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行殡葬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各市、县均已建立殡仪馆,具备实行火葬的条件,应积极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节俭、文明办丧事,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地区推行殡葬改革应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实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国家和集体的职工应积极带头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所在单位和地区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和集体职工拒不执行本实施办法,情节严重,
影响很坏的,所在单位和地区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分。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华侨(不含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回国和回内地探亲观光死亡的,安葬办法应尊重死者生前及其亲属的意愿。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按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火葬,死者遗体应就地火化,不准外运。火化后不得再搞骨灰墓葬。骨灰可以不要,可以寄存,也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严禁私埋乱葬。为妥善解决骨灰存放问题,乡、村可以集资兴建骨灰寄存室,作为丧户寄托哀思和悼念的场所。
第六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堤坝、灌溉渠、铁路、公路两侧以及可耕农田(包括承包责任田、自留地)上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墓区和坟场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
毁。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 除回民公墓、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公墓外,不得兴建其它公墓。兴建上述公墓,须报省民政厅批准。已经批准的,应按批文规定兴建、管理;未经批准的现有或在建公墓,应限期关闭或停建。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禁止集体、个人经营公墓,出售墓穴。
第八条 实行火葬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出售和经营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章查处。严禁利用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情况,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需要增加火葬设施的新建殡仪馆的,应将所需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殡葬改革中,应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把实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列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内容。市、县建立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殡仪馆应改革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丧户的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推行殡葬改革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实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规章办法,凡符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可继续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7月15日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地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三、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形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的形式上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发布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实施
今年年底,各地要切实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发布今年第四季度或全年的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从明年起,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详见附件一)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详见附件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详见附件三)。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工作,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给予保证,现有的点对点传输系统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信息的传输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发布和上报建设用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切实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及时,逐步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共享。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
二、土地综合信息
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将已供地块列入以下类别公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座落、出让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出让金、容积率、投资额、可建面积、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征地费用、投资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地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座落、用地面积、耕地转用面积、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用地:用地单位改为用地人,其余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附件二:土地综合信息
一、土地供给总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数、面积
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三、使用现有建设用地:面积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居住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六、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地域和分类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村民住宅用地:内容同上;
3、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4、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附件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出让面积、出让金、可建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使用单位、划拨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信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面积、使用单位、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共设施: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建房户主名、批准机关、批准面积、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内容同上;
5、其他: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