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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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意见拟订和使用情况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非税局、市监察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 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
(二)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每季度征一次;
(三) 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四) 对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缴税义务人三税总和每月不足3000元的免征;
(五) 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002元/升计征,省级已征收的不再计征;
(六)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销售量0.03元/立方米计征;
(七)对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中央、省驻常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常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及市城区营运的出租车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常政办发〔2004〕20号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函〔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直征和代征代扣并行的征收方式。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计提;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局代征;市城区建筑工程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由市非税局代征;市城区出租车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其他各项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征收。
  各征收、代征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应缴数额,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物价、地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申报或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市物价局和市地税局可以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或采取相应措施核算应缴数额。
  第七条市物价局和市地税局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建立征收台账。
  第八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务代征部分使用税收票据)。
  第九条市物价局要建立有关价格调节基金收支台账,及时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核对账目。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要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非税收入支出中列支。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由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按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的原则,有重点、有计划地使用,主要用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扶持“菜篮子”工程(比例不低于30%),价格监测网络建设、信息采集、分析、预测,价格调控及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等工作方面的支出。

  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停止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减缴、缓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须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按照《常德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函〔2010〕64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或市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除由税务部门代征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外,其他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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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4号令)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七月六日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
  第八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
  (二) 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 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 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 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
  第十条 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
  第十一条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 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 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四) 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 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撤消其资质等级: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 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未报原认定单位备案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 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项目委托方评价普遍较差的;
  (三) 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认定单位颁发。
  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单位变更名称,应报原认定单位备案,并换发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规划设计文本和图件,须注明资质等级和批准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徐凤林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作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思考,撰文如下:

一、现状

  1、领导高度重视,突出检察主题。市检察院始终把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做为首要工作目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把为发展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构建和谐蛟河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在立案监督中,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办理民事经济纠纷问题。在侦查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监督中,严格依法掌握控诉标准,加大控诉力度,提高控诉水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建立了《人犯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案件诉讼环节跟踪催办制度》及《案件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落实制度措施,提高监督能力。一是通过开展执法观大讨论,使干警们认识到加强法律监督是通过对执法权和审判权的制约,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牢固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二是加强队伍建设。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了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其次,把年富力强的科长和干警派到法律监督岗位,使一线办案人员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办案经验上形成优势互补,并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及任职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了人员动态管理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办案质量评估制度及“三必谈”、“三必到”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4、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工作环境。不断加大对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修缮办公楼,购置和更新了办公用品,改善了办公条件;安装了视频接收系统,全面开通了“三级网”,实现了案件、公文网上传输;安装了电子显示屏,把每天的重要事情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提醒和方便广大干警的工作。努力提高干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使干警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为了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成立了健身中心,举办登山活动及乒乓球、台球比赛,形成了朝气蓬勃的检察文化。通过科技强检,加强了法律监督保障能力。

  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监督的力度与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个别干警监督水平不高,个别案件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依法得到纠正。

  二是执法办案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环节不畅。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个别案件质量不高,文书不规范。

二、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2、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整体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正规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依靠市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人员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档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和办案装备建设的投入。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3、完善创新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加大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向市委和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制度,自觉地接受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试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要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

  4、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蛟河和谐稳定。结合“打黑除恶”斗争,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大力开展创建“平安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对策研究,增加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