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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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条例,明确制度,扎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顺利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保险机构要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
  上述工作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有条件的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一)各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四)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对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的地区,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商同意,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和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保留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
  (五)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七)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八)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九)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十一)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十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十三)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情况。
  (十四)各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十五)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同时,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为保险机构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政策提供支持,应免费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二)对于纳税人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三)对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例免税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免税证明,并将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
  (四)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
  (五)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或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保险机构报告或纳税人申诉后及时处理。
  (六)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七)对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九)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保险机构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对代收代缴信息进行审核。
  (十)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各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十一)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十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
  (十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各保险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四、积极协调,严格监督,共同做好代收代缴的管理工作

  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积极沟通,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各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对各保险机构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检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及时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向保险机构传达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并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保险机构的意见和要求,使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工作,并相互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东河沿街69号
9551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9551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
9550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36层
95590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6号国际企业大厦
95509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延安西路1033号
021-63611222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5号
9556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中心28层
9551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南二路西段60号永安大厦
029-87233888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副100号
0451-55195556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9号
95586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南路2001号华安保险大厦27-30层
95556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18楼
95505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41层
0755-8296091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39号
021-68865800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969号森南大厦17层
021-63356633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康平街880号润天国际大厦
0431-96677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16层
010-84263300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企大厦C座15层
010-88092523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
022-23202818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85号
4006706666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楼
0755-25831999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重庆投资大厦24层
023-96689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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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达摩克斯之剑
——从苏联模式的破产看社会主义国家清除封建主义残余

蒋津泉


克里姆林宫上空红旗的落下,标志着存在了数十年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苏联作为一个有着成熟运作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分崩离析的原因必定是多方面的。苏联模式自身长期以来积累的诸多弊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的遏制与和平演变策略、主要领导人戈尔巴乔夫错误的改革路线被认为是苏联解体的三大主要原因。其中,苏联模式本身弊病是内因,和平演变是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的发展首先是事物本身的运动和变化,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相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而事物的矛盾运动又总是和事物外部的影响分不开的,这种影响是通过加强或削弱矛盾双方的某一方面而表现出来的。因此外部影响又是通过其内部矛盾起作用。所以,苏联模式本身积弊太深是其解体的首要原因。


苏联模式的弊端总括起来说,又分为三个方面[①]。其中本文着重论述的是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腐蚀。






一、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本身的不彻底性为封建主义思想的渗透提供了机会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经典论述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后就对社会主义的世界进程改变了看法。他们认为科技、产业和生产力革命已先在西欧北美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将首先在西欧北美较发达的众多国家几乎同时实现,然后再带动、帮助东欧和亚、非、拉不发达国家逐步进入社会主义。这就是他们所设想的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彻底的革命发展到社会主义。


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立即’同时发生的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②]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在回答第十九个问题即“这种革命能不能单独在某个国家内发生”的问题时说:“不能。……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即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③]


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主张在资本主义世界的核心地带对世界资本主义进行决定性打击,这样来扩展世界社会主义的胜利的。同时,这种胜利应当是一种“同时发生”的胜利,同时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






2、列宁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的发展


列宁创造性地提出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革命可以首先在一国或几国胜利的理论。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后,列宁在研究帝国主义理论时,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至少将在几个发达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的思想,论证了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这一帝国主义的绝对规律,得出了社会主义革命能够首先在一国或数国取得胜利的论断。1915年8月,列宁在著名的《论欧洲联邦口号》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在一国单独取得胜利的问题:“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由此就应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或者甚至在单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获得胜利。这个国家内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既然剥夺了资本家并在本国组织了社会主义生产,就会起来反对其余的资本主义的世界,把其他国家的被压迫阶级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在这些国家中掀起反对资本家的起义,必要时甚至用武力去反对剥削阶级及其国家”。[④]列宁还认为,由于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结成联盟,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已有保证等条件,社会主义能够在一国建成。






