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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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1995年11月1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市、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的情况;
  (六)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市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地方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 对市、区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营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依法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查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时,可吸收审计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八条 市、区审计机关每年九月对当年一月至八月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次年第一委度对上一年度九月至十二月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税各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对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对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妥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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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


水 利 部 文 件

水人教[2003]256号

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目前,在中编办批准的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以外,还有一些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以下简称“冠名单位”)。在这些冠名单位中,有经水利部批准的;也有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司局批准的;还有未经批准自行冠“水利部”名称的。有些单位冠名时间太久,多年来同水利部没有工作联系;有些单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不再具备原有的职能;有些单位非法打着冠“水利部”名称的牌子开展活动,给水利部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审批工作,加强对冠名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进行重新核准
  核准范围为水利部直属单位(含在中编办有户头但非水利部直接管理的单位)以外,经批准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对具备条件且水利部工作需要的单位,核准其继续冠“水利部”名称;对未很好发挥作用,已不具备条件或根据工作情况已不需要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取消其冠“水利部”名称的资格;对擅自冠“水利部”名称的,将依法坚决予以清查、清理。
  请各冠名单位,填写《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并附原批准文件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水利部核准。其中,水利系统的单位,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进行初审,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报水利部核准;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由有关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水利部核准。受理核准时间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冠名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冠名单位可以优先从水利部获取有关水利信息资料;可以承担水利部有关司局下达的、与其业务范围有关的水利工作任务;可以优先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冠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有损水利部形象和利益的活动。为加强管理与监督,冠名单位每年3月1日前需向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即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工作总结。冠名单位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三、严格冠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冠名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冠“水利部”名称的,须经充分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申请冠“水利部”名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的业务是水利部工作所需要,并且现有水利部直属单位难以承担的。
  (二)具备完成水利部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需的办公场所及设施。
  (三)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无需水利部承担投资责任。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
  申请冠“水利部”名称需提出申请,其中,水利系统的单位,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申请;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由有关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向水利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
  (三)论证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冠“水利部”名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法人证书、经费来源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征求有关司局(单位)意见,并组织评估审查。经评估审查合格的,报请有关部领导审批。
  四、加强冠“水利部”名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冠“水利部”名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工作。水利部对冠名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重新评估并核准其挂牌资格。
  冠名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冠“水利部”名称的资格:
  (一)在两年一次的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未向水利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
  (三)违法开展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管理经营不善,未很好完成与水利部业务有关的工作,已不具备挂牌条件的;
  冠“水利部”名称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原则上不再冠“水利部”名称。
  未经水利部批准冠“水利部”名称均视为无效。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冠“水利部”名称对水利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水利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利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水 利 部 司 局 函

水人教[2003]29号

关于做好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重新核准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水人教[2003] 256号),为做好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重新核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认真填写《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有关部直属单位、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初审后报送我司。
  二、《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的具体填写说明和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各单位可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网上直接下载《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和填写说明(网址:http://ple.chinawater.com.cn)。
  三、重新核准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逾期不申请重新核准的,原冠“水利部”名称自动撤销。
  四、各单位在办理申请重新核准中,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我司劳动组织与工资处联系。
  联 系 人:项新锋
  联系电话:(010)63202729
  传 真:(010)63202754
  E-mail : xiangxf@mwr.gov.cn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
附件2:《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填写说明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目前,全国省级以上团委主办的报刊共有67种。其中,团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主办的报纸4种,期刊16种;地方团委主办的报纸18种,期刊29种。这是全国舆论阵地中一支不小的力量。总的来看,青年报刊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改革、开放、搞活,宣传青年工作和青年典型,教育鼓舞青年和为青年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好评。但是,也应该看到,青年报刊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青年报刊出现一些严重错误,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还有的报刊质量不高,格调不高。为了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的方向,提高报刊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共青团系统青年报刊的实际,对全团青年报刊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意义。中共中央(1987)10号文件指出:“端正新闻舆论阵地的思想政治方向,首先要把有关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整顿好,这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这场斗争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级团委要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这两个基本点出发,充分认识报刊整顿的重要性,认真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

  一九八五年以来,团中央连续几次抓了青年报刊的办报办刊方针和格调问题,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地方青年报刊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下,一度出现一些问题,如《深圳青年报》在一段时间内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让资产阶级自由化舆论占领了的阵地,刊登了一些丑化党的领导,丑化社会主义制度,鼓吹西方的所谓民主的错误言论,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有几家青年刊物也刊登过政治上有错误的文章或违反党的新闻、出版、宣传纪律的文章;还有一些报刊缺乏思想性,格调不高,质量较低,猎奇的内容较多,不能很好地起到教育青年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我们团的报刊出版单位自身来看,主要是一些采编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缺乏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修养,少数人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下,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影响,产生了一些思想混乱;有些报刊社会责任感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背离了青年报刊办报办刊的方针;有的地方对报刊的领导不力,对于报刊工作中违反纪律,违背办报办刊方针的问题不能主动发现,不敢坚决、果断处理。

