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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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进程,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投资〔2004〕1287号)和《河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04〕16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煤沉陷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4〕1287号)文件批复的采煤沉陷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搬迁安置是指为改善沉陷区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采取救助的方式,对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城镇住宅受损程度达到C、D级的住户,采取易地进行搬迁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搬迁人是指项目法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焦作矿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办公室)。被搬迁人是指第二条所述的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中破坏严重的城镇住宅的所有人或居住人。
搬迁人可以根据本办法对被搬迁人的原有房屋进行拆除,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
第四条 搬迁安置时间界限。对2002年12月31日前在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破坏严重的城镇住宅及其居民,有住房证的列入本次治理范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数额进行一次性搬迁安置。
第五条 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搬迁安置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搬迁安置后的原有受损房屋的拆除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支持与配合该项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第二章 搬迁管理

第七条 搬迁安置的范围和对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投资〔2004〕12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按年度计划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搬迁安置被搬迁人。对已确定的被搬迁人逐户进行登记,并对其现有房屋受损程度重新进行鉴定。房屋受损程度鉴定表要填写清楚房屋受损程度,并由户主本人签字。按受损程度需搬迁安置的要签订书面协议,安置面积以住房证(租赁证)所列建筑面积为准。
第九条 搬迁安置被搬迁人时,要建立一户一档。建档主要内容包括:1、搬迁安置协议书;2、本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审核后原件退回);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审核后原件退回);4、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原件;5、沉陷区原住户迁出验收单;6、房屋受损程度鉴定表(房屋受损程度鉴定标准见附表)。
搬迁安置协议书、住户迁出验收单、房屋受损程度鉴定表、购房卡等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条 搬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搬迁人可凭搬迁安置协议书领取购房卡。按购房卡确定的房屋面积预交购房款。
第十一条 被搬迁人在新建楼房安置后,原租赁保证金住房应完整交还搬迁人。被搬迁人的违章建筑,应无条件进行拆除。被搬迁人的租赁保证金可转入本人预交款账户,由搬迁人向原房屋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第三章 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搬迁安置应当本着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
第十三条 被搬迁人可按其住房证所确认的原建筑面积安置同等面积的新房,享受所在地区优惠价。
第十四条 合理增加面积。被搬迁人原住房面积不足45m2的,可增加到45m2安置;原住房面积45m2以上、不足60m2的,增加到60m2安置;原住房面积60m2以上、不足75m2的,增加到75m2安置。其增加面积为合理增加面积,享受所在地区成本价。
第十五条 属于第二条所述的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定范围中的对象,但又无租赁房屋证的被搬迁人确需搬迁安置的,经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后,可安置面积45m2的住房,享受所在地区代建价;对于将公房私自转让、转租或长期无人居住的空闲房屋和违章建筑房屋者,一律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 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要求增加的面积为超出合理增加面积,其超出面积执行所在地区代建价。
第十七条 被搬迁人确因家庭人口多需要分户者,应提出分户申请,由搬迁人按分户规定(分户实施细则另定)审核,对符合分户规定并经公示无异议者,可安置建筑面积45m2新建住房,享受所在地区成本价,超出面积执行代建价。
第十八条 楼层调整系数,按基准价一层为1.1,二层1.2,三层1.2,四层1.1,五层0.9,六层0.6(基准价按所安置新建楼房面积各类价格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被搬迁人按交款顺序,持购房卡可在划定的搬迁安置楼房区域内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形式另行确定),选择符合所购楼房面积的楼房号。
离休干部、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在搬迁安置时凭证在楼房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沉陷区受损房屋拆除后,原址土地由搬迁人负责对空地进行复垦整治后交于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辖区相关部门对搬迁安置后的居民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转入学、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手续,及时解决被搬迁人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房屋受损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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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一日)
泰政办发〔2001〕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发〔2000〕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单位职工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
驻地行业管理部门和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
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由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所缴基金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个人帐户的计入办法: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5%记入;
2、36岁到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记入;
3、46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记入;
4、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2%记入。
(三)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支付部分特殊门诊病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诊治特殊门诊慢性病种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计算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50%,个人负担50%。
2、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助办法为:参保职工在全年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累计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至3000元以内的费用,可以凭病历、有关检查(化验)单、有效处方和收费发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以下比例报支,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2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3、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年度自付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的费用(普通门诊和大病救助的除外)。
上述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和计入办法各统筹地区可作适当调整。
五、管理监督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六、其他事项
未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参照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在企业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职工互助制度,以补助一些慢性病患者、特困职工或大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T41-2008,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规则》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规则》转发至本辖区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同时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规则》文本公布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上,各单位可直接下载使用。


