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行政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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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行政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行政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一直未予明确。为保证税法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
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





19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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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对方国家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他们各自国家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五日在杜尚别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米尔扎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