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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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铁道部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1986年7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信号设备是组织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传递信息,改善行车人员劳动条件的重要设施。信号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向,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信号、联锁、闭塞设备正常使用。
第2条 电务部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3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具有点多线长、设备分散、连续运用、独立作业的特点,因此应加强基层班组建设,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安全规则,积极推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4条 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测试四部分组成。任何维护工作都必须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5条 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广泛采用监督、检测、记忆、判断等手段,监视运用中设备状态,早期诊断设备故障,为逐步实现控制修创造条件。
第6条 信号维护部门要经常交流、推广先进的维护经验和新的工作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支持新技术开发中的现场试验工作,并尽快在信号维护管理工作中开发运用电子计算机。
第7条 《信号维护规则》分为业务管理和技术标准两册。其解释及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通 则
第8条 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应以质量管理为核心,贯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使信号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9条 维护工作实行局(电务处)、分局(电务科)、电务段三级专业管理。
电务段内实行段、领工区(车间)、工区三级管理。
电务段的管辖范围,一般应不少于联锁道岔300组或闭塞设备200公里。
领工区(车间)、工区由电务段根据需要设置,管辖范围不宜过大。
为满足设备大修的需要,局应设电务大修段(队),隶属电务处领导。
第10条 电务段的信号检修所、信号修配所、机车信号检修所、驼峰机械修配所、信号中修队应能适应中修工作需要。以上所、队内设立相当于工区的专业班组。
第11条 为提高信号设备维护质量,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现场固定设备实行集中修与分散维护相结合,以集中修为主;信号器材实行入所修与现地修相结合,以入所修为主。加强集中修与入所修是现阶段信号维修工作改革的重点。
第12条 信号设备的维修、中修与大修都应按周期有计划地进行,贯彻机械强度与电气特性并重的原则。
第13条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电务段应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网,明确生产安全责任制。
铁路局、分局、电务段的值班调度必须执行昼夜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反映迅速,信息畅通。
第14条 铁路局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编制信号维修(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工时消耗)定额,作为电务段经济核算的基础。
第二节 计划管理
第15条 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及年度生产财务计划是电务段维修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年在电务段统一领导下,按本规则要求,由信号工区、领工区编制年度、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见附件1电信维表1、2),经信号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16条 年度中修工作计划与中修财务计划是电务段中修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年由各所、队根据中修周期表(见附件1电信中表1、7),编制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电信中表2、8),经信号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17条 年度Ⅱ级测试工作计划由信号试验室根据Ⅱ级测试周期表(见附件1电信测表1)进行编制,经信号室平衡、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18条 计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工区应将管内设备(包括备用)根据类型、分布以及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合理分工,做到每项设备都有人负责。
2、在编制计表时,应考虑月表尽量集中,留有配合中修、Ⅱ级测试、处理故障与完成临时性工作的时间;年表尽可能按月平衡,做到均衡生产。
3、工时定额按铁路局规定执行,没有工时定额的项目,由电务段自定。
4、信号工长掌握管内全部设备的运用状态,除每季度对管内设备跟表检查一次外,并应担当一定的执表工作。
5、班组生产会议,技术业务学习以及民主管理的工时安排,由铁路局统一规定。
第19条 中修工作计划的编制原则:
1、根据中修周期,结合质量现状,按站、区间编制中修周期表,应做到年度工作量平衡。
2、年度中修计划应严格执行中修周期表的安排,按月编制月度检修计划,做到月度工作量平衡。
3、入所修、集中修直接生产工时,辅助工时及其他管理工作工时,按铁路局规定执行。
第20条 维修与中修计划应严肃认真地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因情况变化影响计划执行时,按审批程序申请修订。
第21条 铁路局、分局、电务段必须按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填报电信统表5、6、7、8、9逐级上报。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22条 信号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是通过系统的质量管理活动,求得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的稳步提高。
设备质量是指各项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工作质量是反映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
反映。
第23条 根据质量管理的上述原则,信号维修工作的指标体系与分级考核管理范围见表1。
第24条 有关质量鉴定的规定如下:
1、按照本规则的技术标准,编制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见附件2电信鉴表1至11),按该表的规定,从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工作质量三个方面考核信号设备维护质量。
2、质量评定办法是以单项设备为单位,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合格的画“√”,不合格的填入得分数,按得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良好得分累计为零分;合格得分累计小于9分(包括9分),其联锁道岔小于14分(包括14分);不合格得分累计大于10分(包括1
0分),其联锁道岔大于15分(包括15分)。
3、质量鉴定综合评价按表中列出的公式计算。
4、信号设备维护质量鉴定,由铁路局(或分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鉴定结束后,电务段应对信号设备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见附件1电信统表1),信号显示报告表(见附件1电信统表3)及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见附件1电信统表2),
于十一月底上报,分局十二月上旬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于年底总结报部。
5、电务段应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和电缆线路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每季通过抽查进行考核。
第25条 信号设备标准化作业程序由铁路局(或分局)统一制定并贯彻实行。
第26条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信号工区、领工区(所、室、队)的质量管理小组应根据班组生产管理、设备质量中的问题,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坚持攻关活动,直至取得成果。电务段一年应至少举行一次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评选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逐级上报。
信号维修工作的指标体系表 表1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1|行车重大、大事故 | 件 |月|月|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 |2|行车险性事故 | 件 |月|月|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 | | |件/百组 | | | | | |
| | | |换算道岔 | | | | | 一般事故件数 |
| |3|行车一般事故率 |(件/百 |季|季|月 |月| -------------------- |
|安 | | |万换算吨 | | | | | 换算道岔总数/100 |
| | | | 公里) | | | | | |