附件: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41—2008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Specifications for filing of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2008-06-20发布 2008-09-01实施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昌昊、卜小平、茹湘兰、张翠光、黄冰、陈培章、王黔驹、赵小平、王继红。


引 言
原始地质资料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信息资源。为实现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有关地质勘查(察)规范要求,结合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始地质资料的归档范围,卷内文件分类、编号、编目和立卷归档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始地质资料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最终地质工作成果原稿等。
3.2
地质档案 geological archives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原始地质资料。
3.3
电子文件 electronic records
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4
立卷归档 filing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形成规律和特点,按有关要求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组成案卷,移交地质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的过程。
3.5
案卷 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3.6
件 piece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正文、表册、附件、图册等一册(本)文件为一件;以能独立有效使用的电子文件(夹)为一件,数据库或软件文件夹为一件。
4 归档范围与分类
4.1 归档范围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4.2 分类原则
4.2.1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的形成规律、形式特征和内在联系,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划分为10类。
4.2.2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按有机联系只能归入其中一类,不应增设类别。
4.3 类别
4.3.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成果报告(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和软件、审批文件等)的最终稿。
4.3.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测绘设计、观测记录、计算资料、测绘成果,相关验收文据等。
4.3.3 野外地质观察类(代字/代号:观/G)
野外地质调查图件、观测记录、照片及底片、工作总结(小结),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代字/代号:探/T)
地质工作中的钻探(井)、坑探、槽探等地质工程资料,各类野外试验资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各类样品的采样记录、测试成果及相应的总结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4.3.6 试油、试采、采油类(代字/代号:试/S)
油气勘探与开发中试油、试采、采油形成的各种资料。
4.3.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各种仪器记录形成的,以图纸、照像图纸和底片、磁盘(带)等介质保存的原始数据;各类地质长期监(观)测点的位置图、观测记录、动态曲线等材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
4.3.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遥感、航空摄影测量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或像片资料。
4.3.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室内整理、数据处理形成的中间性成果及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立项文件、设计书、指示性文件、重要技术措施材料、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文件、申报奖励材料等。
5 编号与编目
5.1 编号
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以件为单位编制档号,类目编排顺序见附录A。
档号由案卷号、卷内类别代号、件号组成。
案卷号:立卷归档时由地质档案部门赋予案卷的代码。
类别号:用4.3中的类别代号表示。
件号:类内以件为单位,从1开始编流水号,一件一号,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4位的前面填充“0”。
档号结构:案卷号+类别号+件号。
示例:
档号12345D0033中,12345为案卷号;D为卷内类别代号,代表成果底稿底图类;0033为件号。
5.2 编目
每一案卷应建立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卷内文件目录包括卷内目录封面、目录索引表、文件目录和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等,格式参见附录B。备考表格式参见附录C。
案卷内原始地质资料按附录A的类目编排顺序在目录中登记。
6 立卷归档要求
6.1 立卷归档基本要求
6.1.1 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要齐全成套,每件内容要素构成应完整并符合地质工作规范要求,责任签署完备,应反映一项地质工作的全过程。
6.1.2 中途停止或阶段性完成的地质工作,也应按本标准要求立卷归档,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工作中断的原因和原始地质资料可供利用的程度。
6.1.3 合作开展的地质工作,由主要承担方(或合同约定一方)负责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协作方应将需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送交归档责任方归档,以保持其完整性。
6.1.4 收集的地质资料已为地质工作所利用,并转化为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应立卷归档。
6.1.5 原始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由原始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6.1.6 原始地质资料的格式及规格大小应符合有关地质工作规范和归档保存要求。原始地质资料应字迹工整醒目,图面清晰美观。
6.1.7 每一案卷内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放在首位,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不编件号。
6.1.8 地质工作结束(包括中止)后3个月内完成立卷工作,并向地质档案部门移交。地质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发给原始地质资料归档合格凭证。
6.2 纸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2.1 报告正文、附件的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4、A3幅面纸,大幅软质图件应按国际标准A4(297mm×210mm)或国家通用16开型(260mm×185mm)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责任栏(图签)朝外。不宜折叠的图件应平放或卷放,并可加图袋(筒)等档案装具。
6.2.2 成册(本)的原始地质资料应有封面、扉页、目录页及页码等,扉页应包含题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等。装订不应使用易锈蚀及易老化的材料。单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0mm。
6.2.3 图件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图签内容包括题名、图号、顺序号、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多拼的图件,在最后一张图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其余各张图可仅附图名、图号及顺序号;顺序号应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
6.2.4 立卷归档的照片应有文字说明,每张底片的编号要与照片一致,应符合GB/T 11821的规定。
6.2.5 野外记录应使用适于野外记录并利于长期保存的书写材料。对点号、岩层产状、地层代号、厚度、长度、面积、体积、坐标等重要数据,重要地质现象素描图及其他主要图件均应着墨。
6.2.6 原始地质资料应选用利于长期保存的优质载体(纸张、胶片等)。字迹材料要着墨牢固,不应使用圆珠笔、彩色笔等易褪笔迹的材料书写。要求书写工整,符号清晰,着色符合规范标准。
6.2.7 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材料和图件在不受工程作业主要技术装备软、硬件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应首选激光打印机输出或印制效果比其更利于长期保存的设备输出,不宜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6.2.8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档号章,图件在责任栏(图签)附近加盖档号章。
6.2.9 案卷封面式样、案卷脊背式样、档号章式样、装具式样及原始地质资料页号编制可参照 GB/T 11822有关规定。
6.3 电子文件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3.1 电子文件的数据组织形式,应根据资料类别、数据成果特点、成果单元构成形式或参考利用方式而定,以方便地质档案管理和利用。
6.3.2 参考附录A中的归档类目组织文件,拟定名称,建立文件夹,将电子文件存入文件夹中。
a) 每一项地质工作的电子文档以一个独立的子目录(一级子目录)置于根目录下,子目录名即为该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档案的案卷号,该份电子文档的所有电子文件均置于此子目录下。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放在一级子目录下;
b) 在一级子目录下按卷内类别建立二级子目录,分别用于直接存放该份电子文档相应类别所有的电子文件,二级子目录名为案卷号+类别代号;
c) 如果二级子目录下需建三级子目录,在二级子目录下应按照每一文件一个子目录的原则再建立若干个三级子目录,每一个子目录的名字与该件所对应的档号相同,它们将分别用于存放该文件及其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如二次开发软件、系统库、字库和文件等),且这些相关文件应存放在一个独立的文件夹中。如果各件电子文件是用同一工具软件形成的,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相同,则可以将这些相关文件以一个独立文件夹的形式直接放在该子目录下,但此时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给予说明;
d) 如果三级子目录下还需再建立其他的子目录,那么创建后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6.3.3 同一案卷(或类目)的数据应存储在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内。若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空间不够,可存储在多张光盘(磁带、磁盘等)上。
6.3.4 存储电子文件应采用利于长期保存的高质量载体,可参照GB/T 18894有关规定。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不应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
6.3.5 归档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无划痕、斑点、霉变、变形等损伤,应能在通用读取设备上正确读取且不携带病毒。
6.3.6 电子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齐全、完整、准确。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如果加密,应将密钥同时归档。电子文件不宜压缩存储。
6.3.7 电子文件格式应采用通用标准格式,便于数据交换和共享,具体可参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
6.3.8 电子文件应附有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并打印纸质文件以备查阅。
6.3.9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上应附有外标签,标签内应填写地质档案案卷号、载体号、题名、写入数据的日期等。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类目

