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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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投资调查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检验项目评估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的经验教训,提高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和贷款实施管理水平,促进贷款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后评价是对已全部建成投产的贷款项目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工作过程,是贷款项目管理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含内、外资)发放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项目的选择范围主要是建设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和其它能提供典型经验、教训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的时机,一般在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3--5年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推迟进行。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银行投资调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信贷部门、稽核审计部门配合。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的程序为:
1.确定后评价项目;
2.组织项目后评价小组,制定后评价荼计划;
3.收集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4.根据本办法各项内容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对比和分析;
5.编写项目后评价报告;
6.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7.将项目后评价中揭示的重要问题及其对策或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概况;
2.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
3.生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
4.财务后评价;
5.国民经济后评价;
6.社会效益后评价;
7.总结与评价。

第二章 企业概况
第八条 编制《企业概况表》(后评价表1),进行必要的文字叙述。
第九条 企业的名称、性质、等级、主管部门、地理位置,企业的建立时间及其发展过程概况。
第十条 企业规模状况,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2、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及其来源;
3、主要设备台数及其技术水平;
4、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投产后历年产量;
5、职工人数及构成。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内容包括:
1、企业的经营方式;
2、企业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3、企业投产后历年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劳动生产率、产值、利润及税金等情况;
4、企业在同行业和在地区经济、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影响;
5、企业是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产品质量及其获奖情况;
6、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尤其领导人)素质情况;
7、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8、企业近几年新产品研制开发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资信情况,主要包括:
1、产品在用户中的声誉和影响;
2、企业负债及偿债(包括偿还建行贷款)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十三条 编制《项目建设概况表》(后评价表2),并进行简要文字论述分析。
第十四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执行表》(后评价表3)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支原因分析表》(后评价表3--1),进行必要的文字叙述。主要内容为:
1、将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与项目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估算数和最初批准的概算总投资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投资超支额或投资节约额。如投资超支额度大,则要分析引起超支的原因,应按预留投资缺口,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漏项,建设单位自行改变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主要设备及建材价格变动,汇率、利率、工期、费用标准变动,损失浪费等类原因进行分析,计算各类因素占超支额总超支额的比例。
2、根据“后评价表3”和“后评价表3--1”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概算率(或节约率),其公式如下:
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概算率(或节约率)=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最初批准概算总投资额
━━━━━━━━━━━━━━━━━━━━━━━×100%
最初批准概算总投资额
式中,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应包括建设期利息(以下同),一般应根据竣工决算报告中的数字进行分析后取得。
第十五条 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制情况。项目是否实行了投资包干、工程招标承包责任制,并说明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投资来源表》(后评价表4),进行投资资金来变化情况分析。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工期情况分析。将项目实际建设工期与项目计划工期进行比较,分析变动的原因,计算建设工期延长(或缩短)时间。公式为:
建设工期延长(或缩短)时间=实际建设工期(月)--计划工期(月)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形成率分析。
计算公式为:
项目实际交付使用固定资产额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形成率=━━━━━━━━━━━━━×100%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
应将其计算结果与项目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形成率进行比较,也可与全国其它同类项目的固定资产形成率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分析。计算公式为:
单位生产能力实际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实际形成生产能力。
应将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中的预测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预测数进行比较,与同类型已竣工项目的实际数字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工程质量较差时要说明导致工程质量差的主要原因,分析计算因工程质量差所造成的投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经办行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及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说明经办行针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对控制投资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及其被有关部门采纳情况和实际效果,经办行在贷款实施管理工作上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第四章 生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生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是从计算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能力利用率入手,分别从产品销售市场、工艺技术及设备、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供应、资金供应、管理等方面,分析影响和制约生产能力利用率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编制《产、销情况分析表》(后评价表5),进行生产能利用率分析。生产能力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年实际产量
生产能力利用率=━━━━━━━×100%
设计年生产能力
第二十四条 设备及工艺技术后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工艺概述,分析其选用工艺是否先进、适用,前后工序布置是否合理?
2、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3、设备之间生产能力是否配套?项目采用了引进设备时,要着重分析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之间能力及工艺上是否配套?若不配套,则要分析其主要原因。
4、产品质量和原材料、能源消耗指标水平,与国际、国内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的差距多大?
5、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情况。项目采用了引进技术时,要着重分析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能力。
6、职工素质是否与先进技术的要求相适应?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价项目建设规模的经济性。
第二十五条 编制《原料》能源供求情况分析表》(后评价表6),进行项目生产物资供应及其它生产条件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项目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的品种、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实际需要?
2、流动资金供应是否满足生产的实际需要?企业自补能力如何?
第二十六条 产品销售市场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项目投产以来的产品质量、销售量各为多少?其中出口量及主要销售范围。
2、分析主品的产市竞争能力,包括产品质量对产品销售的影响,预测产品市场需求前景;针对产品市场销售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徽。
3、分析项目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市场需求预测的数字和结论与实际情况差异及其主要原因。