| |--|--------------------|----------|--|--|----|--|----------------------------------------|
| | | |件/百组 | | | | | 总事故件数 |
| | | 总事故率 |换算道岔 |季|季|月 |月|---------------------------- |
| | | | | | | | | 换算道岔总数/100 9 |
| | | | | | | | | (或局换算周转量吨公里/10 ) |
| | |--------------------|----------|--|--|----|--|----------------------------------------|
| |4|其中:自动闭塞事故率|件/百组换|年|年|/ |/| |
|全 | | | 算道岔| | | | | |
| | |--------------------|----------|--|--|----|--| |
| | | 电气集中事故率|件/百组换|年|年|/ |/| 单类设备事故总件数 |
| | | | 算道岔| | | | |---------------------------- |
| | |--------------------|----------|--|--|----|--| 单类设备换算道岔总数/100 |
| | | 非集中事故率|件/百组换|年|年|/ |/| |
| | | | 算道岔| | | | | |
| |--|--------------------|----------|--|--|----|--|----------------------------------------|
| |5| 重伤以上公伤事故 | 件 |季|季|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 |6| 火灾事故 | 件 |季|季|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 | | | | | | | 计划中修数量 |
| | | | | | | | |单项计划率=------------×100% |
| | |中修计划与完成率 | | | | | | 应中修数量 |
| | | | % |年|年|年 |年| |
| |1|其中:器材入所修, | | | | | |单 项 实际完成中修数量 |
| | | | | | | | | =----------------×100% |
| | | | | | | | |完成率 计划中修数量 |
| | | | % |季|季|季 |月| |
| | |车站、区间集中修 | | | | | |中修计划率与完成率为各单项计划与 |
| | | | | | | | |完成率的平均值 |
|任 |--|--------------------|----------|--|--|----|--|----------------------------------------|
| | | | | | | | | 计划测试数量 |
| | | | | | | | |单项计划率=------------×100% |
| | | | | | | | | 应测试数量 |
| |2|Ⅱ级测试计划率与 | | | | | |单 项 实际测试完成数量 |
| | |完成率 | % |年|年|季 |月| =----------------×100% |
| | | | | | | | |完成率 计划测试数量 |
|务 | | | | | | | |Ⅱ级测试计划与完成率为各单项计划 |
| | | | | | | | |与完成率的平均值 |
| |--|--------------------|----------|--|--|----|--|----------------------------------------|
| | |大修、更改工程完成 | | | | | | 实际完成万元 |
| | |率 | % |年|年|年 |年|投资完成率=------------×100% |
| | | | | | | | | 计划完成万元 |
| |3|其中:投资完成率, | | | | | |实物工作 实际完成数量 |
| | | | % |季|季|季 |月| =------------×100% |
| | |实物工作量完成率 | | | | | |量完成率 计划完成数量 |
----------------------------------------------------------------------------------------------------------
续表1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1|地面信号显示合格 | | | | | |信号机架数--显示不合格架数 |
|质 | |率 | % |年|季|季 |季|--------------------------×100% |
| | | | | | | | | 信号机架数 |
| |--|--------------------|----------|--|--|----|--|----------------------------------------|
| | |机车信号显示正确 | | | | | |机车运 机车运用入 |
| | |率 | | | | | | -- |
| | | | | | | | |用台次 所故障台次 |
| | | | | | | | |------------------×100% |
| |2|其中:1.日常机车运| | | | | | 机车运用台次 |
|量 | | 用正确率 | % |季|季|季 |月| |
| | | 2.试验车检查| | | | | |试验车检查 |
| | | 正确率 | | | | | | --故障分区(点)数 |
| | | | | | | | |分区(点)数 |
| | | | | | | | |------------------------------×100%|
| | | | | | | | | 试验车检查分区(点)数 |
| |--|--------------------|----------|--|--|----|--|----------------------------------------|
| |3|联锁关系不正确 | 件 |年|年|年 |年| |
----------------------------------------------------------------------------------------------------------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 | | | | | | |故障延时+计划停用时间 |
|质 | |信号设备平均停用 | | | | | |---------------------- |
| | |时间 |小时/百组| | | | | 换算道岔总数/100 |
| | | |换算道岔 |年|年|年 |年| |
| | | | | | | | |按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电气集中联 |
| |4| | | | | | |锁,非集中联锁分别统计计算 |
| | |其中:单项设备运 | | | | | | |
| | |用率 | % |/|/|月 |月| * |
| | | | | | | | |应运用数时--停用数时 |
| | | | | | | | |----------------------×100% |
| | | | | | | | | 应运用数时 |
| |--|--------------------|----------|--|--|----|--|----------------------------------------|
|量 | |信号设备综合合格 | | | | | |单项设备合格及良好数量之和 |
| | |率 | | | | | |--------------------------×100% |
| | | | | | | | | 单项设备总数量 |
| |5| | % |年|年|年 |年| |
| | |其中:单项设备合格 | | | | | |综合合格率为各单项设备合格率的平 |
| | |率 | | | | | |均值 |
| |--|--------------------|----------|--|--|----|--|----------------------------------------|
| | |人所修器 | | | | | | 返修数量 |
| |6|材返修率 | % |/|年|季 |月|------------------×100% |
| | | | | | | | |统计时间内检修数量 |
| |--|--------------------|----------|--|--|----|--|----------------------------------------|
| | | | | | | | |站(区间)验收优质数量 |
| |7|集中修优质率 | % |/|年|季 |月|----------------------×100% |
| | | | | | | | | 站(区间)集中修数量 |
| |--|--------------------|----------|--|--|----|--|----------------------------------------|
| | |设备中修一次验收 | | | | | | 一次验收合格数 |
| |8|合格率 | % |/|/|/ |月|------------------×100% |
| | | | | | | | |检修、中修器材总数 |
----------------------------------------------------------------------------------------------------------
续表1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劳动| | | | | | | |信号换算道岔总数 |
|生产| |信号维修劳动生产 | 组/人 |年|年|年 |年|---------------- |
|率 | |率 | | | | | |维修人员平均人数 |
| | | | | | | | |(按有关部颁文件统计) |
|----|--|--------------------|----------|--|--|----|--|----------------------------------------|
| | | |元/每组换| | | | |信号实际消耗维修费(元) |
|运 |1|信号维修费率 | 算道岔|年|年|年 |年|------------------------ |
| | | | | | | | | 信号换算道岔总数 |
|营 |--|--------------------|----------|--|--|----|--|----------------------------------------|
| | | |元/每组换| | | | | 运营支出总额(元) |
|费 |2|运营成本 | 算道岔|年|年|年 |年|------------------------------ |
| | | | | | | | |信号换算 换算电览 |
|率 | | | | | | | | + ×0.48 |
| | | | | | | | |道岔总数 皮长公里 |
----------------------------------------------------------------------------------------------------------


第四节 设备管理
第27条 信号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报废和启用由铁路局负责,调出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出,不得拆用。
