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8】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同时,银行只有在具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后方能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实施,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办理IC卡的处理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时,如果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没有该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则该银行应前往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查询赋码情况,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业务人员应登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进行查询,并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如果当地外汇局已将该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等相关信息录入新版系统,则应进一步核实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二)如果当地外汇局未将该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等相关信息录入新版系统,则应于当日将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录入新版系统并打印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传真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010-68519211),同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二、未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办理IC卡的处理
未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三)的相关规定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编制下发金融机构标识码,于下发当日将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录入新版系统并打印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传真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010-68519211),同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三、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确保同一家金融机构网点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得重复赋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动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提供给中国电子口岸,以便于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
五、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证监发字[1997]20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0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 (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