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5:19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翔 010-68205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健全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管理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管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和加快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促进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治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产品的专项整治。标本兼治。加强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改进企业管理。分工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履行自律责任。督促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上下联动和监督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规划制定,规范行业管理

1.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发布实施《肉类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马铃薯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启动《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工作。

2.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乳品行业开展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0]598号)要求,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乳制品项目(企业),确保乳制品行业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

3.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加强对食品工业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趋势的调研,针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2011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项目,组织好项目申报和资金落实。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指导和督促酒精、味精和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5.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快修订《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农药企业核准、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等行政许可工作;会同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严格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业。

6.加强标准管理。进一步梳理食品行业标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修)订工作。

(二)推进诚信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工作指导。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诚信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行业协会作用,继续加强对各地政府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地方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管理资源共享。

2.加快制度建设。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和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订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制订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加强标准宣贯。制订诚信建设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宣贯,普及标准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要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标准及指南的学习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指导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4.加快扩大试点。在乳制品和肉类加工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基础上,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做好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启动扩大试点的各项工作;在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

5.制订奖惩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激励惩戒措施。以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为基础,完成全国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同时研究制订整个食品行业诚信激励奖惩措施。

6.加强诚信宣传。继续跟踪地方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情况,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巩固社会舆论监督的成果。

(三)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

1.做好农药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加大对非法生产和经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监测和打击力度。

2.配合开展专项整顿。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合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乳粉清查销毁和酒类质量安全等专项整顿工作。

3.开展督促检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评估考核和专项督查工作。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结合各地食品质量安全实际状况,制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3月31日前)。

(二)工作落实阶段。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督促和进度检查力度,逐项逐条抓好落实(4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工作总结阶段。全面总结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12月11日至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行业管理,落实企业责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围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关地方法规、规划和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指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注重做好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重点食品行业领域和产品的整治、规范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引导舆论宣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新动态、新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生产企业与地方政府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

(四)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交流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中的好做法,推广好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各地年度工作总结在2012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王胜宇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就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关于举证责任,须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其次债务人应如何举证: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交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任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因此,建议在制定证据的时候,对此予以规制。最后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保全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贷款及时地催收,以避免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校对机使用便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任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封,信封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对此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关于邮寄催收问题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标准还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促使其债权时,是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不会不将催收文件装入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也极低。因此,债务人进行“空信封”可者“不是催收文件”抗辩的,举证负担应该转移到债务人。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政局交寄以后,邮政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政局正确投递相比,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铁道部


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1987年7月11日,铁道部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86)165号、国家经委〔1987〕228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10号文件的要求,组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 围
第1条 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待遇,只限于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铁道部贯彻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已办理离退休的不再推荐)。
第2条 现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包括原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首次职务聘任晋升的),成绩突出,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低于160元或企业工资标准低于169元的〈六类工资区。下同〉,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审,经批准,工资可以提高到160元或企业工资169元,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3条 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60元以上,低于180元,或企业工资在169元以上,低于193元,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审,经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4条 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及其以上,或企业工资在193元及以上的,由部属单位提出,经铁道部干部部审核,铁道部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二章 条 件
第5条 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一般需从高级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6条 在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优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见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在经济建设和改革中,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在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7条 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有指导、培养研究生。
第8条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待遇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名额控制
第9条 部机关、事业单位按下达的高级工程师总数额的10%控制。
企业单位按下达的工程系列高级职务控制总比例折算成高级工程师总数额的10%以内控制。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10条 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是评审上述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暂称为《铁道部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级技术专家和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策水平较高并有一定威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11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已享受教授、研究员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高级工程师参加。
第12条 为了保证评审质量,评审委员会应按评审程序进行工作。评审时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方能有效。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13条 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部评审委员会通过,报国家经委平衡后,由铁道部批准。所需增加工资数额,由铁道部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后下达各单位。

第六章 推荐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14条 部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被推荐人员须经“工程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并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写出评审意见,推荐上报铁道部职改办,经初审后送《铁道部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上报材料:
1、高级技术职务任职名单一式二十份(式样已发);
2、专业技术干部职务聘任(任命)呈报表一式三份;
3、经评审后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一篇;
4、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人员平衡名单一份;
5、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