房屋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设定两次以上抵押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和抵押人应按本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因继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因继承房屋涉及该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继承人应自继承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继承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住址的,应在名称或住址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或住址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批准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河流、堤坝等用地,由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利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期满或终止之日前15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直接注销登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三)土地权利期限届满,土地权利人未如期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土地登记,并可处每平方米0.5~0.75元的罚款。 逾期仍不申请土地登记的,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在 3年之内,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土地登记的,属非法转让,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河流、堤坝等公益事业用地登记免缴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土地权利人。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应在60日内予以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按本规定应申请土地登记而没有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政治部


公安部政治部
关于印发《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政治[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了《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增强广大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和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基层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和公安民警切实履职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基层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
   第三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为目标。
   第四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为业务工作服务,将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用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促进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五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民警的发展需求,注重民警的全面发展,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
   第六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铸造忠诚警魂。确保公安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基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
   (二)激励队伍士气。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基层公安队伍始终保持蓬勃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强化教育引导。帮助民警树立正确的宗旨观、权力观、法纪观和执法理念,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和理性平和执法。
   (四)推进文化育警。引导民警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砥砺品格,不断提高文化品位,涵养文化底蕴。
   (五)建设和谐警营。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协作、指挥畅通、协调高效的警营氛围。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所队。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八条 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民警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对科学理论的政治认同和情感认同。
   第九条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解决基层公安队伍中的常见性、多发性问题,使广大民警普遍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第十条 认真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定期调查分析民警思想状况,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方式教育引导。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战时思想政治工作预案,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随警作战,及时把握民警思想动向,组织战前动员、战中激励和战后表彰,提高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实效。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培养、宣传先进典型,通过组织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用先进典型激励教育民警,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创一流的氛围。适时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按照一警一爱好、一队一特色的要求,组建业余文化团体,广泛吸引民警参与。
   第十四条 运用科学方法开展各类心理训练活动,加强心理疏导,提高民警的自控能力、适应能力、耐挫能力和抗压能力。
   第十五条 组织民警开展参观访问、社会调查、为民服务、换位体察等社会实践活动,帮助民警正确分析和认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第十六条 依托信息化成果,开辟思想政治工作新阵地。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积极开展网上讨论、网上谈心、网上教学、网上心理辅导等。
   第十七条 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主要制度
   第十八条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制度,同时以基层所队为单位,每周集中学习不少于半天,每半年进行一次学习交流。建立民警学习笔记制度,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民警思想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基层所队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民警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民警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在重大公安保卫任务前和发生重大事件后,要及时对民警思想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基层所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基层所队教导员(指导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分析基层民警思想状况,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基层所队领导每半年至少与本单位每一位民警谈心一次。遇有民警立功受奖、入党提职、岗位交流、思想波动、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侵害或被群众投诉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谈话。谈话情况应当有书面或电子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家访慰问制度。加强与警察家属的日常联系,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家访慰问:民警长期在外执行重大任务、生重病、伤亡、直系亲属亡故、家庭有困难等。遇重要节日,要组织慰问因公伤残民警和英烈家属。家访慰问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民警休假和体检制度。保障和鼓励民警正常休假。特殊情况不能休假的,应适时安排补休,没有补休的要落实加班补助。每年对全体民警进行一次体检,建立民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四条 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制度。建立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和民警心理健康网站,组建心理健康工作专家组,定期深入基层为民警咨询;建立民警心理疾病预防和干预机制,凡民警在使用枪支、警械毙伤人员、执行重大任务、目睹战友伤亡、遭遇重大变故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其接受必要的心理辅导、矫治。
   第二十五条 警营文化生活制度。立足民警的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各类兴趣小组,定期开展读书竞赛、文体比赛、风采展示等活动。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局性的警营文化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公安政工部门指导下开展。县级公安机关党委、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党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所队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委、政治教导员(指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公安队伍建设的决定、决议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各类日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做好先进典型选树工作;开展警营文化建设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做好党建工作,负责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负责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政工干部的培训、考核工作;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指导员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民警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掌握民警个人情况和思想状况,注重与民警思想的沟通,积极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党团建设;开展警营文化建设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做好基层政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业务知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开拓创新能力。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平等相待,乐于助人。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每年对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进行一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学习深造。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的有关规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业务干部之间的岗位交流。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第二、三、四章的各项条款,制定考核评比细则,认真组织考核评比。
   第三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对所属基层所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对所属内设机构、县级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考核评比结果要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检查考核采取上级检查、自我检查、民警评议、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可以利用公安网络建立“网上考评”系统,规范考核,节约成本,提高效能。已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可以将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比情况纳入其中并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对因思想政治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