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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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已经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6年11月1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体现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本着“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集意见的形式。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市长接待日和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走访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征集意见的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条 征集意见的内容。通过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了解他们想什么,盼什么,要求政府做什么;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哪些满意,哪些不满意;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的诉愿。
第五条 征集意见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征集的意见要有专人进行整理、归类,报政府领导参阅、签批。
第六条 征集意见的处理。对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经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能解决的即行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或相对人,或在适当范围采取适当形式公示;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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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事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方针,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新技术、实现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行业(系统)和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专业技术知识,承担本行业(系统)重大科研课题,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专业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本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锻炼,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主要是运用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努力学习和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
第六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可采用短期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学术会议、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和自学活动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还可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为主,但脱产学习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门、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组织,确保落实。

第三章 基地和条件
第八条 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各类干部培训中心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广开学路,提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企业和学术团体联合办学,跨省市、跨国联合办班。
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九条 实施继续教育,除配备少量的专职教师外,可聘请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学和科技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条 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沪人〔1992〕54号文执行。
提倡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以增强继续教育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做到有场所、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并根据实际和可能,承担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办学资格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安排和管理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督促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后更好地为本单位
服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参加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章 管理和制度
第十六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举办国内外继续教育学术
研讨会、交流会及研修班,组织交流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先进,负责本市高级研修班的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各委、办、局、区、县的人事部门是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会同教育、科技等部门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制度,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组织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予重视,搞好统筹,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继续教育作为整个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以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工作中运用所获得的知识与技能作出一定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和奖金、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委、办、局、区、县的人事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规定执行。



1993年4月14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行以环境整治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第五条 市爱卫会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各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承担除四害药品、工具的工本费,政府对公共用地、广场、地下通道、下水道等受益者不明的除四害经费予以补贴。各县、市、区爱卫会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职能单位负责抓好所属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及易产生四害地段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爱卫会应当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防治标准



第八条 除四害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洁净。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地下管网、水沟或暗渠应用铁丝网封密。

(五)室内外无活鼠、鼠迹。

第九条 单位、居民住户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鼠: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室内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鼠迹法2%),排水管、地沟、通风口、库房门底等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蚊:每10户居民及10家重点行业的存水容器,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含3%,下同)。

(三)蝇:饮食、副食、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车站码头的侯车、船室,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有苍蝇房间不超过1%,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苍蝇;其他行业的有蝇房间不超过3%;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箱、桶、围)和垃圾中转站、公厕以及集贸市场幼虫和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四)蟑螂:饮食、副食行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房间数不超过3%;每间房蟑螂只数不超过5只;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条 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重点行业、场地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火车站、汽车站、港口、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药杀人员,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防范杀灭措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地段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下水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上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屠宰场、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堤坝或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垃圾围(桶)、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爱卫会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及省属驻岳单位、大中型企业(含外资企业)和辖区内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纳入发放卫生许可证管理范围。对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发证单位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医院、学校、机关,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和公厕、下水道、废品收购站、公共用地等重点单位、重点地段以及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的防制效果进行监测,并定期上报同级爱卫会。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在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统一使 用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除四害药品必须具备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家畜家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和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八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当地爱卫办监管。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工作的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依法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爱卫会予通报批评: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的;

(二)单位、居民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

(三)单位、居民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

(四)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

(七)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消除四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场所未配备有效的除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业或未按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开展工作而导致有害生物严重超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或拒绝除四害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鼠迹法是指现场发现活鼠、死鼠、鼠粪、鼠洞、鼠咬痕迹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

(二)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三)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

(四)公共场所是指宾馆、饭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楼,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舞厅、体育馆、游泳场、公园,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