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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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5.09.19
生效日期:1995.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 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 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 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2.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农艺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4.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十六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地(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示范区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区所在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国家技术监督局给以必要的补助。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都要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区,可作为一项科技成果,按程序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奖。


第五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由初审机关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县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的示范区申请者,应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可批准列入计划,除不享受经费补助外,其他一切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示范区或示范项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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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省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我省外事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来川外宾三年来逐年大幅度增加;涉外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出访人次也愈来愈多;外事活动范围日益广阔,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
特别是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发展很快。友好城市的工作也有了一定发展。取得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在日益发展的对外交往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外事纪律和对外宣传工作,克服当前存在的分散和紊乱现
象,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完成我省各项外事任务,为四化建设服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执行政策必须高度集中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行动部署,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国际、国内问题的口径对外表态。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把外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年讨论几次。省里由一位书记和一位副省长主管外事工作。各地、市、州党委、政府(行署)和省级各部门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及时解决外事工作中的问题。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改善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抓紧对广大外事、涉外人员和群众进行国际阶级斗争的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国际形势和对外政策的教育、外事纪律和保守机密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执行政策和遵守外事纪律的自觉性,发扬我国外事工作的优
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克服外事、涉外工作中的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四、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属我省部、委一级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省委外事工作的办事机构,是我省执行外交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省外事办公室受省委和省政府以及外交部的双重领导,以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为主。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中
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规定,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处理政治性涉外事项,其职责范围,按照国务院[1981]1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省进出口委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归口部门。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涉及重大对外方针政策、涉外事项和外事活动,省进出口委要与省外事办公室会商,必要时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六、地、市、州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行署)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党委外事工作的办事机构,是本地区执行外交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地、市、州外办受当地党委、政府(行署)以及省外事办公室的双重领导,以当地党委、政府(行署)的领导为主。成都、重
庆市及对外开放、外事任务繁重的温江、乐山、万县地区行政公署外事办公室属本地区部、委一级机构,其他地、市、州是否设立外事办公室或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外事工作,可根据外事任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地方党委决定。外事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可参照国务院[1981]157号
文件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地、市、州各部门设立的外事机构,业务上受地、市、州外事办公室的指导。
外事活动较多的省级部门可设立外事处(科);其他省级部门可根据外事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专、兼职人员抓外事工作,业务上受省外事办公室的指导。
七、旅游、侨务工作涉及对外方针政策和重大涉外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目前有的地、市、州旅游、侨务由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可不变动。
要充分发挥友协组织的作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四川分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外事办公室管理。
八、省级各部门凡涉及对外方针政策和重大涉外事项,要与省外中办公室商定。凡牵涉面广的、重大的涉外事项,要由省外事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需要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的外事工作要与省外事办公室会签。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向中央主管部门请示重要外事业务时,应同时抄
告省外事办公室。外宾到非开放地区的活动计划,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有关部门在外事活动中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凡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外事工作,要事先与主管部门通气、嗟商。
九、各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外事活动计划,严格遵守礼遇规定。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副主任、副省长以上领导同志出面的外事活动计划,统一送省外事办公室统筹办理,重要的要转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其他同志出面的外事活动计划,均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各
部门向下布置外事任务时,要以部、委、厅、局名义下达,并抄告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当地外事办公室要予以指导和协助。
地、市、州各部门邀请外宾和派出团、组或人员的上呈报告,要同时抄告当地外事办公室。各地、市、州负责同志出面的外事活动计划,由当地外事办公室统筹办理,其他接待计划均报当地外事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在川单位也要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办理。
十、加强涉外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在对外交往中,要坚持外松内紧,内外有别,警惕来自国外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范围、采取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派遣团、组或人员出国,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在各项外事和涉外活动中,要做到友谊重在精神,不在物质,尤其不在排场;要讲求实效,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级财政和外事部门要加强对外事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982年2月12日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6〕192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附件: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
(试 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
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东部 中部 西部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8000 ≥6000 ≥4000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95
环境卫生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100 ≥90 ≥80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100 100 100
无害化处理率(%) 100 ≥90 ≥80
5、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80 ≥70
污染控制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7、清洁能源普及率(%) ≥90 ≥80 ≥70
8、农膜回收率(%) ≥90 ≥85 ≥8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80 ≥7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 ≥90 ≥80
11、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50 ≥50 ≥50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可持续发展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95
— 4 —
附:
指 标 解 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
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备案;
2)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
区)与生活区分离;
3)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
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
有序;
5)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
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
境河道、排污沟等);
6) 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 5 —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
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
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 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 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 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
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 6 —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
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
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
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
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
总户数×100%。
1) 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 座/600 户,公共
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 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
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
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3) 草原牧区经其省级卫生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其它不污染
环境的各种方式也可算作卫生厕所。
— 7 —
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1) 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
2) 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 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
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
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
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
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
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
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
— 8 —
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
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
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
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
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
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
×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
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 9 —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
量的百分比。草原牧区等非集中养殖区土地系统承载力如果适应,还
田方式亦算综合利用,但污染物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还田方式则不算。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
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
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1) 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2) 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的工业村、
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村不考核此部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 10 —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
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
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
100%。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