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1997/04/21
【题注】GA163-1997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涉及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三个方面。
运行安全包括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四个方面。
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加密与鉴别七个方面。
二、分类原则
为了保证分类体系的科学性,遵循如下原则:
1.适度的前瞻性;
2.标准的可操作性;
3.分类体系的完整性;
4.与传统的兼容性;
5.按产品功能分类。
三、术语定义
3.1计算机信息系统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Security Products for Computer InformationSystems
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3.3实体安全 Physical Security
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它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它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
3.4运行安全 Operation Security
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等)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
3.5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防止信息财产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3.6黑客 Hacker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3.7应急计划 Contingency Plan
在紧急状态下,使系统能够尽量完成原定任务的计划。
3.8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
通过证书的形式证明实体(如用户身份,用户的公开密钥等)的真实性。
3.9安全操作系统 Secure Operation System
为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而有效控制硬件和软件功能的操作系统。
3.10访问控制 Sccess Control
指对主体访问客体的权限或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进入物理区域(出入控制)和限制使用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过程(存取控制)。
四、类别体系
4.1类别(A)实体安全
4.1.1类别(A10)环境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受灾防护和区域防护。
4.1.1.1类别(A11)受灾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受灾报警,受灾保护和受灾恢复等功能,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水、火、有害气体、地震、雷击和静电的危害。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前,对灾难的检测和报警;
(2)灾难发生时,对正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实时保护;
(3)灾难发生后,对已经遭受某种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灾后恢复。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2类别(A12)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受灾恢复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受灾恢复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受灾恢复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3类别(A13)区域防护
本类产品对特定区域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和隔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静止区域保护,如通过电子手段(如红外扫描等)或其它手段对特定区域(如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如监测和控制等);
(2)活动区域保护,对活动区域(如活动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类别(A20)设备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它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和防毁,防止电磁信息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以及电源保护等六个方面。
4.1.2.1类别(A21)设备防盗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盗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使用一定的防盗手段(如移动报警器、数字探测报警和部件上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2类别(A22)设备防毁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毁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自然力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接地保护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2)对抗人为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防砸外壳)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3类别(A23)防止电磁信息泄漏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信息的泄漏,从而提高系统内敏感信息的安全性。如防止电磁信息泄漏的各种涂料、材料和设备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防止电磁信息的泄漏(如屏蔽室等防止电磁辐射引起的信息泄漏);
(2)干扰泄漏的电磁信息(如利用电磁干扰对泄漏的电磁信息进行置乱);
(3)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如通过特殊材料/涂料等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4类别(A24)防止线路截获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线路的截获和外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线路的干扰。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预防线路截获,使线路截获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2)探测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并报警;
(3)定位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设备工作的位置;
(4)对抗线路截获,防止线路截获设备的有效使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5类别(A25)抗电磁干扰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干扰,从而保护系统内部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外界对系统的电磁干扰;
(2)消除来自系统内部的电磁干扰。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6类别(A26)电源保护
本类产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可靠运行提供能源保障,例如不间断电源、纹波抑制器、电源调节软件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工作电源的工作连续性的保护,如不间断电源;
(2)对工作电源的工作稳定性的保护,如纹波抑制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类别(A30)媒体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和媒体本身的安全保护。
4.1.3.1类别(A31)媒体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的安全保管,目的是保护存储在媒体上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媒体的防盗;
(2)媒体的防毁,如防霉和防砸等。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二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2类别(A32)媒体数据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的保护。媒体数据的安全删除和媒体的安全销毁是为了防止被删除的或者被销毁的敏感数据被他人恢复。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媒体数据的防盗,如防止媒体数据被非法拷贝;
(2)媒体数据的销毁,包括媒体的物理销毁(如媒体粉碎等)和媒体数据的彻底销毁(如消磁等),防止媒体数据删除或销毁后被他人恢复而泄露信息;
(3)媒体数据的防毁,防止意外或故意的破坏使媒体数据的丢失。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类别(B)运行安全
4.2.1类别(B10)风险分析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风险分析。它首先是对系统进行静态的分析(尤指系统设计前和系统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旨在发现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其次是对系统进行动态的分析,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测试,跟踪并记录其活动,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最后是系统运行后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系统脆弱性分析报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系统设计前的风险分析。通过分析系统固有的脆弱性,旨在发现系统设计前潜在的安全隐患;
(2)系统试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根据系统试运行期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分析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设计的安全漏洞;
(3)系统运行期的风险分析。提供系统运行记录,跟踪系统状态的变化,分析系统运行期的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并及时通告安全管理员;
(4)系统运行后的风险分析。分析系统运行记录,旨在发现系统的安全隐患,为改进系统的安全性提供分析报告。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2类别(B20)审计跟踪
本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审计跟踪、保存审计记录和维护详尽的审计日志。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记录和跟踪各种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
(2)实现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定位,如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
(3)保存、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3类别(B30)备份与恢复
本类产品提供对系统设备和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对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可以使用多种介质(如磁介质、纸介质、光碟、缩微载体等)。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提供场点内高速度、大容量自动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2)提供场点外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如通过专用安全记录存储设施对系统内的主要数据进行备份;
(3)提供对系统设备的备份。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类别(B40)应急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如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两个方面。
4.2.4.1类别(B41)应急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应急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应急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应急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应急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2类别(B42)应急设施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应急计划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它包括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等。这些设施一般由专门厂商提供。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时间长短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二个方面:
(1)提供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2)提供非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类别(C)信息安全
4.3.1类别(C10)操作系统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的有效控制,能够为所管理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它们或是以底层操作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或者完全取代底层操作系统,目的是为建立安全信息系统提供一个可信的安全平台。
4.3.1.1类别(C11)安全操作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操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1.2类别(C12)操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操作系统安全部件,目的是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2类别(C20)数据库安全
