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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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印发你们。现根据我省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食统购任务问题。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位的重要物资,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坚持统购统销政策,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和以丰补歉的原则。分给各地的粮食征购、超购包干任务和省下达的以丰补歉多购任务,都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
证完成。
二、粮食多渠道经营问题。对农民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的余粮,允许粮食部门、供销社、农村其它合作商业和农民私人多渠道经营。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和农村“四坊”、饮食业,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采购粮
食自用,但不得贩运。粮食多渠道经营和出县、出省贩运,应当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当季(即每年夏秋两季)粮食收购任务后进行。具体开放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在当季任务未完成前,不准多渠道经营当季的粮食品种。
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以后,关于粮油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议价粮油运输出境审批的规定,携带和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工商行业上市采购粮油要经过批准的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不准进入市场采购粮油的规定,一律废止。
三、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问题。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后,粮食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好议价经营工作,保证购回议价转平价所需要的粮食,并为国家掌握一些商品粮,做好市场调节工作。
(1)为了适应多渠道经营的新情况,做好粮食议价经营工作,各地、市、县在新的粮食年度开始前,必须建立和加强粮食议购议销公司,所需人员由粮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2)粮食议购议销公司是同级粮食部门领导下的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税代利。可以批零兼营,生熟兼营,可以自营,也可以搞联营和代营。
(3)基层粮站(所)不搞议价经营,但应给县级粮食议购议销公司代购代销。代购代销手续费的数额,由省粮食局另行规定。
(4)经营议价粮食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以从粮食部门自有的流动资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
(5)议购议销价格,根据“随行就布,有升有降,依质论价”原则,由县以上议购议销公司逢行掌握,不再报经物价部门审批。
四、油料多渠道经营问题。食用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经营,可以按照粮食多渠道经营的原则办理,但各地不搞议价转平价业务。设有规定统购任务的品种,允许常年多渠道经营。
五、市场管理问题。粮食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粮油市场。在集市粮价上涨时,要组织议价销售,平抑价格。
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粮食的凭证。经营议价粮(包括熟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收取粮票,也不准用粮票周转经营。




198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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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200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企业和城乡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机关、团体、事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查,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制定。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本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从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机关、团体、事业组织确实有经费困难等原因的;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连续两年亏损,或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破产申请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必须超过本单位应当安排的残疾人数的50%以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50%。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从该单位的财政拨款中将欠缴金额划扣。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四月,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在当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等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干部调配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干部的重要环节,是组织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合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只有调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使在四化建设中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干部调配工作,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特
区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调 配 原 则
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调配干部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
严格按规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
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出发。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干部,增加高级技术人员和各行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因才施用,专业对口的安排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改变干部的专业岗位。
4.大胆培养、造就新人的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按照党的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二、 调 配 范 围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进行调配。
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干部调配范围。

三、 调 配 手 续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进、调动干部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㈠在本市范围内调配干部:
1.岛内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用人单位应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2.岛外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亦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于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3.从岛外单位调入岛内工作的干部,由区或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审查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调入。
4.市委和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相当副局、处级的跨系统调动,以及列入市委管理的后备干部和省委组织部选调分配来我市的大学毕业生的跨系统调动,也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系统内调整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派驻国外及港澳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各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并负责考核。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决定,办理手续。
㈡跨省、市、地区调配干部:
1.从省、内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等单位)调入干部,各区、各主管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可直接向外发函联系、调档审查,对符合条件调入的,应填写好《干部调动表》,并附对方人事部门商调函、调档传递单,送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当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干部的调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3.调出市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单位等),亦参照调入干部的程序办理。
干部调动时,需持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户粮关系;调往异地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户、粮关系等转移手续。
㈢市(含各区、局、公司)党、政、群机关需要调入干部时,应填写《干部调动表》并附编制使用情况说明报市人事局审批,方可追加工资基金。
㈣驻厦门的部属、省属单位要从外地(含本市岛外)调入干部时,须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三份,在核定空编内,按其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办理调动,方可入户。
㈤各地在厦门设立的办事处等各类机构需调入干部时,须持市政府批文,在核定名额内由市人事局办理。
㈥凡列入干部调配范围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调配手续参照上述审批程序,使用集体所有制干部专用审批表,介绍信、商调函等。

四、调配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干部“四化”的要求,注重引进或调进干部的年龄、文化结构、知识层次、专业技术与技能,以及人口、住房等因素,力求达到最佳效果。
2.新建、扩建单位要成批调配干部时,用人单位应事先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调配,不足部分需要跨系统,跨地区调配的,由市人事局予以协助。相当县、处一级的负责人,由筹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协助调配。
3.对军队家属中要求调入厦门的国家干部,在岛外安排工作的,须具备随军条件(营职以上;军龄十五年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中的两条;在岛内安排工作的,须同时具备副营职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两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系我市急需专业人才的军队家属,按专业人才需
要研究办理。
4.为加强人才引进和干部调进的计划性,实行计划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每年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填报《专业技术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由市人事局审定下达拟调各类人员计划数。经审定计划后,填报单位应在计划范围内引进或调进干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根据上级关于稳定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人才的规定,各单位不得主动向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县发函联系调入干部。

五、 调 配 纪 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整体利益以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客观实际出发,认真执行、积极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给的干部调配任务,改变少数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党的原则。对于利用职权,搞任人唯亲、搞不正之风、违法乱纪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要教育干部服从国家需要,听从组织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耐心教育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实行,过去我部、局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 门 市 人 事 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专业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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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 ┃专业名称┃计划数量┃ 具 体 条 件 及 要 求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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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198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