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0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8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2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2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2型长头自卸车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4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4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5型6×4平头柴油牵引车底盘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3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5071X厢式运输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神龙-
富康牌
DC7161型两用燃料轿车
4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5035X防弹运钞车
BFC5033X防弹运钞车
BFC5024X防弹运钞车
5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25豪华卧铺客车
6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型轻型载货汽车
BJ5028X型厢式运输车
BJ5028型厢式运输车
BJ5038X厢式运输车
BJ5048型厢式运输车
BJ6486型轻型客车
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BQ1020轻型客货车及底盘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21大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12大型旅游客车
9
山东华源凯马车辆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KMC1012微型载货汽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42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20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43轻型货车及底盘
S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5090X型厢式采血车
12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36
黑豹牌
SM6470轻型客车
13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32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HQ316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6606型客车
SH6700型客车
SH6730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750D客车
ZJZ6790客车及底盘
17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102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8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6101客车
CJ6110客车及底盘
CJ6920客车及底盘
CJ6930客车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5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115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3150型自卸汽车
NCL3200型自卸车
NCL415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90DAP型半挂牵引汽车
NCL5120X厢式运输车
NCL5150X厢式运输车
NCL9270型半挂车
20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JS6101型城市客车
JS6771型客车及底盘
JS6880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JS6985型城市客车
21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090型客车底盘
DHZ1120型客车底盘
DHZ310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DHZ31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22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504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FD506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23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5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4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
25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6602轻型客车
2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260GLQ沥青洒布车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31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51载货汽车及底盘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7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9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0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3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320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323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412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3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5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7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9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0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3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9401GFL粉粒物料运输半挂汽车列车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5080X型采血车
ZK5130X型采血车
ZK6102型客车
ZK6113型卧铺客车
ZK6770型客车
29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101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240型载货汽车
STQ1241型载货汽车
STQ1320型载货汽车
STQ1321型载货汽车
STQ3091型自卸汽车
STQ3093型自卸汽车
STQ3140型自卸汽车
STQ3240型自卸汽车
STQ4240型牵引汽车
30
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
78
万山牌
WS5250型专用车底盘
3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5中型客车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1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02客车及底盘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5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11客车及底盘
GZ6112客车及底盘
33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LZW1013微型货车
LZW6320微型客车
LZW6323微型客车
LZW6370微型客车
34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4G型载货汽车底盘
3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及底盘
SC3040自卸汽车
SC5013X型厢式运输车
SC5014X厢式车
SC5020X厢式运输车
SC6331客车
SC6336客车
SC6370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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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审批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批准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有限公司”。
公司不得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作为公司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当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四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核发1994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核发1989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应当是登记机关的公章,不得使用登记专用章替代。
第十七条 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二条 法人之间可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不受是否存在产权关系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
第二十八条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是由发起人提交并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设立费用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发布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应当表明公司登记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3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