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小康县、乡、村考核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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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小康县、乡、村考核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小康县、乡、村考核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实现小康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达到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是90年代农村工作的总任务和总目标。省第八次党代会根据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任务,确定了按“三大块”分类指导甘肃农村经济的总方针,明确提出了河西、沿黄、城郊等发展条件比较好,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方
率先奔小康的战略决策。为了及时指导和监测小康工程建设进程,客观地评价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小康工程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小康县、乡、村考核验收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河西、城郊、沿黄地区农村奔小康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严谨、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村小康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小康指标的监测、评价、考核要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力求做到准确、真
实、可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防止形式主义。
二、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
(一)组织机构。有关地、县都要成立农村小康工程建设考核验收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主管部门(小康办)和统计局为考核验收的牵头单位,涉及小康16项指标的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省小康考核验收领导小组由省农委和省统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加
,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调研室(名单附后)。
(二)考核验收程序。小康县、乡、村的考核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考核验收的程序进行。
1.村综合评分达到95分以上,90%的户达到小康标准,即可申报小康村,乡负责全面考核,县小康工程建设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小康村进行抽查验收。随机抽取三个村民小组,并在抽中的村民小组中抽取3户,按省定标准进行评价,考核合格者,县政府命名,将验收结果
报省地考核验收办公室备案。
2.乡(镇)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85%的村达到小康标准即可申报小康乡(镇),由县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全面考核,地区考核验收领导小组抽查验收。在已达小康标准的85%的村中随机抽取三个村,在抽取的村中再抽三个村民小组,按省定标准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地区
行署或州、市政府命名,报省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备案。
3.县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80%的乡达到小康标准,即可申报小康县、市、区,地区全面考核,省考核验收领导小组抽查验收。即在已达小康的80%的乡中,随机抽取三个乡,在抽取的乡中再抽三个村,按省定标准对乡、村同时考核,考核合格者,省政府命名。
(三)考核验收时间。小康乡、村考核验收要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小康县(市、区)要在当年申报,第二年元月上旬验收。
三、奖励办法
根据省委发〔1994〕38号、45号文件精神,提前一年实现小康的县(市、区)增发奖金20万元,提前两年的增发奖金40万元。奖金由省、地财政各拿一半,各县自行安排使用,可用一定的比例奖励对实现小康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如期和提前实现小康的
乡(镇)和村,由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办法给予奖励。
四、县、乡、村农村小康量化标准及温饱值和权数的确定
在参考国家小康标准和温饱值及权数的基础上,我省县、乡、村、户农村小康量化标准及温饱值和权数分别确定如下:
(一)县、市、区农村小康量化标准及温饱值和权数。
1.收入分配
(1)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00元(按9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温饱值为300元,权数为30。
(2)差异:基尼系数为30—40%,温饱值为20%,权数为5。
2.物质生活
(3)消费:恩格尔系数为40—50%,温饱值为60%,权数为6。
(4)营养:每人每天蛋白质摄入量达75克以上,温饱值为47克,权数为9。
(5)衣着:人均衣着支出达70元以上(按90年不变价计算),温饱值为27元,权数为3。
(6)住房:砖土木、砖木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比重达80%以上,温饱值为43%,权数为7。
3.精神生活
(7)文娱:电视机普及率达70%以上,温饱值为1台/百户,权数为6。
(8)服务:文化生活服务支出比重达10%以上,温饱值为2%,权数为6。
4.人口素质
(9)健康: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以内,温饱值为14‰,权数为2;农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70岁,温饱值为68岁,权数为2。
(10)知识: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年,温饱值为6年,权数为5。
5.生活环境
(11)饮水:安全饮用水普及率达90%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3。
(12)用电:用电户比重高于95%,温饱值为50%,权数为3。
(13)交通:通汽车行政村比重达85%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3。
(14)通讯:已通电话行政村比重达70%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2。
6.保障与安全
(15)保障:享受五保户人口占应享受五保人口比重达90%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4。
(16)万人刑事案件发案件数不超过5件,温饱值为5件,权数为4。
(二)小康乡、村量化指标及温饱值和权数。
1.农村人均纯收入达1100元,温饱值为300元,权数为30。
2.人均动物性食品消费量分别为30和35公斤,温饱值为10公斤,权数为13。
3.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住房比重分别为85%和90%,温饱值为43%,权数为12。
4.电视机普及率分别为85%和90%,温饱值为1台/百户,权数为12。
5.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都为8年,温饱值为6年,权数为9。
6.安全水普及率分别为90%和95%,温饱值为50%,权数为5。
7.享受五保户人口比重都为95%,温饱值为50%,权数为8。
8.已通汽车行政村比重乡为90%,村通汽车,温饱值为50%,权数为6。
9.按户计算人均纯收入达1100元的户所占比重乡、村分别为90%和95%,温饱值为5%,权数为5。
(三)小康户量化标准和权数。
1.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100元,权数为45。
2.人均动物性食品消费量达40公斤,权数为15。
3.住房达到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水平,权数为18。
4.有电视机,权数为10。
5.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达9年以上,权数为12。
五、评分方法
对小康建设进程的监测和考核主要采取综合评分法。即先计算每个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和分值,然后将每个单项指标的分值相加,得出综合分值,即为该县(市、区)乡、村、户小康的综合评分。
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及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该指标的实际达到值-温饱值该指标的小康值-温饱值×100%
某单项指标的实际得分=该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权数
综合分值=各单项指标的实际得分之和
根据对县、乡、村、户小康指标的综合评价和考核,小康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80%的乡镇达到小康标准即为小康县(市、区);小康综合评分达90分以上,85%的村达到小康标准即为小康乡(镇);小康综合评分达到95分以上,90%的户达到小康标准即为小康村。
小康县必须以省定16项指标为标准,乡村户小康标准可在省定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指标,但不得取消难度大的指标,或减少其权数。
六、几项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及价格因素扣除法
(一)几项主要指标计算方法:
1.基尼系数是用来衡量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分析指标,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计算公式为:
n n-1
G=∑XiYi+2∑ Xi(1-Vi)-1
i=1 i=1
(计算表式见附件二)
表中,fi为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分组的人口,Xi为分组人口小计
fi
占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Xi=--,Si为分组的农民人均纯收
∑f
入小计,Yi为分组纯收入小计占纯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Si
Yi=--;Vi 为累计纯收入比重。
∑S

