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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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和货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农村集体、个人或联户为田间作业和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而进行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货运服务(以下简称道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

第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坚持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多家经营,保护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宏观控制,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全市营运车辆的投放额度计划由青岛市交通局会同计委、经委、公安等部门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 凡欲购置货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于购车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购置货车申请表》,经批准的,方可购置。

第八条 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登记表》。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车辆营运单位还需持上述证件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注册营运车辆数领取营运证,到保险部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营运证为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第九条 非营业性车辆从事临时(不满九十天)营业性运输,须经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按核准车辆数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领取临时营运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货运单位要求停业,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一条 货运单位的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名称、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捡、防汛、救灾、战备等国家紧急物资的运输,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各承运单位和上人必须服从调度,保证完成。

第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列入重点港站管理的本市港站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物资的运输和国际国内集装箱道路运输,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进行合理运输。物资单位或代理单位应在运输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报运输计划和有关资料。
跨地市和跨区(市)的重点港站的货物运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组织协调和平衡安排。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开交易,择优成交。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除即时清结的外,承、担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六条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货运单位应在托运方出具有关准运证明后,方可承运。承运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

第十七条 营运车辆应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非营运车辆跨地(市)运输应按规定申领、填写和携带非营业性行车路单。

第十八条 车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车辆,驻本市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时间超过一上月的,须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证明,到作业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货运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或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 货运单位应按规定收取运输或劳务费用,并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二条 货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资料,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在货物运输责任期内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按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货运单位同客户发生经济纠纷时,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货运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作业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运单位违犯工商行政管理、票据管理、物价和税务管理及公安车辆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对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交通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由开发区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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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3年3月20日)
教社政函〔2003〕10号


现将《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200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3年工作安排的精神,2003年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全面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维护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培育“四有”新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把师生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师生员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提出的任务上来,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工作
  1.把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热潮引向深入,兴起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的要求,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推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逐步深入。要以高校和县(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教育系统学习十六大精神的深入开展。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确定专题,深入研讨。要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团校和理论学习社团的作用,通过举办理论骨干培训班、报告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十六大报告,深入学习宣传新党章,使十六大精神深入人心,在教育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浓厚氛围。
  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一是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本地本校的实际,师生的思想实际,围绕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组织编写高校“两课”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解析(学习十六大精神专辑)等有关学习参考资料。二是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教育系统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理清发展思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努力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师生为十六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要在教育系统兴起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员工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要充分发挥学校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高校要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全面修订高校“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基本要求和教材;印发《职业技术学校德育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教学指导纲要》;研究制定《中学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导意见》,将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融入各级各类学校德育课的教育教学中。二是要加强学校业余党校建设。要创新和拓展高校党校工作,把高校党校建设成为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的重要平台。加强高中业余党校建设,重视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引导青年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坚定跟党走的信念,奋发学习,早日成才,报效祖国。三是实施“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鼓励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勇于探索,不断在实践中推进理论创新。要围绕十六大报告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确定一批重点课题,组织广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联合攻关,力争取得一批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以弘扬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加强学校的思想道德建设
  要把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作为学校德育工作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一是要组织全国有关专家研究并推出“文化素质教育阅读书目”,组织力量翻译出版“大学通识教育译丛”,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发展先进文化,抑制腐朽文化。二是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的教育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国家意识、团结意识和自强意识。三是广泛开展坚持“两个务必”的教育,使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四是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发表40周年,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开展教育活动。
  继续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从社会和学生的实际出发,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对师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学校师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一是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二是将《纲要》提出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要求融入到德育课教学中去,构建科学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完成《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研究制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大纲》,大力推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和各类成人教育机构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三是要建立科学的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加强过程性评价,形成良性的学校德育工作评估机制。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小学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五是要加强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和工读学校建设。
  继续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扎实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坚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面临竞争和环境的压力,主动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要在理论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在研制运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评估工具方面有所推进。加强高校心理指导和咨询机构规范化建设。
  要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办法,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继续做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学生公寓、进学生社团”工作。一是把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不断丰富网上教育资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队伍建设。要整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资源,筹建一个全国性的有影响、点击率高的思想政治教育示范网站。二是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学生辅导员进公寓、党团组织进公寓、学生社团进公寓和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和总结这方面的典型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三是要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大力促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社团工作。重点引导和支持一批学生理论、科技、艺术、体育等社团,使他们成为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力量。
  3.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丰富思想道德内涵,重在提高素质。一是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研究制定《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以培养合格公民为基点,引导师生共同创造安全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要总结推广高校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经验,广泛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用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占领学校的思想文化阵地,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三是积极推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开展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试点工作。四是要鼓励各地积极开发当地的德育资源,加快德育资源库建设,加强德育资源整合。广泛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尊老爱幼、扶残助残、手拉手、扶贫支教、“三下乡”、保护环境等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五是要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和创业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通过为社会或他人服务,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六是继续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已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的160个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基础上,继续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164个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七是积极开展科技教育进社区活动,推进社区教育的发展,构筑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开展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努力创造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环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机构要成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平台,努力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终身学习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4.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要向师生员工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美好前景;宣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宣传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成绩;宣传当地、本校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发展要有新思路、开放要有新局面、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方面所采取的实际步骤,以及解决教育事业前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信心。要继续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本质。
  5.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是继续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同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协助组织好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运用所学知识帮助其他困难人群。二是中等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十五”计划末达到120万人。三是要建立以县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培训体系,培养、培训更多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人才,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素质,为实施“雪炭工程”、广播电视“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母亲水窖工程”及“创建文明小城镇”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四是根据文化素质教育发展的需要,以西部地区高校为主,要增设20个新的“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6.广泛宣传先进典型
  要围绕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和教育部今年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教育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教育报刊、电视要成为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指导教育工作、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的舆论宣传阵地。在抓重大教育新闻报道、典型报道中,要突出自己的特色;深度报道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不断扩大选题范围,增强新闻性、时效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教育部与共青团中央共同开展评选和表彰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活动,要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充分展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利用今年上半年时间,集中对高校“两课” 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这次调研,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增强“两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两课”教育教学,全面推进“两课”教育教学的创新发展。通过调研,研究制定新世纪新阶段高校“两课”改革和建设的总体方案,就高校“两课”的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学方法(包括社会实践、考试方式、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第三方支付之定性
                 ——试论托付法律关系

