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电力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28:01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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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电力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电力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6年6月18日签订贷款协议如下: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议附件1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在亚行的帮助下,借款人已着手为该项目安排联合融资约一亿美元;
  (三)本项目将由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通过禹州市火电厂和禹州市森林管理局)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把本协议规定提供的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其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四)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以加强河南电力公司的系统规划能力,亚行已同意为此提供总额不超过¥422,000的赠款(以下简称电力系统规划技援)
  (五)亚行已同意按本协议以及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规定的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1.01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并具有同等的效力,但须作以下修改:
  (1)删去2.01节(17),换为:“术语‘美元’或‘¥’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单位。”
  (2)删去2.01节(26)和(27),换为:“美元基金库”是指亚行为支付其自普通资金来源的美元贷款而未付出的美元借出额的基金。
  (3)删去3.02节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4)删去3.02节(b)(Ⅱ),换为“‘合格借入款’是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取的亚行美元库中的借入款余额。”
  (5)删去3.06节(a)中的及3.06节(b)中的“按亚行可接受的日期”一语。
  (6)删去4.02节,换为“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将用美元”。
  (7)删去4.03节(a),换为“贷款的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8)删去4.04节,换为“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9)删去4.05节中的“以及依照5.02节应支付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10)删去4.09节,换为:“不管贷款条例中有无与此相反的任何规定,在亚行认为不可能用美元支付贷款的特殊情况下,从本贷款的贷款帐户中提款应采用亚行可能认为合适的某一种或几种其它货币。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也应采用相同的一种和几种其他货币。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利率应以亚行筹集该种货币资金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价差为基础,此价差由亚行随时确定。”
  1.02 贷款条例中已确定涵义的一些术语,不管用在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地方,均具有贷款条例中确定的含义,以下增加的几个术语的意义如下:
  (1)“联合融资”是指本贷款协议开首语(2)中所提到的联合融资,或亚行认可的替代联合融资的其它融资;
  (2)“公司营业执照”是指河南电力公司在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时,由河南省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
  (3)“河南”是指河南省政府,为借款人的一个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继任机构;
  (4)“河南电力公司”是一家在河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5)“河南电力公司章程”是指河南电力公司在向河南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时提供的章程;
  (6)“项目执行机构”是指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和C部分的河南电力公司和负责执行本项目B部分和D部分的禹州市政府;
  (7)“项目设施”是指本项目将要建设和提供的设施和设备;
  (8)“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本项目B部分的执行机构禹州市火电厂和本项目D部分的执行机构禹州市森林管理局;
  (9)“转贷协议”是指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遵照本贷款协议第3.01节的规定签订的协议,此协议可随时修改。
  (10)“禹州市林业局”为禹州市政府的一个机构或其任何继任机构。
  (11)“禹州市政府”为借款人的一个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任何继任机构。
  (12)“禹州市火电厂”是在禹州市工商管理局登记的一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二条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银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贷款2亿美元给借款人。
  2.02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条例第3.02节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 (1)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0.75%的承诺费,此项承诺费在贷款协议生效60天后根据贷款额计付(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
      第一个12个月       3千万
      第二个12个月       9千万
      第三个12个月       1亿7千万
     此后,按贷款的全部金额计收。
  (2)如本贷款的任何部分被取消,则本节(1)中所述的每部分贷款额应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金额的比例,予以相应的减少。
  2.04 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按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和10月15日。
