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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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3〕13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履行法定职责和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村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其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以及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等实际问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区域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兑现,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一)凡未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县(区),不能评为本年度的市级及以上综合性的先进单位。

(二)凡当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本年度优秀党组织和“两个文明”先进集体等综合先进单位:

1、计划生育率低于县(区)下达责任目标的;

2、发生党员、职工及副村级以上干部违法生育的;

3、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能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

4、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

(三)凡当年度发生违法生育或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村(居)委会不能评为本年度“两个文明”、综合先进单位和优秀党组织。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的或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不得授予“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及“两个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现居住地居民(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与辖区内所有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

社区居委会依法做好辖区内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居民自治内容。

城市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觉接受所在社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积极支持、协助并参与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村级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民主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村民代表议事或村民评议制度,并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与遵守村规民约、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相结合,引导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节育行为。

第十条 内退、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放长假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仍由所在单位负责;辞职、辞退(解聘)、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原单位应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将其婚育情况通报给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行政人员的任免应先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5万人口以下乡(镇)设计划生育行政人员1人,5万人口以上设2人。行政村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村委会主任报酬。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并按人口规模配备2-3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县(区)政府所在镇成立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不少于4名的计划生育干部。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村级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两室合一”,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成年(18至49周岁)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凭身份证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节育证明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查验后应出具查验证明或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专用章。

在成年流入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运输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四条 计生、广电、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工商、财政、公安、建设、司法、卫生、房管、城管、药监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通力合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战略的研究;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培训、管理与服务;指导、检查、考核、评估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具体组织对各有关部门计划生育职责履行情况、下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监督与考核。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发展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广电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报道人口形势、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典型与相关的知识。及时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动态信息,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企业将招用的各类人员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加强对劳务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中介机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在组织劳务输出和为流动人口办理就业证、卡等证件时,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

民政部门:把好婚姻和收养登记关,严格控制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积极开展晚婚晚育工作,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婚育的同步管理。建立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帮扶机制。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检查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除特殊收养外),否则不予办理;每月向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一次女性结婚信息。

交通部门:在办理、更换公路、水路运输等有关手续和证件时,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

工商部门:对流入人员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换发营业执照的,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每月将查验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同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上级人民政府要求,保证人均事业费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1元,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必要经费;安排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制定有关计划生育事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做好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每年向当地计生部门提供辖区内总人口数、死亡数,每季度提供新生儿申报户口数和流动人口等信息。在办理《暂住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好办证后的信息通报工作;在办理户口迁移时,检查其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证明的,不予办理;在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孩子入户时,协调督促其父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及其管理工作。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案件。

建设部门:在办理、更换经招(投)标进市施工队伍有关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计划生育管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及时掌握经招(投)标进市施工队伍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怀孕和生育时,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司法部门: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把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条例》的宣传纳入依法治市和普法规划,加强对全社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与监督,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条例》,推动依法治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为弱势群体在维护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方面提供法律援助。

卫生部门:加强对超声技术及其他涉及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应用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切实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在接受产妇分娩时,应检查其《身份证》,做好出生婴儿的登记,对生育二胎及以上的产妇,应查验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每月应将出生婴儿情况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对流动人口到医疗、保健机构作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提供指导与安全的技术服务,出具节育手术证明;对生育的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按规定出具婴儿死亡证明;非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做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术。

房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和所在社区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集贸市场的计划生育管理,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营户,限期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违法生育的应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计划发展、统计、教育、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借住房屋的房主,负有对承租(借住)人的计划生育监督责任,发现其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妊娠的及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不履行上述职责要求的,按出租(借住)房屋的房主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男女双方依法领取了结婚证且均未生育过的,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生育时间。

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应按《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经过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时间。

初次生育或再生育的夫妻,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报告生育情况,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经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半年审批一次。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医疗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后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对照病残儿鉴定标准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要求省级鉴定的申请。

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结果,应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绝育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已婚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

第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证明后方可施行手术。

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施术人员对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已婚妇女,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审验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或需要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批准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将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第二十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行定点服务。定点服务的机构(含医疗、保健机构)由同级计划生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的费用,按《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分别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医疗事故有关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避孕药具准入制度,保护育龄妇女身体健康。计划生育、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避孕药具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公开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领取方式,畅通免费供应渠道,保证采取药具避孕的育龄夫妻的需求。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定点服务的机构),可享受以下规定的假期。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以下节育手术者,其假期按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产假加14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七)皮下埋植:休息5天;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八)输卵管药物粘堵:休息30天。

第二十三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夫妻保证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亦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没有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婚后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现配偶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现配偶一方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夫妻双方或符合领证条件的一方向户籍所地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男、女双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由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证。

第二十五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按《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退休前的月工资增发5%退休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可由所在单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2000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优惠和照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其入托入园的管理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药费由其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各报销50%(择校费不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儿童统筹医疗费由单位解决。

建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帮扶机制。

第二十七条 达到《条例》规定的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产假增加到四个月,剖腹产或产后结扎产假增加到四个半月(包括产前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受的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产假三个月,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的,其分娩的住院费、医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报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县、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计划生育工作,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凡当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参加评奖,不予提升职务;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降职使用,并通报批评;连续三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就地免职或责成引咎辞职。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弄虚作假、干预下级如实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瞒报、虚报计划生育情况和统计数字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职务以上的处分。凡弄虚作假骗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从严处理,已经调离的,也必须追究责任。凡违法生育的干部,除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不得评为先进个人,10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每3年表彰一批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对获得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目前仍在计划生育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2000元。

