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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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厦地税发[2001]18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规程,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迁移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直征局、开元区局、思明区局、湖里区局、鼓浪屿区局这五个征收局之间作管户调整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机关并未改变,因此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范围。
二、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管理员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管理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注意事项,如结清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做好发票缴销、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等前期准备工作等。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需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等有关证明文件(私营企业无此类证明文件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
2、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等);
3、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4、领取地税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填报《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除外);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齐全并经管理员认定符合要求的,管理员应当场接受纳税人的申请并即向管理分局(科、所、办事处)领导报告。
(三)对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检查清理
1、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由稽查部门为主负责,管理员协助配合,进行检查清理。
所谓“达到规定标准”,为各基层局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规模等要素,规定需要由稽查部门负责进行检查清理的标准。
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经初审后将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材料报征管法规科审核;由征管法规科报基层局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预先通知纳税人并实施检查清理工作。
2、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做好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的工作安排并通知纳税人。
由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的,若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着较多的涉税问题,也可向征管法规科提出申请,经基层局领导审批,由稽查部门安排人员共同参与检查或将检查清理工作移交稽查部门进行。
(四)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检查清理的具体要求:
1、参照稽查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近三年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稽查查补情况、日常欠税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清理(对终止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应注意对其清算所得进行征税),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结清税费、滞纳金和罚款、检查清理应有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参加,检查报告需由管理分局(科、所、办事处)和稽查部门相互签署意见,防止纳税人存在未尽涉税事项。
2、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做好发票缴销工作。至少由两名税务人员共同审核纳税人的发票购买、使用等情况,核实缴销发票的种类、数量,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对空白发票一律当场剪角作废,在《发票缴销登记表》记录空白发票剪角情况并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三人签字或签章。同时,收回发票购领簿和发票专用章等。
3、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检查清理的情况,应填写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写明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清缴发票情况、收回有关证件等内容(收回“发票专用章”’的在表内的“其他有关证件”栏内注明),并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报征管法规科审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报送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等材料;
(3)检查报告(如有补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应附税单复印件);
(4)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及《发票缴销情况表》。
4、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领用税收票证的,管理员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应主动协同分局(科、所、办事处)票证管理人员一起,做好税收票证检查清理工作:
(1)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要求对纳税人领用税收票证的情况、票款结报情况等进行检查清理,核实领用税收票证的种类、数量,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收回未使用的税收票证。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记录未使用的税收票证收回情况并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三人签字或签章。
(2)票证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清理收回的空白税收票证等有关信息录入广域网。
(3)如该纳税人所领用的税收票证涉及票证税款结报的,检查人员应对税收票款结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票款结报情况说明》(一式三份),连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一起送交计财部门。
计财部门应对票款结报情况及广域网票证信息录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分别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和《票款结报情况说明》上签署意见,一份退还票证管理人员留存,其余移送征管法规科以确认税收票证清理工作已完成。
(五)征管法规科对报来的检查清理材料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经审核并确认该纳税人不存在未尽涉税事项的,由征管法规科将材料呈报基层局领导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征管法规科在收回的证件上盖“注销”章,并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广域网,同时打印《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连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发票缴销登记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各一份交由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资料归集整理
1、征管法规科应相应建立注销税务登记户清册。
2、清理收回的发票专用章暂由征管法规科统一保管,一定时期内协同监察等部门做好发票专用章销毁工作(要求三人以上人员参加),至少一年进行一次。
3、征管法规科保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各一份存档,其余有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所有材料(含《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都交由管理分局(科、所、办事处),连同该纳税人注销年度的征管资料、征管基础资料等一并按征管资料整理要求装订归档。
四、对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办法可比照本规定精神由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规定
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要有时效观念,其整个工作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各环节的时限,先由各基层局确定)。如在检查清理中发现涉税问题较多的,经报基层局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为增强服务意识,经办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尽力缩短办理时限,如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应尽力做到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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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个体业户均应按本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根据省规定的标准和我市物价水平、职工承受能力及便于计算等原则,按照就业职工月工资总额(按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确定以下缴纳标准:
(一)月工资总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
(二)月工资总额超过500元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
月工资总额不足300元的和现役军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免缴义务教育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财政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区财政局;企业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将按规定代收的上季度义务教育费足额缴市、区财政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区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按季度将征收的义务教育费存入市财政“义务教育费专户”,由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使用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用于
发展义务教育。
第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BT、BOT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本办法所称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人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权期限结束后,投资人把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采用BT、BOT模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由市发改委会同孝南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投标局、城管局、城投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下年度以BT、BOT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项目业主,报市政府确定。下年度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追加。
  第五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BT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对BT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编制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及范围;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等;
  (五)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八)BT、BO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九)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管、保障措施;
  (十)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第九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
  第十条 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金额(概算)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或BT、BO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BO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在初步确定投资候选人后,由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局、项目业主、城投公司等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与各投资候选人就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项目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根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对项目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经营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投资人排序后,报市政府确定投资人。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与项目中标投资人或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人签订BT、BOT合同。合同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其中包括: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控制);
  (三) 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以及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

十七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本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BO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BO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投资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BOT项目专用账户。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BT、BOT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九条 BT、BOT项目业主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派财务监理,对投资人进行财务监管,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四)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五)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六)依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包括:财政机关对专用建设资金帐户的监管,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行业主管机关对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保修工作;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
  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投资人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严禁投资人擅自转包BT、BOT项目。
  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二十五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担保。

  第五章 项目的回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除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或省以上组织验收的外,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城投公司、财政局、审计局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
  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投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或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业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并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审批部门同意。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等应向市审计局报备。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的回购协议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组织支付回购款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BT、BOT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情形,项目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业主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被终止后,投资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投资人作出补偿的,应当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BT、BOT项目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