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10:15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爱卫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调动城乡广大基层单位搞好爱国卫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城乡卫生防病工作,全国爱卫会号召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现将《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供参考。请各地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活动进展情况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会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适时择优表彰。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考核指标
(一)卫生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
2、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好。有专(兼)职保洁人员,卫生保洁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卫生清洁,“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单位内部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3、坚持经常性的除“四害”工作,各类防杀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积极参与驻地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4、利用多种形式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期刊读物,会议室、办公室有禁烟标识,职工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5、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
(二)卫生村
1、有村卫生建设规划,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专职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工作落实,村内环境整洁。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90%以上,自来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率达到95%,卫生厕所使用、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村内巷道路面平整,硬化率达90%以上,村环境美化,绿化率达25%以上,有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垃圾定期清除。
3、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室),定期更换内容。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学生个人卫生良好。村民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建立了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户居室内外整洁卫生,禽畜圈养,圈舍清洁。
4、有除“四害”措施,村庄及其周围基本无蚊蝇孳生地,“四害”密度较低,不使用禁用灭鼠药物。
5、近两年没有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由行为人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抢劫除了“使用暴力、胁迫”以外还有“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等。
一般而言,属于抢劫罪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范围内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施加影响,如果是对被害人精神施加影响则是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2)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或实际造成了被害人因人身受到强制而不敢抵抗或因造成被害人身体机能改变而失去抵抗能力的结果,即该行为与被害人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的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3)行为对象是被劫取财物的直接控制者,即抢劫罪中的被害人;(4)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明确,就是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即行为人对行为的实施及可能的后果持一种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概括起来,就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若能造成被害人身体被强制或丧失抵抗能力的后果,均可认为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6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七条 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第八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一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二)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五日内一次告知转出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第十三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转出地海关、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由转出地主管海关按照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实际退运、退换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注明“退运”或者“退换”字样;转入企业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办理退运和退换手续。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区内维修的,比照上述退换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八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

2. 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