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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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1]1号
全国妇联关于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指示精神,完善全国妇联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结合妇联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稳定工作的任务
维护稳定是个大概念,既包括维护政治上的稳定,也包括在安全上做好防范。在维护政治稳定方面,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法轮功”的活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做斗争;要加强信访工作,做好来妇联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避免激化矛盾;要提高全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密级以上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不能打印内部信息、文件、资料等,避免网上泄密;对妇联自身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在维护安全方面,总体上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同时要加强分区管理,一要确保工作区的安全,注意电源、电器及重点区位如库房、计算机房等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二要确保生活区的安全,重点加强对机关食堂、地下室的管理,做好食品卫生检疫,保证就餐卫生,确保职工的健康安全;三要确保施工区的安全,施工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施工;四要确保出租房屋区的安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全国妇联各级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及时掌握、防范、处置影响本单位的突出问题,做好把各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相应工作,严防不稳定因素酿成影响本单位、本地区乃至全国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和问题。
二、建立责任制
1、明确全国妇联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人。全国妇联的维护稳定工作在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为第一责任人,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沈淑济、田淑兰为负责人,机关党委副书记赵友丽、办公厅主任甄砚为联系人,负责对全国妇联维护稳定工作的统筹部署、统一领导。
2、成立全国妇联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办公室主任由甄砚同志兼任,办公厅、权益部和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委派有关同志兼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值班室,具体负责协助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做好维护稳定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提出建议措施。
3、各部门及百人以下的直属单位,要落实维护稳定工作人员,明确一名领导干部担任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人(局级),一名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联系人(处级)。百人以上的直属单位要成立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各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妇联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助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机制,确保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3、每个季度组织有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4、组织协调解决本单位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予检查、督办。
5、抓好信息通报工作,确保重要情况随时报全国妇联维稳办,维护稳定工作的综合情况定期报全国妇联维稳办。
6、组织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维护稳定工作的专项任务。
(二)维护稳定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各单位联系人在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单位维护稳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与全国妇联维稳办的日常联系,随时将掌握的本单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报告全国妇联维稳办,并将全国妇联维稳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
2、经常研究分析本单位人员思想动态,针对不稳定因素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协助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针对本单位发生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并将调研情况及时报告全国妇联维稳办。
4、协助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解决本单位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5、完成全国妇联维稳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对维护稳定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责任制的落实。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文件要求,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各项工作。二要抓紧落实工作机构。要选用政治素质好,政治敏感性和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的同志负责维护稳定工作。三要加强对维护稳定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表扬鼓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批评纠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四要加强联系,严格管理。各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与联系人之间,全国妇联维稳办与各单位维护稳定机构、负责人、联系人之间,要加强联系,定期联络,建立起严密畅通的全国妇联维护稳定工作网络,形成完善的维护稳定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附件:1、全国妇联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妇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1年1月15日
附件1:
全国妇联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第一责任人:顾秀莲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负 责 人:沈淑济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田淑兰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协 调 员:赵友丽 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副书记
甄 砚 全国妇联办公厅主任
办公室成员
主 任:甄 砚(兼)
成 员:王建林 全国妇联办公厅人保处处长
田桂英 全国妇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
吴学华 全国妇联权益部维权处副处长
宋 放 全国妇联机关团委书记
张国燕 全国妇联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全国妇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维护稳定
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
单 位 负责人 联系人
办公厅 徐承念 王建林、刘爱平
组织部 李晓云 张化纯
宣传部 王乃坤 宋红蕾
国际部 邹晓巧 范宇华
城乡部 张世平 曹海青
权益部 邓 丽 李祝珍
儿童部 蒋月娥 曾 祝
机关党委 苏凤杰 陈晓霞
老干部局 徐玉珍 苏中萍
机关服务中心 许向东 张国燕
国妇儿工委办 王孟兰 吴新平
妇研所 王思梅 宋学群
英文中国妇女杂志社 恽鹏举 董佩玲
妇女基金会 秦国英 连巨涛
儿童基金会 宋立英 李继光
中国儿童中心 牛小梅 刘振臣
中国妇女报社 卢小飞 王 琪
中国妇女杂志社 尚绍华 高连英
中国妇女出版社 薛宝根 张淑梅
中国妇女旅行社 周松柏 阎小盼
中华女子学院 施 辉 刘志敏、徐文博
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郭 象 韩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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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
(省统计局 2004年1月2日)



  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及时掌握并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目的和意义
  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实力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民营经济,首先要掌握民营经济的底数。而现行的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我省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全貌,无法满足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因此,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省民营经济总量、结构以及经济活动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内容,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经济决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范围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集体经济)及非国有(集体经济)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视为民营经济的一部分纳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内容
  由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等属性指标,以及从业人员报酬、实收资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费用、利润和税金、固定资产、总产出、增加值等价值量指标所组成,以客观地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总量规模、产业结构、发展速度和增长潜力。
  四、统计方法
  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由省统计局制定全省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能够加以利用的,采用统计数据整理转换或推算的方法进行统计;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五、数据公布
  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由省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后统一对外公布。
  六、组织实施
  民营经济统计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一部分,2003年试算,2004年试行,2005年正式实施。2003年年报试算由省统计局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负责,主要利用现有政府统计资料并结合有关部门的统计(或会计)资料测算。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统计、部门协调、数据汇总、评估及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等工作。现有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负责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公司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民政部门负责按年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数、从业人员数、经费总收入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库等资料。
  交通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中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数、从业人员数及其运输总量等基本情况。
  科技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以及“巨星”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实现利税、资产与负债、资本产出效益及投资等情况,并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和维护民营企业大户数据库。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特种行业的调查统计。
  文化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中民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调查统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学校、幼儿园的调查统计。
  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诊所、医院的调查统计。
  体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体育场馆的调查统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调查统计。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森工部门负责配合所在地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省农垦总局负责本系统内民营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民营工业,民营建筑业,民营批发和零售业,民营餐饮业,民营第三产业(不包括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的调查统计。上述各项均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制定统计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和数据汇总。汇总数据由省农垦总局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各农、牧场及省农垦总局各直属单位报表抄送所在县(市)统计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配合省统计局和大兴安岭地区统计局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七、统计指标
  统计指标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和统一编码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政办发〔2008〕65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此件发至乡镇)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其它捐款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实行参股经营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补助资金长期流动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拟扶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区提出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具体工作,并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用于支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报账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将报账签字人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报账实行限时办理制,即自收到报账申请到办理完成,县级为10个工作日,市级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单位(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和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等,特别是项目计划中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等情况的,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告知群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主要单项工程的实施,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补助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请报账。报账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申报,报账签字人必须是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填制项目报账申请单,连同费用报表、项目工程进度表、原始单据及其复印件报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报账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经市级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签字后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县、区报账资金由市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由县、区财政局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的方式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四章 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报账申请单的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申请报账金额、批准金额、报账签字人签字、市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报账有效凭证。对农户的补助需提供:补助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花名册必须是手写的原件,必须要有经办人的签字。
  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费用报表,要有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培训花名册必须是手签的原件。
  承包工程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未承包工程需提供:兑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八条 报账凭证的管理。财务原始单据凭证的保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级发生的费用,原始单据在市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县级发生的费用,财务凭证在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乡级(包括农户)发生的费用经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审查后保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三条 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资金、竣工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拨入资金、暂存款、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报账专户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上级或本级财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收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报账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支付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项目竣工时:
  借: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5、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进行年终转账时:
  (1)冲转拨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借: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贷: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2)冲转其他收入
  借: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贷:其他支出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报账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报帐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