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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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22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两国文化代表团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五日在北京举行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合作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订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计划如下:

              第一章 教育

  第一条 双方每年交换一至两名留学生。留学生的专业,奖学金的最长期限和奖学金的总额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三至五名教育、科学方面的专家,进行为期一至两周的讲学与考察。

             第二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中方一九八六年在卢森堡举办中国绘画展。

  第二条 卢方一九八六年在北京举办卢森堡绘画展。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向卢森堡派出一小型艺术团。

  第四条 双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换一名乐队指挥。

  第五条 双方鼓励音乐作品和音乐教育资料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新闻报道与视听领域里的交流。

              第三章 体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领域里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各自的体育机构将根据需要研究和制订具体交流计划。

              第四章 其它

  第一条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增加新项目,可另行通过协商解决。

          第五章 下次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代表团将于一九八七年第四季度在卢森堡举行会议以制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代表团团长           代表团团长
        刘德有             凯特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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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7〕 19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务监督员的作用,确保政务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监督员是徐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市监察局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民营企业家代表、老干部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中聘任的兼职监督员。

第三条 政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关心徐州发展,热心政务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务素质、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行政、企业领导职务,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政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

(二)收集社会各界对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市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工作效能方面的投诉和反映。

(四)参与、配合市监察局开展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监督相关部门对存在的效能问题进行整改。

(五)了解开展效能建设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六)协助搞好效能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政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基层和群众投诉的政务方面问题和建议,有权向

行政监察机关和效能投诉中心反映,直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

(三)了解、查询所反映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与处理结果。

第六条 政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与有关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遵守有关政务监督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政务监督工作的职务秘密。

(五)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不得公开发表影响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言论。

(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循私情。

第七条 政务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

(一)政务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任聘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并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两任。到期未续聘的,作自然解聘。

(二)聘任政务监督员,由市监察局制发《徐州市政务监督员工作证》,并提供带有标志的专用信封和统一信纸。

(三)政务监督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党政纪责任追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群众反映强烈、经查实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务监督员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务监督员的。

第八条 政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由市监察局负责政务监督员日常管理,经常与政务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政务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政务监督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以日常监督为主。

(三)根据兼职工作的特点,适度组织政务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并为政务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四)定期召开政务监督员座谈会,了解机关效率效能建设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

(五)对政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市监察局查实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于政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传递的群众意见,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政务监督员,市监察局应当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务监督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19日





新华通讯社和菲律宾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新华通讯社 菲律宾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菲律宾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3日)
  鉴于新华通讯社和菲律宾通讯社交换新闻将有助于增强和发展中国人民与菲律宾人民之间的友谊,双方根据互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菲律宾通讯社同意相互无偿地抄收、交换和利用对方的国内与国际新闻。协议一方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其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菲律宾通讯社同意相互无偿地通过航寄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合适途径交换新闻图片并加以利用。需要时,协议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提供图片,费用由提出要求一方支付。协议一方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的原意。

  第三条 双方交换的新闻和图片都不具有专利权。但双方均不得向第三者转让将自对方的新闻原稿。

  第四条 新华社和菲律宾通讯社同意相互为对方派驻本国的分社免费安装抄收对方新闻的电传机,传送新闻并迅速向对方免费提供该电传机所需用纸、色带,维修设备,和支付该电传机线路租金。

  第五条 新华通讯社和菲律宾通讯社同意相互向对方派驻本国的记者在履行其业务职责方面提供一切可能的合作和帮助。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期起生效,为期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协议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马尼拉签字,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 华 通 讯 社         菲律宾通讯社国内
      代   表           国际新闻局局长
      张   结           洛伦佐·开鲁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