              于颖 武汉大学法学院

  自2012年1月1日起,有超过百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合法的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然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定性问题上的含糊不清将会导致当事人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在纠纷发生时适用法律的不准确,以及增加涉外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所带来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甚至判决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的国际私法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定性的背景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实践与立法现状

实务领域中所称之“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普遍使用于远程消费者合同中,即远程消费者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买方将合同约定的价金存入第三方账户,待卖方按约定履行义务完毕时,买方指示第三方向其支付价金的付款方式。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为23亿元,[1]2007年第三方支付交易就突破1,000亿元,[2]在2008至2010年短短的3年间,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翻了近4翻,[3]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同比又增长了118.1%,规模达到22,038亿元。[4]

尽管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但我国立法中关于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的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解决了在此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非法从事专属银行中间业务的无照经营的情况,将取得资质的、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定义为“支付机构”,国内俗称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人民银行从2011年5月起共核发了101张牌照,目前这101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着2万亿元以上的年交易额,然而关于第三方支付法律行为的定性却在现有立法上找不到相关的依据。

(二)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分析

每一个第三方支付行为的发生都涉及到两个合同:第一个是买方和卖方所缔结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为主合同,涉及买方和卖方两方当事人,也就是远程购物领域的远程消费者和商家;第二个合同是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支付合同。该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顺利履行而缔结的通过第三方进行支付的合同,为附属合同,涉及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买方在付款的时候,会有多种选择,通过现金、汇款、信用卡转账的方式直接向卖方予以支付的方式不属于第三方支付,不会产生该附属合同,只有当买卖双方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货款时才会涉及到这个合同的产生。当买方点击卖方网页上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如支付宝)付款时,该合同才告成立。买方将款项付至第三方的专门账户中,虽然财产发生转移,但该帐户中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属于第三方服务商,是区别于其自有财产而独立存在的,付款成功时该合同生效。在收到货款后,第三方会通知卖方发货。一般的第三方担保交易行为会发生两种结果:一种情况是卖方按照主合同中的约定将货物发送至买方,买方确认无误后指示第三方向卖方付款,至此合同履行完毕;另一种情况是卖方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三方就要将价金返还给买方,该合同也履行完毕。

(三)第三方支付定性的法律问题

定性在国内法与国际私法中都是相当关键的问题。[5]定性(亦称归类),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其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无国界性是网络的先天属性,大量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都带有国际因素,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在国际私法中,定性又称为识别(characterization,classification or qualification),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它决定着法院具体援引哪一条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因而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6]

《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虽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然而该管理办法仅仅是从公法的角度所做的金融管理层面的规定,不仅未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与使用其服务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定性,也未对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做出任何的规定。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一系列法律问题向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当事人如何能够正确地选择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如何来确定自已是否有资格行使管辖权?如何正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二、普通法上的第三方支付

(一)普通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定性

如果一位住所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与住所在我国的某一商家订立买卖合同,并选择通过我国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承诺人将法律文件或财产交由第三人保管,待特定期限结束、或在约定条件成就时,由该第三人将其保管之法律文件或财产交给受诺人,此种法律关系为托付关系(Escrow)。[7]在发生有关该支付协议的纠纷时,根据美国加州的法律,美国加州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该消费者就可以在其住所地加州提起诉讼,法院适用加州的法律将该种法律关系定性为托付关系,[8]而最终会适用加州的实体法来处理该案件。

