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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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财政部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社文发〔2011〕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平台、新阵地,是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传播范围的重要途径,对于消除数字鸿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文化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文化事业投入大幅增长,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迅速,一批重点文化工程取得丰硕成果,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进入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新时期新阶段,面临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

  在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结合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将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选择。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具有辐射面广、传播速度快、资源广泛共享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当前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并取得积极进展,为“十二五”时期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服务机制建设等诸多方面均有待加强。

  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需要;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文化发展活力与动力的需要;是维护文化安全,积极抢占网络文化阵地,把握信息技术环境下文化发展主导权的需要;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需要。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二、明确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资源建设为重点,以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为目标,努力满足信息化环境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在传承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设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公益性,维护和保障广大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发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坚持需求主导、服务为先的原则,了解群众对公共数字文化的需求,建设丰富适用的数字资源,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惠民服务;坚持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先进信息技术和标准规范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开放共赢的原则,加强合作共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目标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包括数字化平台、数字化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基本内容,以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着力点,构建海量分级分布式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建成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切实保障信息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在此基础上,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逐步拓展范围,带动数字美术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大力整合汇聚非物质文化遗产、国有艺术院团、民间文艺社团等方面的数字化资源,不断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从而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拓展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

  “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提升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效能。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城乡基层群众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多年,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实现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全民共享;数字图书馆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数字资源、技术与标准规范方面成果显著,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资源保障与技术、标准支撑;公共电子阅览室作为基层服务窗口,是汇聚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及互联网海量信息资源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终端。三大惠民工程既有内在联系又各有侧重,在组织实施上,应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在技术平台和网络建设上,应做好协调,不重复建设;在资源建设上,应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在标准规范上,应统一规则,相互兼容。三大惠民工程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文化共享工程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和重要平台,相继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经过九年来的建设,文化共享工程已初步建成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服务网络,包括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2867个县级支中心、22963个乡镇基层服务点,以及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合作共建的59.7万个基层服务点,数字资源建设总量达到108TB。 “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将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资源总量达到530TB;在城市社区、文化馆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已建基层点的管理,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达到基层服务点100万个,入户覆盖全国50%以上的家庭;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大力推进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相结合,加快建设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核心内容是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全媒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将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扩大资源总量,形成规模效益,有效扩充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将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保障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将推广我国在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果,搭建标准化和开放性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将为广大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到“十二五”末,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将得到较大、均衡的增长,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0TB,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TB,与2010年底的480TB相比翻一番;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4TB。工程的实施将整体提升我国各级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三)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网络文化权益为目标,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以及文化共享工程、国家数字图书馆丰富的数字资源,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在城乡基层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把更多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数字资源传送到社区、城镇和农村,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国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四、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在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一)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制度设计,实现科学规划。开展专题调研,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机制研究,实现科学规划和全面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宏观研究工作,包括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技术创新、绩效评估等;积极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创新研究,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格局,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并创建科学的运行机制,推进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协调与合作;构建纵横联合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合作,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双向互动。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以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数字图书馆的虚拟网为基础,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数字文化服务网,将各类数字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图片、音视频等,分发推送到基层,实现全国用户对资源的统一搜索和主动获取;在提供资源服务的同时,采集用户的个性化行为需求和数字资源使用信息,从而掌握舆情信息和文化需求,引导资源投放和服务侧重,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保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高效运行。

  (三)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实现共建共享。统筹规划文化共享工程与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数字资源建设,调动各地积极性,拓展资源征集渠道,提高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能力;建立群众对数字文化服务需求的反馈机制,突出精品,体现特色,适应群众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源建设;注重建立资源之间的关联,实现数字资源的深层揭示与知识组织,以文本、动画、影像、音视频、在线讲座和在线展览等多种手段展现优秀文化资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分级分布式公共文化资源库群和全国数字资源保障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数字资源保障体系。

