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06:48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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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查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管理分支局重新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公告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廊坊、承德、邯郸、秦皇岛、唐山、邢台、衡水、沧州、保定、张家口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大同、朔州、沂州、阳泉、榆次、离石、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赤峰、呼和浩特、哲里木、呼伦贝尔、兴安、伊克昭、锡林郭勒、阿拉善、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锦州、辽阳、盘锦、阜新、铁岭、葫芦岛、朝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春、吉林、延边、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七台河、绥化、伊春、黑河、大兴安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盐城、淮阴、宿迁、南通、无锡、苏州、连云港、扬州、常州、镇江、徐州、泰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宁、六合、东台、射阳、大丰、淮安、启东、通州、如东、如皋、海安、锡山、江阴、宜兴、昆山、吴江、张家港、常熟、吴县、太仓、连云港开发区、邗江、仪征、高邮、兴化、姜堰、泰兴、靖江、丹阳、句容、新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淮北、淮南、铜陵、安庆、黄山、阜阳、滁州、六安、宿州、巢湖、宣州、池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莆田、三明、龙岩、福州、宁德、南平、泉州、漳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南昌、九江、上饶、抚州、宜春、吉安、赣州、景德镇、萍乡、鹰潭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烟台、泰安、潍坊、济南、青岛、日照、莱芜、聊城、德州、淄博、滨州、威海、东营、荷泽、临沂、济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郑州、洛阳、新乡、许昌、南阳、周口、信阳、开封、安阳、漯河、焦作、平顶山、商丘、驻马店、濮阳、三门峡、鹤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襄樊、鄂州、孝感、黄冈、黄石、咸宁、荆州、宜昌、恩施、十堰、荆门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沙、湘潭、株州、益阳、岳阳、常德、张家界、吉首、娄底、怀化、衡阳、邵阳、郴州、永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清远、梅州、揭阳、汕头、汕尾、潮州、惠州、东莞、江门、中山、佛山、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河源、广州、珠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三亚、洋浦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百色、钦州、河池、防城港、贵港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朔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毕节兴义、六盘水、铜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昆明、大理、红河、曲靖、保山、文山、玉溪、楚雄、思茅、昭通、东川、西双版纳、德宏、临沧、迪庆、努江、丽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乐山、德阳、南充、宜宾、泸州、绵阳、自贡、隧宁、雅安、攀枝花、广元、内江、达川、广安、巴中、凉山、甘孜、阿坝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县、涪陵、黔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樟木、阿里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安、咸阳、铜川、汉中、安康、宝鸡、渭南、商洛、榆林、延安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潼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平凉、庆阳、陇南、临夏、金昌、甘南、酒泉、武威、张掖、嘉峪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海东、海西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银南、固原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鲁木齐、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克拉玛依、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克尔柯孜自治州分局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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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全国团校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全国团校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全国团校系统于今年开展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最近,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25号文件批复了《关于全国团校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将这一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上述文件精神。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有关这项工作的补充意见另发。





关于全国团校系统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团校的正规化建设,使团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方面力量不断充实,已具备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条件。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精神,结合团校的实际情况,对全国团校系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国团校系统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由团省、地(市)委组织实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团校的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原则上参照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地(市)团校原则上参照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团中央可根据全国团校系统的实际,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供各地参照执行,并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团校的青少年思想教育专业是团校系统的特殊专业。该专业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或中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也可由省市推荐到团中央设立的“青少年思想教育专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四、全国团校系统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于今年年底或稍长时间内完成。

 


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等


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急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现就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

(二)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中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定。

(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