  2.05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2规定的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3.01 (1) 借款人应按照条件令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将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转贷的条款应包括:(A)利率应和本贷款协议2.02节规定的利率相同,偿还期为25年,包括5年的宽限期;(B)由河南电力公司承担转贷本贷款的汇率变动和利率变动风险。
  (2)借款人应使河南电力公司按照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把贷款用于项目A部分的开支。
  3.02 由本贷款金额支付的货物、劳务、其它项目的支出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费用支出而分配的贷款金额应符合本贷款协议附件3的规定。经借款人和亚行同意,附件3可随时修改。
  3.03 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进行采购。如货物或劳务未按亚行和借款人同意的程序采购,或者亚行对合同的条件不满意,亚行可以拒绝向该合同付款。
  3.04 借款人应使利用本贷款采购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只用于本项目A部分(禹州电厂)的实施,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
  3.05 根据贷款条例8.03节的要求,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是2001年6月30日,或亚行和借款人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4.01 (1)借款人应使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尽力高效地实施本项目,并符合良好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和电力生产惯例。
  (2)在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的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4.02 除把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外,必要时借款人应向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迅速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它资源,以保证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4.03 借款人应保证其与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活动符合良好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4.04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有关的报告和资料,包括(1)本贷款情况以及本贷款的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情况;(2)使用本贷款资金支出的货物、劳务和其它项目支出情况;(3)本项目情况;(4)河南电力公司、禹州市火电厂、禹州市森林局和其它与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的运行有直接责任的单位的管理、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6)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它事宜。
  4.05 借款人应保证亚行代表能检查项目情况、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河南电力公司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建立和保持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规定的电价,不得采取或允许任何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
  4.07 (1)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贷款目的。
  (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
  4.08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均不得享有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要被扣押,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则这种扣押权事实上将同等地和按比例地对本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支付其他费用作了担保;(B)借款人在建立或许可建立此留置权时,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如果因为宪法和其他法律原因,不能在其政治分支机构方面资产上提供这样的留置权,借款人应在亚行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迅速而及时地利用亚行满意的其它资产留置权和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
  (2)本节(1)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B)一般银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且只对还款期不足一年的借款予以担保的任何留置权。
  (3)本节(1)中所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其它任何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1)按照贷款条例8.02节(1)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的权利的情况作补充规定:
  Ⅰ 河南电力公司的章程被中止、废除或取消,或章程已被修改,招致河南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将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Ⅱ 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机构将采取行动解散或撤消河南电力公司或禹州市政府,或中止其中任何一方的义务。
  Ⅲ 转贷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转贷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Ⅳ 联合融资被中止或取消,或在商定的到期日之前要求还款。
  (2)本节第(1)段中的第Ⅳ小段不适用,如果:河南电力公司能够提出使亚行满意的证据,证明:Ⅰ、此种中止,取消,终止或提前到期不是由于河南电力公司未能履行其为联合融资而承担的义务;Ⅱ河南电力公司可在使亚行满意的条件下从其它渠道为本项目筹到足够的资金。
  5.02 按照贷款条例8.07节(d)的要求,规定下述情况为提前偿还贷款的补充理由:本贷款协议5.01节(1)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在5.01节(2)的前提下发生。

