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浙江是我国茧丝绸生产的重要基地,蚕桑生产是我省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较大。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蚕种是蚕桑生产基础性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蚕种储备分省级储备和市、县(市、区)级储备。全年供种10万盒以上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应建立蚕种储备制度;其他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蚕桑重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蚕种储备制度。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蚕种储备和指导全省蚕种储备工作;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种储备工作。
第二章 储备数量与品种
第四条 省级储备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需要确定一代杂交种、原种数量; 市、县储备一代杂交种,数量按当地年需种量5%~10%的比例确定。
第五条 一代杂交种的储备分为春、秋两期,以春期为主,春期储备占70%左右,秋期储备占30%左右。原种根据需要重点在春期。
第六条 储备的蚕品种应为现行推广的主要品种。
第三章 承储单位
第七条 承储单位必须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的蚕种来源基地;有胜任储备工作和质量把关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用的质量检验设施;有收储蚕种所需资金的支付能力。
第八条 具体承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四章 收储
第九条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蚕种的品种、储备时期、数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承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蚕种生产,做好蚕种的收购和储备,并确保数量和质量。
第五章 储备蚕种的使用及储备期限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蚕种使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实施,有关市、县储备蚕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建立蚕种储备制度的市、县(市、区),在发生蚕种不够时,应首先动用当地储备的蚕种;没有建立蚕种储备制度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市、县(市、区)发生蚕种不够,或已建立蚕种储备制度的市、县(市、区)在当地储备蚕种用完后仍不够时,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动用省级储备蚕种(原种由经营单位提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农业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接到储备蚕种动用通知后,按通知书的规定安排,并向需种单位提供储备蚕种的生产单位、生产期别及质量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需种单位可在接到储备蚕种动用通知后,到承储单位提取蚕种;也可委托承储单位保管到蚕种使用时提取。需种单位在提取蚕种时,应一次性向承储单位结清蚕种款。蚕种价格以保本的原则由承储单位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储备蚕种调运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蚕种的时间、用种单位、品种、数量、种款等情况书面报告给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蚕种的储备期限。上一年收储作次年春期使用的蚕种,应在次年春、夏蚕期使用,到夏蚕期发种结束后尚未使用的,作报废处理。春期收储作秋期使用的蚕种,在当年秋蚕期发种结束后尚未使用的,作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在蚕种报废前将拟报废蚕种的品种、数量、储备费用等书面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销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蚕种所需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解决,储备费用根据储备数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储备费用主要包括:收储蚕种所需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自有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储备蚕种的冷藏、浸酸费,母蛾检疫、质量检验费,报废蚕种的费用。
第二十条 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蚕种损失,或在收储时质量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每年在春、秋储备蚕种报废后,书面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结算承储费用,其中报废蚕种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当年蚕种收购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厅和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蚕种储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度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蚕种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严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严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国发[1974]109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军事科学院、军政大学、党中央各部门:
据反映,最近不少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不顾国家政策法令,直接到农村社队和农村集市采购粮食、油料、肉类、食糟、水产品以及药材、皮张等农副产品。有的抬价收购;有的用化肥、煤炭、机器设备等国家统配物资换购;有的用公车代社队运输,换取农副产品;有的同投机倒把分子勾结起来,进行非法套购,甚至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扰乱市场秩序。严重的是,某些单位的领导人对这种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动,不仅不去纠正,反而支持纵容。这是当前两个阶级、两条道路和两条路线在市场上的一种反映。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地冲击国家计划,破坏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使国家本来应该收购的东西收购不上来,能够供应的东西供应不足,造成人为的紧张。而且还会腐蚀我们的军队,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影响工农联盟,助长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大开方便之门。必须引起我们严重注意。
关于这个问题,中央曾经作过明确规定,现在有必要再次重申:
1.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自行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未经产地县的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许自行采购三类农副产品。不许用国家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资去换取农副产品。要向广大干部和职工进行党的政策纪律教育和党的光荣传统教育,使他们树立全局观念,模范地遵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更要以身作则。
2.一切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所有属于国家统购派购的产品,需要出售时,应一律向当地商业收购部门交售,不得直接同商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交易。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纲,反对资本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3.商业部门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努力促进生产,积极组织农副产品收购,进一步沟通城乡物资交流。要注意安排好市场,合理调整商业网点,做好农副产品供应。并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严禁商品“走后门”。
4.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充分发动群众,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要坚持原则,按规定不得上市的商品,坚决不许上市。按规定不得从集市购买农副产品的单位,坚决不许到集市购买。公安、税务、商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把市场管好。
望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认真进行传达、讨论、布置和检查。要把这一问题提高到路线斗争的高度来对待。在批林批孔运动中,狠批刘少奇、林彪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这个问题,要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这种不正之风。并将贯彻执行这个通知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