第五章 财务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务后评价是指按照项目实际发生的投入产出物价格和税率,计算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和产生的实际效益,并站在新的时点上,依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预测项目计算期内未来时间将要发生的效益和费用,据以考察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财务清偿能力等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后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财务报表编制和数据分析、财务盈利能力后评价和清偿能力后评价,财务手评价的主要评价指标为财务内部收益率、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期和到期贷款偿还率。财务后评价辅助评价指标财务净现值、设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
第二十九条 财务后评价指标的结果应与项目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应指标的数据进行对比,着重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建设工期、达产年限和达产率、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产品成本、汇率等因素的变化来分析其对评价指标的影响,找出影响评价指标的主要因素,并进一步分析引起些主要因素变化的深层原因。
第三十条 财务后评价基本报表编制和数据分析。
1、编制《总成本分析表》(后评价表7)。将后评价表7所提供的成本数字与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应值相比较,找出影响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其影响程度。除编制总成本表外,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编制单位产品成本表(见后评价表7--1),将主要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与预测值进行对比分析。
2、编制《税金与利润分析表》(后评价表8)。将后评价表8中的实际数与项目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数相比较,着重从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成本、税率的变化等方面分析并找出引起税金、利润变化的主要原因。
3、编制《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后评价表9)。根据后评价表9的有关数字,并与评估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项还款资金来源变化的主要原因。
4、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后评价表10)。该表是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考核基础,分析计算项目实际已发生的各年现金流量,并据此预测计算期内未来各年现金流量,用以计算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应按以下基本原则进行:
(1)建设期现金流量应根据批准的各年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和竣工决算报表分析计算填列。实际生产期和预测生产期现金流量核后评价各表有关数据填列。
(2)流量表中现金流入项中的“退税”是指生产经营期按规定退还给企业的产品税等各种税金,应按实际发生数和实际发生时间填列;预测年份无退税依据时,可不填列。现金流出项的“上交销售税金”中不应再扣除退税额。
(3)现金流入项的“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基建收入的计算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4)在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中,包括了项目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和实现的全部包干节余。投资包干节余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结余资金用于上交或还款部分,需在现金流入项中反映。
(5)进行现值分析时,已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用投资支付的利息、挂帐利息。
(6)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建设期任何借款支用,包括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的支出或占用,但用投资借款归还这些借款时应抵扣还款年的投资流出,以真实地反映投资流出的实际发生时间和数量。
(7)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不应包括建设期设备材料溢价,因为这些材料设备仍被项目占用。
(8)停缓建的工程项目重新上马一般可视作重新决策,折现起点选择应为重新开工年份。对于折现起点以前年度已发生的投资支出及其形成的财产,原则上把已丧失市场价格的部分全部视作沉没成本不予考虑,仍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的部分,则按市场价格作为折现起点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折现。实际操作中,可对这些财产采用重置成本法估价。
(9)现金流出项“经营成本”可根据总成本表按下式计算:
经营成本=销售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摊销费)--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净支出--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盈利能力后评价,包括以下指标:
(一)财务后评价内部收益率(FIRRe),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表达式为:

∑(CI--CO)t·(1+FIRRe)--t=0
t=1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t——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项目计算期总和(t=1,2,3……n)
t=1
FIRRe——财务后评价内部收益率。
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有效生产期。建设期根据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生产期根据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和产品寿命期确定,一般工业项目有效生产期不宜超过20年。为便于与前评估相比较,计算期应尽可能与前评估一致。
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e)可用插值法计算:
|NPV1|
FIRRe=i1+(i2--i1)━━━━━━━━━━━━━━━
|NPV1|+|NPV2|
式中:i1——试算时低折现率;
i2——试算时高折现率;
|NPV1|——对应于低折现率i1的净现值(正值)的绝对值;
|NPV2|——对应于高折现率i2的净现值(负值)的绝对值。
试算时,i1、i2两个折现率之差不超过5%。
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与项目实际资金成本比较,若大于资金成本,表明项目在财务上达到或超过了资金成本所要求的最低盈利能力。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还应与国家最新规定的行业或部门基准收益率比较,若大于基准收益率,则说明项目在财务上达到了国家对本行业项目最新的最低的财务收益能力的要求。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还应与项目评估时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进行比较。
(二)后评价投资利润率则指项目投产后各年实际生产期内满负荷生产年份,实际利润总额与项目实际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润率=年实际利润总额/项目实际总投资×100%
上式中:项目实际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含建设期利息)+项目
实际占用流动资金
若项目投产后实际生产期无满负荷年份,年利润总额则取实际生产年份中年利润总额量高值。
(三)后评价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投产后实际生产期内满负荷生产年份的年实际利税总额与项目实际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税率=年实际利税总额/项目实际总投资×100%
若项目投产后实际生产期仍无满负荷生产年份,年利税总额则选用实际生产年份中的年利税最高值。
第三十二条 贷款偿还情况后评价。主要分析贷款偿还期和到期贷款偿还率。
(一)到期贷款偿还率,是指从项目投入资金到后评价时止,企业实际偿还贷款额与按项目借款合同到期应偿还贷款额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到期累计已偿还贷款额
到期贷款偿还率=━━━━━━━━━━×100%
到期应偿还贷款额
到期贷款偿还率大于或等于1时,表明项目已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当期贷款偿还率小于1时,表明该项目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二)后评价贷款偿还期。它是指在国家财税制度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条件下,以项目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及其他收益偿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后评价贷款偿还期一般采用列表法计算。见《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后评价表9)。
计算后评价贷款偿还期时,后评价时点以前发生的贷款本息和还本付息,均按各年实际发生数填列。后评价预测年份应计利息,应根据借款合同和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计息方法、还本付息方法等计算。后评价贷款偿还期应与项目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比较,分析项目是否能按期归还本息。
计算后评价贷款偿还期时,应将后评价贷款偿还与评估时贷款偿还期进行比较,分析项目是否能按期偿还建设银行贷款。如不能按期偿还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加快贷款回收的对策和建议。

第六章 国民经济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采用不同时期的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国家参数,对后评价时点以前各年项目实际发生的和计算期未来时间各年预测的财务费用、效益进行调整,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
第三十四条 需要进行国民经济后评价的项目,一般是在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时进行了国民经济评价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有特殊需要的其它建设目,项目评估时没有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一般不做国民经济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应遵循统一的费用、效益划分原则。项目的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所做出的贡献,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项目的费用是指国民经济为项目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确定投入产出物的影子价格时,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特殊投入物的划分原则及影子价格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时,后评价时点以前各年度实际发生的投入产出物,应采用对应年份的影子价格来计算费用效益;后评价时点以后的投入产出物影子价格,应遵循国家最新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时,影子汇率、贸易费用率、影子工资等重要评价参数,不同时期应采用国家统一发布的对应时期数值。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时,不同时期社会折现率相差不大时,为简化现值计算,社会折现率可以采用国家最新颁发的数值。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报表的编制与数据调整、国民经济后评价指标计算。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基本报表编制与数据调整。
1、编制《国民经济后评价数据调整汇总表》(后评价表11)。数据调整是指在财务后评价基础上按照投入产出物类型划分原则及国家参数选择原则,对项目的投资、销售收入和经营成本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和计算方法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全部投资)》(后评价表12),进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分析计算项目实际已发生的各年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预测计算期内未来各年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的经济内部收益率和经济净现值。编制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全部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国民经济后评价时,国家对项目的各种补贴、企业向国家交纳的各项税金,国内借款利息及一些明显不属于国民经济消耗的摊派收费等,均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因此不计为项目的费用或效益。
(2)建设期应付款增加,反映项目占用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可用资源,应作为费用流出;建设期应收款和增加反映被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占用可用资源还未形成项目内部消耗或费用,根据费用、效益同口径的原则和转移支付不计为项目费用的原则,应收款可不作为费用流出。
(3)费用流量项中的“经营费用”不包括计入生产费用中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4)费用流出项中的“营业外净支出中的费用部分”,系指营业外支出中确应计为国民经济费用的部分,其它营业外收支均为转移支付不计为效益或费用。属国民经济费用的营业外支出一般有企业搬迁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国民经济后评价指标计算。国民经济后评价指标只设置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e)和后评价经济净现值(ENPVe)。
(一)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e),是反映项目的国民经济净效益的相对指标,它是使项目计算期内经济净现值累计值为零时的折现率。其表达式为:

∑(Be--Ce)t(1+EIRRe)--t=0
t=1
式中:Be——后评价时效益流量;
Be——后评价时费用流量;
(Be--Ce)t——第t年净效益流量;
n——项目计算期。
(二)后评价经济净现值(ENPVe),是反映项目的国民经济净效益的绝对指标。它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流量折算到项目实施初期的现值之和。其表达式为:

ENPVe=∑(Be--Ce)t·at
t=1
式中:at——对应于第t年的折现系数,各年按统一最新社会折现率i
e折现时,at为:
at=(1+ie)--t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应与国家最新发布的社会折现率进行比较,若大于最新社会折现率,则表明项目达到或超过了国家最新规定和要求达到的最低社会盈利水平。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还应与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时的经济内部收益率比较,若大于评估时经济内部收益率,则说明项目达到或超过了预期社会盈利能力。后评价经济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时,表明国家为项目付出贷价后,除得到符合国家最新规定的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外,还得到了以净现值所表示的超额社会盈余。

第七章 社会效益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社会效益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改善生产力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环保及生态平衡、交通设施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影响。
2、项目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进步的实际影响。
3、项目对改善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实际影响。
4、项目能耗状况。一般可用近三年产值综合平均能耗指标来反映。计算公式为:
产值综合平均能耗=近三年累计能耗/近三年累计产值
式中,能耗应折成标准煤计算。对耗能大的产品也可用近三年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指标反映。
第四十五条 项目社会效益后评价指标数值应与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八章 总结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 编制《项目财务及经济效益指标对照表》(后评价表13)。后评价总结的内容包括:
1、总结项目投资和贷款决策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2、总结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3、总结贷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七条 评价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成功与失误。
第四十八条 提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加快贷款回收的措施和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归入项目档案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概况表
后评价表1
━━┳━━━━━━━━━━┳━━━┳━━━━━━━━━━━━━━━━
┃ ┃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
┃ ┃内 容┣━━━┳━━━┳━━━┳━━━━
序号┃ 企业概竞指标名称 ┃ 或 ┃产 品┃计 量┃生 产┃投产后最
┃ ┃数 量┃名 称┃单 位┃能 力┃高年产量
━━╋━━━━━━━━━━╋━━━╋━━━╋━━━╋━━━╋━━━━
1 ┃企业名称 ┃ ┃ ┃ ┃ ┃
━━╋━━━━━━━━━━╋━━━╋━━━╋━━━╋━━━╋━━━━
