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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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设立以来,在改善我国城乡人居环境、指导城市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中的部分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于当前城乡建设工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在组织申报时遵照执行。《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3.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4.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表彰在构建和谐社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四)个人

  热心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居奖办公室”)负责。人居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居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四)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通过网络传送申报资料(文字材料以WORD格式、图片以JPG或JPEG格式上传,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邮寄到人居奖办公室,由工作人员负责录入数据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出具推荐意见;

  3、为便于工作衔接,各地报送有关材料,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的形式上报,一式三份报人居奖办公室。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7月31日为人居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采用网上申报的办法另行通知

  五、评选程序

  (一)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人居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三)人居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人居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四)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人居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五)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由建设部公布;

  (六)人居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宜

  (一)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二)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当地准备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包括计划项目、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列出预备名单,并加强对这些项目的指导,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示范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项目可以随时从网上传送材料,正式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预备名单的竣工项目中推荐。

  (三)建设部对已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每三年复查一次;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每五年复查一次。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方杰义、徐春波

  电 话:010-58933089  传真:010-58934664


  附件2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 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m2

  2、城市规划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00人

  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8m2

  4、 城市燃气普及率:≥95%

  5、 集中供热普及率:≥65%

  6、 城市供水普及率:≥98.5%

  7、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8、 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20%

  9、 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1.5m2

  10、以步行、自行车和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居民比率≥55%

  11、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
    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35%

  12、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m2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6m2

  1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5%

  14、城市规划建城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

   (2006年)

   北方地区城市:≥30%

   过渡地区城市:≥25%

   南方地区城市:≥20%

  (今后每年此指标提高2~5个百分点)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要求;

  2、基本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对土地使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各类案件及时查处;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合理,市政公用设施日趋完善;

  5、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切实发挥其排涝和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作用,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建立城市燃气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障安全供气;

  7、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功能完善、状况良好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城市应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8、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

  9、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

  10、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近两年未发生拆迁恶性事件;

  13、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建立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5、有效地控制城市污水排放量,并实行达标排放,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16、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17、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切实可行;

  18、建立健全保护监管机制,各类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完好;

  19、依法行政,城市规划、建设、监管法规、制度健全,体系完善;

  20、市民广泛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重大决策,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良好,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综合防灾管理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22、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村庄整治富有成效,村容村貌整洁、农民的居住条件良好;

  23、基本完成“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状况良好,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统一管理;

  24、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公告制度;

  25、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创新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3、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3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节能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基本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城市污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污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地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筑,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地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地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建立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和重大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下管线事故明显减少,抢修救险能力显著提高;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和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建设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对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公共服务覆盖镇域农村和农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较大,对农民和非农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吸纳力;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要,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城镇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管理科学规范;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有科学的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完善的法规体系;
     规划调控作用发挥得好,组织实施措施有力。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高;
     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合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上科学设置公交优先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建立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公共交通投资经营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实行规范的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公共交通营运组织和管理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主题16:推行建筑节能,建设节约型城镇

     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节能技术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和绿色建材的应用;
     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小区)中得到规模化应用。

  主题17:村庄整治

     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安居乐业,村容村貌整洁优美,富有传统文化和乡土特色;
     村内道路通畅硬化,饮用水质安全卫生,排水沟渠顺通实用,垃圾收集转运有序,新旧水塘洁净自然,厕所粪坑卫生无害,村民住房安全适用,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基层组织和村民活动场所配套。
     整治后的村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完善有效,村规民约健全,管理民主公开,各类公共设施运行与维护正常,具备持续发挥效益的能力。
     村民具有参与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务的责任意识,已初步具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和风尚,相应的村民自主参与渠道明确,村集体和村民的责任清晰。

  主题18:城市管理与市容环境治理建设

     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城市管理工作达到全行业覆盖、全社会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随时受理公众对城市管理问题的举报,城市管理监督和处置的各项制度健全;
     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管理运行模式建设、系统建设和数据平台建设符合各项标准;
     建立了目标明确、责权分明、关系协调、执法文明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机制;
     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城市管理难点实行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附件4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沈建忠(房地产业司司长)

      唐 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兵弟(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何兴华(外事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东序(兼)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成 员:欧阳湘(村镇办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方杰义(城市建设司助理调研员)

      赵永革(城乡规划司副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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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人民政府,下同)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国家已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有执行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以及根据本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聘请的特邀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高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自觉听取人民政府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权利、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拒绝、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本组织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形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确认其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的,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或者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由几个行政执法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分工,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由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构配合的,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履行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并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联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个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省
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除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秩序、办事结果及办事纪律。
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临时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廉洁高效,遵纪守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实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该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构拒绝、放弃履行其法定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逾
期不履行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关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执行;
(二)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执法活动;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罚没财物处置违法的,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调查,查询有关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事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隐瞒。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受过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不满3年的;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所在单位不予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诉。

第五章 规则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马里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马里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侨民国务部长迪翁库恩达·特拉奥雷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我们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马里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马里共和国,免办签证;马里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马里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二、上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上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本协议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四、由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中马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五、中马双方将自阁下复函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如蒙阁下代表马里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上述内容,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永谦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于巴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