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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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22日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管理,使气象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完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主的管理体制,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气象机构的工作、生活条件,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标志、设施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
  发现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提前1年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提前两年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在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兴建对气象观测记录有不利影响和对仪器设备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工程项目。
  对已列入城市规划,但又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拟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予以调整,避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探测环境。


  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天气预报、各种专业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等气象预报和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气象台站按照各自负责的范围制作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因特殊需要,确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天气预报按照时效分为短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天气预报。
  短时、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当地气象台站直接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登播。中期、长期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只供各级政府及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
  有关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气象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向社会提供天气形势、天气实况等气象信息;有条件的气象台还应当提供气象卫星云图动态显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的气象台站。


  第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和保护气象专用频率。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为气象台站提供良好的气象通信条件,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和气象信息的迅速、准确传递。


  第十三条 鼓励电台、电视台、报刊、电话、无线电寻呼台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
  凡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的单位,须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播发、刊登气象预报。
  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的单位,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辖的气象台站直接传递的适时气象预报。任何单位不得播发、刊登过时的气象预报。


  第十四条 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发。气象预报节目中需要插播广告的,不得影响气象预报效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旱灾情况和实际需要建立人工降雨指挥网络,有计划地开展以人工增雨为主的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科学试验和作业,具体工作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辖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各行各业的需要,建立城市、农村气象警报网。提供准确、及时、优质的气象服务。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辖气象台站应当加强为各级领导决策、指挥工农业生产、组织防灾抗灾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气象公益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通用性天气预报、警报。
  气象公益服务为无偿服务,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 气象机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需要,可以有偿提供下列专业气象服务:
  (一)专业气象预报、情报;
  (二)应用气候分析和气候资料加工;
  (三)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四)气象保障和现场大气测试;
  (五)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气象观测原始数据的技术鉴定和审核;
  (六)其他气象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专业气象有偿服务,供需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方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必须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以赢利为目的、经批准利用自动答询电话和无线寻呼台播发气象预报的,为其提供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场地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内兴建工程项目、建筑物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播发、刊登过时的气象预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播发、刊登,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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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无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经营许可证的,没收持证单位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2、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批发、零售、传播、出租非法出版物和刊载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第十八条第(六)项并入第(四)项成为一项,合并后的第(四)项修改为“违反进口书报刊管理规定和境外书报刊入境印制管理规定,批发、零售、传播、出租境外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经营许可证。”
4、将第十八条第(七)项调整修改为“书报刊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购进或批发书报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修改后的第(七)项成为第(六)项。
5、将第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可合并处罚。违反一项规定涉及多项处罚的按其性质最严重的予以处罚”删去。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3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 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政府文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地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为有效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的设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为服务社会和人民为宗旨,实行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任何人均可在本触摸屏查阅点利用查阅点的设备,查阅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触摸屏查阅点的管理工作由地区信访局和地区图书馆负责,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查阅点主要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

(二)有关政府职能、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动态等;

(三)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府信息文件。

第五条 触摸屏查阅点公布的信息是经行署批准公开,由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在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文件。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查阅人应爱护查阅设备,不得损坏。如有故意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 如对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疑问,由相关信息的生成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