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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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4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粮食行业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顺利实施粮食行业“十二五”规划、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迎接建党90周年。

  二、主要任务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我们要按照中央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纪委六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粮食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稳市场、保安全、强产业、惠民生”的工作目标。

  1.要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坚决纠正粮食系统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2.要加强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供应,稳定价格,依法管粮,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3.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补贴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把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粮食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坚决纠正不切实际,不顾民力,急功近利的决策和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劳民伤财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问题,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互相吹捧等庸俗作风,自觉克服好人主义。

  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1.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

  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整改落实,推动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3)认真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监管,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未经批准的,各级粮食部门一律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出席此类活动。

  (4)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

  认真落实新发布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开展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纠正和严禁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车管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2.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主动、如实报告有关内容。

  (2)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巩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成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治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治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问题。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3.重视和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反腐倡廉工作

  要高度重视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从业若干规定》,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化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和透明,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依照党纪条规和监察法规加强对国有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对粮食购销活动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

  (三)以完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腐败案件。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基层单位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要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收购库点的资格审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出库难”“转圈粮”问题。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军粮、救灾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关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构建城乡“放心粮油”营销网络,落实节约粮食反对铺张浪费措施,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4.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利、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

  三、保证措施

  (一)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到党风廉政建设中去

  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自觉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到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原则、工作部署中去。

  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中纪委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相结合,切实抓好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契机,继续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要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掌握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党组)研究、部署、检查、考核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要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创造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境)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要自觉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要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要深入调查,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深化对新形势下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使反腐倡建设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按照《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提出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要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坚决纠正粮食系统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司)

  2、要加强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供应,稳定价格,依法管粮,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监督检查司、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

  3、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补贴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把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监督检查司、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

  (二)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粮食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坚决纠正不切实际,不顾民力,急功近利的决策和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劳民伤财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问题,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互相吹捧等庸俗作风,自觉克服好人主义。(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司)

  1、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组、监察局、发展司、财务司)

  (2)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

  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整改落实,推动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3)认真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监管,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未经批准的,各级粮食部门一律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出席此类活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室、财务司、机关党委)

  (4)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

  认真落实新发布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开展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纠正和严禁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车管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机关党委)

  2、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主动、如实报告有关内容。(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3)巩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成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治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治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问题。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室、外事司、发展司、财务司、离退休办公室)

  3、重视和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反腐倡廉工作

  要高度重视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从业若干规定》,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监督检查司)

  深化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和透明,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依照党纪条规和监察法规加强对国有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对粮食购销活动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司)

  (三)以完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腐败案件。(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基层单位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司、调控司、财务司、机关党委)

  要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收购库点的资格审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出库难”“转圈粮”问题。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军粮、救灾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司、调控司、财务司、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要关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财务司、办公室、监督检查司、监察局、人事司)

  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城乡“放心粮油”营销网络,落实节约粮食反对铺张浪费措施,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监察局、发展司)

  4、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利、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行业协会、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单位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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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周口市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周口市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泛区农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周口市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周口市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监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切实保障我市国有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妥善解决破产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豫人社〔2009〕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破产企业是指周口市国有依法破产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费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财政负担,地方政府尽责、中央补助奖励、省市重点帮助、基金结余调剂。

第四条 认定标准:

破产企业以法院宣告破产为准(企业必须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

破产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按照本人退休金的3.2%建立个人账户,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住院、转诊就医方面享受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比照中央帮助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做法,以我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筹集,计算10年。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由企业所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医保基金结余部分各负担50%。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所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也应一次性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确有困难的,可分年拨付,但2011年底前资金拨付率不得低于40%。

第七条 退休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保险,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退休人员按1:1的比例共同负担。

第八条 组织管理: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退休人员的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企业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登记参保、保险费征缴及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统筹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条 参保登记时间要求:

2009年底前,各统筹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完成参保登记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确保退休人员2010年1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赃款赃物的界定

  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情况,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一、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为被害单位和个人挽回损失的职责。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七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四、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五、策略和建议
  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漏洞,错误的传统思维和办案习惯,都制约着公安机关的严格执法,但我们决不能够以此裹足不前,不能够因为公安机关没有“追缴犯罪分子非法犯罪所得一切财物”的职责便置国家、集体、个人财产被侵犯于不顾,该依法保护他们财产的时候不保护,该收集的证据不敢收集,相反,我们更应该在呼吁完善法律的同时积极地依法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能够被侵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履行“三个代表”要求。
  (一)在理论和实践上彻底摒弃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理念和行为,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真正转移到法定职责、严格执法上来
  如前所述,赃款赃物的称谓有特定的前提,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够称其扣押或者调取的物品为赃款赃物,追缴赃款赃物更是荒谬何况其本身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要彻底摒弃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理念和行为,公安机关的有关文书、对外的有关宣传应当禁止使用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字眼。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通过侦查手段多破案件,依法将各种犯罪嫌疑人通过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弥补漏洞,制订有关司法解释,完善刑事诉讼法
  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将实践中存在的在有关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等方面的问题逐级向公安部报告,建议短期内应该尽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司法解释,从长远来讲则应该修改刑事诉讼法。广东省公安厅制订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房产、股票、期货和与案件有关涉案单位存款、汇款等可以冻结等问题有部分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公安部、省公安厅制订的有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性质上只能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订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它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特别对于人民法院而言。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