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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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要全面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条 我省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分为三类:一类为珍贵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类为珍贵稀有和对发展农、林、牧各业生产突出有益的野生动物;三类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对农、林、牧各业生产有益,需要加强保护的野生动物(见《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四条 对各类保护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繁殖的栖息环境,也要认真加以保护。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五条 以下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区域为我省重点禁猎区:东部的龙岗、钢山、花脖山、和尚帽子、锅头峪、摩天岭;西部的黑山、平顶山、骆驼山、大青沟、大青山、青松岭;南部的桂云花山、帽盔山;以及桓仁、大伙房、水丰、回龙山等大型水库和部分中型水库。上述地区实行
常年或定期禁猎。
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内,一律禁止狩猎。
第六条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别是对保护候鸟有重要价值的岛屿、沼泽、滩涂等,要划为候鸟自然保护区或禁猎区。有条件的地方,应植树种草、设置巢箱,改善候鸟栖息环境。在每年春四、五月间,秋九、十月间候鸟通过季节,对候鸟严加保护。
第七条 候鸟自然保护区由省统一区划。省划定的重点禁猎区,由市(地)区划落实,报省林业部门备案。各市(地)、县(区)可因地制宜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限,由县(区)区划落实,报市(地)林业部门备案。所有禁猎区都要明确范围、面积,订立管护制度,分片划段,
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
第八条 一类和二类保护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一类保护动物,经省林业部门审查,报林业部批准;猎捕二类保护动物,由省林业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报林业部备案。
对三类保护动物,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猎捕的品种、数量和猎期。
在准猎期,只许在准猎动物皮毛丰满和肉肥时猎捕成兽,不准猎捕繁殖、哺育期间动物,实行捕大不捕小,捕公不捕母。
第九条 加强狩猎管理,建立健全狩猎管理制度。狩猎者,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发给的狩猎证、持枪证,在规定的狩猎期及指定的区域进行狩猎活动。
跨市(地)、县(区)狩猎,须经狩猎地点所在市(地)、县(区)林业部门批准,发给准猎证明,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不经批准,不准私自接纳外省人员进我省狩猎和收购猎获物。
第十条 对一类和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死的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或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属于单位或个人饲养的,出售时,须持本单位或公社证明。
运输一类和二类保护动物(包括产品)出省的,必须有省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园林部门的观赏动物,由省林业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批准)。对非法收购、买卖和运输一类、二类保护动物的,工商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林业检查站有权没收,交当地林业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省林业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规定保护而我国未列为保护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发给出口许可证,方准出境。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掌握资源的消长情况,确定行猎期。各市(地)、县(区)林业部门要与经营部门充分协商,每年共同制定猎捕和收购三类保护动物与一般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计划,下达实施,并分别报省有关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搞好野生动物的引种散放,改善其栖息、繁殖和饲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应有计划地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饲养驯化工作。提倡人工饲养野生鸡类、鸭类等经济鸟类和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扣子、大铁夹、毒药、炸药、火攻、烟熏、掏窝、挖洞、拣蛋、绝后窖、军用武器、机动车追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林业部门是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和狩猎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城建、水利、供销、外贸、科研、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人人有责。要大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传播有关科学知识,使保护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第十七条 确定每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为“爱鸟周”。要广泛开展爱鸟宣传和爱鸟活动,组织青少年挂置人工巢箱,积极保护和招引益鸟。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辽宁省林业奖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护野生动物类别的确定和变更,由省林业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附: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 18 白肩雕(御雕)
一类保护动物: 19 草原雕(角鹰、大花儿雕)
20 乌雕(花雕)
* 1 白鹳(老鹳) 21 小雕
* 2 黑鹳(铜鹳、黑巨鸡) * 22 白尾海雕(洁白雕、黄嘴雕)
* 3 朱□(huan) * 23 虎头海雕(海雕)
* 4 丹顶鹤(仙鹤) 24 秃鹫(坐山雕、狗头鹫)
* 5 白 鹤 25 白尾鹞(灰鹰、白抓)
* 6 梅花鹿(花鹿) 26 鹊鹞(喜鹊鹰)
27 白头鹞(白尾巴根子)
二类保护动物: 28 短趾雕
29 灰背隼
* 1 爪鲵(小娃娃鱼) 30 红脚隼(青燕子)
* 2 大天鹅(鹄咳声天鹅) 31 红隼(红鹞子、黄鹰)
* 3 小天鹅(短嘴天鹅) 32 猎隼
* 4 疣鼻天鹅(赤嘴天鹅) 33 游隼(花梨鹰)
* 5 鸳鸯(匹鸟官鸭) 34 燕隼(青条子、儿隼)
* 6 中华秋沙鸭(鳞胁 35 灰鹤(灰□□)
秋沙鸭) * 36 白头鹤
7 蜂鹰(蜜鹰) * 37 白枕鹤
8 鸢(老鹰、鹞鹰) 38 蓑羽鹤(闺秀鹤)
9 赤腹鹰 39 红角□(xiao)(夜猫子)
10 雀鹰(鹞子) 40 领角□(xiao)
11 松雀鹰(松子鹰) 41 雕□(xiao)(根狐)
12 苍鹰(黄鹰) 42 雪□(xiao)
13 大□(kuang)(花豹) 43 鹰□(xiao)
14 普通□(kuang)(土豹) 44 纵纹腹小□(xiao)
15 毛脚□(kuang) 45 灰林□(xiao)
16 灰脸□(kuang)鹰 46 长尾林□(xiao)
* 17 金雕(红头雕) 47 长耳□(xiao)(猫头鹰)
(续上表)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48 短耳□(xiao)(小耳木兔) 15 (白喉)针尾雨燕
49 普通夜鹰 16 白腰雨燕(白尾根子、麻燕)
