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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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
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求职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 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职业介绍的服务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必须纳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具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与其资质相对应的免费职业介绍工作。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或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可获得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服务对象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求职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手续,并递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交《求职登记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八条 灵活就业的认定方法:灵活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经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准。《灵活就业证明》须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后,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还需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并留下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同时递交电子文档,附件2);
3. 《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等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就业成功的有关凭证(下列材料之一):
(1)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3);
(3)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
5.《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3.《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并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附件4);
5. 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成后,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要真正用在为城乡劳动者的免费服务上,职业介绍机构可对提供就业信息的单位按其实现就业的实际成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补贴款,并取消其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第十五条 各县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3. 《录用人员花名册》
4. 《灵活就业证明》
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年 季
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电 话
职业介绍所许可证号 法 人代表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本单位 年第 季度共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人,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核验,该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共 人,同意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经办人: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号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单位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录用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工种 就业时间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存根)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附件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职业(工种) 就业时间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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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不断改善,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城市公共职业介绍、培训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进城就业的需要,一些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农民工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多、手续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要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
(二)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跨省劳务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要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三)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执行。对基层财政困难,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渠道帮助解决。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大中城市要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精通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电话咨询员。要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
(五)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要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二、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2004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抓紧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些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各地区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
(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
(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区以及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春节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二)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农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主要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试点城市可进行全面的综合试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试点。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度,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国务院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04年12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南宁市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快我市建设科技成果市场转化,加强建设领域示范工程管理,通过示范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经济的技术与产品,提高本市建设科技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建设部、区建设厅示范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建设领域“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成果和新技术集成应用,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形成工程科技示范作用,推动我市建设科技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查、批准实施、建设过程管理、称号授予全过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跟踪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授予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示范工程初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类型:

  (一)市政公用示范工程;

  (二)节能省地型建筑示范工程;

  (三)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包括综合类和专项类);

  (五)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原则上采用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分项批复、分批公布原则,每季度公布一次。申报自治区建设厅示范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获得列入市建设领域科技示范项目专项计划中的示范项目择优推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时印发南宁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当年重点推广的示范类型以及示范项目的数量。

  第七条 示范项目可以由建设或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自由组合若干家单位联合申报;

  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示范项目要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已落实建设资金,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资质;

  (二)项目条件应达到各类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示范项目应是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建设工程;

  (四)申报示范项目的规模:民用建筑工程应满足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含5万m2)的居住小区(组团)建筑,或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含10000m2)的单体建筑。市政工程可以是城市道路工程或是城市景观亮化节能工程,也可以为城市桥梁工程。

  第九条 凡采用国家、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限期使用或淘汰产品与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申报示范项目。

  第十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技术资料,包括:1、示范项目可行性报告;2、相关的设计文件;3、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或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4、工程立项核准文件、申报单位的资质等证照复印件;5、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示范项目计划进度及保障措施、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示范项目推广应用成套新技术体系的编制计划等内容。上述技术资料应统一装订成册。

  (三)申请示范项目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批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达到申报条件和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示范项目立项(优先考虑应用多个技术集成的项目);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列入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县、城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申报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城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组织专家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鼓励我市各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积极申报示范项目,获得立项批准的示范工程将给予以下鼓励政策:

  (一)在工程报建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优先给予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二)对实行示范项目的建设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标的,可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根据示范项目的科技含量以及关键性成套技术应用的情况进行量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示范工程在参与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四)在每年的城建计划中优先推荐示范工程(小区)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五)优先推荐申报区建设厅、建设部示范项目,争取区财政厅,财政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列入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专项计划后,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在实施示范分项工程关键技术前及完成后,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四条 凡列入示范项目的工程(包括自治区的示范项目)在日常监管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已批准的示范项目设计方案在示范项目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质量达标情况。同时,为加强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定期组织一次对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至少一年以上,申报单位方能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示范项目考评验收专家组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该示范项目应用技术的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

  通过考评验收的示范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项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授予“南宁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称号,由申报单位挂牌明示,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示范项目考评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文件;

  (二)《示范项目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三)示范项目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综合分析实施技术示范意义及推广应用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示范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单项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

  (五)示范项目综合效益分析报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新技术应用质量保证资料(各单项示范技术的出厂证、合格证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摄像光盘;

  (八)示范项目总结出的推广应用指南。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凡出现过项目实施达不到示范项目条件的;

  (二)未按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的;

  (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内未申报考评验收的;

  (四)未获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列入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起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承担申报、评审、专项审查、组织验收等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