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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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2001.10.1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就《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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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

教社政〔2003〕1号
2003年2月1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思想
  1.哲学社会科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要大力发展自然科学,而且要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资源丰富,队伍结构合理,学科门类齐全,基础研究优势明显,国际学术交流活跃,图书资料建设具有一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为繁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繁荣和人才培养做出了显著成绩。但是,与世界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相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要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繁荣。
  2.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是否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性质、方向和水平的根本尺度。要不断增强实践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的研究,在研究和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过程中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要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积极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战略,努力创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要采取联合攻关的科研组织形式,推动学科之间尤其是文理学科的交叉渗透,推动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的联合,发挥集成优势,形成重大创新成果。要加强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
  二、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我部从2003年开始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包括重大课题攻关计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人才培养和奖励计划、学术精品奖励计划、文科教育改革计划、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计划。
  3.实施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计划。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需要,组织高校教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联合攻关,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4.继续实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不断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建设和科研体制改革,使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在若干年内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
  5.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和奖励计划。启动哲学社会科学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和学术新人培养培训计划。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特聘教授岗位,增加高校文科教师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中所占的比例,将高校文科教师列入“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设立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岗位,并给予与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院士相应的待遇。
  6.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精品奖励计划。在进一步完善“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精品奖励计划,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基础研究成果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成果给予重奖。
  7.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改革计划。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高等文科教育经验和积极吸收国外高等文科教育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高校文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把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作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两课”教学的重要环节,为高校文科师生和“两课”教育师生深入了解社会、研究现实问题创造条件。
  8.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计划。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图书资料建设,加大专业图书资料建设投入。加快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资料库、应用研究数据库以及外文原版图书期刊中心书库建设,加快“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方便快捷的图书情报系统。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研究手段的现代化,重点支持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加强高校文科学报建设,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大刊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期刊。设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资助高校在境内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扩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
  三、加强领导,改进管理,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繁荣
  9.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领导。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宏观领导。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发挥专家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参谋咨询作用。认真研究和把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和研究的规律,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奖励和宣传,形成重视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尊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氛围。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合理配备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10.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条件的改善,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哲学社会科学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保证哲学社会科学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长,特别要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的运用和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充足的经费资助。
  11.进一步深化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研究机构开放和研究人员流动;引进公平竞争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系统的建设。倡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劳动和他人创造的学术规范,注重保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具体措施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及时妥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我市境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商务部关于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快速反应处置办法

为及时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我市境外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9号)、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商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100号)的有关内容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适用范围是:
境外劳务纠纷是指市内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以及市内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之间需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劳资纠纷。
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紧急事件。
其它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须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事件。
二、处置原则
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必须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原则和“属地”原则,即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由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或境外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地方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经营公司依法处置。
经商务部批准的我市外经公司派出劳务人员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外经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我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受外经公司委托代为组织外派劳务的,由外经公司依照法规承担相关责任,由市商务局和劳务人员市内居住地的地方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经营公司依法处置。
三、处置机制
建立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直接受市政府领导,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秘书长由市商务局分管外派劳务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市劳务开发办、市公安局、市外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处置我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负责根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向省上反映报告的建议或处置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联席会议根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情况,可成立临时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总指挥部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任总指挥,市商务局和主要责任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政府组成。负责协调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实施联席会议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办理临时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
四、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调查研究我市境外劳务输出情况,分析研究输出地国家的劳务安全信息;加强与省商务厅或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在收到经营公司或我驻外使(领)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及时向市政府、联席会议汇报,必要时请求省商务厅或驻外使(领)馆帮助;按照省政府、省商务厅、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和联席会议的要求,协调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从境外劳务业务管理的角度提出对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上建议动用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组织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指导督促经营公司依法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帮助经营公司、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做好与劳务人员、中方或外方雇主的协调工作,协助经营公司依照所在国法律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劳务人员和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协助区县政府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市外办:负责联系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及时反馈信息、沟通情况,及时传达省外办、外交部从国家外交政策的角度提出的处置意见,协助市商务局开展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为有关部门赴境外开展处置工作提供便利。
市公安局:协助市商务局开展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处置工作。对在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国内当事人立案侦察,对涉嫌诈骗或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协助市商务局开展有关调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有关经营公司、劳务中介公司和机构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拟定对内对外的宣传口径和报道原则,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受理国内记者的现场采访申请,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上要求使用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给予经费支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商务局依法处置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涉外劳务经营公司与其派出的境外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依法维护境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劳务办:配合市商务局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处置原则和办法,参与对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
五、处置程序
在收到国内经营公司或我驻外使(领)馆的关于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启动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
联席会议根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情况,研究提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意见,及时向省商务厅、省外办及我驻外使(领)馆和市政府报告情况,对处置特别重大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审批同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临时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的建议和经营公司自身能否控制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省上汇报决定是否联合组织工作小组,赴境外开展调解工作。
联合工作小组应在抵达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事发地国家后,立即与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在我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现场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迅速收集、了解、汇总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情况,及时提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和建议意见,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承办联席会议纪要,草拟有关报告。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督促有关区县协调处理我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市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及时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的决定,办理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指导督促经营公司依法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及处置建议。
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处置本地区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的决定,及时汇报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指导督促经营公司或有关联责任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单位依法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经营公司开展对家属慰问和解释工作,做好劳务人员和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劳务人员及其家属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经营公司、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按程序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在我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依法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经营公司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做好与劳务人员、中方及外方雇主的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善后工作。
六、组织保障
建立联席会议定期会议制度,分析研究我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要确定联络员,联络名单和联络方式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要求联络员联络通讯畅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建立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工作责任制。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确保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高效运行。
七、奖励与处分
发生涉及我市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动有序、处置得当。对表现出色的部门和个人,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办事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