第28条 各种机械、动力、起重设备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9条 电务段应根据规定和管内历年灾害情况对各种信号设备储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器材和应急用料,备用器材的储备量原则上不超过年轮修器材总数的15%,具体数量由铁路局规定,但大型信号设备电务段应至少储备一套。
第30条 铁路局、分局、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填造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时订正,保证记录正确完整,按机密资料保管。
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电务段于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一式三份,经铁路分局审核报铁路局;铁路局于三月中旬报铁道部,具体编制办法按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31条 电务段(电务大修段)配备的轨道车,检修作业车,轻型器材取送车,自动闭塞、道口信号检修车以及电气设备测试车,检修机具与仪器仪表均应精心维护,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五节 技术管理
第32条 电务部门各级组织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部颁技术标准以及规章命令。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33条 信号设备的各种电路均必须符合“故障—安全”原则。各种监测、遥信、报警电路均必须构成独立电路系统,不准借用信号联锁条件。
第34条 大、中、维修均需采用部颁的标准器材,除信号专用器材应采用部属工厂产品外,一般产品也应采用铁道部指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器材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电气性能、机械外观的检查试验,电子器件应使用经过老化筛选的元件。
新器材的存放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否则应开盖检查(或返厂),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35条 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联锁图表,对管内各站联锁关系进行一次检查核对。电气集中站按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的要求进行(见附件1电信维表6—1~3),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新建、扩建及大修后,信号设备的联锁关系必须进行彻底检查,设备图纸与实物相符,联锁试验正确后方准交付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其他设备。
第36条 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以及器材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于器材规格变更降低强度或性能,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改变部颁定型或标准设计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变更大站电气集中、调度集中、自动、半自动闭塞和驼峰设备的联锁关系及电路图,由铁路局批准。
3、变更中、小站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以及其他设备联锁关系及电路图,由铁路分局批准,报铁路局备案。
4、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段批准。
5、新电路、新设备、新器材经过试验,实践证明确实可靠,能保证安全时,经有权单位鉴定后方准试用。推广使用由铁道部审批。
第37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如表2所示,图表资料应与实际设备相符,妥善保管。
第38条 信号设备维护报表除电信统表、电信中表9和电信测表2外,其它可参照附件1,由铁路局制定。
信号技术资料及图表
表2
------------------------------------------------------------
| | | 应备单位及数量 | |
|顺| 资料及图表名称 |----------------------|备 注 |
| | |工|领工区|段|分|局| |
|号| |区| | |局| | |
|--|------------------|--|------|--|--|--|--------|
|1|联锁图表 |1| 1 |2|1|1| |
|--|------------------|--|------|--|--|--|--------|
|2|信号电路图 |1|(1)|2|1|1| |
|--|------------------|--|------|--|--|--|--------|
|3|信号配线图 |1|(1)|2| | | |
|--|------------------|--|------|--|--|--|--------|
|4|信号楼设备平面示 |1|(1)|2| | | |
| |意图 | | | | | | |
|--|------------------|--|------|--|--|--|--------|
|5|站场信号设备平面 |1| 1 |2|1|1| |
| |示意图 | | | | | | |
|--|------------------|--|------|--|--|--|--------|
|6|双线条轨道电路平 |1| 1 |2| | | |
| |面示意图 | | | | | | |
|--|------------------|--|------|--|--|--|--------|
|7|自动闭塞区段信号 |1| 1 |2|1|1|成段绘制|
| |设备示意图 | | | | | |管内示意|
| | | | | | | |图 |
------------------------------------------------------------
续表2
--------------------------------------------------------------
| | | 应备单位及数量 | |
|顺 | 资料及图表名称 |----------------------| 备注 |
|号 | |工|领工区|段|分|局| |
| | |区| | |局| | |
|----|------------------|--|------|--|--|--|--------|
|8 |信号联锁闭塞装置 |1| 1 |2|1|1|绘制管 |
| |示意图 | | | | | |内示意图|
|----|------------------|--|------|--|--|--|--------|
|9 |信号电缆经路图 |1|(1)|2| | | |
|----|------------------|--|------|--|--|--|--------|
|10|信号组织状况示意 | | 1 |2|1|1|绘制管内|
| |图 | | | | | |示意图 |
|----|------------------|--|------|--|--|--|--------|
| | | | | | | |见附件1|
|11|信号设备建筑界限 |1| 1 |2|1|1|电信维表|
| | | | | | | |9 |
--------------------------------------------------------------

第三章 维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39条 信号维修是周期性地对运用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掌握设备性能,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40条 电务段可根据管内的设备类型,设立信号、驼峰信号、机车信号、道口信号、调度集中、车辆减速器等工区(以下统称信号工区)和信号机械室,负责完成设备维修任务。
第41条 信号工区的基本任务:
1、按计表完成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及季节性维护工作。
2、参与设备中修的更换、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保持管内信号设备质量,不断改善运用质量,并参加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
4、预防、处理设备隐患并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证行车安全,并参加定期的联锁关系校核工作。
5、负责小站电气集中机械室(25组道岔以下)的维修工作。
第42条 电气集中信号机械室(25组道岔及以上)实行昼夜值班制,负责完成机械室内设备维修任务及担当下列工作:
1、对信号联锁关系每年按进路进行一次校核,并填报联锁电路检查表(见附件1电信维表6—1~3),遇变更联锁关系时,需及时核对,保证联锁关系正确。
2、负责掌握现场信号维修人员检修前与车站的联系、登记、要点、试验与交付使用工作,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维修人员,保证行车与人身安全。
3、组织并参加设备的故障查找及处理。
4、根据车务人员通知,及时将破封的设备加封。
5、监视设备运行状态,定时测试采集电气特性数据,及时准确填写测试记录(见附件1电信维表7—1~5)与交接班日记(见附件1电信维表5)。
第二节 基层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43条 信号领工员基本职责:
1、在电务段长领导和信号技术室指导下,负责管内信号工区计表的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计表的执行。
2、负责组织管内主要生产活动。
3、每月按段长批准的领工员月份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电信维表3)进行工作,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和解决生产中问题的时间不得少于月份工作计划的三分之二。
4、每季检查一次管内设备质量状态,针对实际质量状况,定期提出提高设备质量计划,并组织工区实施;检查发现设备严重缺陷,应及时组织克服,遇疑难问题应向电务段提出报告,保证管内设备质量经常保持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信号维护规则》的技术标准。
5、定期召开工长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6、定期检查工区配合中修、测试工作情况,组织完成领工区承担的集中修任务。
7、组织职工提高检修技术水平和处理故障能力,结合管理与设备薄弱环节,提出课题,列入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计划,组织攻关。
