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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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坚持精致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的进程,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精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建设工程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工作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创优的工作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五条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六条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基金来源为:
(一)社会赞助和捐赠;
(二)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4号)规定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章各责任主体单位创优职责
第七条对于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等)要组建创优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创优措施,落实创优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工程类别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企业要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把好监理关。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评选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优质建设工程评选范围、条件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条件确定。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市属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分包工程或劳务除外)。对于住宅小区内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其中50%以上的单体工程列为创优范围;对于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和具有特定意义的公共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列为创优范围;工业厂房项目以及其他项目,鼓励列为创优范围。
第十五条市优质建设工程由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自愿申请、独立申报。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确定两个主要施工单位、两个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完成的施工产值占工程总产值的20%以上的,也可单独申报),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七名,分别由市建设局、有关行业局、市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库,负责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必须按要求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工程上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业复查组进行复查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各专业复查组所作的书面评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公布。
第十八条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的项目,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继续申报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分。
第四章优质建设工程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基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市优、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建设单位要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投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投标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近三年内(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在我市区域内获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当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评标办法,按创优业绩进行加分。
(一)在项目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4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施工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施工项目经理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二)在建设监理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总监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5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总监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第二十三条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金从优质工程奖励资金中支取,具体标准另定。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局提请市政府召开创优表彰大会。对获—7—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良好行为记录;对创优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授予“淮安市创优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3项工程;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连续2年获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1年内在淮可同时承接两项工程。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建设局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和服务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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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不难发现,其理论研究大体受“真理论”影响,这表现在,刑诉法学界普遍接受了以“实事求是”原则为指导的追寻真理的观念模式。受这一观念模式所支配,有一时期的刑诉法学研究多集中在证据理论方面,学者们对在诉讼领域里人们主观如何逼近客观的研究饶有兴趣。这一现象也很自然,因为真理论所倡导的观念模式在刑事证据理论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运用。尽管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也触及和探讨了刑事诉讼中的其他理论问题,但是在以真理为主导的思维模式的框架内,这些问题要么打上时代的封签,要么做一些阿奉的解释,问题的研究无法深入下去。上述研究倾向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刑诉法学的整体认识,于是得出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求实体真实,整部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结论。这种研究状况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才有所改观。随着刑诉法学研究的深入,“真理论”的观念模式在认识和解释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时连续遇到障碍,比如,无罪推定问题,上诉不加刑问题,证据排除法则问题等。对上述问题,若从执著于真理的角度,仅以事实来判断或度量,是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解答的。人们确实发现,“真理论”解决不了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的所有问题,法律问题涉及到真理抑或真实性问题,但不能全部归结为真理问题加以研讨。

  实践表明,持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统一是刑事诉讼中最佳的价值选择。过去,我国法学界过于强调实体而轻视程序,实乃法学幼稚的表现。反过来,在注重程序、强调程序的今天,我们更不应该走到忽略实体、排斥实体的另一端。当前,学界对程序与实体的并重对待,反映了学者们的价值觉悟,它是价值观导入的结果,也是法学走向成熟的表现之一。在理论层次上,刑诉法学已跨出“注释法学”的藩篱,迈上“理论法学”的台阶。如果再拿当年的眼光评判中国刑诉法学研究现状的话,恐怕有些不适时宜了。随着人们对程序认识的深入和对程序法研究的加强,我国刑诉法学者已开始对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范畴,如诉讼目的、诉讼结构、诉讼职能和诉讼价值等。这些概念和范畴均触及到了刑诉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且均须上升到法理学或法哲学的高度才能求得甚解。正是得益于这些重大基础问题的研讨,我国的刑诉法学不仅扎下了深厚的理论根基,而且其学科理论体系也日渐丰满起来。对于这种研究境界,有学者称之为刑事诉讼法理学或刑事诉讼法哲学。不管现阶段的

  刑诉法学是否已达到了上述理论层次,为了表示它和“注释法学”的区别,笔者将其称作“理论法学”。如果说,注释法学的最大特征在于以现行的法律规则为基点来塑造自己的理论命题的话,那么理论法学的特征在于以法学原理为基点来演绎其学科理论体系。当前能够反映我国刑诉法学已进入理论法学阶段的显著标志,是一系列基本范畴的形成。这些基本范畴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学各分支理论的浓缩,一经伸展将会构造出一座系统有序的理论大厦。

  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这些基本的目标既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又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从而以其多元的价值形态交织在刑事诉讼理论网络之中。这也说明,刑事诉讼的建构并非是固定在一种价值模式或一个价值方位上而单向发展的。事实上,刑事诉讼所树立的每一个价值目标和其所倾注的每一种价值追求,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刑事司法制度觊觎的理想期望与理性期待。正是得益于人们对这些不同价值目标的执著追求,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才日臻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才日趋走向深入。

  由于传统的政治、经济因素和相关的法律文化影响所致,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其价值深层上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选择与追求有所失衡。比如,就“秩序”与“自由”这一对价值目标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往往对“秩序”的价值较为看中,而对“自由”的诉讼价值则强调得不够,其结果造就了一种惯于维护国家强大的司法权力,而慎于增加公民孱弱的个人权利的诉讼体制。二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认识与理解存在着观念上的偏差。比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们对“效率”这一价值目标的理解与把握就存在着很大的偏狭之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516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156号令发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