A.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A.1.1 成果报告正文。
A.1.2 成果报告评审、验收和审查时所形成的文件。
A.1.3 成果报告附图(按附图目录顺序依次排列)。
A.1.4 成果报告附表。
A.1.5 成果报告附件。
A.1.6 成果报告中以数据库建设或系统开发为主体工作内容而形成的各类数据库、软件等。
A.1.7 成果报告中所包含的各种音频、视频文件等。
A.1.8 成果报告中上述以外的其他文件。
A.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A.2.1 测绘工作技术报告或总结、报表、附图(册)等。
A.2.2 测绘成果:包括各种测量手段形成的测量成果、各种比例尺的测量图等。
A.2.3 各类地质观测点、监测点,孔、坑、槽、硐等勘探工程点的三维坐标测量成果,勘探剖面起止坐标等材料。
A.2.4 原始记录:包括用各种测绘手段(航测、卫星定位测量、地面测量等)产生的原始记录、数据等。
A.2.5 计算资料:原始记录经整理与处理形成的资料。
A.2.6 测绘报告的标书、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测绘设计书及审批意见书,测量成果的验收、评审文据等。
A.3 野外地质观察类 (代字/代号:观/G)
A.3.1 野外地质工作总结(小结)、专项调查报告及其图件等。
A.3.2 野外地质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实测各类剖面图、地层柱状图及其说明等。
A.3.3 野外地质工作记录和计算的有关材料,野外与室内点号对照表等。
A.3.4 野外地质照片、底片、素描图及其数码影像记录等。
A.3.5 地质观测(调查)质量检查记录等。
A.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代字/代号:探/T)
A.4.1 钻探(井)资料。
A.4.2 坑探资料。
A.4.3 槽探资料。
A.4.4 其他地质工程资料。
A.4.5 野外试验资料。
A.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A.5.1 采样记录、采样位置图等。
A.5.2 样品登记簿、送样清单等。
A.5.3 分析鉴定、试验、测试报告及其数据表、计算表、统计表、曲线图、照片、底片等。
A.5.4 内外检报告等。
A.6 试油、试采、采油类 (代字/代号:试/S)
A.6.1 试油(气)井交接资料。
A.6.2 试油(气)班报、地质日报、地质月报。
A.6.3 油(气)井测试、试采及采油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4 注水井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5 试油日志。
A.6.6 射(补)孔记录、检查。
A.6.7 修井记录。
A.6.8 酸化、压裂原始记录。
A.6.9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A.7.1 地震、重力、电法、磁法、测井等各种仪器形成的记录图纸,仪器形成的照相图纸及底版,仪器测点(剖面)磁带(盘)记录,仪器野外实时处理的各参数(曲线)的磁带(盘)记录和仪器装置参数试验原始记录。
A.7.2 长期观(监)测点的分布位置图,长期动态观测的原始记录、年报表、汇总表、动态曲线、素描图等和气象、水文、地震、工程活动等长期监测的资料。
A.7.3 其他各种长期记录的原始资料、数据等。
A.7.4 监测年报、阶段性报告、专题性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A.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A.8.1 航片索引图、卫星照片、摄影底片登记簿、摄影资料鉴定表等。
A.8.2 镶辑复照底片、摄影底片。
A.8.3 航测外业调绘片、航测控制片。
A.8.4 测图像片、内业加密涤纶片等。
A.8.5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A.9.1 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和解释推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数据体、图件和表、卡等(如物探工作中的速度谱、时间剖面、时深转换及其他特殊处理剖面,绘图照像,化探工作中的计算机处理成果资料,遥感解译资料等)。
A.9.2 成果报告未附的各种综合图件等。
A.9.3 未列入成果报告的专题研究报告及其图件或论文等。
A.9.4 技术阶段小结、总结,技术专报等。
A.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A.10.1 立项材料,矿权相关文件,确认、备案文件等。
A.10.2 设计材料。
A.10.3 质量检查、控制文件,野外验收文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凭证等。
A.10.4 有关经济文件。
A.10.5 请示、批复、指示文件,专业会议、技术考察与交流所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等。
A.10.6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等相关材料。
A.10.7 有关说明。
A.10.8 申报奖励、获奖证书、推广应用等材料。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格式
本附录给出了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格式: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录索引表(续页)
表B.2 文件目录(续页)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案卷号:


