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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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归口管理各单位:
为加强供电工程贴费管理,提高贴费使用效益,现将《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称贴费)管理,提高贴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贴费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贴费审计是指:对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审计。
第三条 贴费实行同级审计,上级审计机构对所属供电企业的贴费管理应进行审计检查,必要时对重要项目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印发〈关于调整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贴费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市、区局(省、市、区公司)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法规制度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
第五条 审计内容:主要是对贴费的收取、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要点是:
(一)贴费收取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行提高标准或减、缓、免的;
(二)贴费使用范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有无挪作他用,乱支乱用的;
(三)贴费工程项目概算中包括的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与其他资金合并建设的项目,是否按照标准严格分摊建设资金;
(五)内控制度审计贴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审查用户增容申请书或审查同意的增容的供电方案,项目作业计划有关领导指示和业务部门发给的供电认可书,开工前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工程施工、竣工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手续是否健全。
第六条 贴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以前期审计为主,其中、竣工审计为辅的方法。贴费项目实行送达审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项目申请,并提供以下审计必需的文件资料:
(一)贴费收取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贴费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用户增容申请、业务部门审批等记录;
(三)有关的会计凭证,贴费收取凭单;
(四)项目计划申请表,贴费工程支出明细账和项目完工结算报表等。
第七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贴费审计工作特点,并可选择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贴费项目审计。
第八条 贴费项目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职责、问题的纠正与处理,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市、区局(省、市、区电力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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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本项目将由青岛第二橡胶厂(以下简称“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厂(以下简称“青岛炭黑”)及青岛第二棉纺厂(以下简称“青岛二棉”)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青岛市政府,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
  (三)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在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本贷款协定。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到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第2.01(26)款已删除;及
  (2)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1)“青岛”系指青岛市政府,即“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替代部门;
  (2)“Q2RC”系指青岛第二橡胶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3)“青岛第二橡胶厂章程”系指青岛二胶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颁布的章程;
  (4)“QCBC”系指青岛炭黑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5)“青岛炭黑厂章程”系指青岛炭黑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颁布的章程;
  (6)“Q2CC”系指青岛第二棉纺织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7)“青岛第二棉纺织厂章程”系指青岛二棉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章程;
  (8)“公司(复数)”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的集合名称;“公司(单数)”视上下文的需要,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中的任何一家。
  (9)“章程(复数)”系指青岛二胶的章程、青岛炭黑的章程和青岛二棉的章程;“章程(单数)”视上下文的需要,系指青岛二胶的章程、青岛炭黑的章程和青岛二棉的章程中的任何一个;
  (10)“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系指:
  ①青岛二胶,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A;
  ②青岛炭黑,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B;
  ③青岛二棉,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C;
  上述各家各自负责执行本项目中被指定的部分;
  (11)“本项目的各个分项目”系指根据本款(10)节的定义指定由各个执行机构分别负责执行的本项目的分项目;
  (12)“项目设施”系指为分项目A、B、C提供或建造的设施,或者指这些设施上的任何部件;
  (13)“项目协议书”系指亚行与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同日签署的协议;
  (14)“青岛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和青岛市政府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5)“青岛二胶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二胶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6)“青岛炭黑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炭黑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7)“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二棉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8)“附属贷款协议书(复数)”系指在本款(14)、(15)、(16)和(17)节中提及的附属贷款协议的统称;“附属贷款协议书(单数)”视上下文的要求系指上述附属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19)“MCI”系指借款人的化学工业部或任何替代部门;
  (20)“MTI”系指借款人的纺织工业部或任何替代部门。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详见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捌仟陆百捌拾万美元($86,8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1)借款人应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承诺费。此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六十(60)天后,按贷款金额计收(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按13,02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按39,06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按73,780,000美元计收;此后,按贷款的全额计收。
  (2)如果取消任何金额数的贷款,那么本款(1)节所述的每一部分贷款的金额,将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全额的比例,予以相应减少。
  第2.04款 若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则第5.02款规定要求亚行给予任何特别承诺,借款人应对该特别承诺费本金逐次提取的余额部分,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费用。
  第2.05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收费应按每半年交付一次,每次的交付时间定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第2.06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第3.01款 (1)借款人应通过青岛附属贷款协议,并根据青岛二胶附属贷款协议、青岛炭黑附属贷款协议和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将贷款金额中相当于三千一百二十万美元($31,2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二胶;将相当于二千五百二十万美元($25,2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炭黑;将相当于三千零四十万美元($30,4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应能令亚行满意。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根据附属贷款协议,此贷款的转贷条件应该包括:①逐期支付利息,其利率与本贷款协定第2.02款规定的借款人应付亚行的利率相同;②根据本贷款协定第2.03款计算的承诺费;③还款期二十(20)年,包括宽限期四(4)年;④适当的条文规定,以确保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分别根据各自的附属贷款协议承担与各自转贷款相关连的外汇风险。
  (2)借款人应督促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将本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的费用开支。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等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开支,以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支出而拨付的贷款金额,均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规定相符。该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不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均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使得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是借款人与亚行以后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第4.01款 (1)借款人应督促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按照行政管理、财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工业日常营运等方面的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2)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和本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阶段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应能使得,或通过青岛市政府使得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在其项目的执行及项目设施的维修中,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及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及其他任何下属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和维修时,均能按照健全的管理方针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下列方面一切报告和资料:①本贷款的情况,以及本贷款资金的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的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及其他开支的情况;③本项目的情况;④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本项目生产设施运转及维修的借款人其他机构中与本项目有关的情况;⑤借款人的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差额情况;⑥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能够允许亚行的代表对本项目,以及由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与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检查。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或通过青岛市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得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能够履行其各自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1)借款人应行使,或通过青岛市政府行使附属贷款协议书中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之目的。
  (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越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亚行另外同意,如果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当做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那么,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并按比例地为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进行担保;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留置权时,要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然而,如果由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政治分部门的资产所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做出上述规定时,借款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运用其他符合亚行要求的资产来建立起相等的留置权,以此担保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
  (2)本款(1)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合于①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3)在本款(1)项中使用的“借款人”一词,系指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政治分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节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的情况做补充规定如下:
  (1)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的章程①已被中止、撤消或废除,或者②已予以修改,而这些修改将会或可能会从本质上对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2)借款人或者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解散或撤消本项目的任何执行单位或中止其任何一项业务;及
  (3)附属贷款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即: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款(6)节的要求,兹对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规定如下:
  (1)本贷款协定应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2)其形式和内容都能令亚行满意的所有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青岛市政府和各个项目执行单位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即: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所述各方认可或核准,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九十(90)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在此指定青岛二胶为其分项目A的代理人,青岛炭黑厂为其分项目B的代理人,青岛二棉为其分项目C的代理人。上述各单位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及贷款规则第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任何必需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者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和青岛二棉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和青岛二棉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应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
     菲律宾
     马尼拉
     邮政信箱 789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姓名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王英凡               藤冈真佐夫
   (签字)               (签字)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宽融资渠道,弥补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的管理,根据《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1〕124号)和《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范围内“两租房”建设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以及融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是指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承德市财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公司”)通过省级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房投”)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申请用于“两租房”建设的贷款或财通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两租房”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两租房”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策;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筹集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两租房”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负责“两租房”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应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 融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为财通公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根据县、区上报的“两租房”建设融资计划,拟定全市的“两租房”建设融资目标和计划。

