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公共电汽车乘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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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公共电汽车乘车规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城镇公共电汽车乘车规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共电、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镇乘坐公共电、汽车的乘客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去向标志,在站台或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抢上、翻越栏杆,爬车窗、拦车、扒车、拉弓子、敲打车厢及玻璃。
(三)遵守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谦让老、幼、病、残者和孕妇、抱小孩的乘客优先上车,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上车后主动买票,下车主动交验车票。
(五)不得占座、踩踏座席或躺卧;不得打闹斗殴、高声喧哗或进行其他有碍公共道德的行为。
(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催车赶路,不得动用车门控制开及其它设施。
(七)不得在车上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及纸屑等杂物。
(八)不得辱骂、殴打、调戏乘务人员。
(九)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十)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或阻止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不得故意损坏车站、车内的设施。
(十二)乘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应听从乘务人员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准乘车
(一)赤膊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和精神病患者。
(二)衣服油污可能沾污他人者。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
(四)携带物品长超过2.00米,体积超过0.50立方米者。
(五)携带其它有碍他人健康、车辆运行安全和车辆卫生物品者。
第五条 公共电、汽车车票的分类及使用:
(一)零票:当次车有效,售出不退,丢失不补。
(二)月票、本票:当月有效,不得提前或错后使用,无本票券无效。
(三)学生月票:凡本市在籍普通中、小学的学生,凭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办理学生购票卡,凭购票卡购买学生月票。
(四)车辆因故障或其它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转乘本线车,车票继续有效。
第六条 儿童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身高超过1.10米的儿童均应购票乘车。
(二)每一乘客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10米的儿童乘车,每超过一名应购票一张。
(三)儿童集体,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第七条 乘客携带物品体积超过0.30立方米不足0.50立方米的,应购同程票一张。
第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客间如发生斗殴伤亡、扒窍事件,或乘客发生急病及其他紧急事项时,乘务人员认为有必要载客前往有关部门处理的,乘客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钱物应交乘务人员或调度室。乘客在车内丢失钱物的,可向乘务人员或到调度室来询。
第十条 乘客发生下列情况的,自行负责:
(一)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造成伤亡的。
(二)扒车、爬车或在站台内抢上抢下车发生事故的。
(三)乘客间发生斗殴造成本人、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携带的物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五)丢失物品,经向有关方面来询后,仍无着落的。
第十一条 乘客违反用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乘客拒绝验票,强行上车的除责令无票者补票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5元罚款。
(二)乘客使用废零票乘车的,除责令其补票外,并处以1-5元罚款。
(三)乘客使用过期月本票或冒用他人月票、本票的,除责令其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按所乘线路全程零售票价每日往返一次补票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30元罚款。
(四)乘客使用伪造月本票的除按本条第三项规定补票外,并处月本票价3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扒车、爬车、拉弓子、敲打车厢及玻璃的,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二)乘车抢上抢下不听劝阻的,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三)不听乘务人员劝阻,强行进入驾驶室的,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动用车门控制开关和其它设施的,处以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
(五)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的,处以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车上打闹斗殴,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在车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在车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
(四)在车上携带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在车上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故意损毁或违反规定使用车站、车内设施的。
(七)在车站或车内赌博的。
(八)无理拦车或强行登、下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九)在车站、车内进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乘客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构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愈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执罚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公用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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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1999年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1999年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海洋事业单位船员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国
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船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二)。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海洋事业船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06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22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4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63元,获
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86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0元。
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学徒期工资待遇调整为306元(含见习岗位津贴)。
三、海洋事业单位的海洋监察飞行人员,执行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

附表一:海洋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 职务等级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 船 长 |391 |416 |441 |466 |491 |523 |555 |587 |619 |651 |683 |715 |747 |779 |811 | |
|------|--|--|--|--|--|--|--|--|--|--|--|--|--|--|--|--|
|轮 机 长 |361 |383 |405 |427 |449 |474 |499 |524 |549 |574 |599 |624 |649 |674 |699 |724 |
|------|--|--|--|--|--|--|--|--|--|--|--|--|--|--|--|--|
|大副、大管轮|330 |348 |366 |384 |408 |432 |456 |480 |504 |528 |552 |576 |600 |624 |648 | |
|------|--|--|--|--|--|--|--|--|--|--|--|--|--|--|--|--|
|二副、二管轮|295 |311 |327 |343 |363 |383 |403 |423 |443 |463 |483 |503 |523 |543 |563 | |
|------|--|--|--|--|--|--|--|--|--|--|--|--|--|--|--|--|
|三副、三管轮|270 |284 |298 |312 |330 |348 |366 |384 |402 |420 |438 |456 |474 |492 | | |
--------------------------------------------------------
| 三级船组
-----------------------------------
| 二级船组
---------------------------------
| 一级船组
-------------------------------
| 特级船组
----------------------------

附表二:海洋事业单位普通船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 职务等级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
| 水 手 长 |310 |326 |342 |358 |378 |398 |418 |438 |458 |478 |498 |518 |538 |558 |
|-------|--|--|--|--|--|--|--|--|--|--|--|--|--|--|
|一级水手、机工|271 |285 |299 |313 |331 |349 |367 |385 |403 |421 |439 |457 |475 |493 |
|-------|--|--|--|--|--|--|--|--|--|--|--|--|--|--|
|二级水手、机工|249 |261 |273 |285 |301 |317 |333 |349 |365 |381 |397 |413 |429 |445 |
---------------------------------------------------
注:普通船员工资标准不分船组。



1999年10月27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杭政函〔200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按照卫生部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切实做好防治工作,特建立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专报
  (一)疫情专报的内容
  凡杭州市辖区内,包括学校、厂矿、大型企事业单位和铁路、民航、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病人以及疫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疫情专报的程序
  1、发生疫情地所在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县(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县(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区、县(市)政府和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完成情况核实工作并以书面材料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统计日报
  (一)日报表的内容
  1、病人数、疑似病人数、可疑病人数、疫点数、留验点数、疫点及留验点内的户数、人数,以上内容的新增数、解除数、现有数、累计数;
  2、疫点、留验点的具体情况。
  (二)日报表填报的职责
  日报表由疫情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负责填报。
  1、日报表由街道(乡镇)负责登记、核实、填写后,上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办;
  2、由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
  3、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日报表报送程序
  (四)报送时限
  1、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天上午6:00正;
  2、街道(乡镇)于当日上午7:00前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办;
  3、区、县(市)各部门报告工作时间:
  (1)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8:30前将街道、乡镇上报的附表1和附表2汇总报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
  (2)区、县(市)卫生局于当日上午9:00前将汇总情况报区、县(市)非典办和市卫生局;
  (3)区、县(市)非典办于当日上午9:30前将附表1和附表2汇总情况报市非典办。
  4、市各部门报告工作时间: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9:30前将各地上报的《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情况日报表》(附表3)一并报告市卫生局。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10:00将汇总情况报告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市卫生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情况日报表》(附表3)一并报告市非典办和省卫生厅。
  三、疫情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报告情况要及时、准确、全面;
  (二)上报情况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违者追究所在区、县(市)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报告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
  (四)日报表要确定专人填报,并签名,经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上报。
  
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
   2.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
   3.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表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