2 ┃企业地址 ┃ ┃ ┃ ┃ ┃
━━╋━━━━━━━━━━╋━━━╋━━━╋━━━╋━━━╋━━━━
3 ┃企业主管部门 ┃ ┃ ┃ ┃ ┃
━━╋━━━━━━━━━━╋━━━╋━━━╋━━━╋━━━╋━━━━
4 ┃企业建立时间 ┃ ┃ ┃ ┃ ┃
━━╋━━━━━━━━━━╋━━━╋━━━╋━━━╋━━━╋━━━━
5 ┃企业等级 ┃ ┃ ┃ ┃ ┃
━━╋━━━━━━━━━━╋━━━╋━━━╋━━━╋━━━╋━━━━
6 ┃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 万元┃ ┃ ┃ ┃
━━╋━━━━━━━━━━╋━━━╋━━━╋━━━╋━━━╋━━━━
7 ┃企业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 ┃
━━╋━━━━━━━━━━╋━━━╋━━━╋━━━╋━━━╋━━━━
8 ┃企业职工人数 ┃ 人 ┃ ┃ ┃ ┃
━━╋━━━━━━━━━━╋━━━╋━━━╋━━━╋━━━╋━━━━
9 ┃其中:技术人员 ┃ 人 ┃ ┃ ┃ ┃
━━╋━━━━━━━━━━╋━━━╋━━━╋━━━╋━━━╋━━━━
10┃ 管理人员 ┃ 人 ┃ ┃ ┃ ┃
━━╋━━━━━━━━━━╋━━━╋━━━╋━━━╋━━━╋━━━━
11┃全年全部流动资金平均┃ ┃ ┃ ┃ ┃
┃占用额 ┃ 万元┃ ┃ ┃ ┃
━━╋━━━━━━━━━━╋━━━╋━━━╋━━━╋━━━╋━━━━
12┃全年定额流动资金平均┃ ┃ ┃ ┃ ┃
┃占用额 ┃ 万元┃ ┃ ┃ ┃
━━╋━━━━━━━━━━╋━━━╋━━━╋━━━╋━━━╋━━━━
13┃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 ┃ ┃
━━╋━━━━━━━━━━╋━━━╋━━━╋━━━╋━━━╋━━━━
14┃流动资金借款 ┃ 万元┃ ┃ ┃ ┃
━━╋━━━━━━━━━━╋━━━╋━━━╋━━━╋━━━╋━━━━
15┃全部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次/年┃ ┃ ┃ ┃
━━┻━━━━━━━━━━┻━━━┻━━━┻━━━┻━━━┻━━━━
填表说明:1、企业固定资原值、净值,职工人数,流动资金各栏数字,均按
项目后评价时上年度实际数填列;
2、“企业等级”按企业在达标升级中获得的国家企业级别填列,
如“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

项目建设概况表
后评价表2
┏━━┳━━━━━━━━━━━┳━━━━━━━━━━━━━━━━━┓
┃序号┃面日概况 指标名称 ┃ 内容或数量 ┃
┣━━╋━━━━━━━━━━━╋━━━━━━━━━━━━━━━━━┫
┃ 1┃项目名称 ┃ ┃
┣━━╋━━━━━━━━━━━╋━━━━━━━━━━━━━━━━━┫
┃ 2┃项目建设性质 ┃ ┃
┣━━╋━━━━━━━━━━━╋━━━━━━━━━━━━━━━━━┫
┃ 3┃项目类型 ┃ ┃
┣━━╋━━━━━━━━━━━╋━━━━━━━━━━━━━━━━━┫
┃ 4┃项目建议书批复单位时间┃ ┃
┣━━╋━━━━━━━━━━━╋━━━━━━━━━━━━━━━━━┫
┃ 5┃项目评估单位 ┃ ┃
┣━━╋━━━━━━━━━━━╋━━━━━━━━━━━━━━━━━┫
┃ 6┃项目贷款审批行 ┃ ┃
┣━━╋━━━━━━━━━━━╋━━━━━━━━━━━━━━━━━┫
┃ 7┃建行承诺贷款数 ┃ 万元 ┃
┣━━╋━━━━━━━━━━━╋━━━━━━━━━━━━━━━━━┫
┃ 8┃建行实放贷款数 ┃ 万元 ┃
┣━━╋━━━━━━━━━━━╋━━━━━━━━━━━━━━━━━┫
┃ 9┃项目开工年月 ┃ ┃
┣━━╋━━━━━━━━━━━╋━━━━━━━━━━━━━━━━━┫
┃10┃项目竣工年月 ┃ ┃
┣━━╋━━━━━━━━━━━╋━━━━━━━━━━━━━━━━━┫
┃11┃计划工期 ┃ ┃
┣━━╋━━━━━━━━━━━╋━━━━━━━━━━━━━━━━━┫
┃12┃实际工期 ┃ ┃
┣━━╋━━━━━━━━━━━╋━━━━━━━━━━━━━━━━━┫
┃13┃概算总投资 ┃ 万元 ┃
┣━━╋━━━━━━━━━━━╋━━━━━━━━━━━━━━━━━┫
┃14┃实际完成总投资 ┃ 万元 ┃
┣━━╋━━━━━━━━━━━╋━━━━━━━━━━━━━━━━━┫
┃ ┃ ┃ ┃
┗━━┻━━━━━━━━━━━┻━━━━━━━━━━━━━━━━━┛
填表说明:1.“项目建设性质”按“改扩建”、“新建”、“技改”填列。
2.“项目类型”按“大”、“中”、“小”、“限上技改”、
“限下技改”填列。
3.“概算总投资”按第一次批准的概算数额填列。