  第六条 生效
  6.01 按照贷款条例9.01节(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补充条件:
  (1)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议;
  (2)转贷协议的格式和内容均令亚行满意,并已由协议双方正式签字和提交亚行。待本协议生效后,转贷协议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协议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2 按照贷款条例9.02第(d)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按照6.01节(2)提供的转贷协议经双方正式授权批准,并已由协议双方正式签字及提交到亚行,一旦本贷款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按照贷款规则9.04节的要求,规定自贷款协议签字之日起90天为贷款协议生效日期。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按照贷款规则11.02节的要求,指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 按照贷款规则11.01节的要求,规定下列地址为双方的法定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
     REMINBANK BEIJING
  电传:
     22612 PBCHO CN ”亚洲地址
     菲律宾,0980马尼拉,789号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
     ASIANBANK MANILA
  电传:
    29066 ADB PN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
     (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兹证明协议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议开头写明的日期,以各自的姓名在本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已将协议送至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彭增九            佐藤光夫

 附件1: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目的是:(1)通过提供承担基荷的高效燃煤发电装机容量,同时采用现有最佳技术控制环境污染以支持河南省的经济发展。(2)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使新机组尽可能获得最佳能效。(3)通过更有效地利用或关闭现有的老机组和进行绿化,以提高能效并减轻环境影响。
  2、本项目由以下部分组成:
  A部分 禹州新电厂一期工程(2×300-350MW),最终容量为1200-1400MW,包括灰场、进厂道路、铁路连线、输水管道以及加强250公里的220KV输电线路。
  B部分 改禹州市火电厂1、2号机组为热电联产,关停禹州市区4个工厂的10台工业锅炉。
  C部分 关停郑州市和焦作市三个电厂的16台低效、污染、总容量为182MW的老化机组。
  D部分 除包括在A部分的绿化带外,绿化计划还包括在禹州市周围绿化公共区,发展新林区、新果区,共植树2亿7千500万株。
  本项目计划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2:   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河南电力项目)

    应付还款日期                  支付本金(美元)
   2001年4月15日              1,655,600
   2001年10月15日             1,738,400
   2002年4月15日              1,825,300
   2002年10月15日             1,916,600
   2003年4月15日              2,012,400
   2003年10月15日             2,113,200
   2004年4月15日              2,218,700
   2004年10月15日             2,329,600
   2005年4月15日              2,446,100
   2005年10月15日             2,568,400
   2006年4月15日              2,697,000
   2006年10月15日             2,831,700
   2007年4月15日              2,973,300
   2007年10月15日             3,121,900
   2008年4月15日              3,278,000
   2008年10月15日             3,441,900
   2009年4月15日              3,614,000
   2009年10月15日             3,794,700
   2010年4月15日              3,984,500
   2010年10月15日             4,183,700
   2011年4月15日              4,392,900
   2011年10月15日             4,612,500
   2012年4月15日              4,843,300
   2012年10月15日             5,085,300
   2013年4月15日              5,339,600
   2013年10月15日             5,606,600
   2014年4月15日              5,886,900
   2014年10月15日             6,181,200
   2015年4月15日              6,490,300
   2015年10月15日             6,814,800
   2016年4月15日              7,155,500
   2016年10月15日             7,513,300
   2017年4月15日              7,889,000
   2017年10月15日             8,283,400
   2018年4月15日              8,697,600
   2018年10月15日             9,132,500
   2019年4月15日              9,589,100
   2019年10月15日            10,068,600
   2020年4月15日             10,572,000
   2020年10月15日            11,100,600
                    合计 200,000,000美元
@/表
  提前还贷的贴水
  按照贷款规则3.06节(b)的规定,现将对本贷款本金任何部分提前偿还
应付贴水的百分率规定如下:
@表@
  提前还款时间             贴水
                提前偿还日未偿还余额的利率
               (以每年的百分比率表示)乘以:
  提前三年以下              0.12
  提前三年以上但不足六年         0.24
  提前六年以上但不足十一年        0.44
  提前十一年以上但不足十六年       0.64
  提前十六年以上但不足二十年       0.80
  提前二十年以上但不足二十三年      0.92
  提前二十三年以上            1.00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述

  1、本附件的附表规定了使用亚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劳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以及为每一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金额。

                税金

  2、任何国内税金均不得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贷款承担费用的百分比和额度

  3、除本附件中的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者外,本附件的附表4中所列各类费用均按表中B栏所列的百分比和C栏所列的金额用本贷款支付。
  4、尽管有本附件第5节的规定,如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4的有关规定经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自由采购,合同将授予国内供货商时,则应按下列规定使用本贷款支付:
  (1)如果从国内供货商采购的货物为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的65%(不包括任何税金),用本贷款支付。
  (2)如果从国内供货商采购的货物全部为进口,则按合同价外汇部分的65%,用本贷款支付。
  5、在上面第4节所述和附表中第1类所列的百分比是按目前估算的该类所需费用确定的,如实际费用较低,则该百分比须予修改,以便借款人能够充分利用分配给该类的贷款金额,包括附表中第5类所列的可使用的未分配金额。

               国内费用

  6、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本项目的任何国内支出费用均不得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利息和承诺费

  7、分配给附表第4类的金额是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的。亚行应有权代表借款人在应支付利息和承诺费时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所需金额以支付本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

