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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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的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



(二)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不临街的12层以上建筑;



(三)沿街路的候车亭、牌匾广告、高空广告媒体;



(四)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照明规划中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其他地区或者建(构)筑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



乡(镇)和矿区照明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工商、城乡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城市执法、电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照明市政设施和党政机关楼体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财政部门列支;城市照明其他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照明设施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在设置城市照明设施时,设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合法、健康;



(二) 图案和造型要充分体现动感、层次感、立体感和美感;



(三) 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 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运输及航行安全;



(五)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地、公共设施;



(六)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设置,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稳定,城市亮化用电应当使用独立的供电回路供电,与楼体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亮化设施原则上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季、夏季、秋季不得早于22时。法定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时间不得早于次日凌晨零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损毁、偷盗照明设施,阻碍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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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3日,铁道部

为加强既有线车站、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施工的管理,不断提高行车设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铁路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既有线行车设备进行维修和技术改造,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运输、施工两兼顾的原则,大力加强施工组织及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施工。
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施工报批的制度。
四、必须封锁区间的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妥善安排,并于当年三月底前将跨局的线路大中修和行车设备大型施工年度计划按附表1、2格式报部运输局,并抄主管局。
五、由于施工原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报部审批:
1.需停运跨局旅客列车或需变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或变更跨局货物列车分界站运行时刻;
3.需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需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需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需编制跨局施工分号运行图。
六、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施工项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之内以下列方式之一报部审批后,方准进行施工。
1.线路大中修,桥隧、信联闭大修及有关行车设备技术改造等施工,在铁路局、(集团)公司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由两铁路局共同研究协商有关分界口施工停运列车等事宜并报部批准;如两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协调解决。
2.线路大中修、桥隧大修等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局电报部审批,并抄送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工期较长的施工,一次报批的施工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跨年度的施工不在同一文电中批复。
铁道部批准的施工,局间分界口停运货物列车车次原则上不变,因施工地点变更确需改变停运车次时,由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商确定,并报部备案,意见不统一时由铁道部协调确定。
3.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技术改造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提出具体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报部审批;工期长、影响大的施工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带队和有关人员到部汇报。
4.线路、车站、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临时故障进行的施工,由有关调度处理。
七、确定施工封锁区间和线路慢行,须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原则上,单线铁路一个区段(两技术站间,下同)内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铁路一个区段内每一个方向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
各种施工应尽量采取集中、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施工“天窗”,以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
八、凡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的施工项目,施工和运输部门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进一步检查落实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九、在行车设备施工中,要严格标准,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按计划安排好人力、材料、机具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施工管理,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保证按时竣工;运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落实施工方案。
十、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成立施工领导小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制定审查施工组织、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期间,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十一、要建立健全行车设备施工的监督检查制度,制定考核评比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施工组织管理水平。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六年《关于公布有关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报部审批办法的通知》〔(76)铁运字45号〕同时废止。其他各有关施工管理和审批文件与此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线路大、中修长期施工计划表
--------铁路局、(集团)公司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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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号|线路|项目|施工地段|距 离|起止日期|封锁时间|慢行条件|分界口停运|施工单位|
| | | | |(km)| | | |货车对数 | |
|----|----|----|--------|--------|--------|--------|--------|----------|--------|
| | | | | | | | | | |
--------------------------------------------------------------------------------------------
行车设备大型施工计划表
--------铁路局、(集团)公司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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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号|线路|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月份|施工单位|备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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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已久,危害极其严重。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血防工作,依靠广大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全国特别是湖区钉螺面积不断扩大,血吸虫病人病畜有增无减,急性感染和晚期病人逐年
增多,疫情明显回升,瘟神有卷土重来之势,正在威胁着疫区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消灭血吸虫病,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血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卫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疫区的各级领导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召开一次以湖区为重点、有疫区各省省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血防工作会议,检查落实中央关于血防工作方针的
贯彻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部署第二年工作;成立由湖区五省(湘、鄂、赣、皖、苏)主管省长或血防领导小组组长参加的五省血吸虫病联防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五省血防综合治理工作。
疫区各级政府要将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保留和加强疫区各级血防领导小组,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主管血防工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
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各级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疫区各省要认真制定1990年防治计划和“八五”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疫区,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防治地方病工作职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年度和长远工作计划。国家计划部门负责将血防工作列入国家社会发展规划;卫生部门负责人间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部门综合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开
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螺活动,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将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实施水利灭螺工程方案;轻工部门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工作;化工、医药、石化、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灭螺治病药物及其原料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及时
供应;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治病和灭螺药物的运输工作,在开辟和疏通水运航道时,注意与血防灭螺工作相结合;湖管、渔政、公安等部门负责疫区水上流动人口的管理和防治;宣传、教育等部门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科研部门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规划;财政

、物资部门负责解决血防工作的经费和物资;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请人民解放军在完成驻地血防任务的同时,要为解除病区群众疾苦,给地方更多的支持。
三、健全血防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疫区各级政府应加强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血防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卫生部、农业部和人事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负责制订“各级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编制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血防工作的特点,加强对血防工作人员的培训,注意解决他们
的实际问题。
四、落实防治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资保证。
对血吸虫病的防治,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在血防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同时,可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群众义务劳动和有偿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办血防事业。中央视血吸虫病疫情及财力情况
,给予适当的补助。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组织各种小分队深入疫区,实行无偿服务。医学、农业院校要组织学生到疫区进行生产实习,参加血防工作。血吸虫病人、病畜的医疗费用要采取收、减、免的办法。疫区各级政府每年划拨的血防经费不仅要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且要根据防
治工作实际需要有所增加。按照财政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可以从这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血防工作。有螺芦苇场站要从芦苇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当地灭螺。要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有关部门要从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世界银行贷
款、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上优先考虑与血防相结合的项目。血防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对血防所需的药物、车辆、设备等物资,要给予保证。
五、加强科学研究。
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八五”重点攻关计划和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疫区第一线,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集中力量进行协作攻关。要研究更新更有效的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方法和药物,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群防群治、简
便实用的经验和技术,为防治工作的新突破作贡献。
六、强化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抓紧制定并尽快发布《全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使血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疫区要普及防病知识,组织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血防形势和任务的教育,大搞宣传,形成舆论。要把血防知识纳入疫区中小学课本,要继续发扬五十年代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使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到血防工作的各项活动当中
去,不断提高疫区广大干部群众搞好血防工作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能力,群策群力,为逐步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努力奋斗。



199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