固定资产投资执行情况表
后评价表3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单项工程与 ┃ 建筑工程 ┃ 设备及工器具 ┃
┃ ┃ ┣━━━┳━━━┳━━━╋━━━┳━━━┳━━━┫
┃号┃ 费用名称 ┃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
┣━╋━━━━━━━━╋━━━╋━━━╋━━━╋━━━╋━━━╋━━━┫
┃ ┃一、主要生产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辅助生产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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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用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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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服务性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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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活福利设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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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厂外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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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它工程和费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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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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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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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工程 ┃ 其它费用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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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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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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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比概自投资增减额 ┃ 实际比评估投资增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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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概算数按第一次批准的概算数额填列。附: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
产额 万元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支原因分析表
后评价表3--1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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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概算、评估设资因素分类 ┃ 超概算投资金额 ┃ 占超概算投资 ┃
┃ ┃ 总额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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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留投资缺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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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漏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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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变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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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期延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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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单位自行提高建设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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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单位自行扩大建设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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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设备价格变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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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材料价格变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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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汇汇率变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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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银行贷款利率变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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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损失浪费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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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期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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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投资方向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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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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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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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评估投资金额 ┃ 战超评估投资 ┃ 备 注 ┃
┃ 总额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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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若某项因素节约投资,则用“--”号表示。
附:1.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概算投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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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评估投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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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来源表
后评价表4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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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政〔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预防和减少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执行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是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第二条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执行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的执行突发事件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事件。
  除特别重大执行突发事件外,分级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
  执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由执行法院或办理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时,发生地法院必须协助执行法院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包括组织与指挥、处理原则与程序、预防和化解、应急处理措施、事后调查与报告、装备及人员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执行突发事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报告制度。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院执行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地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执行应急处理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 执行人员办理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全案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激化矛盾引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条 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廉洁自律,防止诱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强制执行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全面收集并研究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结合执行现场的社会情况,对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研究相关应急化解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执行突发事件苗头,应当及时向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报告。执行法院必须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化解执行突发事件危机。


  第十三条 异地执行时,执行人员请求当地法院协助的,当地法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和协调,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必须启动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涉执上访人员在15人以上的;
  (二)涉执上访人员有无理取闹、缠诉领导、冲击机关等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行为的;
  (三)涉执上访人员有自残行为的;
  (四)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凶器上访的;
  (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聚众围堵,可能导致执行现场失控的;
  (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执行现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执行人员安全的。


  第十五条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性发展。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及时出警控制现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


  第十六条 执行突发事件造成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执行应急处理人员应当及时协调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全力减轻损害和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对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现场失控、激发暴力事件、危及人身安全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措施,及时撤离执行现场。


  第十八条 异地执行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发生地法院,发生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地法院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出警控制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恶化。


  第十九条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法院必须就该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对特别重大执行突发事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执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件后果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三)与事件相关的案件;
  (四)有关法院采取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五)事件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总结;
  (六)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行突发事件系由执行人员过错引发,或执行应急处理不当加重事件后果,或事后瞒报、谎报、缓报的,必须按照有关纪律处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执行突发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法院应当协调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