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及投保者的选择/张金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0:40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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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及投保者的选择

张金磊


  两千多年前,孔子在大同世界里这样描绘: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年老的风险,是任何一个人都回避不了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如何养老、如何体现制度的优越性?杰克•伦敦《一块牛排》中老拳击手的悲哀,如何避免在中国的出现?……新中国的养老制度,在经过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历程后,养老已不单纯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也是企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不切实际统包统揽的福利国家思想,实践证明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完全依靠家庭或个人进行养老,与现实也是相悖的。
  本文浓墨介绍了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同时结合商业保险,试图提出一些对被保障人或被保险人效益更强的保险建议。

一、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
  风险客观地存在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应对损失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从本质上说,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三个特征。
  风险管理是个人、家庭、企业或其它组织在处理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方法。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1929年的大危机促使其迅速发展起来。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有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三种,其中损失融资主要是通过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式来完成,购买保险就是风险转移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依据不同的标准,风险有不同的分类。依风险的损害对象,风险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责任风险(我国保险法采取二分法);依风险所导致的后果,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依风险的起源与影响,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基本风险是指由非个人的或至少是个人往往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通常波及到很大范围的不确定性状态,由于基本风险主要不在个人的控制之下,又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是由某个特定的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社会或主要由社会来应付它们,社会保险产生的必要性即来源于此。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由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针对全体公民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它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或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条以及现行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社会保险设计的保障对象将逐渐从劳动者转向全体公民。商业保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典型的政府行为,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强制实施;其追求的目标是社会效益,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非营利性是其重要特征,保险基金不足时,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商业保险是市场行为,投保人自愿投保(责任保险除外),商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依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公司在实现经济补偿的同时也要实现其营利目的,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政府只是加强监管,一般不提供财政补贴。
三、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颁布、195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1965年期间,建立了雇主按本企业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分级管理,全国统一调剂使用的制度;1969年后改由各企业自行负担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费用,结果造成了企业之间养老金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部分退休人员生活难以保障。
  1978年后,基本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实行的还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
  1985年后,国家开始改革工资制度,允许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方式。适应工资制度的改革,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用了不同的养老金补贴办法来提高本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1991年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延续至今。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划时代的统账结合制度。同年的《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基本养老金分为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块,确定了15年缴费年限,2006年1月1日起15年年限的意义开始淡化。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式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两个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0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和2005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文件。中国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三个文件。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行制度

1.统账结合

  统账结合,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指养老保险计划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这两部分相互交融,共同组成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其中关键的一点是,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
  要理解统账结合的概念,我们首先必须认识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种筹集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式是指,当年的被养老群体需要多少资金,则从当年的职工工资总额中按比例提取多少,以支定收,完全没有积累,代际互济很明显;我国传统的模式即是此。完全积累式是指,职工在工作时,由雇主和个人(有些国家如智利雇主不缴费)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达到法定条件时利用自己账户的资金养老,没有互济性。部分积累式是介于前二者之间的一种模式,即在现收现付办法的基础上,开始时适当多征收一部分资金,并注意保值增值,以对付人口老龄化高峰时的压力。我国就是在部分积累式的设计下创建了统账结合的制度。
  1999年2月20日,我国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上世纪70年代的独生子女政策,将使中国在2030年后老龄问题更为严重。由于早些年中国在资金筹集上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式,部分阶段更是采用了企业负责养老的方式,导致我国养老资金没有积累。我国原采用的现收现付式由于工资替代率过高(达到80-90%)、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已经解体;而已经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退休劳动者的养老问题必须解决。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式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在中国应运而生。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与层次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个方面,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三个层次组成。
(1)国家强制实行的基本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第四条规定企业缴费中的3%划入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的数额最终达到缴费工资的11%。从2006年1月起,为解决统筹资金的不足,《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取消了企业缴费的3%划入个人账户的规定。
(2)企业年金计划
  社会保障是指以国家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和相关的最低收入保障、社会公益性服务等的社会保护系统。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最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理论界一般认为,老年经济保障应该由三个支柱支撑:第一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金方案,第二支柱是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储蓄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资源储蓄。我国社会保险的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等同于第二、三支柱。
  企业年金指的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企业,目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已经很重。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在2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为6%,失业保险为2%,工伤和生育保险一般在1%左右,总比例达到30%左右,如果政府再加重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势必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企业年金计划一直未能有效推广。2005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全面地取消了企业缴费3%转入个人账户的制度,有望给企业年金计划带来发展的机遇。截至2009年3月30日,已经有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中央企业向劳动保障部备案了企业年金计划。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个别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基金的安全。
在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本着安全性第一的原则,基金主要购买国债和投入银行储蓄。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解决的是退休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热爱,政府的工资替代率设计得非常高,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相悖,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设计时将工资替代率降低至58.5%。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在资金不足的压力下,为激励劳动者积极参保、更长时间参保、更晚地领取养老保险金,2005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从此以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代间的互济性降低了,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上差距也更大了。个人缴费35年,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方比1997年的目标替代率58.5%要略高,很有意思!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评析
1.制度调整得过快,没有一个相对稳定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养老制度不断在变,劳动者无法适应。总是在前面的制度还没有让大众完全认可或掌握时,新的制度就产生了。虽然每次调整或改革,都针对原有制度下的投保者设计了过渡条款或保持原方式不变的规定,但过渡条款多通过授权性规定放权,保持原方式也因通货膨胀而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让投保者无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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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重新起诉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重新起诉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195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21日省民字第277号请示已收到。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查明起诉有无新的事实根据,以及根据起诉的事实应否准许离婚。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案件,所以不论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判决离婚,都不发生撤销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的问题。如果新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根据,而法院发现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即报请原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应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下略)