               重新分配

  8、尽管附表已规定了贷款使用和提款的百分比,如果分配给某一类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费用时,则经借款人通知,亚行可以:(1)从原先分配给的另一类的、但亚行认为实际上并不需要的金额中,重新分配给上述的那一类,以补足其估计的差额。(2)如果重新分配仍不能完全满足所估算的差额,则可减少该类使用贷款的百分比,以便该类能够继续提取贷款,直到所有该类支出均能用贷款支付。
  如果分配给某类的额度不能用尽,则经借款人通知,亚行可重新分配剩余的额度给任何其它类。

               追溯贷款

  9、从1995年8月2日到贷款生效日,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前支取不超过2千万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汽机锅炉岛、咨询服务等的费用。

             贷款资金分配与支取  

              (河南电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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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资金分配与支取              |
|              (河南电力项目)              |
|-------------------------------------|
|        |             |     投资比例     |
|        |     A栏      |--------------|
|  项目    |     --      | B栏 |    C栏   |
|        |   金额(美元)    | -- |    --   |
| 外汇支出   |            分| 百分比|从贷款帐户支取依据|
|        |    项       项|    |         |
|--------|-------------|----|---------|
|1.汽轮发电机、|           | |    |         |
|锅炉、仪表、电气|159,710,000| | 65 | 按百分比支出  |
|设备和材料   |           | |    |         |
|--------|-----------|-|----|---------|
|        |           | |    |         |
|2.培训    |    890,000| |100 | 按百分比支出  |
|        |           | |    |         |
|--------|-----------|-|----|---------|
|        |           | |    |         |
|3.咨询服务  |    850,000| |100 | 按百分比支出  |
|        |           | |    |         |
|--------|-----------|-|----|---------|
|        |           | |    |         |
|4.利息和承诺费| 21,700,000| |    |  实际发生额  |
|        |           | |    |         |
|--------|-----------|-|----|---------|
|        |           | |    |         |
|5.未分配   | 16,850,000| |    |         |
|        |           | |    |         |
|--------|-----------|-|----|---------|
|        |           | |    |         |
|总计      |200,000,000| |    |         |
|        |           | |    |         |
---------------------------------------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来支付所购置的货物和劳务时,应运用本附件以下所述的采购方式。本附件所提到的“劳务”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劳务的采购应遵循1989年3月版《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的规定,该经多次修改已提供给借款人。
  3、除非下面第6节另有规定,货物和劳务的采购不应对任何供货商或承包商有任何限制或偏袒。
  4、(1)每个估价在5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按照《采购导则》第二章的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
  (2)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的合同,应在发出第一次招标通告的90天以前向亚行提交一份采购总通告,亚行会对通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安排刊登广告。只要还有货物需要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每年应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修改总通告。
  (3)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采购行动应经亚行审查同意。每一份招标通告草本均应在发出前至少42天以前送到亚行批准,亚行会对通告的内容提出合理要求,以便于安排刊登广告。
  在亚行同意的前提下,每个估价低于50万美元的锅炉汽机的附属设备的供货合同可按采购导则第三章所述的国际采购的方式授予。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比较国内标和国外标时,只要在中国制造的货物国内增值部分不低于该货物出厂价的20%,根据下面附件的规定,可以给予国内供货商一定的优惠。
  国内制造货物享受的优惠
  1、在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时,根据下述规定,只要投标人能够令人满意地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由他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货物其国内增值至少等于其出厂价的百分之二十,那么该货物就可以享受一优惠幅度。
  (1)为了便于国内优惠的申请,首先要把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划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货物,并且其国内增值符合最低限度要求的投标;
  第二类: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其它货物的投标;
  第三类:提供进口货物的投标。
  (2)然后把每一类中所有的经过评价的投标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哪个是评出的最低价格标。在各投标比价过程中不考虑关税和其它与进口有关的进口税,不考虑销售税以及有关销售和投标货物交货的其它类似税种。
  (3)其次,各类评出的最低标再相互比较,倘若这些比较结果表明最低标出自第一类或第二类,那么就该选出这一投标授予合同。
  (4)但是,如果上段(3)中所述的比价结果表明最低标出自第三类,那么此标要与出自第一类的最低标再做比较。仅仅在这次比较时要把第三类中评出的最低标做标价上浮调整,其调整方法是在其原价上加上:
  (Ⅰ)非免税进口商在进口第三类标中所供货物时所交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者加上(Ⅱ)该标到岸价(CIF价)的15%,如果上述(Ⅰ)中所提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该标到岸价的15%。
  如果经过上述再比价后,第一类中的标为最低标,则选择该标授予合同;如果不是,则选择第三类中的最低评标价的标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政策的投标商必须提供包括最低国内增值额在内的必要的资料,以便确立其投标能够享受优惠的资格。
  3、招标文件应清楚写出所给予的优惠、确立优惠资格所必需的资料、以及在比价中所应遵循的方法,所有这些内容已经在上文提出。