本类产品对数据库系统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安全保护。它一般采用多种安全机制与操作系统相结合,实现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4.3.2.1类别(C21)安全数据库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数据库系统,即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的安全数据库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数据库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2.2类别(C22)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是以现有数据库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旨在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类别(C30)网络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访问网络资源或使用网络服务的安全保护。
4.3.3.1类别(C31)网络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为网络的使用提供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帮助协调网络的使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跟踪并记录网络的使用,监测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网络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违反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行为的记录;
(3)实现对各种网络安全事故的定位,探测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确切位置;
(4)提供某种程度的对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故障排除能力。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2类别(C32)安全网络系统
本类产品对网络资源的访问和网络服务的使用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保护。
本类产品是安全网络系统,即从网络系统的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各个阶段遵循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网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网络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3.3类别(C33)网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是对网络系统的某个过程、部分或服务提供安全保护,旨在增强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某一过程提供安全保护,例如身份认证是对登录过程的保护,旨在防止黑客对网络资源的访问;
(2)对网络资源的某一部分提供安全保护,例如防火墙是对网络资源的某个部分(本地网络资源)的保护;
(3)对网络系统提供的某种服务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安全电子邮件服务是对网络系统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类别(C40)计算机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护。病毒防护包括单机系统的防护和网络系统的防护。
单机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本地计算机资源,而网络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网络系统资源。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是通过建立系统保护机制,预防、检测和消除病毒。
4.3.4.1类别(C41)单机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单机系统的病毒防护,既可以是软件产品,也可以是硬件产品。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
(2)检测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3)定位已侵入系统的病毒;
(4)防止病毒在系统中的传染;
(5)消除系统中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2类别(C42)网络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网络系统的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网络系统;
(2)检测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3)定位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4)防止网络系统中病毒的传染;
(5)清除网络系统中已发现的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类别(C50)访问控制
本类产品保证系统的外部用户或内部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以及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方式符合组织安全策略。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出入控制和存取控制。
4.3.5.1类别(C51)出入控制
本类产品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机构或组织。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
本类产品包括:
(1)物理通道的控制,例如利用重量检查控制通过通道的人数;
(2)门的控制,例如双重门,陷阱门等。
凡是采用电子技术、生物特征技术以及与其他技术相结合以实现出入控制的安全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2类别(C52)存取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主体访问客体时的存取控制,如通过对授权用户存取系统敏感信息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以实现对授权用户的存取权限的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提供对口令字的管理和控制功能。例如提供一个弱口令字库,禁止用户使用弱口令字,强制用户更换口令字等;
(2)防止入侵者对口令字的探测;
(3)监测用户对某一分区或域的存取;
(4)提供系统中主体对客体访问权限的控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类别(C60)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数据加密和密钥管理。
4.3.6.1类别(C61)加密设备
本类产品提供对数据的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文字的加密;
(2)对语音的加密;
(3)对图象、图形的加密。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2类别(C62)密钥管理
本类产品提供对密钥的管理。例如证书授权中心(提供对用户的公开密钥的管理)和密钥恢复,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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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规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老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末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 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深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转变职能,落实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依洁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有监督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监督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
在确定投资主体试点中,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被确定为投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小型企业实行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和风险金这还或抵扣办法;
(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六)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及物质奖励或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副本应报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
第三章 企业及资产经营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包括:
(一)独立占有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独立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投资、购置、生产、运营;
(三)依法独立决定企业实物财产的有偿出让、租借、抵押、报废等;
(四)独立收取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分得的利润或股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监算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有关企业分立、合资、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在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以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十六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资产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工资报酬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十九条 小型企业实行风险抵押的,其经营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后,应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金,专项存储,责任期满经审计,按责任书规定返还或抵扣。风险金数额由经营者个人缴纳。
第四章 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企业的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管辖企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经营者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有建议权。
(二)确定经营者的责任期。
(三)确定经营者应交纳的风险金数额。
(四)会同有关综合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水平或报酬水平。
(五)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考核。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决定或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报同级经贸委(经委、汁经委)、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定。
考核结果核走后;应由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规定、《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对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管辖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五)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进行考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可采取审计、评价等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包括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和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未国家所有者权益十期初国家所有背权益)X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国家所有者权益)X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xl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X100%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确定指标考核值,应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还应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以企业近期经营水平或发展预测水平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前二个月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商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人般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企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水平和年度奖惩的依据,并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追案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考核期终了,经营者应当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所称的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
(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已实行承包经营、投入产出总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应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承包期满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国有投资主体,对其所属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原则亦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