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5:36:18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旅游系统抗灾救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旅游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有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一阶段,要将工作重心由抗灾救灾及时转向全面恢复重建的要求,全国旅游行业要认真做好灾后旅游恢复发展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做到思想上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上丝毫不能放松;一手抓灾后接待能力的恢复,一手抓旅游市场的恢复发展;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把灾后恢复发展与完成年度工作相结合,与提高防御灾害能力和完善工作机制相结合;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恢复发展,确保旅游安全,确保服务质量,为实现全年发展目标,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灾后旅游恢复发展工作的艰巨性
  此次灾害给灾区旅游业造成直接重大损失,同时给全国旅游业造成了较大影响和损失,全行业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估计灾后恢复发展工作的难度。
  (一)旅游基础设施受损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9日,全国19个受灾省区市的824家景区、 5231间建筑、1.5万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2542公里旅游道路遭到程度不同损坏。1662家景区暂时关闭,大量绿化植被和古树冻死冻坏,大量名贵树木被压断;游乐设施、游船游艇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停车场、游步道和旅游标识牌大量损坏。灾害共造成旅游经济损失约69.7亿元。
  (二)旅游市场受到严重影响。这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直接受灾地区虽然是部分省区市,但对旅游市场的影响却是全国性的。受灾严重的贵州、湖南、安徽、江西、广西、湖北、浙江等7省区旅游活动一度全部或部分停止,致使国内外游客短期内大量退团,波及全国旅游行业。初步统计,旅行社退团1.58万个,约30万人。受灾地区“农家乐”等大批乡村旅游点停业。为配合抗灾救灾大局,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主动停止或减少了国内跨区域旅游,致使春节黄金周假日旅游接待人数同比下降5.2%、收入同比下降5.5%。
  (三)次生灾害和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灾后融雪融冰及气候变化可能引发景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落冰、滚石、垮塌、倒树、滑跌等潜在险情;停水停电可能使一些灾区的环境受到影响,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可能得不到及时保障;灾后景区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索道及大型游乐等设施设备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四)灾后恢复发展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相当一部分受损的旅游设施、景观和生态的恢复需要较长时间,海外中长线旅游客源市场招徕促销需要一定时间,居民旅游消费回升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因素,预计灾后旅游全面恢复尚需一定时间,旅游恢复发展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各项工作面临较大难度。


  二、全力做好灾后旅游行业恢复发展工作
  总体看,与其他受灾严重的行业相比,旅游业受影响的时间和区域还是局部性的,旅游业虽损失很大,但并未对客源市场造成深度影响,旅游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并没有改变。只要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灾情对旅游业的影响就会缓解,旅游市场恢复可以较快实现。
  (一)积极促进旅游市场全面恢复。各级旅游部门要围绕旅游市场恢复,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务实措施,下大力抓市场宣传促销工作。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根据恢复发展的进度,针对不同的客源市场情况,制定周密的宣传促销计划,加强政企联合、区域协作,有目标、有步骤地扎实推进。要以国内市场和国外周边市场为重点。国内旅游市场恢复发展以地方为主做好相关促销工作,国家旅游局根据市场需要和条件允许适当支持。国际旅游市场恢复以日韩等周边客源市场为主,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地方和部门联动,开展集中宣传促销活动。要结合全年重点活动和重点时段开展工作。各地要把灾后市场恢复发展与上半年开展的重点促销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好海内外的促销平台,整合促销资源,找好切入点,形成大声势;要抓好清明、五一、端午三个重点时段和国内旅游交易会的市场促销,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扩大旅游消费市场。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海内外媒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对旅游恢复发展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二)抓紧修复和重建旅游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受损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景观是旅游恢复发展的前提,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指导,要积极推动修复和重建工作。要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境第一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安全监管。要坚持企业自主修复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原则,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时保质完成修复任务。受灾地区旅游企业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尽快恢复旅游接待能力。
  (三)着力防范次生灾害和安全隐患。着力防止次生灾害对旅游恢复发展造成新的损失和影响,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环境灾害、疫情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要突出重点,严密监控。重点加强对旅游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落冰、滚石、垮塌、倒树、滑跌等隐患的清除,加强对索道、缆车、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检修,加强对融雪造成的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控预警,加强对旅游餐饮卫生的监督检查。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旅游部门和接待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质量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好关,事事有落实,务必做到安全隐患不清除、服务质量无保证绝不恢复接待。要强化意识,积极应对。各级旅游部门和接待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次生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要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次生灾害,要迅速行动、妥善应对,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证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争取恢复重建资金和政策支持。为了支持受灾地区尽快修复损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国家旅游局春节前已经紧急安排2000万元救灾资金,补助部分受灾地区,各地也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多渠道安排救灾资金和恢复发展促销费用。恢复发展阶段,国家旅游局将继续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支持,力争再安排部分促销经费,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市场宣传促销工作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修复重建。各级旅游部门要积极帮助受灾地区的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减轻受灾影响,尽力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在一段时期内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
  (五)大力促进旅游消费增长。此次灾害造成居民旅游消费愿望后移,消费预期普遍调整,未来若干个长周末和黄金周以及暑期都有可能成为居民消费的热点时段。各地要按照2008年旅游工作部署,在恢复发展过程中紧密围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战略目标,深入研究旅游、休闲、文化等大众消费趋势,加大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增强旅游市场有效供给,促进旅游消费增长。


