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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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援发[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1999年原外经贸部开始对援外成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出国前援外规章培训。截至2006年底,共举办48期培训班,为229个援外成套项目培训2063人,提高了援外成套项目出国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了援外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2005年以来,由于援外成套项目数量增多、进度加快,中标企业人员更换频繁,援外规章培训出现多个项目培训时间难以协调和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商务部决定对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分岗位进行备案登记,并作为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长效培训和动态管理,以建立一支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现就备案登记等具体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和人员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将本企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政治思想可靠且在5年内可能派赴援外项目承担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登记。

  需申请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工程管理岗位包括: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以及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

  二、资质条件

  申请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技术组主要人员

  1.与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少须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二级(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3.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4.总会计师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财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5.专职质检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6.安全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

  7.国内后勤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二)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代表

  1.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设计工作经验。

  (三)施工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

  1.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2.对于未推行或未全面推行注册监理制度的特殊行业,具有相当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且具有5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备案申报程序

  (一)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各类工程管理人员资质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已获得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分岗位名录;

  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5.申请人与本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任书;

  6.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务部在受理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或收到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后,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将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统一纳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进行管理。

  (四)已经商务部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发生变更,出现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或其他不能承担援外成套项目项目相关岗位工作情形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四、人员管理

  (一)商务部指定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经备案登记的工程管理专家分岗位举办援外规章培训班进行统一轮训,并向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二)对已经培训合格并有效持证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商务部还将根据援外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由经济合作局通过函授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

  (三)商务部对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相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人员变动、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任职考核的具体情况,作为后续专家遴选和任职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商务部将根据其个人档案记录相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在培训教育、岗位任职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及时清退,保证专家队伍的素质。

  (五)自2007年11月1日起商务部派出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一律由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从已经培训且有效持证人员中选派,届时不再另行组织岗前培训。

  请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要求尽快办理备案登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方企业申请备案登记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备案登记号:
1 姓 名 2 性 别
3 出生日期 4 籍 贯
5 政治面貌 6 身份证号
9 学 历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专 业 学位或证书

10 专业职务 11 技术职称
12 注册职业 资格 13 资格编号
14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职务



15 参加援外工程管理工作情况 起止时间 援外成套项目名称 从事专业 本人起何作用



16 申报专家 类别
17 从事与申报专家类别同类专业的 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本人起何作用




18 联系电话 手机
19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20 档案所在单位(证明)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登记。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21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 经初步审查,同意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登记。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2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报人符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资格条件。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3 备注
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请在一张纸的正反两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须附复印件。
3、第15项“参加援外工程管理工作情况”应填写申报人从事援外工程的业绩情况,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其中:“从事专业”应填写施工或设计或施工监理工作;“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施工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或其他人员。
4、第16项“申报专家类别”应填写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
5、第17项“从事与申报专家类别同类专业的主要经历”应填写与第16项申报专家类别一致的工作经历,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其中:“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等。
6、备案登记号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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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1998.12.15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ISO及IEC国内各技术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中唯一合法代表,在各项国际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正式成员(MemberbodyandNationalCommittee),是代表中国参加上述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在不同时期、以不同身份曾经和正在参加不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种活动。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发挥这些地区技术专家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在不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原则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以各自不同身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外交部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在国际活动中身份的规定、ISO及IEC章程和我局与ISO、IEC在此问题上达成的协议等,为加强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上述地区有关工作的管理,慎重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出现的港、澳、台问题,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通讯成员(Correspondentmember),只能以上述身份参加ISO大会及有关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在上述技术组织中可以发表意见,但均没有表决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不能独立参加该委员会的活动,香港技术专家如果要参加活动可以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有关活动。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中及各种会议文件、统计资料、标识(桌牌等)和代码中的正式称谓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香港,英文为: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China或HongKong,China。
  四、我国台湾省不是ISO和IEC的成员,也不能独立参加上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有需要,台湾省的技术专家可以以"中国台湾省"或"中国台北"名义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IEC工作组和ISO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五、我国台湾省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各种统计资料和代码中的正式称谓是:"中国台湾省"或"中国台北",英文为:TaiwanProvinceofChina或ChineseTaipei。
  六、我国澳门地区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办法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活动的办法执行。
  ISO/IEC国内各有关技术归口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归口范围的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凡涉及到处理诸如港、澳、台专家参加ISO/IEC及各技术机构的会议、会议文件中称谓及桌牌的标识方法、技术统计资料中列名方式和国际标准草案中有关港、澳、台称谓和代码及其他与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各项工作,必须事先请示我局同意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方可处理有关事项,
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外交部。
  务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内技术归口单位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事宜。未经我局或外交部同意,各有关单位自行处理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事宜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具体工作承担单位负全部责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牧渔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牧渔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农牧渔业行
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场、队从技
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职务名称
农牧渔业技师是在农牧渔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根据农牧渔业行业技术工人业务岗位的不同和历史形成的习惯,农牧渔业技师的职务名称分别定为:农业技师、牧医技师、农机技师、水产技师。对于在农牧渔业科研、教学单位的农牧渔业技师,其职务名称可分别定为:农业实验技师、牧医实验技师、农机实验技师、水产实验技师。