8、总结交流维护经验,搞好工区间与其他部门间的联劳协作。
第44条 信号工长基本职责:
1、在领工员领导下,负责工区计表和生产财务计划的编制,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工区的全部生产活动,严格检查、督促计表的执行,并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见附件1电信维表4—1~4)经常保持管内设备质量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与《信号维护规则》的技术标准。
3、对工区行车安全与人身安全负责,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检查问题,制定措施,预防故障发生。
4、按月对管内设备质量、运用质量进行检查,作出评语与记录,作为考核信号工工作质量的依据。
5、经常组织信号工基本知识、作业基本功以及应知应会的学习,努力提高工区成员的技术素质。
6、积极配合管内的工程施工,把好工程质量关。
7、搞好工区团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45条 年度设备鉴定、电气特性测试分析、设备故障统计分析三种质量管理资料是信号工区安排检修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46条 信号工区计表的内容与周期。
1、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按下列修程编制:
(1)日巡视:巡回检查运用设备的安全状态,重点从外观检查;
(2)月检查:开盖检查设备内部状态,进行必要的扳道或动作试验,完成一般性清扫注油及调整工作;
(3)季检修:对设备重点部件进行逐项检查、试验、测试、清扫、注油、调整、更换工作,应按标准作业程序进行;
(4)年整治:设备调整,绝缘测试,隐蔽部分分解检查,元件性能测试以及油饰工作等。
2、月年维修工作内容参照附件3,检修周期由铁路局制定。
3、年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季节性维护工作(防洪,防寒工作),电气设备测试,设备检查鉴定,配合设备中修,克服缺陷和排除隐患,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工作等。
第47条 计表执行纪律:
1、月度维修计划日期变更不超过三天时,经工长同意,领工员批准,超过三天由电务段批准。
2、年度维修计划项目变更须经电务段长批准,属于局(分局)掌握的重点项目,须经局(分局)批准。
第48条 信号工区实行岗位责任制,信号工对自己分管的设备质量与安全负责。
第49条 信号工区应建立班组核算制,按月掌握任务、安全、质量、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分析,总结上报。
第50条 信号工区应健全民主管理制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第51条 信号工区应建立夜间值班制,指定熟练工人担当夜间值班,处理设备故障。
第52条 信号工区每月徒步和登乘机车检查地面信号显示状态,及时调整不合格的信号机。
第53条 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记录(见附件1电信安表1),定期分析,总结上报。
信号工区对轨道电路、电动道岔、色灯信号机三种设备建立故障分布图(见附件1电信安表4—1~3),信号机械室应建立设备故障分布图(见附件1电信安表5)。
第54条 信号工区应具备第37条规定的技术图表外,还应有下列业务管理资料: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3、《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5、《信号设备图册》;
6、信号显示距离资料;
7、设备质量鉴定资料;
8、电气特性测试资料;
9、信号设备台帐及更换记录(见附件1电信维表10);
10、信号设备标准作业程序;
11、信号材料消耗定额;
12、事故障碍原始记录资料;
13、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以及各种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四章 中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55条 信号中修是按周期对信号设备进行整修、补强和恢复工作,以保证电气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地使用到下一次中修或大修。
第56条 信号中修分为入所修和集中修。对现场可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修;对现场的固定设备实行集中修。
第57条 信号中修应统筹安排,与部、局重点整修项目相结合;与更换淘汰的设备、器材等相结合。
第58条 信号检修所负责完成继电器、变压器、整流器、电源屏、半自动闭塞机、自动闭塞设备等电气器材入所修的任务,承担信号仪表的检修以及工程新装设备的电气性能测试、检查工作。所内根据专业需要设立相当于工区的班组。
第59条 信号修配所负责完成电动转辙机、电锁器及握柄、转换锁闭器、各种拐肘、信号选别器,电动臂板信号机等机械设备入所修任务;承担工程新装机械设备的检验。所内根据工种需要设立相当于工区的班组。
第60条 驼峰机械修配所负责完成驼峰场有关机械入所修任务;承担车辆减速器中修和大修工作,所内设立相当于工区的班组。
第61条 机车信号检修所主要任务如下:
1、负责机车信号车上设备,机车与地面感应器的入所修任务。定期对所内专用测试设备、机具及仪表等进行修理、校对。
2、负责机车出入库的检查和测试工作,会同司机检查、试验设备性能,签发机车信号设备出入库合格证。按规定周期更换轮修的设备,保证设备良好的运用质量。
3、配合机车厂修,段修和架修工作,拆装机车信号设备。
4、负责地面感应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更换工作,定期更换线路继电器,检查限界,测试电气特性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5、定期登乘机车,检查机车信号显示,填写故障记录(见附件1电信安表6)。
机车信号检修所内根据上述任务,成立相应的检修工区、测试工区、库修工区和点式机车信号地面工区等。
第62条 信号检修所、信号修配所,驼峰机械修配所和机车信号检修所(简称“四所”),技术业务上受段信号技术室(驼峰室)指导。四所内设主任、工程师、质量验收员。
第63条 电务段设立中修队,承担管内各车站、区间信号设备的集中修工作和零小基建工程任务。
第64条 信号中修队技术业务上受信号技术室指导,队内设队长、工程师、质量检验员。
第二节 入 所 修


一、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65条 主任基本职责:
1、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掌握全所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负责全所生产工作,根据设备入所修周期,组织编制入所修计划,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完成。
3、每月组织抽验器材检修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在所内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4、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则和规定,严禁违章作业,预防行车、设备及人身事故。
5、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推行科学的作业方法,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66条 所工程师基本职责:
1、掌握管内入所修设备状况,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2、组织编制入所修设备的检修、修配作业程序、工艺规程,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负责技术资料和各种表报的管理和分析工作,解决关键及疑难的技术问题。
4、协助所主任搞好全面质量和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审查、推广工作。
第67条 质量验收员基本职责:
1、根据检修、修配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入所修的各种器材,代表电务段进行质量检查、测试和验收。
2、配合所工程师,对检修的器材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分析,通过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负责对轮修设备的入所检查,出所验收记录的保管和分析工作。
4、深入调查和征求现场工区意见,通过信息反馈提高入所质量,满足现场运用要求。
第68条 工长的基本职责:
1、领导全组人员按标准检修,按工艺规程操作,保证安全、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同时直接参加生产。
2、参与所主任组织的年度生产和财务计划的编制,掌握生产进度及工时运用,材料消耗情况,定期分析与核算。
3、组织工区内劳动竞赛,搞好内、外团结。
二、管理制度
第69条 计划管理:
1、按设备入所周期(由铁路局参照附件4自行制定)编制设备入所修周期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1),同一车站(或区间)的设备,应尽可能同期更换(周期相同和接近相同的)。
2、根据入所修周期计划,编制年度检修、修配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2),经段信号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应考虑月度均衡生产。月度生产计划和班组作业计划,均应保证年度计划的完成。
3、根据现场工区意见和测试卡的分析,制定提高入所修质量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4)。
第70条 质量管理:
1、各项器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颁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检修及修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经入所修后的器材必须达到维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2、严格质量验收制度。检修完的器材必须逐台验收,方可出所。主任和工程师对检修和修配完的设备,每月应抽样检查其质量。
3、经入所修的器材与设备,在规定周期内,各所对其检修与修配的质量与安全运用负责。
4、坚持质量访问制度。各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调查,听取用户意见,机车信号检修所除听取机车乘务员意见外,每月还应访问机务段,做好访问记录以不断改进工作。
第71条 技术管理:
1、入所修的器材及设备均需建立台帐(见附件1电信中表3),履历卡片,记录器材编号、使用地点及运用状况资料,做到入所有检查记录,出所有验收记录(见附件1电信中表5),对返所修器材及时分析并填写分析记录(见附件1电信中表6)。
2、根据上级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统一的工艺标准与作业程序并贯彻实行。
3、铁路局(分局)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规定器材及设备的发送和回收办法。
4、各种动力机具,运搬和起重设备,检修作业的工具、仪表、测试台必须建立责任制,定期检修、校核、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三节 集 中 修


一、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72条 队长基本职责:
1、负责队生产工作。按集中修计划参加施工调查及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掌握施工进度并直接参加生产。
2、负责队集中修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组织工程的交接验收。
3、组织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全队人员的素质。
4、负责队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革新工作。
5、搞好中修队内外协作。
第73条 队工程师基本职责:
1、负责队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贯彻有关技术标准的执行,参与编制集中修标准作业程序,并组织实施。
2、协助队长定期分析集中修施工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交流施工经验,针对施工中疑难问题,开展技术革新和攻关活动。
第74条 质量检验员基本职责:
1、监督集中修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2、每月对集中修质量进行检验,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质量评比意见。
3、协助队长参与集中修工程交接验收工作。
二、管理制度
第75条 电务段根据管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安排站(区间)集中修顺序;集中修周期一般为5年,由铁路局确定;集中修应尽可能按线(或区段)别,逐站逐区间地进行。
第76条 集中修工作范围规定如下:
1、信号机及其部件的修理、补强或更换;
2、强度不足的道岔转换设备及各种连接杆类的更换;
3、导管、导线的整修、更换、补强以及径路变更;
4、轨道电路整修;
5、更换局部性能不良的信号电缆及各种引入线;
6、整修控制台、组合架、分线盘、人工解锁盘以及更换部分配件;
7、更换腐朽、不良的箱盒及损伤严重的基础,整理箱盒内部配线;
8、增设防尘、防寒、防暑、防雷、防蚁以及防鼠措施;
9、设备油饰和书写代号;
10、其他不合规定标准的信号设备的整治。
第77条 驼峰设备集中修范围规定如下:
1、车辆减速器在一个大修周期内执行一次中修;
2、动力设备及压力容器、管路的修程,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中修内实施。
第78条 电务段按铁路局规定的日期,在年初将年度集中修计划上报分局,由分局批准报路局核备。
第79条 电务段根据批准的集中修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确定工作项目及内容,列入施工计划。施工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设备集中修开工前,必须制定技术、安全措施,保证行车及人身安全。
第80条 通过集中修的信号设备的机械强度和电气特性必须达到《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81条 信号设备集中修后的质量验收:首先由中修队质量检验员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有关领工区、工区进行预验;具备验收条件时,由分局、电务段组织全面验收。
第82条 验收合格的集中修工程进行交接时,信号中修队与信号工区间应建立交接制度,对隐蔽部位的设备质量与安全由中修队负责。

第五章 大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83条 为恢复、改善和提高信号设备质量,保证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铁路信号设备须进行周期性大修;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的水平,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第84条 铁路信号设备大修工作,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及分局的分级管理。在业务上,铁道部由电务局归口,铁路局由电务处归口。为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大修管理,各项信号大修工作须按(82)铁电务字766号《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85条 电务段按规定的大修周期、条件、范围,定期向分局提出大修建议规划,并于每年六月份前,向分局提出次年度大修申请计划,由分局汇总上报铁路局。
第86条 铁路局及分局在编制信号设备长远大修规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时,应按运输需要,设备耗损规律和质量实际状况,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大修规划与年度计划是实施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如与邻局发生关连,则应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尽量同期进行大修。
第87条 大修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铁道部批准的标准设计与定型器材,并执行部颁有关规定。凡采用未经铁道部批准的设计、器材和显示方式时,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88条 大修工程质量评定与检查标准一律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8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凡未办理正式竣工交接手续的,不准接管。
第90条 大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大修单位要密切配合。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妨碍和减少中断设备使用的时间。
第二节 周期、条件和范围
第91条 凡信号设备机械配件磨耗超限,强度不足,电气性能不合标准,配线老化,总计不合格和接近不合格的设备超过25%时,列入大修范畴。
一般信号设备大修周期为10~15年。
驼峰设备大修周期:液压式为5~8年;风压式为8~10年。
第92条 信号大修工作范围:
1、修理不合格的和更换淘汰的产品;
2、修复不标准的信号机和改善信号显示距离;
3、调整及分割轨道电路;
4、移设不符合限界的设备;
5、统一设备制式和联锁电路类型;
6、改善电源设备;
7、新建或扩建信号楼(继电器室)、修配所、检修所、机车信号检修所、信号试验室和信号工区;
8、调整自动闭塞间隔时分;
9、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更新联锁方式和闭塞方式;
10、采用维修机械作业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第93条 凡整体设备状况良好,而其中某一单项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达不到标准,影响使用安全和效率时,允许单独进行大修,以保证使用。
第94条 信号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准于提前进行大修:
1、电路不标准,机械强度不足,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
2、器材已被淘汰,维修配件没有供应来源,不能保证使用时;
3、设备陈旧落后,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输效率时。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95条 信号设备需要大修时(单项设备大修除外),由大修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上级机关审批,作为确定大修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有关编制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如下:
1、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是工程件名、大修理由、大修范围、投资估算和经济指标。
2、部控工程计划任务书由铁路局组织编制,报铁道部审批。
3、一般的工程计划任务书由电务段组织编制,报铁路局(分局)审批。
第96条 大修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按规定,向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发包,并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大修工程原则上由有权设计单位设计。
单项设备大修由大修单位自行安排。
第97条 大修施工中贯彻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小组,针对实际问题,开展攻关活动,不断提高大修工程质量。
第98条 凡部管理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将自动闭塞、电气集中完成情况以电信统表7,机车信号与道口信号完成情况以电信统表8,向大修主管单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电务处每季以书面资料向电务局报告。
第99条 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 施工与验交
第100条 大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大修单位联系,做好大修交底,说明工程任务和数量,技术条件、施工范围、计划、措施及安排、要求大修单位配合等事项。大修单位要主动支持,搞好协作,指定专人配合,掌握施工情况。
第101条 施工质量必须符合铁道部批准的标准及规定。对无明确规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与大修单位共同商定,并报审批单位核备。