  三、不断提高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次抗灾救灾工作再次表现出了旅游系统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的好作风。同时,也暴露出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全行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进行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在组织旅游恢复发展的过程中,各地都要认真反思这次灾害中旅游系统暴露出的问题,总结旅游行业抗灾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能力、处置能力。同时,要广泛宣传在抗灾救灾过程中,旅游行业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二是全面评估各类灾害对旅游业的影响。此次灾害对旅游业影响是重大的,要全面评估此次灾害对旅游基础设施损失程度和旅游市场的影响,评估对近期和中长期旅游市场的影响。要以此次灾害为重点,总结历次各类灾害对旅游业的影响,提出制度性建设措施。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应急体系。要进一步抓好旅游应急的“一案三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子预案,加强行业预案、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的衔接和配套,加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预警提示和应急联动等各项工作制度的评估,推动应急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推动应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旅游应急管理体系,加快旅游应急平台的建设,加强旅游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物力、财力、旅游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结合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加快推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充分认识预防法院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法院突发性事件是在人民法院突然发生的,对法院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力和破坏力,由此,人民法院在完成其他各项审判工作同时,必须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这是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法院突发事件的种类
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比重,是预防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担负着应付法院突发事件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就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予以重视。
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押解、看管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语言盅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裁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反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押解人犯。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途中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等。
3、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
4、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
5、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人员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
6、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子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二、引发法院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引发法院家属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也有客观原因,虽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无疑成为引发家属事件的关键,同时,也是法院预防突发事件,对证下药的关键。
(一)、主观原因
1、警力配备不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明确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法院由于违规操作,导致押解、看管被告人的警力不足。
2、职责履行不规范。主要是职责分工的不规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规范,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警察兼任值庭、押解、看管职责于一身,致使其顾此失彼,另外,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实施。
3、安全防范意识差。对一些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缺乏必要的“处突”准备,存在侥幸心理。
(二)、客观原因。
1、安全防范设施及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许多基层法院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影响,缺乏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羁押条件不符合要求,且没有独立的押解通道和羁押配套设施。警用装备匮乏,从而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引发法院突发事件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人为性突发事件往往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切的联系,行为人由于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一种非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获得私利。
上述原因,仅凭司法警察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但就司法警察部门来说,却必须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力监控,同时,要充分认识“处突”预案的重要性,及时制定“处突”预案,就是对法院突发事件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应对策略,这是建立“处突”预案的必然性所在,使我们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有章可循,从而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突发事件给法院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作者: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原林 苏佰林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
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
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
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
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
四、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尚未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教
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规定,尽快建立离岗退养制度。已经建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不合理
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并严格监督。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责,按照国办《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保证“民转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的管理工作。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应继续留在农村学校工作,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在农村中小学继续从教的具体保证措施。




19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