由表可计算得:∑XiYi=0.1353266
i=1

∑Xi(1-Vi)=0.5662239
i=1
G=0.1353266+2×0.5662239-1
=0.2677742
2.恩格尔系数
食物支出总额
恩格尔系数=------×100%
消费支出总额
3.主要食品中蛋白质含量(每500克)
------------------
食 品 | 蛋白质(克)
-------|----------
粮 食 | 45
-------|----------
肉 | 55
-------|----------
鲜 蛋 | 62.4
-------|----------
水产品 | 60
-------|----------
鲜 菜 | 15
-------|----------
食 糖 | 1.54
-------|----------
水 果 | 1.54
-------|----------
奶 | 16.4
-------|----------
瓜 类 | 5.3
------------------
4.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须运用人口普查资料编制生命表计算取得,鉴于县级资料难以取得,计算比较困难,在监测考核时,用最近一次全省人口普查资料计算的平均寿命统一考核,1990年全省人口普查计算所得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67岁。
5.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程度)
其计算公式是:
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6X1+9X2+12X3 X1、X2、X3分别表示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
(二)价格因素扣除法:
小康指标中人均纯收入和人均衣着消费支出,直接受到物价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计算这两个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时,应对物价因素进行扣除。
1.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价格因素扣除方法。将纯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纯收入,一部分是实物纯收入。现金纯收入部分用农村地区零售物价指数和非商品支出价格指数扣除价格影响,实物纯收入部分用农副产品价格指数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现金收入
报告期现金纯收入-报告期非商品支出
=-----------------
报告期零售物价指数(以90年为100)
报告期非商品支出
+------------------
报告期服务项目价格指数(以90年为100)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实物纯收入
报告期实物纯收入
=------------------
报告期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以90年为100)
扣除物价后的实际纯收入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现金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实物纯收入
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价格因素扣除方法: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人均衣着消费支出
=报告期人均衣着消费支出报告期农村衣着类价格指数(以90年为100)
以上各项公式中的价格指数由省农委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发布。
甘肃省农村基尼系数计算表(1992)
--------------------------------------------------
| 0-100 元| -150元 | -200元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 -600元
--------|-----|-----|-----|-----|-----|-----|-----
fi |51 |154 |308 |1601 |1885 |1782 |1335
--------|-----|-----|-----|-----|-----|-----|-----
xi |0.00543 |0.016398 |0.032797 |0.17048 |0.2007 |0.0189756 |0.142157
--------|-----|-----|-----|-----|-----|-----|-----
Si |4266 |20110 |55550 |410762 |656013 |794005 |723807
--------|-----|-----|-----|-----|-----|-----|-----
yi |0.0009193 |0.0043749 |0.0120849 |0.0893619 |0.1427167 |0.1727373 |0.1574654
--------|-----|-----|-----|-----|-----|-----|-----
Vi |0.0009193 |0.0052942 |0.0173791 |0.106741 |0.2494577 |0.422195 |0.5796604
--------|-----|-----|-----|-----|-----|-----|-----
xivi |0.0000049 |0.0000868 |0.0003963 |0.0152344 |0.0286432 |0.0327779 |0.0223848
--------|-----|-----|-----|-----|-----|-----|-----
xi(1-vi)|0.005425 |0.0163111 |0.032227 |0.1522827 |0.1506338 |0.1096419 |0.0597542
--------------------------------------------------