第102条 大修工程用的继电器、转辙机、变压器、电源屏等主要器材,须经电务段外观检查与特性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103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大修单位,大修单位应主动配合,掌握、监督隐蔽工程质量。
第104条 大修施工中,严禁擅自变动运用中的设备。如需变动,施工单位需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与电务段和使用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同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大修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组织大修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106条 大修工程验收和交接,必须在大修验交委员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107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备齐竣工文件后,发出竣工电报,请求验收。
第108条 与信号大修工程件名相关的线路、水电、房建及通信工程应全部完成,一次验交。
第109条 大修竣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数量详表;
2、符合实际的竣工图(份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
4、主要器材合格证及附带的技术资料;
5、主要设备的电气性能测试记录;
6、竣工验收交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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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6〕2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北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浦县、铁山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海城区、银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全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农业用水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生活用水,应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推广节水器具,抑制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
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维持采补平衡,防止地面沉降,防止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
海城区水源地、禾塘村水源地浅层孔隙水划为超采区,超采区内除禾塘水厂20眼井为限采井外,其它区域为禁采区。
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禁采区内,禁止开凿新井;原有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水井和其它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自备水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计划地限期予以封闭;其它原有擅自开凿的水井(含机井、手摇井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封闭。
第十三条 对涠洲岛(含斜阳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逐步实行全岛统一供水,严格限制开凿新井,岛上原有的单位和个人的自备井(含机井、手摇井),除留部分作为应急井外,应逐步封闭,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应急井。
岛上严格限制引进用水量大、耗水量高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岛上建设集雨建筑物以拦蓄雨水。 加强岛上水资源的水量及水质动态监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和设置新的污染源,原有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或迁移。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污水,城市污水必须经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直接向河流、水库、渠道、运河等水域排污的,应当符合该水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对排污口的设置、扩建、改建,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通报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表水、地下水和空中水的水量、水位、水质及降水、水体污染的监测网及预测预报制度,各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提供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时,不得污染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造成水资源污染或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或免予办理取水许可外,均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第二十条 凡日取水量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
(一)每户日取水地表水5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00立方米的,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0立方米的;
(二)中型水库和中型水电站;
(三)市级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县区行政区域边界有争议的取水。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之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立项、开工前,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审查意见,方可立项、开工。
第二十一条 取水应当计量。取水户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无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水资源发生紧缺、水量分配出现异常及水资源出现污染等情况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户的取水量进行限制、调整或停止取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户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或到收费机关缴纳。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取水户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并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
第二十五条 全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水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和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
(二)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而继续取水的;
(三)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水库、渠道、运河设置与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每天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2日印发的《北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国务院/政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国务院/政务院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政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
第三条 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
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第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在监管期间应当施行严格管制,不许麻痹松懈;严禁虐待、肉刑。
第六条 劳动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注解: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改造方面的司法业务工作,不再由各
级人民法院指导。)
第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正在侦查、审判中的犯人的监管、教育工作,应服从侦查、审判工作。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八条 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
判处徒刑在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负责了解未决犯的情况;对案情重大的未决犯,应当单独羁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关联的未决犯,应当进行隔离,有便配合侦查、审判机关迅速结案。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条件下,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看守所代为监管的已决犯,应当同未决犯分别管押,并且强迫他们劳动生产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