 附件5:          咨询专家

  1、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用咨询专家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详细工程设计
  --评标
  --合同谈判、监督和管理
  --质量管理
  --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监督咨询服务的任务大纲应由亚行和借款人共同拟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和服务项目应符合本附件和1979年4月版“亚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导则”的规定。
  3、河南电力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选择聘用咨询专家:
  (1)邀请 在发出提供咨询建议书的邀请信和其它有关文件之前应得到亚行的批准。为此目的,邀请信样本的复印件,评标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的三份复印件应提交给亚行。提交建议书的时间至少应是60天。发出邀请后应立即给亚行送交一份邀请信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备案。
  (2)合同草本 评审建议书开始之前,应将咨询合同草本报亚行批准。
  (3)合同执行 合同谈判结束但在签字之前,应向亚行提交:A,谈判后的合同以求批准;B,建议书评审报告;在合同签字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供3份经签字的合同副本。如果合同开始执行后,要对合同作重大修改,则应事先将拟修改事项报亚行批准。

 附件6:    项目执行和项目设备运行;财务问题

               项目执行

  1、河南电力公司作为本项目A部分和C部分的实施机构和负责监督项目执行的机构,应负责编写并向亚行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报告。在本项目A部分的实施期间,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施工现场设有一个办公室,并配备充足的工程师和管理人员。
  2、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亚行资助的项目准备性技术援助(TA2270-PRC)的重大技术建议在电厂详细设计时被采用。

          河南电力公司财务管理和计划

  3、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河南电力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电价调整,以:
  (1)保证其自筹资金足以支付其三年平均基建支出需求的以下百分数:1996,1997,1998,1999年分别不低于26%,27%,28%,29%,1999年以后不低于30%。以上应使亚行满意。
  (2)把年度净收入维持在一个水平,即每个财政年度内部产生的自筹资金至少应为同一财政年度还本付息总额的1.5倍,以上规定应使亚行满意。
  4、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向亚行提供一个八年滚动财务计划,包括预计的损益表、资金来源及使用表及资产负债表。
  5、除亚行另行规定者外,河南电力公司应按照亚行同意的计划,执行全部已接受的电力系统规划技术援助提出的建议,这些应执行的建议包括那些与河南电力公司的运营合为一体的综合资源规划。

            河南电力公司企业改革

  6、河南电力公司应在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中国的有关部门批准河南电力公司的企业改革计划后12个月内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7、河南电力公司应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把它的13个附属供电局转变为利润中心,按照与河南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购销协议进行运营。另外的4个独立的供电局应在河南电力公司公司化后12个月内转变为利润中心。

             效益监测及评价

  8、河南电力公司应对电厂的运行进行连续、详细和综合的记录,以使本项目A和C部分的效益得到精确的监测和评价。河南电力公司还应监测B和D部分的执行,这些监测工作包括收集河南省煤耗总量变化的数据和由于禹州市火电厂改为热电联产而停用现有工业锅炉的数据。这些监测和资料收集的情况应在工程进度报告中或亚行要求时报告给亚行。河南电力公司的监测和资料收集工作将在工程完工后5年内继续向亚行报告。