50 黑枕绿啄木鸟(捣木棺) 17 牛头伯劳
51 黑啄木鸟 18 红尾伯劳(土虎伯劳)
52 斑啄木鸟 19 棕背伯劳(大红背伯劳)
53 白背啄木鸟 20 灰伯劳
54 棕腹啄木鸟(横花背奔打木) 21 楔尾伯劳(长尾灰伯劳)
55 小斑啄木鸟 22 虎纹伯劳(虎花伯劳)
56 星头啄木鸟(小口奔打木) 23 山□(ji)□(ling)(刮刮油)
57 小星头啄木鸟 24 黄□(ji)□(ling)
* 58 大鸨(地□(bu)、羊□(bu)) 25 黄头□(ji)□(ling)
* 59 小鸨 26 灰□(ji)□(ling)(黄□(ling))
60 白□(huang) 27 白□(ji)□(ling)(马兰花儿)
* 61 金钱豹(文豹) 28 极北柳莺(柳串儿)
62 猞猁(马猞猁、猞猁孙) 29 暗绿柳莺
* 63 青羊(山羊、斑羚) 30 淡脚柳莺
64 麝(獐子、山驴子、香麝) 31 冕柳莺
* 65 海豹 32 巨嘴柳莺
* 66 紫貂(赤貂、黑貂、大叶子) 33 黄眉柳莺
67 水獭(水狗、獭) 34 角□(pi)□(ti)
68 黄羊(蒙古瞪羚、蒙古原羚) 35 黑颈□(pi)□(ti)
69 狐(狐狸) 36 凤头□(pi)□(ti)
70 黑熊(狗熊、黑瞎子) 37 海鸬鹚
38 鸬鹚(水老鸦)
三类保护动物: 39 绿鹭
40 白琵鹭
1 东方蛉蟾 41 夜鹭
2 黑龙江林蛙(田鸡、蛤士蟆) 42 白鹭(一杯鹭)
3 中国林蛙(田鸡、哈士蟆) 43 黑雁
4 棕黑锦蛇(黄花松、乌松) 44 鸿雁(原鹅、洪雁)
5 棕腹杜鹃 45 豆雁(大雁、普通大雁)
6 四声杜鹃(快快割麦、光棍好过) 46 白额雁(大雁、花斑)
7 大杜鹃(布谷、郭公) 47 赤麻鸭(黄鸭)
8 中杜鹃 48 翘鼻麻鸭(白鸭)
9 小杜鹃 49 针尾鸭(尖尾鸭)
10 沼泽山雀(□□红) 50 绿翅鸭(巴鸭、八鸭)
11 灰沙燕(土燕、水燕子) 51 花脸鸭(王鸭、巴鸭)
12 家燕(燕子、拙燕) 52 罗纹鸭(镰刀鸭、扁头鸭)
13 金腰燕(巧燕、赤腰燕) 53 绿头鸭(大麻鸭、大绿头)
14 毛脚燕 54 斑嘴鸭(谷鸭)
(续上表)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55 赤膀鸭 83 赤胸□(wu)
56 赤眉鸭(小石鸭) 84 小□(wu)(红胸□(wu))
58 琶嘴鸭(宽嘴鸭) 85 红喉潜鸟
59 青头潜鸭(东方白眼鸭) 86 绿喉潜鸟
60 凤头潜鸭(凤头鸭子) 87 白嘴潜鸟
61 丑鸭(晨凫) 88 红点□
62 长尾鸭(冰凫) 89 蓝点□
63 鹊鸭(白脸鸭) 90 丘鹬
64 斑头秋沙鸭(花头巨嘴鸭) 91 彩鹬
65 红脸秋沙鸭(海匹鸟) 92 大麻□
66 普通秋沙鸭(拉他鸭子) 93 石鸡(嘎嘎鸡)
67 斑翅山鹑(沙半斤) 94 董鸡
68 鹌鹑 95 灰喜鹊(长尾巴廉)
69 环颈雉(野鸡) 96 杂色山雀
70 勺鸡 97 乌斑鸫(窜儿鸡)
71 太平鸟(十二黄、连雀) 98 貉
72 小太平鸟(十二红) 99 狗獾
73 三宝鸟(老鸹翠) 100 猪獾(沙獾)
74 树□(liu)(麦如蓝儿) 101 狸猫(山狸子、麻狸)
75 紫寿带鸟 102 狍(野鹿)
76 戴胜(臭姑鸪) 103 小飞鼠
77 黑卷尾(黑黎鸡) 104 银鼠(伶鼬、白鼠)
78 发冠卷尾(山黎鸡) 105 香鼠(香鼬、香鼠子)
79 栗斑复□(wu) 106 黄鼬(黄鼠狼、黄皮子)
80 铁爪□(wu)(铁雀子) 107 艾虎(地狗)
81 黄喉□(wu) 注:“*”为国家规定一、二、三
82 灰头□(wu)(青头雀) 类保护动物。



198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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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积案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积案更是存在着各种难执行的问题,包括内外界的各种因素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笔者通过所在基层法院在近几年实施执行会战等各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针对执行积案总结出“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执行难的表现类型
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执行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对执行积案实行梳理、自查、归总,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涉“财”案件执行难。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二是涉“困”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三是涉“企”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四是涉“府”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积案“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一)从社会层面看
1、由于社会诚信度低,个别当事人素质低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积案数量也不断增加。
2、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企业单位大多数是面临倒闭、关、停、并、转在改制之前所欠债务约定不明。机关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多年陈欠无力清偿。
3、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社会各界为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另外,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不管原因,只要结果导致执行左右为难。
(二)从立法执法层面看
1、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修改。当前,法院执行积案多,执结率不高,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该规定指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积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2、申请人的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一方面交易过程风险意识差。出现纠纷进行诉讼时,没有及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判决后,钱马上就能到位。
3、执行依据错误。法律规定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刑附民、公证仲裁等。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现,但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予继续执行,必然最后导致错误执行。一些案件因再审重审,几经周折使执行期限无限期的延长。有些案件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就申诉、上访。致使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彷徨不前,左右观望。
(三)从心理层面上分析
1、当事人的心理。做为申请执行人他们认为其起诉了,费用交了,他们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法院就应负责执行。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服,抵触情绪大,不配合法院执行。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社会求稳定心理。执行与社会稳定可以说是一对矛盾的问题。特别是执行涉企、涉政府、涉社会特殊群体案件,为了稳定问题,执行就显得软弱,就需稳定。
3、法官的心理复杂。目前执行人员的心理压力较大,这种心理一方面来自领导,执行员的任命、晋级、工资待遇等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决定。他们不能真正地独立司法,有些案件就是领导不过问,也得知道怎样去执行。另一方面来自当事人,执行工作对抗性较强。有的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的特殊的权利。对人身安全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只有惩戒没有豁免,经常出现干的越多,出现问题越多。诸方面原因使执行干警的积极性不高,消极执行。
三、解决积案“执行难”的对策
为了最在限度的实现债权的利益,缓解积案“执行难”的局面。主要从以下方面寻找对策:
(一)深化执行工作改革。通过改革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执行局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从而使执行工作朝着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使各种困扰、对抗、干预,妨碍执行的行为无隙可乘,使违规执行无计可施。
(二)围绕公正、穷尽各种手段
一是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
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是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
通过统计发现许多执行案件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结案的较少,大部分案件是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才自动履行的。在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时,平时我们强调靠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但更注重强制执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
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四是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
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第一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西藏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津、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和西藏那曲地区实际,为正确处理援助方和受援方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援藏项目的管理方式和相关单位职责,规范、协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藏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口援藏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15号)核定给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的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任务所安排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援藏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援藏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援藏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资金的依据。
  《年度实施计划》由那曲地区及那曲、比如、嘉黎三县根据对口支援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轻重缓急情况,向省援藏指挥部和省对口支援办申报建议计划。省对口支援办会同省援藏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和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第四条省对口支援办负责《援藏规划》编制和项目计划的综合管理。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援藏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负责援藏项目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援藏指挥部负责援藏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援藏规划》编制及项目计划编报并组织实施;负责援藏项目招标投标、现场监管,组织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会同那曲地区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援藏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西藏那曲地区行署及有关受援单位承担项目前期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援藏项目分为物资援助、智力援助、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物资援助是指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援藏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智力援助是指提供技术服务、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项目,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及省援藏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资金补助项目是指对量大面广、无法集中实施或配合受援地实施,采取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援藏指挥部与那曲方负责实施;全额投资项目是指由我省全额投资,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我省援藏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浙方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全额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具体实施: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由省援藏指挥部或那曲方按照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进行管理。有关招标信息在我省和西藏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
  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由省援藏指挥部提出建议,省对口支援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国有企业。
  (三)进入实施阶段应设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省援藏指挥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项目管理单位。全额投资项目积极推进代建制和项目总承包制。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省援藏指挥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参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省援藏指挥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规定,依法对援藏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藏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全额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全额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援藏指挥部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可由项目管理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援藏项目涉及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向省对口支援办、省援藏指挥部、西藏自治区及那曲地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援藏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我省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