--------------------------------------------------
| -8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合 计 |
--------|-----|-----|-----|-----|-----|-----|-----
fi |1260 |548 |403 |61 |3 |9391 |
--------|-----|-----|-----|-----|-----|-----|-----
xi |0.134171 |0.058354 |0.0429134 |0.0064955 |0.0003194 |1.0000 |
--------|-----|-----|-----|-----|-----|-----|-----
Si |859173 |475829 |485780 |104031 |7323 |4596609 |
--------|-----|-----|-----|-----|-----|-----|-----
yi |0.1869145 |0.1035273 |0.1056822 |0.0226321 |0.0015931 |1.0000 |
--------|-----|-----|-----|-----|-----|-----|-----
Vi |0.7665749 |0.8701022 |0.9757844 |0.9984165 |1.0000 | |
--------|-----|-----|-----|-----|-----|-----|-----
xivi |0.0250785 |0.0060412 |0.0045351 |0.000147 |0.0000005 | |
--------|-----|-----|-----|-----|-----|-----|-----
xi(1-vi)|0.0313188 |0.00758 |0.0010391 |0.0000102 | | |
--------------------------------------------------

甘肃省农村小康县综合评价打分表
---------------------------------------------------
| | | | |实 际|实 现| | |
| 指 标 | 单 位 |温饱值| 小康值 | | |权 数|分 值|
| | | | |达到值|程度%| | |
|-----------------|-----|---|-----|---|---|---|---|
| 收入分配 | | | | | | 35| |
|1.人均纯收入 | 元/人 |300|≥1100| | | 30| |
|2.基尼系数 | % | 20|30-40| | | 5| |
|-----------------|-----|---|-----|---|---|---|---|
| 物质生活 | | | | | | 25| |
|3.恩格尔系数 | % | 60| ≤50 | | | 6| |
|4.蛋白质摄入量 |克/日/人| 47| ≥75 | | | 9| |
|5.衣着消费支出 | 元/人 | 27| ≥70 | | | 3| |
|6.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住房比重| % | 43| ≥80 | | | 7| |
|-----------------|-----|---|-----|---|---|---|---|
| 精神生活 | | | | | | 12| |
|7.电视机普及率 | 台/百户| 1| ≥70 | | | 6| |
|8.服务消费支出比重 | % | 2| ≥10 | | | 6| |
---------------------------------------------------
续表
---------------------------------------------------
| | | | |实 际|实 现| | |
| 指 标 | 单 位 |温饱值| 小康值 | | |权 数|分 值|
| | | | |达到值|程度%| | |
|-----------------|-----|---|-----|---|---|---|---|
| 人口素质 | | | | | | 9| |
|9.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平均预期| ‰ | 14| ≤12 | | | 2| |
| 寿命 | 岁 | 68| ≥70 | | | 2| |
|10.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 | 年 | 6| ≥8 | | | 5| |
|-----------------|-----|---|-----|---|---|---|---|
| 生活环境 | | | | | | 11| |
|11.已通汽车的行政村比重 | % | 50| ≥85 | | | 3| |
|12.安全水普及率 | % | 50| ≥90 | | | 3| |
|13.用电农户比重 | % | 50| ≥95 | | | 3| |
|14.已通电话的行政村比重 | % | 50| ≥70 | | | 2| |