3、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受到封建主义腐蚀的可能性更大

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对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均有积极作用。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运用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把城乡集市贸易搞活管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公社)、镇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担任,吸收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参加。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各方关系,共同管好市场。
第五条 国营商业要积极参与集市贸易活动,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可在集市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文明经商,公平交易,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遵守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上市物资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范围
第七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除棉花、中药材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品种外,都允许上市。 在统、派购期间出售一、二类农副产品,农民个人凭合同手册或基?
阈姓ノ恢っ鳎⒓宓ノ黄净闶展翰棵诺闹っ鳌?
第八条 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品中属于国家允许自销的部分,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中属于国家不收购的部分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可以到城乡集市按照国家牌价出售,可以零售,可以批发,可以委托国营、集体商业
单位经营。三类工业品,可以委托有证商贩经销、代销。
第九条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合作商业以及个体有证商贩,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城乡集市经营工业品购销业务。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 商业为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以供销社为主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按业务分工分别经营。集体?
个体商业户,除工业消费品中国家放开小商品价格的品种可指定供应对象搞一些批发外,一、二类工业品和其它三类工业品不准搞批发。
第十条 社队、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加工、销售棉布制品,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布票。
第十一条 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如自行车、缝纫机等,需要出售的,持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可以在集市出售。
第十二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城市居民的旧自行车、旧摩托车、旧物料以及农村的小型农机具等,可以到城乡集市指定的市场出售。出售旧农机、旧自行车、旧摩托车和大型、贵重的旧物料都要持有关执照和证明。
第十三条 家庭工副业产品和有证个体手工业者的产品,可以在集市出售;生产所需原料,允许在集市购买。
第十四条 社队集体和群众集资或专业承包办矿所产的煤炭,凡未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持主管部门证明,可以到集市出售,也可以设立门市部销售;集体、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人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经营,也可以贩运。
第十五条 国营、集体和个体有证饮食业、社队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其它粮食作原料的作坊,除来料加工外,可以在集市采购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持单位证明,可到集市采购自食自用的农副产品,但严禁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
第十七条 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买活动。 允许上市和多渠道 流通的农副产品,城市集体和个体商贩,可以到产地采购贩运。 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⒁婪伤啊3D攴吩说模烊≌接抵凑眨患窘谛苑吩说模烊×偈庇抵凑眨焕没荡幸淮涡源笞谂└辈贩吩说模烊∽枷ぁ?
第十八条 农村社队和农民个人在为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在本地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须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贩卖大牲畜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等有关规定。 农民个人出售自繁自养的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
明,到指定的牲畜市场交易,不准场外交易,不准就地转手买卖,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残害耕畜。 个人从事大牲畜肉类经营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在经营活动中,不准收购、宰杀无出售证明的或有使役能力的大牲畜。
第十九条 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做工,应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出省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铅、锌、镍、锡、钨、钼、锑、汞等。
(二)文物: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纪念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三)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
(四)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包括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按规定携带进口和邮寄进口的各种物品,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经海关免税放行的公用、自用物品,走私进口的各种物品以及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进口物品等。
(五)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
(六)迷信品:包括门神、灶马、天地、财神等迷信印刷品和冥币、冥衣(纸衣)、冥器(纸人、纸马、纸房)等迷信焚化品。
(七)违禁品:包括海洛因、鸦片、军械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牌九、骰子等和违犯国家禁令的其它物品。
(八)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
(九)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
(十一)毒限剧药:包括西药和毒性中药,如苯丙胺、三氧化二砷、砒石、水银、生马钱子等。
(十二)伪劣药品:包括假药、不合格的药品和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
(十三)化学农药:包括“1605”、敌百虫、敌敌畏、马拉硫磷、乐果等。
(十四)国家保护的珍禽、异兽、益鸟、益虫(如青蛙、猫头鹰等),珍稀树种。
(十五)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乱跨行业经营。
集体、个体商业,有条件的要固定经营,没有固定地址的,应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活动,并要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从国营商店、供销社套购紧俏商品,转手加价出售。
第二十二条 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二十三条 没有县或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证明,不准行医、出卖药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假冒商标。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和修理计量器具应持有计量部门的证明,产品要有计量 部门的检定合格印证。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第二十七条 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章 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场地是市场调节的重要场所,各级人民政府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不影响交通和照顾历史习惯的原则,合理设置。集市设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统一规划,进行具体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已经占用的,要
限期迁出。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普遍设立公平尺、公平秤。重要集镇和县城以上集市,要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建设一些永久性室内商场和有棚顶的商场。
第三十条 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场外交易。在规模较大的市场,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治安办公室、负责维护市场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城乡集市食品卫生和集市环境卫生的管理。上市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要求,经营饮食食品必须有防鼠、防蝇、防尘设备。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禽、畜、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参加集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常保持经营区域的整洁卫生。集市场地的清洁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居民区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卫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二条 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较大集市公布某些主要品种近期成交价格,供买卖双方参照议价。 在集市出售工业品,凡有国家牌价的按照国家牌价出售;国家规定开放的小商品,可以协商议价;质量差的
等外品、次品,实行依质论价。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它集体商业在集市上成批收购商品,要经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收购价格要略低于市场价,不得与民争购,哄抬物价。
第三十三条 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要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 工业品、大牲畜收费率,按成交额的百分之一计算,其它商品按百分之二计算。成交额不足五元者不收费。 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按收益
额的百分之二交费。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在集市进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活动或摆摊经营,不占用集市设施的不收取市场管理费;占用集市设施的,可根据情况,酌情收取少量的(不按成交额)摊位费。 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的部门和检疫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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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照章纳税。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需要并处罚款的,其罚款额度一般掌握在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罚款和没收财物在百元以下的,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
所研究决定;百元以上的,要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机倒把的程序处理。 属于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当地财政入库。 对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围攻欧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以及冒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违者从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要穿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使用统一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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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198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