  各级团委要充分认识这次报刊整顿工作的必要性,按照中央要求,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整顿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既作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项紧迫任务,又作为具有长远意义的思想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使青年报刊更好地发挥党的喉舌和教育引导青年的作用。

  二、要有步骤地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根据中央关于报刊整顿的精神,这次报刊整顿的重点是解决根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问题,同时继续查处严重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办报办刊规定的报刊,全团青年报刊的整顿应严格按中央的要求进行。同时,各地青年报刊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特别注意解决好办报办刊方向,落实办报办刊方针问题。

  团中央系统所属报刊、出版物的整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团中央书记处将针对报刊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各报刊社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整顿意见,报团中央报刊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并于七月底写出整顿报告,团中央检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申报重新登记。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所属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一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团的主管机关应根据团中央的指导意见,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报刊整顿工作,确定自己所办报刊的布局,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团中央。地方青年报刊的重新登记问题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发行。

  三、要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方向。今年初,各地根据团中央报刊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及时组织采编人员学习中央一、二、三、四号文件,并对各自报刊近两年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个别刊物停刊进行了整顿,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学习、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学习中央今年发出的十、十一、十六号等有关文件,认真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两本书,深入批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错误观点,结合反思几年来青年报刊工作,对所有青年报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进一步端正思想政治方向的教育。各单位要联系前一段报刊宣传的实际,抓住一些典型事例,有重点地回顾一下报刊工作中是否出现过政治原则性偏差。对确有严重错误的言论、报道和一些违反新闻纪律的宣传,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讨论,着眼于分清是非、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团结教育大多数人,不搞人人检查过关,不应着重于追究个人责任。但对本报刊在青年中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言论,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澄清,挽回影响。

  要加强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是对每个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切青年报刊工作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绝不能借口“新闻自由”“文责自负”任意发表错误的和有害的东西,更不允许利用所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反对党的政治主张的观点。要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过整顿,各地都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制度,切实防止重大政治错误和其它严重错误的发生。今后凡严重违反纪律、坚持进行与办报办刊宗旨相违背的错误宣传的,要及时查究,严肃处理。

  四、要认真做好组织整顿工作。在报刊清理工作中如发现需要重点整顿的报刊,应根据中央10号文件精神和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有领导、有区别地采取切实有效的组织整顿措施。对根本背离青年办报办刊宗旨的报刊要坚决停办;对错误比较严重,在青年和社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报刊,一般先停刊整顿,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对不具备办刊条件或布局不合理的,要停办或合办。各地青年报刊是否需要停刊、停刊整顿和合并、撤销,应由当地党委主管部门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原则上应集中精力办好一个刊物或报纸。

  要加强报刊领导班子和报刊队伍的建设。在整顿中,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要严肃负责地考核所属报刊的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加强总编辑、主编及中层业务骨干的配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一定要配齐配强,要培养和选拨得力的领导骨干和合格的采编人员到报刊工作,对不遵守党的宣传新闻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干部要调离。对停办的采编人员和其他职工要妥善安排,让他们在适当的岗位上继续工作。

  要建立健全青年报刊的管理制度。所有共青团系统的青年报刊必须严格置于党和政府、共青团领导机关的领导、管理之下。地方青年报刊主要由当地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必须对所办报刊负完全的政治责任,要经常讨论报刊宣传的大事,切实加强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团中央将会同中宣部制定“加强青年报刊领导工作的意见”,明确一些职责和基本要求。各青年报刊社都要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健全报刊社集体领导、总编负责制、编辑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管理。

  要鼓励先进,表彰典型。通过这次整顿要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报刊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为党的新闻事业和共青团事业而献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全团的青年报刊真正成为党团的喉舌和青年的良师益友。在整顿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发现一些先进典型,对确实办得好的报刊和优秀的编辑、记者,应肯定成绩,鼓励表彰。

  五、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报刊整顿工作的领导。这次报刊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团委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讨论,切实加强领导。团中央成立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应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为了保证这次报刊整顿工作取得成效,青年报刊整顿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务求稳妥,即要避免马虎敷衍、走过场,又要防止草率从事、简单化。团中央宣传部要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的联系,及时了解报刊整顿情况,协助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重点和典型,研究有关问题,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报刊整顿工作大体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前结束,并办理好重新登记手续,九月份向团中央写出专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