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含社区居委会)专职计划生育干部,实行岗位津贴,调离计划生育岗位即行取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3月19日淮阴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淮阴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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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及督促整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相关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开展,并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工作结合进行。具体可以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采取选择重点执法主体的案卷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执法主体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法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具体行政行为完成后,应当依法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规定上报行政执法案卷,不得隐瞒、漏报、拒报案卷。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查原则、坚持标准、公正对待、客观评价,不得隐瞒案卷存在的问题或篡改案卷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对所评查案卷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依法行政评比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必要时,评查小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七)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
票据;
  (九)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十)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和送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和按规定办理执法证件;
  (三)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五)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六)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七)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八)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九)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评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案卷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案卷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三)卷内文书材料是否完整,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是否有页码;
  (四)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五)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送交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不配合、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并发布;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适时调整评查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群工[2009]5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切实推进班组建设健康发展,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高技能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班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管理工作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是激发职工活力的细胞,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企业的落脚点。加强班组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加强班组建设管理机制,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工作)指标(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推动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在班组建设和班组长队伍建设中,做到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管理系统化,奠定企业扎实的管理基础。把班组长培养成为政治强、业务精、懂技术、会管理和具有现代意识的企业基层管理者;提升班组成员的综合素质,把班组员工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敬业、勤奋、创新、踏实,热爱本职岗位的劳动者。把中央企业班组建设成为“安全文明高效、培养凝聚人才、开拓进取创新、团结学习和谐”的企业基层组织,为职工搭建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充分展示自身能力和抱负的平台。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班组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统一的原则。班组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通过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企业基础管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二)坚持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营造员工工作、学习的良好环境,拓展员工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员工的活力,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努力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实现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三)坚持积极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班组建设的实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继承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总结国内外优秀企业的优秀班组建设与管理经验,赋予新的内涵,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四、主要内容

  (一)班组基础建设。要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坚持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班组。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管理、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成本管理、5S管理、操作规程、学习培训与思想教育管理等班组标准化作业和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信息记录、标准规范、定额计量工具及职工行为养成等基础工作。加强班组基本设施建设,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努力改善员工工作、学习和休息条件,适时推进班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班组现代科学管理水平。

  (二)班组组织建设。完善以班组长为核心的生产指挥、组织协调、岗位协作等职能,理顺运行机制,整合、优化班组各项资源,实现班组目标。

  (三)班组创新建设。要把组织员工学习创造作为班组持续创新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攻关团队、创新小组、专业技术协会等形式,增强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完善班组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五小”(小改进、小发明、小设计、小建议、小革新)、QC小组、班组劳动竞赛和降本增效等活动,提高班组自主创新能力,班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持续进步,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班组技能建设。要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适应性强的员工队伍为目标,通过读书自学、岗位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增强学习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充实和更新员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全面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服务水平、协作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五)班组思想建设。要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职工头脑,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企业精神教育,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要紧紧围绕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等中心工作,结合班组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六)班组民主建设。要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坚持和完善班务公开、班组民主生活会、对话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保障员工享有对企业改革发展、班组生产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对班组经济责任制、奖金分配、先进评选等事项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平等享有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权利。

  (七)班组文化建设。要根据本企业文化特点努力塑造独具特色、凝聚员工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的班组理念。要通过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培育个人愿景,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团结和谐、开拓创新和提升执行力为主要内容的班组文化建设,制订和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推行与传播班组文化,塑造班组良好整体形象。

  (八)班组团队建设。要以企业愿景为平台,把员工的个人愿景融入团队的使命中,培育员工共同价值理念和团队意识,建立班组良好的沟通氛围与沟通平台,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形成班组团队精神,加强班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把班组建设成为一支精干高效的团队。

  (九)班组健康安全环保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生命,结合企业和岗位的特点,大力开展班组健康、安全、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健康、安全、环保意识;组织员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加强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增强员工自我防范能力。认真落实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危险源、污染源的控制。

  五、班组长队伍建设

  (一)班组长的任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生产,懂业务,技术精;了解现代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爱护和团结员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身心健康;经过岗位培训。

  (二)班组长的选拔和培训。班组长的产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开招聘、行政任命和民主选举等方式。建立班组长的培训制度及培训规划,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与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班组长培训,要保证班组长能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综合素质。有计划组织班组长外出学习和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对口交流,学习班组建设的先进经验与管理理念。

  (三)班组长的管理和使用。要对班组长岗位从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设计,根据时代与企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制定班组长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和岗位规范,建立班组长培养、选拔、使用、评价等机制,做好班组长职业生涯设计,促进班组长成长。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与班组长沟通交流制度和班组长活动日制度,也可组建班组长联谊会,加强领导干部与班组长及班组长之间的沟通交流。注重把优秀班组长选拔到各级管理、技术或领导岗位上来。

  (四)班组长的待遇。建立完善对班组长的考核、奖励、晋升等机制,设立班组长岗位工资或岗位津贴,使班组长获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经济报酬和精神鼓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中央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企业党委要把班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思想政治领导;行政部门要把班组建设纳入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指定职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会(政工部或党群部)要积极协助党政推进班组建设;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班组建设。

  (二)建立机制,加大投入。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加强班组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主要措施,建立班组长的培养选拔、考核激励机制和班组建设管理机制,明确班组建设的工作考核标准,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和改进班组建设。要加大班组建设投入力度,保证班组建设和班组长培训费用。

  (三)抓好载体,创建品牌。各中央企业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类型的班组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树立宣传典型,推动创建活动持续开展。要在总结班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与解决班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加强与改进班组建设的新方式与途径,使班组建设更加适应中央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努力建设制度健全、创新力强、能打硬仗、业绩突出的一流班组,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