(二)与省房投和金融机构开展保障住房方面的金融合作,筹集“两租房”建设资金。

(三)负责县、区上报的“两租房”项目贷款资料的归集、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

(四)负责向省房投和金融机构申请拨付贷款资金;负责归集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七条 拟承借“两租房”项目贷款的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向财通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举借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拟借债务数额、项目配套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拟提供的抵押物情况及其评估价值等事项。

(二)项目行政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证、备案证)、项目用地审批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审批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及出质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文件。

(五)资本金落实情况证明,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

(六)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的同意扣款承诺函,如为省直管县,出具同意市财政局申请省财政厅扣款的承诺函。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要求一式三份,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标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财通公司对项目贷款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汇总,向银行和省房投申报“两租房”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 经省房投和省开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开行总行批准,在省房投统一授信额度内,以“省带市”方式,由省房投、财通公司与省开行签订“两租房”项目三方贷款合同。以“省带市”方式取得的贷款,省房投是名义借款人,财通公司与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和实际还款人。按照三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省开行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省开行、省房投在贷款发放后4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局在省开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财通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向省开行提交申请将资金划拨至财通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条 财通公司直接向银行承借的贷款,贷款行直接将贷款发放至财通公司在贷款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财通公司与县、区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按照财通公司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条件,明确权利义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头寸准备,项目单位应根据其项目建设进度,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财通公司报送。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20日前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四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财通公司汇总后向贷款行报送。未报送用款计划的不得支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时,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承德市“两租房”建设融资资金用款审核表》(附件),经监理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签章同意后上报财通公司,同时提交资金支付的依据。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完工进度表、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监理单位工程价款支付证书等。

第十四条 财通公司初步审核同意后,向贷款行提交拨付申请,经贷款行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委托建设单位合同交易对手。对经审核认为支付依据不符合要求的,财通公司和贷款行将视情况暂缓支付或不予支付。

第六章 贷款本息的归还

第十五条 财通公司通过省房投以“省带市”方式为县、区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融资,贷款自省开行拨付到省房投账户之日起计息,贷款利息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承担,并由县、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由财通公司统一归集,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向省房投还本付息。按照省开行、省房投发来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财通公司将归集的贷款利息和本金按时划转到省房投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财通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为各县、区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融资,贷款自拨付到财通公司账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七条 省房投在以“省带市”方式为财通公司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负担,省房投在向财通公司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财通公司在向用款县、区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省房投在收、付贷款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负担,财通公司在向县、区财政部门归集贷款利息时一并归集,在向省房投拨付贷款利息时一并支付。

第七章 还款来源和方式

第十八条 财通公司设立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县、区“两租房”融资还款资金由县、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负责筹集资金于本息回收日前10个工作日内归还到财通公司还款账户。财通公司及时向贷款行提出划款申请,划转至省房投资金专户,由省房投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未能按财通公司通知如期将应偿还本息资金归集到财通公司还款账户的,财通公司应及时将欠款金额和欠款县、区通知市财政局,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或通过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进行财政结算扣款。为确保财通公司按期偿还银行本息,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申请省财政厅于各县、区应偿还本息到期日前3日内将结算扣缴各县、区资金划转至财通公司还款资金专户,并从市对县、区或省对直管县当年往来资金中先期将扣缴资金予以抵扣,年终结算时一并予以清算。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由县、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或经贷款行认可的资产抵押担保,如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要求,可由专业担保公司或所属企业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财通公司和银行有权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