三、工种范围
农牧渔业技师聘任制在农牧渔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中实行。即一九七九年以来修订的农牧渔业部(包括原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农业部畜牧总局)颁发制定的农牧渔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详见附件。
四、比例限额
农牧渔业技师的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
各单位聘任技师的具体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生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技术工人的素质和构成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各单位可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调剂使用,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农牧渔业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技师职务津贴,解聘后即停止享受。
农牧渔业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
农牧渔业技师,可享受本单位规定的农艺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
六、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令,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了解国内外本工种生产新技术,根据农牧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农牧渔业生产季节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点,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保证稳产、高产、优质等方面做出成绩。
(五)能根据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协同技术干部制定技工培训计划,指导中级技术工人进行特殊性技术操作,传授特有技艺,掌握技术要点,培训技术工人提高生产技艺。
七、考核、评审、聘任
农牧渔业部指导农牧渔业行业的技师考核、评审及聘任工作,并负责组织管理部直属单位技师的考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垦、农机、水产厅(局)要建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
织领导本省、区、市农牧渔业技师的考评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
各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对技师在任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要定期进行考核。
八、其他问题
(一)农牧渔业系统内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的评聘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二)技师聘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和各单位应加强领导,与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几点意见》,积极搞好实行工人技师制的试点工作。今年农牧渔业系统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技师聘任制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部门和各单位,可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农牧渔业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请将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农牧渔业部人事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农牧渔业技师工种范围及其说明

一、农业技师工种
1.农艺工;2.园艺工;3.参业工;4.茶叶生产工;5.茶叶初制工;6.茶叶精制工;7.养蚕制种工;8.橡胶苗圃工;9.橡胶栽培工;10.割胶工;11.橡胶植保工;12.标准橡胶烟胶片制胶工;13.浓缩胶乳制胶工;14.剑麻生产工;15.纤维生产工;
16.白棵绳生产工;17.纤维、白棕绳检验工;

二、牧医技师工种
18.畜禽饲养工;19.养蜂工;20.育种员;21.兽医防疫员;22.菌、疫苗及培养基制造工;23.洗涤消毒工;24.冷冻干燥工;25.分装、抽空、贴签工;26.检验工;27.化验工;28.实验动物饲养工;

三、农机技师工种
29.农机修理工;
上述二十九个工种均为2~8级。

四、水产技师工种
30.海藻养殖工;
31.海水贝类养殖工;32.潜水员;
33.海藻酸钠(制胶)工;
34.甘露醇(制醇)工;35.制碘工;
上述六个工种均为2~8级。
36.淡水渔业工;(1~8级)
37.氨压缩机工;(1~8级)
38.冷藏工;(1~7级)
39.制冰工;(1~7级)
40.切铁工;(1~8级)
41.冲盖工;(1~8级)
42.浇胶工;(1~8级)
43.罐身成型工;(1~8级)
44.封底工;(1~8级)
45.补涂料工;(1~8级)
46.原料运输工;(1~7级)
47.原料处理工;(1~8级)
48.调制工;(1~8级)
49.装罐工;(1~8级)
50.封口工;(1~8级)
51.杀菌工;(1~8级)
52.包装工(鱼类食品及罐头);(1——8级) 53.鱼粉蒸干工;(1~8级)
54.鱼粉脱脂工;(1~8级)
55.制油炼油工;(1~8级)
56.滤油工;(1~8级)
57.配油工;(1~8级)
58.溶胶工;(1~8级)
59.制丸工;(1~8级)
60.滴丸工;(1~8级)
61.整理工;(1~8级)
62.乳白、糖浆工;(1~8级)
63.洗瓶工;(1~7级)
64.包装工(鱼肝油);(1~7级)
65.水介蛋白注射液工;(1~8级)
66.蛋白胨工;(1~8级)
67.琼脂糖工;(1~8级)
68.鱼肝油酸钠工;(1~8级)
新增工种有:
一、农牧业技师工种
1.食用菌生产工; 2.花卉工;
3.化验测试工; 4.苗圃工;
5.参茸加工工; 6.农村能源生产工;
7.科研辅助工; 8.兽药制造工;
9.养马工; 10.养兔工;
二、农机技师工种
1.燃油泵调修工;2.液压件修理工;
3.金属喷镀工; 4.农机实验工;
5.油料管理供应工;
三、水产技师工种
1.抽丝工; 2.分丝工; 3.机编网工;
4.扎网工; 5.定型(染网)工;
6.挤压成型工; 7.捻线工;
8.制系工; 9.检验工;
10.淡水育苗工; 11.淡水成鱼养成工;
12.大水面(湖泊)捕捞工;
13.淡水育珠工; 14.饵料配制工;
15.植莲工; 16.湿法渔粉制作工;
17.要素合剂工; 18.针剂工;
19.化学检验工; 20.微生物检验工;
21.调味斩拌工; 22.充填结扎工;
23.杀菌工; 24.烘干工;
25.烤(滚)压工。
说明:
根据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对1979年原农垦部、农业部颁发制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工种名称作了如下改动:
1.将农田工改称农艺工,包括作物栽培、良种繁育、植保病虫测报等。
2.将蔬菜工、果树工、桑园工及新增的花卉工、苗圃工统称为园艺工。
3.将养猪工、养牛工、养禽工、养鹿工、养羊工及新增的养马工、养兔工统称为畜禽饲养工。
4.牧医技师工种中的动物饲养工改为实验动物饲养工。
5.牧医技师包括的范围有畜牧、兽医、制药三个方面的工种。



198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