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失效]
银发〔1987〕145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合理的业务竞争,现对外汇存贷款利率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一、在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集中的地区(如深圳、上海、厦门等),应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同业公会。公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协调该地区各金融机构的外汇存贷款利率。
二、同业公会主席由当地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可由会员轮流担任。
三、同业公会在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利率可由双方协商制定,公会对此可不加限制。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存贷款利率,公会可根据国际资金市场利率(伦敦、香港的同业拆放利率)的水平和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的成本及费用,制定出外汇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和贷款利率的最低限。各金融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外汇存贷款利率。
(三)公会应制定出具体的处罚办法,对违反公会有关规定者进行处理。
四、对于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不集中的地区,其外汇存贷款利率仍参照中国银行的现行利率执行。
五、经营外汇业务同业公会成立后,应将公会章程和外汇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标准,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6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一、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3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二、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1988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1994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