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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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08: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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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三市并举”战略的实施,在全市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在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从2005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当选名额不超过5名,由市政府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
第四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成立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地点设在市科技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技进步贡献奖: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省(部)级一、二等科技进步奖(含科学技术奖)或2项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市(厅)级1项一等科技进步奖并有多项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或者开发省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成绩显著,参评的上一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实施(管理)者;
(三)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有1篇以上论文在全国性评选中获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和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并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多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第八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初选推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人员,并附事迹材料按要求报送评审办;
(二)经评审办初审分类后,分专业组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办汇总;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五)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第九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表;
(二)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技术鉴定报告或查新报告;
(八)提供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贡献奖的人员,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给予严肃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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