               电价结构

  9、河南电力公司应让亚行及时了解其改变后的电价结构设计并考虑亚行提出的意见;此种电价结构应:(a)反映供电的真实成本;(b)鼓励用户节电;(c)避免计量和计价在行政管理上的复杂性;(d)到1998年的2月31日之前应减少用户间电价差别;(e)允许河南电力公司获得其规定的财务目标。
  10、河南电力公司应在1996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各有关部门对新的电价结构的批准。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把双轨制电价改为统一综合电价。
  11、1996年12月31日之前,河南电力公司应在它的发配电系统和它的每个附属和独立供电局之间建立趸售电价。

          环境影响和社会问题环境问题

  12、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本项目A部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中,采用提交给亚行的环评报告A部分所提出的所有减弱环境影响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减小A部分对空气和水质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与输煤、除灰、降低噪音、施工和环境监测有关的措施。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A部分的建设符合国际接受的工程设计和安全标准,并保证A部分采用的设备及其安装符合国际接受的工程设计和安全标准。
  13、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在电厂中设置一个人员充实的环保机构。该环保机构将对电厂日常的排放液、噪音、卫生和安全条件进行监测,以保证符合有关的环保规定。该环保机构应向禹州市环保局提交季度报告。
  14、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电厂的施工和运行无论何时都符合借款人的环保和安全标准。河南电力公司应每年向亚行提供借款人法律所要求的所有环境和安全许可证、合格证、执照副本,并每年向亚行提交一份电厂环境监测报告,如在报告论及的那一年内,电厂被确认违反了环保和安全法规,则在报告中应包括为补救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说明,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说明违法行为已予纠正或补救违法行为的可行计划已被采用。
  15、在贷款生效后7个月内,河南电力公司应将本项目A部分的灰场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计划报亚行批准。该计划应采纳以亚行准备性技术援助费用(TA2270-PRC)聘请的咨询专家所提出的建议。如果是从厂址用卡车运送煤和灰,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这些卡车的合理设计、维护和运行,以便把散落和扬起的煤灰减少到最低限度。
  16、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在任何时候,河南省水资源办公室和河南省水利局都能从白沙水库向电厂提供充足的水量,同时,通过白沙水库或地下水井向202平方公里的目前由白沙水库供水的农田供水。
  17、河南电力公司应利用为加强河南环境监测和实施而提供的亚行技术援助费(TAPRC-2398)所采购的仪器和培训进行禹州电厂用煤的定期取样分析。

              征地及移民

  18、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A部分的输电线路在施工时留存足够的地面净空,并应在电厂试运行前完工,还应保证输变电设施和配电装置不采用多氯联笨(PCB)。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输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适当地考虑环境影响,不局限于现有线路的可利用性,并且线路不会破坏借款国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的文物古迹和借款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19、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负影响。这些措施应包括,保证项目用地,灰场,输水管线,铁路,进厂道路和输电线路所占用的土地没有被利用,无人居住,或者,如果已被利用或有人居住,保证对被征用的土地和房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赔偿,赔偿费应根据借款国的法律尽快支付。

       禹州市火电厂改为热电联产(本项目B部分)

  20、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禹州市政府将按亚行同意的日程把禹州市火电厂1、2号机组(2X6MW)改为热电联产,并随即停用禹州市的10台工业锅炉。如果改造和停用可能推迟到双方同意的原定时间以后,借款人应通知亚行。

          关闭老小电厂(本项目C部分)

  21、河南电力公司应根据借款国现行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13015-91“多氯联笨废弃物控制标准”和T3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拆除本项目C部分中的发电机组,并应特别注意石棉、含有石棉的物质、多氯联笨及其它有毒和有害物质和污染材料的放置,以及被油、有毒及有害物质和多氯联笨污染的场地的补救措施。

            绿化(本项目D部分)

  22、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禹州市政府应按亚行同意的时间表,进行本项目D部分中的绿化和改善景观的活动,包括在禹州市及其周围公共区,林区和果园内实施五年绿化计划,共植树约27,500万棵,使禹州市的绿化面积从16.5%上升到20%。如果绿化活动可能推迟到亚行同意的原定时间以后,借款人应通知亚行。