地 质 档 案 文 件 目 录



案卷题名: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归档日期: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 录 索 引 表(续页)
案卷号:
类 别 代字/代号 纸 介 质 电 子 文 件 文件目录登记起始页码 备 注
件数 盒(袋)号 件数 盘(盒)号
成果底稿、底图类 底/D
测绘资料类 测/C
野外地质观察类 观/G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探/T
采样测试鉴定类 样/Y
试油、试采、采油类 试/S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 录/L
航遥影像类 像/X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综/Z
技术管理文件类 文/W
合 计

表B.2 文 件 目 录(续页)
案卷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类别代字 件号 文 件 题 名 单位 数量 密级 载体形式 纸介质盒(袋)号 电磁载体编号 文件字节数(Mb) 备 注











注:“载体形式”项中纸介质填“Z”,电磁介质填“D”,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填“ZD”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1.工作环境(1)硬件环境:内容包括主机类型、CPU频率及型号、存储器容量要求、内存配置要求、显示适配器要求、外设主要输出设备及型号说明。(2)软件环境:包括操作系统及其版本说明、应用平台、软件名称及版本说明、特殊软件及配置的必要说明。2.有关说明电子文件加密情况,其他有关说明等。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要求:
文件格式: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电子文件格式推荐采用DOC、WPS或XLS格式。
文件名称:README。
存放位置:一级子目录下。
对于技术条件具备制作自动运行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单位,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本标准将不予限制。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备考表
案卷号:       
本档案共分_______类。归档原始地质资料总数 ________ 件,其中纸介质文件_______件,电子文件_______件,既有纸介质又有电磁介质文件_______件。分装_____盒(袋);磁盘(带)______张(盒),光盘______张,容量 ______Mb。随同移交资料:目录_______ 本_______页。
本档案立卷情况,齐全程度,缺失资料及其原因,遗留问题及其他需说明事项:立卷人:地质工作负责人:
地质档案部门审查意见:负 责 人: (签章) 年 月 日
移 交 人: (签字) 验 收 人: (签字)交 接 日 期: 年 月 日  接 收 单 位: (公章)
此单填写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