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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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9.10.19
【实施日期】 1999.10.1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1999〕33号
【主题词】 劳动 职工 社会保障 通知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部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不规范,与地方的
工作关系不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严格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

中央企业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
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建立健
全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规章
制度,做好下岗职工建档建卡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下岗职工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和资金筹集情况,及时填报
统计报表,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明”等有关手续。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原有的劳动合同。对已实现再就业或
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已进入中心但尚未签
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中心要尽快与其补签协议。对经做工作,仍不进中心、不签协
议的人员,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3年后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各地劳
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工作的指导检查,坚决纠正企
业轮流安排职工下岗进中心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心的工作指导,
对下岗职工及时予以认定,核发“下岗职工证明”,并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纳入常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汇总上报。

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坚持按“三三制”办法负担,属于企业自筹部分的资金,
中央企业要积极落实到位。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中央企业向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
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定下岗职工人数和企业盈亏状
况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劳
动保障部门须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
业,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统筹
,制定补缴计划,补缴失业保险费,并按照边拨付边补缴的原则拨付资金。社会筹
集确有困难,不能足额拨付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年年底以前出具证明,内
容包括: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人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需求
额;按“三三制”原则,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应筹额和实际到位额;社会筹集部分资
金未足额拨付的原因。

由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中央财政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具体由企
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对于社会筹
集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由
中央财政在年终清算时予以补助。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
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后,要及时转拨到企业,并将转拨情况报劳动保
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13号)要求,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把符合条
件的中央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挥三条社会保
障线的综合功能,切实保障中央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
的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劳动力市场
信息库,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劳动力市场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网等形式,
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应帮助其办理有关手
续,并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要指导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特点
,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合作,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

对地处三线、矿区等边远地区的中央企业,要结合结构调整和关闭破产工作,
采取有序分流等办法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对于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可按规定采
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还可通过
组织劳务输出等办法,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
作要加强指导,及时申请、转拨中央财政资金,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积极促
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涉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问题,要
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为有针对性地督促各地落实社会筹集资金,中央企
业主管部门(总公司)汇总所属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资金需求的报告,同时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关注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加强工作指导,进行统筹安排。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劳
动保障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一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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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三、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放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条件和范围,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199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3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加强征管,狠抓基层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税收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但是,一些地区在贯彻税收政策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端正、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的问题,个别地区甚至收“过头税”;同时,还有少数地区存在着擅自越权减免税收的问题。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实现促进社会稳定、支持各项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近一时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税收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减轻农民负担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准确地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做到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不随意扩大政策界限,不越权减免税,保障各项税收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依法组织收入和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辨证关系。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全面、依法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不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也是收“过头税”。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到“两个坚决”,即坚决防止和制止弄虚作假、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切实维护好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广大税务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税收领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大政方针、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一定要把认识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上来。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把依法落实好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带头学习、掌握好各项政策要点,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系统内外的贯彻方案,对政策落实效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毫不动摇、不受干扰地坚持依法治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税收立法和政策调研,及时提出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二、实出重点,坚决贯彻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再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全面准确地落实好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摆在我们百前的一项突出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人民利益为重,饱含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深厚感情,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同时做好对税务干部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两个方面的政策宣传工作;要广泛开展到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送税收政策活动,把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申请办理减免税的资格条件、程序步骤予以公示,推行“阳光作业”;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突出政策宣传的效果。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总局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见附件),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指导本地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策宣传的内容,以更加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造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如: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专用窗口;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着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将公正执法作为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要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监督办法,使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在机制上得到保障。要建立执行过错追究制度,对拒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对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越权减免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要求,确保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内部协调,争取外部合作。凡是税务机关自己能够做到的,一定要想方设法,尽力尽快地完成;凡是涉及税务机关不同部门的,一定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决不能因为内部协调不畅而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凡是需要与其他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税务机关要主动寻求合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齐心协力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 
  为了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压力,对于因依法落实税收政策而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实事求是地逐级上报,由总局核减税收计划。对由于主观原因,应当依法减免税收却未减免而导致2003年后期税收收入偏高的,总局在编制2004年税收计划时将不考虑翘尾因素。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发现薄弱环节,挖掘征管潜力;要严格控制新欠,有计划地清理陈欠,防止收入起伏过大;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越权减免税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行为,梳理历史积淀的收入“包袱”,根据收入情况,逐步予以消化,以夯实收入基础,实现税收收入的可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学习政策 宣传政策 落实政策 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今年8月,中央召开再就业座谈会。根据此次会议精神,9月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执行,记者就如何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策落实等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今年8月,中央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座谈会,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中央连续召开两次再就业会议,您认为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一直高度重视,短短一年时间内,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税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国分忧,积极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记者: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中,税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您认为税收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有关负责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正如您所言,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在这方面,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优势,它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能够有力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政策效果较为明显,党中央、国务院也对我们税务部门寄予厚望。就以中央最近召开的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为例,会议明确的三条政策界限以及四个在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其中共有四项涉及到税收政策。我们今天颁布实施的《通知》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自去年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正在发挥出积极的效果。据统计,截止目前,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我们相信,《通知》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就止与再就业。 
  记者: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知》在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调整或明确? 
  有关负责人: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通知》主要对三个方面的政策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至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三是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期限(合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这三条政策是中央根据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它的颁布实施使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符合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政策环境更为宽松,并更具可操作性,适应了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税务部门还将抓紧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下发具体的操作办法,以利政策的执行。 
  记者:包括《通知》在内,税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能否简要介绍所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有关负责人:《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们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们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给予了税收优惠。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了他们的税费负担。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在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都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负责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目前,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负担,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记者: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负责人: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就业容量大,而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则具有适应下岗失业再就业的特点,为了鼓励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减兔税收优惠。 
  新办企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国家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对于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同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合)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论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矢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两年。 
  记者: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有关负责人: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发挥内部潜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这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记者:据我们了解,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在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出台的,也有一些是在此之前制定的,现在《通知》又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请问,这些新老政策如何衔接,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有关负责人: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前,我们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等。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上述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关于政策的执行期限问题,每个政策还有一些差别。比如,去年新出台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即在2005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三年的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2006年以后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享受。而1994年出台的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税收政策没有截止时间,不论是什么时候新办,只要安置了60%以上的城镇待业人员经认定后,都可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第三产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不论什么时候新办,也可自开办之日可享受一年免税的政策。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感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比较丰富了。现在,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负责人:促进再就业,关键在落实。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改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要正确理解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决不能怕税收减收而打折扣。因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予核减税收计划。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二是要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仅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包括税务人员都能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还了解掌握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 
  三是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能做的工作,一定要尽快做到位;凡是需要其他部门合作的,要通过协调机制,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在税务部门内部,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并通过实行过错追究,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税务部门还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意义重大,税务部门任重道远。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决落实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推动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