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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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在本省各级政府中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斓蓟氐闹匾霾叩墓岢孤涫担⑹苟桨旃ぷ髦鸩绞迪种贫然⒊绦蚧⒐娣痘刂贫ū竟娑ā?
第二条 督办工作的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检查,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 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报刊、广播、电视及内部刊物等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都承担有督办查办的任务,都要加强督办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办事项。各承办部门(包括委、办、厅、局、处、科、股)必须加强自身的督办工作,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各项督办任务;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室内
专设的督办工作机构或指定的督办工作人员承办,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舆论及内部刊物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要查处后作出答复的,由办公厅、室专职督办人员或领导指定的人员承办。
第六条 本省政府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督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直接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下属单位报来的督办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办情况汇报”,送主管领导审定;
(五)向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办工作信息;
(六)负责督办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和保密工作。
办公厅、室内设的督办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督办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办范围。
(二)凡经领导审批列入督办的事项,均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批办意见,填写《督办单》(见附件样式),以督办函发出,附上原件或复印件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先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直接办理,或以督办工作机构为主商有关单位协同办理。
(五)督办函件发出后,督办工作机构要及时询问督办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督办事项凡注明办理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限期的,要抓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报告办理结果;特急件要收到即办,迅速反馈办理情况。
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在两个月之内说明原因,写出简要报告。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也不说明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督办事项的“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并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按规定打印报送一式五份。
第十条 建立健全以下督办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级政府或部门主管督办工作的领导、负责督办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和承担督办工作的机构、专职督办人员,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明确责任,加强联系,形成督办工作网络。督办
人员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应及时调整替换并上报变动情况。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办工作办公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办事项。必要时应由领导人亲自督办处理。
(二)检查制度。各级办公厅、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及时进行检查清理,并记载查询情况。每个季度要进行重点检查,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对时效性很强的事项,应适时查询。
(三)通报制度。各级办公厅、室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有关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办工作水平。
(四)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督办事项应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已办结事项,要报送“办结报告”。
(五)考评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把督办工作纳入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表彰,对工作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督办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领导力量方面切实予以加强。督办任务重的地方,应在办公厅、室内设置督办工作机构;未设督办机构的地方和部门,应配备专职督办人员。督办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应在本单位
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要认真选配和培训督办工作人员,使之具备同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省政府系统过去有关督办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领导批示督办单附件样式
陕西省
领导督办单
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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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单位│ │ │ │ │ ┃
┠────┼────────┤受理时间│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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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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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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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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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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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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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电话:



19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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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

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矿加强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开展专项检查,7月15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2.井工煤矿电缆、输送带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井工煤矿在用电缆、输送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开展专项检查,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三、组织实施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煤矿企业进行自检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互查,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1.在各煤矿企业全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煤矿企业自检自查与安全监察人员抽查应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见附件2)、《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见附件3)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见附件4)。

2.委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输送带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4.专项检查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煤矿和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达不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安全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各煤矿企业应将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填写的《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抽查情况和煤矿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电缆和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3.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的情况,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阻燃电缆、输送带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情况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组织煤矿企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淘汰更新计划,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工作进度,并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于2011年7月15日前径直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附件: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

3.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

4.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

5.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

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

7.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

8.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

9.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