               联合融资

  除亚行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汽机锅炉主合同授予后,立即编写一份联合融资时间表和预期提款计划,并应及时作出使亚行满意的联合融资安排,以使联合融资提供的外资得到承诺,保证本项目加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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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8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8年12月)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罗干为国务院秘书长。
免去陈俊生兼任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伍绍祖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免去李梦华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免去罗干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2年7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7月13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五章 服务人员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区)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投入,支持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按时足额拨付供养对象供养资金和管理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服务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服务机构作为中小学校学生的德育教育基地,组织师生为服务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卫生、林业、广播电视、自来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服务机构和供养对象提供资金、物质资助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地域范围、人口规模等要素统筹安排服务机构的设置,健全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

各县(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县级服务机构。供养对象达到50人的乡(镇),原则上应当建设一所拥有不少于40张床位的乡级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周边乡(镇)共同建设一所拥有不少于40张床位的乡级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村?级服务机构。

第七条 县级服务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设立,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乡级、村级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设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

第八条 县级、乡级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为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家具、应急呼叫设备和无障碍设施。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应当不低于15平方米。

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能够满足供养对象需要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配备适当的娱乐设施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十条 服务机构的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划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分设。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十一条 供养对象自愿入住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和孤老优抚对象。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申请入住服务机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入住服务机构的供养对象申请退出服务机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服务机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退出服务机构的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照料。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与供养对象或者供养对象的赡养义务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供养标准、服务内容、供养对象财产处理等内容。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具备救治和护理精神病、传染病患者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接收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但应当实行隔离护理。

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如果在集中供养期间严重影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可以实行分散供养,由供养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照料。

第十六条 在确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服务机构可以为分散供养的供养对象提供临时看护、托养等服务,也可以适度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供养对象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入住申请书、入住协议书、供养对象健康资料、供养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后事处理联系人等。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不低于自治区标准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按照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年增长比例逐年递增。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标准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供养对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对象民族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科学的膳食。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应当每年为供养对象配发夏、冬装各两套,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当保障供养对象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对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对病情垂危者给予特殊护理和临终关怀。

供养对象参加本市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费用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担。供养对象看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市农牧区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每月发给供养对象不少于50元的零花钱。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护理和医疗保健的服务规范,针对护理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确定相应的护理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关心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为供养对象提供相应的心理卫生咨询服务;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健身娱乐和学习活动;根据供养对象的特长、健康状况和意愿,组织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 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院长、会计、出纳、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保管员等。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其中,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乡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事业编制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益性岗位选聘。

村级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配备适当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事业,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和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卫生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服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服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四)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供养对象代表应当占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等;

(二)研究决定服务机构的重要事项,监督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基建项目;

(三)监督服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协助服务机构负责人调解供养对象矛盾,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委员分工,设立饮食服务、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委员等。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供养对象大会和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供养对象大会会议,公布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等涉及全体供养对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接受供养对象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列安全:

(一)完善服务机构治安防范制度,及时消除治安隐患,确保服务机构治安安全;

(二)健全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意识教育,确保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三)定期巡查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修缮,确保服务机构设施、设备安全;

(四)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服务机构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服务机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和服务机构的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供养资金主要包括购买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的费用,零花钱和丧葬费等。管理资金主要包括服务机构的业务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服务机构的办公费、水电费、维修(护)费、人员培训费等。

第四十条 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服务机构的收入,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服务机构使用的土地,拥有的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它财产,依法归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服务机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对供养资金、管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生产经营收入及各类物资等进行专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供养对象需要代管的财产,其不动产由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代管,动产由服务机构代管。

供养对象死亡后,遗产处置按照其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办理。

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后,其个人财产应当及时归还本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尽管理职责和服务义务;

(二)侵占供养对象财产;

(三)私分、挪用服务机构财产。

第四十七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服务机构或者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

(二)辱骂、殴打、歧视、虐待供养对象;

(三)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服务机构财产。

第四十八条 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机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服务机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三)损害、盗窃、侵占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供养对象财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