|-----------------|-----|---|-----|---|---|---|---|
| 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 | | | | | | 8| |
|15.享受社会保障人口比重 | % | 50| ≥90 | | | 4| |
|16.万人刑事案件发案件数 | 件 | 5| ≤5 | | | 4| |
|-----------------|-----|---|-----|---|---|---|---|
| 合 计 | | | | | |100| |
---------------------------------------------------

甘肃省农村小康乡、村综合评价打分表
-----------------------------------------------------
| | | | | |实 际|实 现| | |
| 指 标 |计量单位|温饱值| 小康乡 | 小康村 | | |权 数|分 值|
| | | | | |达到值|程度%| | |
|--------------|----|---|-----|-----|---|---|---|---|
|人均纯收入 |元/人 |300|≥1100|≥1100| | | 30| |
|--------------|----|---|-----|-----|---|---|---|---|
|按户计算人均纯收入达1100| | | | | | | | |
|元的户所占比重 | % | 5| ≥90 | ≥95 | | | 5| |
|--------------|----|---|-----|-----|---|---|---|---|
|动物性食品消费量 |公斤/人| 10| ≥30 | ≥35 | | | 13| |
|--------------|----|---|-----|-----|---|---|---|---|
|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住房 | | | | | | | | |
|比重 | % | 43| ≥85 | ≥90 | | | 12| |
|--------------|----|---|-----|-----|---|---|---|---|
|电视机普及率 |台/百户| 1| ≥85 | ≥90 | | | 12| |

|--------------|----|---|-----|-----|---|---|---|---|
|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 | 年 | 6| ≥8 | ≥8 | | | 9| |
|--------------|----|---|-----|-----|---|---|---|---|
|已通汽车的行政村比重 | % | 50| ≥90 | 有公路 | | | 6| |
|--------------|----|---|-----|-----|---|---|---|---|
|安全水普及率 | % | 50| ≥90 | ≥95 | | | 5| |
|--------------|----|---|-----|-----|---|---|---|---|
|享受社会保障人口比重 | % | 50| ≥95 | ≥95 | | | 8| |
|--------------|----|---|-----|-----|---|---|---|---|
| 合 计 | | | | | | |100| |
-----------------------------------------------------



19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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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审批〈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函》(国电财〔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

二、国家电力公司__年度投资收益使用预算
表(略)
三、国家电力公司__年度投资收益收支决算
表(略)

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向子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范围包括: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包括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按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年度收入计划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家电力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收取。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应上交的投资收益额,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据实结算的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投资收益额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拖欠。
第五条 对控股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收取投资收益的使用范围是:
(一)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二)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三)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四)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
(五)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按照“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投资收益。其中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竣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财政部对投资收益实行预决算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应于当年3月底前编制投资收益(含以前年度集中尚未使用的折旧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财政部核批。投资收益年度收支决算,由国家电力公司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投资收益使用预算及收支决算报表格式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国家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投资收益收入计划及使用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取标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及使用的核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年1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职责外,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十条 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收入有关档案馆。
第十三条 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
(三)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摄影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设备。
第十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六条所称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
(一)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二)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搞、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五)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前款档案价值的确定,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以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裁决。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的需要,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应当自《档案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向社会开放的起始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0年,满50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四章所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
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系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三)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四)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摘录)汇编以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五)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还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者上述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必要时,应当申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或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下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海关对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