第十条 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如果已经判处管制或判处劳役而免予监禁的时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送回原居住地或原工作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原工作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在同一地点的各单位看守所,可以斟酌情况合并设置。
中央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的市辖区的公安分局,有必要设置看守所时,也可以设置。
第十二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下设干事和看守员各若干人。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二节 监 狱
第十三条 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
第十四条 监狱对犯人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并且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
第十五条 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一至二人,下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三节 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十七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第十八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并且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
第十九条 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改造管教队,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可以根据犯人多少和生产需要设置小队、中队、大队、支队和总队。
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可以按照管教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四节 少年犯管教所
第二十一条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 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
第二十三条 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第二十五条 劳动改造必须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使强迫劳动逐渐接近于自愿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对犯人应当经常地有计划地采用集体上课、个别谈话、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方式,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以揭发犯罪本质,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
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并且组织他们进行生活、劳动、学习的检讨。
第二十七条 对犯人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对有技术的犯人,在劳动改造中,应当注意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
第二十八条 在犯人中可以进行生产竞赛,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犯人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为了考察犯人改造情况,应当建立犯人档案卡片制度,并且设专人管理,随时把犯人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劳动、学习的表现进行记载,定期考核。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条 劳动改造生产,应当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应当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之内。
第三十一条 劳动改造生产,受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分别接受农林、工业、财政、交通、水利、商业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委员会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各有关财政经济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三条 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行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
专、县(市)级主要组织看守所的所内生产,并且可以在专、县(市)范围内进行所外生产。
第三十四条 组织犯人生产,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制度。如确因生产或者消灭灾害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的犯人,对他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分别情况给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可以按照各地区的犯人多少、生产情况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拟定犯人劳动力的调遣计划,报请政务院批准后,统一调遣;但是犯人数目较少,牵动地区不大的临时性的调遣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批准进行。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 押
第三十六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判决书、执行书或押票,没有上述文件,不许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情不符或者不完备的时候,应当由原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七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除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罪刑重大的犯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许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
(三)分娩未满六个月或怀孕的。
前项不许收押的犯人,应当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
第三十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混合监、单人监、女监、病监等分别监管。
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
第三十九条 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者孤儿院、托儿所抚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
第四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严格检查。违禁品应当送请人民法院没收。非日常用品,应当代为保管,并且发给收据,在释放的时候发还;但是在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允许本人使用。如果发现有供侦查、审判的参考材料,应当送交主管侦查、审判机关。
女犯由女看守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收押犯人,应当将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出身、职业、文化程度、特长、罪名、刑期、健康情况、家庭情况、确定判决的人民法院等,逐项记入犯人身份簿,在必要的时候可贴附像片。
第四十二条 未决犯被收押超过法定期限而侦查、审判还没有终结的时候,看守所应当即时通知送押机关迅速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已决犯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足以改变案情的确凿材料的时候,应当即时送请原审判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重新审判的根据。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四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公安部队担任,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在监房外围,犯人作息场所的外围和解送途中,应当严密警戒。除警戒部队和管教人员外,任何人进入监房和犯人作息场所,都不准携带武器。
第四十六条 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和其它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侦查机关的特别指示或经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戒具。但是在上述情形消除的时候,应当立刻解除。
第四十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
