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8:15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协商,就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期间访问厄瓜多尔。
  2.一厄瓜多尔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并同中方在北京举行中厄文化混委会。
  3.双方互派艺术团到对方国家演出。
  4.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期间,中国艺术家小组三——五人访问厄瓜多尔,厄瓜多尔艺术家小组访问中国。
  5.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6.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教师、乐队及合唱团的成员和指挥。

 二、教育
  7.中方每年向厄方提供三个进修生和本科生奖学金名额,并负担其学习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机票。
  8.自本计划生效起三年期间,中方向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提供一个来华学习中文的奖学金名额,为期不超过三年。该生应持普通护照,且不享受外交特权。奖学金不含国际旅费。
  9.三年内,厄方通过厄教育贷款及奖学金委员会(IECE)邀请中国专家赴厄讲学或进行学术研究活动,人数不超过四名。

 三、体育
  10.中方派出,厄方接待体育代表团进行表演赛,以发展厄体育运动。
  11.中方派遣体育教员和教练到厄国家体育培训学会、体育联合会和体育组织任教。
  12.双方支持互派由体育界领导人、技术人员和运动员组成的代表团。
  13.双方鼓励交换有关体育训练和比赛的图书、影片和录相带。

 四、图书、新闻、出版
  1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交换书刊资料和进行专业人员的交流。
  15.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图书馆代表团访问厄瓜多尔,一九九一年厄方派图书馆代表团访华。
  16.双方支持派遣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
  17.双方鼓励举办书展,尤其鼓励少儿读物书展。
  18.双方支持实施两国记者组织已签订的双边合作协定并为对方临时来访记者提供工作之便。
  19.双方支持互派记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五、广播、电视
  20.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合作,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及人员交流。
  21.中方鼓励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对方相应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六、财务规定
  22.除有关奖学金的规定外,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一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一方力求负担其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展览及其他活动所需费用及必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科多韦斯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基层检察文化建设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源泉。建设先进检察文化,成为现阶段各检察机关的共识,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近年来,各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提出的将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在摸索实践中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就如何做好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作一初步论述。
一、当前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现状及问题
检察文化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和法律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检察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不断的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但是由于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文化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检察文化是一种文化,一项实践,但是基层检察机关更多的是把其作为上级院下派的任务来完成,认为这只是上级院的一种形式要求,并未真正的理解检察文化的价值,对检察文化的研究不够重视,认为其只是形象工程,做好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不出差错就好,从而导致基层院在检察文化探索中的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远远不够。
(二)照抄照搬,特色不明。检察文化虽有共性,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文化、历史、民俗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也应有所不同。很多基层院更多的是根据上级院的具体建设措施和方案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或者是盲目模仿其他地方的做法、经验和形式,未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致使措施不当,流于表面,趋于一般化。应结合基层院实际情况和当地特点,建设有特色的建设文化,这样才能使检察文化具有活力,从而创造以人为本的氛围,激发干警潜力,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质水平。
(三)重名轻实,忽视内涵。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但在现实中,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将检察宣传环节作为工作重点,却很少有人能真正理解其真正内涵。实际上,宣传只是检察文化实现其价值的途径,宣传为检察文化服务,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不能一味的只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不能只是通过搞点球赛和文艺汇演,走走形式,之后写点宣传报道就草草了事。我们应该通过这些载体真正从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干警的职业发展,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上去思考检察文化,来实现检察文化的目的和意义。
(四)定位不清,效果缓慢。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坚定检察人员的职业信仰,弘扬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素质,规范检察职业行为,提升检察职业形象。但是当前,虽然检察文化建设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大部分人们对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解仅限于三点:一是思想政治学习,二是检察文体活动开展,三是检察业务学习。由此可见,对检察文化的内涵认识尚不够全面,过于片面,不深入,致使可能过多的采用了一些流于表面的形式,忽视检察文化真正的意义并未在实际中得到体现,没有跟的上面对日益发展的社会和公众的需要。
二、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一)强化“检察官”身份的认同感。在政治和业务工作会议、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五院”建设活动以及日常思想引导过程中,要始终强调对“检察官”的身份认同感。在工作和业务生活中要始终引导并不断强化对“人民检察官”的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检察干警队伍廉政建设,树立恪尽职守、一心为民、清正廉洁的职业价值和职业形象。
(二)打造职业化的工作作风。通过整肃办公会议、检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规范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流程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逐步改变散漫作风,力求“有令必行、令行禁止”,确保检察干警不折不扣的落实工作部署,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高质量完成交办任务,在执行工作中体现检察干警的职业化。
(三)坚持“文化陶冶”的工作氛围。要结合本单位文化底蕴和当地文化资源,运用多种形式的手段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文化建设,将文化建设从单向灌输转为互动交流,从“自娱自乐”转向全面开放,从而增强干警队伍凝聚力。在办公场所宣传法治文化,组织干警用身边人、身边事、自己的语言设计制作“文化橱窗”,“文化墙”,反映检察工作理念、廉政勤政要求;搜集、整理检察历史资料,建立检察博物馆、荣誉室、院史室等,展示检察文化的深厚底蕴;提炼出每项工作的理念要求,将检察文化建设化虚为实。
(四)坚持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在选用干部、调整岗位、考核奖励等过程中,坚持因人而异、以能选材,营造“人人受重视、个个被尊重”的氛围,着力把个人职业发展与司法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建设检察核心价值方向与实现自我价值愿望统一起来,增强队伍与检察院“同呼吸、共命运”的决心。着力打造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的内部机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更多的人才源源不断的脱颖而出,让干警的自主、自立、自治能力和自我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不断激发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01号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我市各界名人在各个历史时期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东莞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负责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馆内设立名人档案库,专门收藏我市的名人档案资料。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二)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四)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五)提供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名人档案库入库的名人范围为:历代东莞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东莞籍人士)或曾长期在东莞活动的非东莞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技术界、文化教育界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或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以及其他著名政治人物;

(二)被授予大校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在军事活动中建立功勋的人物;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各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达到国际或国家级水平的论文,或某项教学、科研成果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国际、国家级赛事上获大奖的人士;

(四)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并产生过显著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的企业家、发明家、技术革新能手和著名民间艺(匠)人;

(五)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人物,以及事迹、业绩突出并具有较大影响的模范先进人物;

(六)被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一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人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革命烈士;

(七)被社会公认的社会活动家,有较大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民族宗教界人士;

(八)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人士,应通过以下程序列入东莞市名人档案库:

(一)自荐或推荐。档案所有人自愿向市档案馆申报,或由单位和他人在征得档案所有人同意后,向市档案馆申报。

(二)征求意见。市档案馆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评审,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三)审核。市档案馆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后,对符合条件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的名人正式列入东莞市名人档案库。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奖状、奖品、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 市档案馆可采取以下方式收集名人档案:

(一)依据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征集名人档案;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市档案馆接受档案所有人捐赠、出售或寄存的档案;

(四)复制其他档案馆及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或交换档案目录;

(五)收购、复制或交换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

(六)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人协商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应向其颁发证书,并视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的,市档案馆应与其签订寄存协议,并出具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人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的,市档案馆应与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整理名人档案,应遵循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建立全宗卷,内容主要包括名人简介、档案内容及整理说明、历次收集档案的交接文据和目录清单、档案保管状况、调阅利用等情况的登记和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 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需要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时,市档案馆应提供优先和免费服务。市档案馆应定期向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收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以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的捐赠、寄存者在捐赠、寄存协议中明确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档案内容的,市档案馆应严格遵守;上述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由市档案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名人档案查阅服务;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对名人的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五)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其他形式的利用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 6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