  (四)搭建集中统一的运行管理平台,实现规范管理。采取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确保公共数字文化体系的稳定运行和有效监管。搭建中央控制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各级各类终端的运行情况信息及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信息,实现对各级服务站点和个人用户的精细化管理;构建公共数字文化安全管理平台,应用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设施,保障用户上网安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统一管理、专业化培训、标准化服务以及统一标识、树立品牌形象等管理及推广手段,扩大公共数字文化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五)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实现创新发展。打造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跨网络、跨终端的服务新业态,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新技术与新媒体应用、系统平台搭建与推广等方式,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服务系统、覆盖全国移动通信网的数字内容体系,借助新兴媒体,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均等性。建设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要的开放式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使数字文化建设成果能够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与工作学习,为全民共享。

  (六)鼓励开放合作的数字文化建设新局面,实现互利共赢。在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与教育、科研等系统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合作共建、互联互通;吸引群众参与数字资源建设,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数字文化产品;鼓励企业以优惠条件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通过与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通讯运营商的合作,拓展公共数字文化的服务渠道,同时扩大合作者的用户群体,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积极探索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传播范围。

  六、加强领导,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注重与教育、科研等系统的合作共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要重点做好资源建设,开展惠民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让群众充分享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基层群众。

  (二)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地方财政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使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投入格局;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和考核机制,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基础。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文化单位积极性,通过分级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既具备较高技术素质和专业知识,又具备实际技能的人才队伍。国家图书馆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要组织力量编制教材,面向省级图书馆和省级支中心开办骨干培训班;各地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重点建设一批爱岗敬业、善于管理服务设施和组织基层文化服务项目的专业队伍;要拓宽视野,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做好人才配置工作,以适应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的需要。

  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积极探索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新方式,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为文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繁荣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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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空管局: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8日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民航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民航总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航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民航强国的奋斗目标,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职责

五、民航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访问)期间,局领导按排序主持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民航总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民航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八、民航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及对外关系的职能。
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制定和完善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强化安全监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
十一、加强民用航空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航空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认真履行空中交通管理职能,加强空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空管保障能力,制定和完善空管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空管服务。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民航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按照“积极、渐进、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航空运输双边和多边关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航事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民航总局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民航安全和经济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大型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民航总局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航空运输企业、机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狠抓落实。民航总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后,民航总局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航总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民航总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民航总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部门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承办。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民航总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六、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总局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民航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民航总局实行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和领导例会制度。
三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通过由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三)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部署民航总局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民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总局各部门工作汇报。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一、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会前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准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每月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和分析。
(二)部署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讨论其它涉及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重要事项。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每月l0日召开。
三十二、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总局领导例会沟通近期工作情况,部署工作,研究、处理民航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局领导例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
三十三、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局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在会议上作说明。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民航总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或领导例会,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局务会议纪要,应会签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八、民航总局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民航总局领导汇报。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四十、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由总局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 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四十一、民航总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二、民航总局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及人事任免等文件,由局长签署。
四十三、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四十四、切实精简公文,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十五、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向民航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民航总局各内设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对外发文。
四十七、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八、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九、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开。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民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必须参加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外,尽量减少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
五十一、各部门、各单位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总局机关各部门一般不接收除本部门专项业务之外的活动邀请,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五十二、民航总局领导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厅审核并报总局领导同意后安排。
五十三、民航总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四、局长、副局长出访,需报国务院审批;各部门负责入出访,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五十五、民航总局直属单位正司局级领导出访,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的副司局级负责人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民航总局领导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六、民航总局领导会见重要外国宾客,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七、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民航总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均应报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不得直接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制度

五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九、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部门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六十、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民航总局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全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一、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根据《民航总局领导工作协作制度》向代管的总局领导移交有关重要工作,领导秘书应将民航总局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预计回京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厅;外出回京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民航总局其他领导。
六十二、各部门领导离京外出,正职需提前向局长报告,获准后,报分管副局长备案,并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工作;副职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各部门领导不得同时外出,应有一名领导在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民航总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民航总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民航总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民航总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民航总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民航总局同意。
六十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五、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出席部门或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应遵守有关规定,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六十六、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民航各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