(二)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或者抗拒逮捕;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
(四)劫夺犯人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
(五)犯人抢夺警卫武器。
关于每次使用武器的情形,应当详细报告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构成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努力抢救犯人,并且加强警戒。
第四十九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犯人和监房应当每日进行检查,每周或每半月应当进行大检查一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 活
第五十条 犯人的衣食标准,应当按统一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克扣、挪用。
管理犯人伙食,应当在供给标准以内,力求调剂改善,并且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犯人的生活习惯。
第五十一条 为了供给犯人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改造场所内设供应站。
第五十二条 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季节性的生产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睡眠时间一般规定八小时。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少年犯的睡眠和学习时间应当适当延长。不参加劳动的犯人,每日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
动。
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
第五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大小设置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应当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犯人不多的县(市)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立医院代为医疗。
对犯人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洗澡、理发、洗衣、消毒、防疫等清洁卫生事宜。
第五十四条 犯人死亡,应当作出医疗鉴定,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且通知犯人家属和送押机关。
第五十五条 对犯人的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和文化娱乐工具等费用都应由劳动改造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需要供给。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
第五十六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者外国语交谈。外国籍犯人接见家属的时候,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
未决犯接见家属应当经过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或者人民币,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详细检查,凡非必要的物品,禁止送入;犯人家属送来的人民币,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并且给犯人开发收据,犯人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支付。
第五十八条 犯人发受书信,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检查。未决犯发受书信,由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劳动改造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应当扣留。
第五十九条 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五节 取 保
第六十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可以准许取保监外执行,但是事前必须经过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且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一)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但罪大恶极的犯人除外。
(二)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或者身体残废、刑期五年以下,已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前项(一)款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未决犯,但是事前必须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并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注解:第六十条(二)的规定内容,现按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六节 释 放
第六十一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侦察、审判机关通知应当释放的;
(三)假释的。
应当释放的犯人,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按期释放。在释放前应当作出鉴定,把结论记入《释放证明书》内。
被释放犯人的回家旅费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如患重病,应当事先通知他的家属来接。
第六十二条 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临释放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凡在偏僻地区、离省会较远、犯人总数达三千人以上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检查和指导劳动改造管教队对于犯人的劳动、教育工作、管理方法和奖惩制度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由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各派代表一人或二人和劳动改造管教队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六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六十七条 对犯人应当实行立功赎罪、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六十八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以表扬、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劝告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
(三)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物有特殊成绩的;
(五)精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
(六)消天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
(七)有其它有利于国家人民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
(一)有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的;
(二)不爱惜和损坏生产工具的;
(三)在劳动中懒惰怠工的;
(四)有其它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的。
第七十条 对于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惩罚,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但是减刑或者假释,必须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送当地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
第七十一条 犯人在监管中犯有下列罪行之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进行暴动或者行凶或者教唆他人行凶的;
(二)进行脱逃或者组织脱逃的;
(三)破坏建设工程或者重要公物的;
(四)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注解:第七十一条(五)规定内容,现按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注解: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内容,现按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
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经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后,继续劳动改造。
第七十三条 犯人受惩罚后,确有改悔的显著表现,按照他改悔程度,可以减轻或者撤销对他的惩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七十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预算内拨款;
(二)劳动改造机关的生产收入。
第七十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开支,应当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规定的标准和制度执行。
劳动改造经费收支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195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