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已印发各地。我省从一九七九贯彻执行省委[1979]85号文件以来,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了开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局面,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事业,对振兴我省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要象重视国营企业一样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把扶持发展城
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纠正轻视、歧视集体经济的错误思想。省计经委和各级经委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人分管这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搞好统筹、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适应市场快等特点
,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放宽搞活,不能生搬硬套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省级有关部门既要遵守国家统一政策,又要结合实际灵活执行,力所能及地从财力上、物力上积极扶持其发展。
二、立足本地资源,有重点地发展
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以小补大、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业、品种和服务项目,重点发展食品、饲料、皮革、塑料、服装、建材、交通、小五金、小百货和商业、饮食、修理业,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新办
城镇集体企业要由主管部门与归口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报批,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实行按产品归口管理,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要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搞好产品的归口管理。产品归口管理,要坚持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不变。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衔接供销,定点协作,产品质量,技术业务标准,有关经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环保等统筹协调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得到切实尊重和保护,其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不许侵犯。省委[1979]85号文件下达以来,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占、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仓库、
门市部、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劳动力的,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纠正和退赔。这项工作,最迟于一九八四年底搞完。
除中央和省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费用。对摊派和平调以及其他侵犯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四、建立多种灵活的供销渠道,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采取计划供应和部门、企业之间调剂余缺等多种形式解决。生产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和承担计划运输任务所需的计划物资,要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纳入计划。各级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营和集体经济要一视同仁,做到编报计划一样,立户供
应一样,价格和收费标准一样,参加各种业务活动一样。未列入计划的产品,特别是小商品生产和修理服务所需的计划物资,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物资分配计划时应当单列户头,尽量照顾。企业要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广开物资来源,可以进行物资余缺调剂,用自销产品交换原材料,采
购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够利用的,本着“先利用,后回收(回炉)”的原则,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
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其产品的销售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由商业物资部门按计划收购,也要留一定比例由企业自销。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或供销经理部零售,可以批发,可以出县、出省。
五、在国家政策允许和各级财力可能的前提下,从资金和税收上继续大力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新老企业要逐步恢复和实行职工交纳股金的制度,并根据条件动员职工集资。
从一九八四年起,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拿出一笔钱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有借有还,不付利息,周转使用。
对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的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可从投产或营业之日起,除税法规定不予减免的产品外,免征一年工商税和三年所得税。其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新办企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各三年。
对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超过上年底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所得税一年;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地、市、州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还贷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税字第313号的规定执行。即:在缴纳工商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此规定归还贷款仍有较大困难的,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查属实后,报省税务局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在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
六、改进费用提取办法,注重使用效益
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数额要尽量从低,一般不超过企业销售收(营业额)的百分之一。管理费的使用要按规定开支,主要用于行政经费,也可用于新产品和智力开发。
提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要本着“留多提少,下多上少”的原则,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有困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免缴。城镇集体运输、建筑企业不缴纳。这项基金的大部分要由县主管部门掌握使用,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逐步做到有偿使用,由各级银行、税务
部门监督执行。
七、合理分配企业内的收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企业税后利润除上缴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外,全部留给企业。这部分留利,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和偿还贷款;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用于股金分红、劳动分红
的部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在计算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分红的留利比例时,应先扣除国家政策减免税费部分。减免税收的部分只能用于发展生产。
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一定要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形式可从不同行业、企业、工种的特点出发,多种多样。工资水平要能高能低,工资等级要能升能降。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由职工民主讨论,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坚持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在不
增加可比产品单位成本工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不受限制,但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和利税增长的幅度。
城镇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报告》办理,实行县、市行业统筹仍有困
难的地方,可报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再由市、地、州行业统筹一部分,以补助个别困难的县、市。



198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