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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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厅(委、局):
为了搞好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建设,中央财政安排了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补贴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我们制定了《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附件:

1.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的有关精神,从2001年起,由中央扶持建立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为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要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以一定规模和相对稳定的土地为场所,以农业实用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优良种苗繁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服务内容。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一般建立在乡镇,以小型为主,其经营范围为种养业,一业为主,多业参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是独立运行的科技型推广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提倡各地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运营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建设规划,提出项目预算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宏观指导项目建设。
第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科技示范场建设规划和申请年度预算项目,并承担本地区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承担单位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托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一些有基础的国有农场和良种场以及与农业部门合作开发的农民或企业兴办的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视条件也可以作为实施示范场建设项目的依托单位。根据区域特点,鼓励跨乡镇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
第八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县乡政府重视农技推广工作,能积极提供多方面的扶持,能保证农技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
2、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已经启动,并有了一定的土地、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培训场所等基础,已初步发挥了示范作用;
3、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结构调整结合紧密,并在项目具体管理上体现机制创新的要求。
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无农技人员参与或不与农技推广工作挂钩的不予立项扶持。
第九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建成以后,应主要承担当地社会公益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发挥以下作用:
1、通过在示范场内引进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的耕作和管理方法,服务和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提高种养业生产能力和效益,成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基地。
2、通过接受农民咨询、印发农业科技信息资料、办培训班、现场示范等形式,把示范场办成市场信息反馈和实用技术培训的基地。
3、通过提供优质良种、种苗,成为优质良种、种苗的繁育基地。
4、通过农业科技示范场这个载体,探索农业科技推广新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提供条件。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均应填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归口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农业部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并抄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财政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拍卖、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作为对农业科技示范场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场用地的治理、农业实用新技术和名特优良种及种苗引进、购买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等方面。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房屋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示范场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农业部根据项目合同拨付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费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项目经费决算作为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对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建设期为1年。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

2.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一、农业科技示范场已有的基础条件
(一)基本情况
(二)机构人员状况
(三)基础设施状况
(四)经营机制及管理情况
(五)以往的工作成绩
二、项目规划
(一)项目内容
(二)组织管理
(三)发展目标
(四)中央项目经费的用途
(五)使用中央项目经费后,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功能和要达到的服务水平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
(一)经济效益分析
(二)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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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南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为了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构建“开放式、多模式”的办学格局,使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贯通,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升学机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今年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继续实行“两考”分离。毕业考试由市教科所统一组织命题,各校按规定时间自行统一组织考试、评卷和质量分析;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原则上市、县教育局分别组织市区(含六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和六县中考的考试、评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今年3月,南宁市进行了区划调整,为了保持教育工作平稳过渡,原邕宁县辖区内的高中阶段学校,今年暂时仍在原辖区范围内招生,招生工作由原邕宁县辖区考试招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与各县相同。凡有原邕宁县户籍考生如需到原邕宁县区域外的高中阶段学校就读,须经市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招办)审批。

第二条 市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对市区的城乡学生要一视同仁。能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可能接收市区乡镇的初中毕业生就读。市三十三中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市区各乡(镇)初中毕业生。

第三条 父母常住户口均不在我市而本人户口单独迁入我市市区投亲靠友的考生,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5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规定之列的,该生待遇与我市考生一样,但考生需向招生学校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如不属于以上规定之列的考生,应回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
需要在我市借考、借读的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中招办同意后,可在我市借考、借读,所需费用按市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市区以及六县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以下同),由市、县教育局根据南宁市教育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南宁市2005年招生计划,结合各招生学校的教师、教室、教学设施和设备等办学条件,制定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和指导性招生计划;其他招生学校,如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由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所管辖学校的办学条件等情况制定和下达招生计划。

第五条 市区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县普通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县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区、市劳动部门的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录取新生,全市不统一划定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或录取等级,由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报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一年多次招生,各招生学校从参加中考的考生录取新生,也可以从应(历)届初中毕业生中,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明录取新生,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后可以跨市招生。

第七条 市中招办在市二中、三中设立两个集中报名点,由市中招办组织工作人员统一负责报名工作。招生学校可在集中报名点内设咨询宣传点,但不负责具体报名工作。参加中考的考生可凭中考准考证和中考成绩单直接到任何一个集中报名点报读任何一所学校,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可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明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市中招办不统一分配落选的考生入学。

第八条 中考招生不设加分项目。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和初中阶段曾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应届毕业考生,以及父母有特殊贡献(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南宁市教育局对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在完成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学校招收一定数量的逐步按教育成本收费的指导性计划生。

第十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须统一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报名、录取时间段内,同时接受学生报名和录取新生。各校必须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指导性招生计划的招生。在报名时段内,考生可以多次自主选择学校,任何学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考生自由选择权,即不能阻止考生报名或退出。

第十一条 公办普通高中指导性计划招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规定,“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限人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收新生,严格维持正常班额标准,不允许突破计划招生;限分数,县级中学指导性计划招生分数线不得低于该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成绩50分。市区内(暂不含原邕宁县辖区)的中学指导性计划招生准入成绩,指考生六门单科学业成绩,不得低于该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六门单科学业成绩下二个等级,且总成绩等级不得低于下一等级;限钱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各类学生收取赞助费。

第十二条 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不能自行扩大指导性招生计划,如需扩招,必须在招生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扩招;中等职业学校如需招收综合高中班,须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招生,并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为使更多的初中学校都有学生能升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就读,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将市二中、市三中指令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定向分配到市区各承担地段招生任务的初中学校。市二中和市三中先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非定向分配名额的招生任务,各初中学校再根据定向分配的名额,在参加中考的本地段生源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选送。定向分配的具体比例名额分配和新生录取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四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招生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必须向考生公示以下内容:学校简介(含师资、设施,包括学生住宿等办学条件)、指令性招生计划、指导性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的起止时间、录取时间、录取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比例、新生录取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学校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考生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学校持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学生档案。各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发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须经市中招办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我市市区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市区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中考档案材料(即原就读地中招办证明、考生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市中招办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选择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要求,原则上不办学科实验班。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普通高中如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应在5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市教育局向自治区教育厅报批后方可举办,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自行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后经市中招办批准可逐步做到面向市外进行指导性计划招生。

第十九条 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发展规划和教学实际,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计划内招收一定数量的特长生。但应在5月30日前向市中招办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公布招收特长生的条件,经过相关考核再公示预录取名单,最后报市中招办批准后正式录取。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实行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的专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班时间,收费按物价部门审核的项目和标准在开班时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有能力的高中阶段学校要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第二十二条 我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34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乌鲁木齐友好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4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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