(二)普通法中托付的含义

布莱克斯顿早在其1765年的《大英法律注释》[9]中,就对托付做过如下定义:托付是由第三方保管至受让人履行约定条件时才交付的契约。第三人称为“受托付人”(Escrow Depository,Escrow holder或Escrow agent);交由第三人保管的财产或法律文件称为“托付物”(The escrow);此种交付方式为“经托付交付”(In escrow)。[10]卖方将与财产权相关的契据和其他文件交由一个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保管,买方也同样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价金交由该第三方保管,直到双方当事人在托付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时候,第三方才将契据和其他文件交给买方,并将价金交给卖方,至此该托付合同履行完毕。[11]

托付在普通法上的历史至少有500多年了。[12]最初,在普通法中使用托付方式的目的,在于为金额庞大、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的土地产权转让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如今,托付已广泛适用于民商事交易的各个领域,包括买卖、租赁、贷款、抵押等合同义务的履行保障。可以通过托付交付的财产包括权利证书、任何动产以及金钱。可以通过托付交付的权证不仅包括不动产产权证书,还包括抵押权证书、债券、本票、不动产买卖合同、特许权证书、人寿保险单、专利证书以及使用许可证和股票等等。

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履约保障机制,托付的适用现在已渗透至各种规模之交易,从远程消费者合同几元钱价款的小额支付,到价值几十万、上百万的不动产交易的实现,甚至连一些大灾难的集体诉讼赔偿基金[13]的保障也适用。例如联合国曾为伊拉克“石油换食品”项目基金设立托付账户,[14]至2003年底该计划结束之前,在规定的时间、特定条件下该账户都会按照联合国决议向伊拉克拨付几亿至几十亿不等之款项用于伊拉克购置食品的支出。[15]联合国在2010年4月1日又将该托付账户中剩余款项全部转至伊拉克发展基金托付账户中,以保障伊拉克将该笔款项专门用于伊拉克人道主义物资购置和经济重建上。[16]

(三)普通法系中的托付制度

普通法系的很多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托付成文法,但是实践中应用托付作为交易履约保障已经非常普及。英国普通法院自十五世纪上半叶就已经出现支持托付作为履约保障的案例。[17]但是很长时间以来,英国的托付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18]托付的出现虽然源自500年前的英国,但是在19世纪后,却在美国蓬勃发展。[19]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这与其具有较完善的托付制度有很大的关系。美国学者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曾经断言:托付法律制度堪称美国法律体系中最璀璨耀眼的部分,从功能效益的角度来说,托付法无疑占据了美国法律体系金字塔的塔尖位置。[20]

美国托付法律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托付合同法,其渊源主要由普通法的判例构成;另一部分则是对从事托付行业的第三人的各项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第三人的资质、政府对第三人的监管以及惩戒制度等。美国将第三人作为信用机构看待,因此其托付制度侧重于保护使用者特别是消费者,而对第三人的要求则非常严格甚至苛刻,并施以大力度的监督管理。普通法上的托付制度将第三人的信用安全作为整个制度的核心,通过信用置换来保障合同安全,以达到繁荣经济的目的。

美国联邦及各州之所以强调对托付第三人进行严格管理的原因是,托付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合同中所付出的对价是其自身的信用,立法严格规制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保障力来确保第三人所提供信用的可靠性,从而实现为合同完全履行提供履约保障。在美国,受托付人必须是一个独立、中立的并且与买卖关系无关的第三人,通常由银行、信托公司、产权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独立的托付经纪公司等信用度较高的机构担任。在上述几种资质第三人中,独立的托付经纪公司作为托付合同第三人的情况,是最容易出现隐患、风险的,所以许多州都有专门的规范托付经纪人(Escrow agent)资质与行为的立法,这部分内容构成美国最重要的托付成文法立法,称为托付法(Escrow law),例如亚利桑那州、[21]加利福尼亚州、[22]新墨西哥州、[23]华盛顿州、[24]内华达州[25]等。

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先进的托付成文法当属加利福尼亚州《托付法》,同时也是世界上唯一的一部有网络托付专门规定的立法。加利福尼亚州1947年通过了世界上首部[26]托付的成文法立法——“加利福尼亚州托付法”[27](California Escrow Law)。加州托付法随时代发展多次修订,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在1999年其内容增加了规范网络托付关系的相关规定;[28]最新修订版于2009年8月5日通过,由加州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签署,[29]在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加州托付法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托付法律制度体系,由市场准入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信用评价及公示规范、政府监管规范、惩戒规范等等法律制度构成,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调整托付关系的专门立法的典范。

三、我国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定性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