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中国的司法改革/任玉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3:00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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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中国的司法改革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任玉林

[摘要]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改革的深化,理念的需求终于日益凸现出来。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第一阶段的目标任务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如何改,已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司法思想及司法经验的精华,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形势在强烈地呼唤着现代司法理念,当今的司法改革急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支撑。现代司法理念的牢固树立和司法改革的深入顺利进行都遭遇到深层次的障碍,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
[关键词] 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改革 法律文化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演进和改革的深化,理念的需求终于日益凸现出来,现代司法理念逐渐成为一个非常时髦的概念或用语。作为我国司法理论及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专家学者见仁见智,论述颇多。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第一阶段的目标任务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如何改,已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笔者试图将二者联系起来,就其基本关系及共同障碍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司法思想和司法经验的精华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1)。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2)。现代司法理念有着博大精深的体系和思想内涵,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其内涵主要有司法独立、中立、民主、公正、公开、效率、廉洁、职业化、终局限性及程序正义等诸多内容。但笔者以为,“法律至上”——法官只应对法律负责,应为现代司法理念的首要内涵,因为没有“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不依法办事,司法便是一句空话(3)。
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等人的“三权分立”思想理论,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独立的司法体制使其在实践中确立并发扬光大,但它决不是哪一位法官、法学家、律师等个人的专利,而是所有法律人乃至全人类司法思想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它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人类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精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它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它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它在现代人类的司法活动中统领全局,发挥着基础和根本的精神指导作用,指导着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二、我国当今的司法改革急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和支撑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改革的基本关系
首先,现代司法理念决定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改革是一场革命,是革命,则必须有理论的指导,正如列宁所述“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运动”。没有理论指导的改革,会前后矛盾、反复无常。每一种制度背后必定有相应的理念支撑,理念不同,制度各异。美国与英国的法律体系在形式和渊源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在理念上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基于对英国统治者的反叛,美国人在建国之初的政治、司法理念中深深渗透了对权力的不信任,因此才产生了与英国的贵族式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大众司法观念和陪审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这些基本理念被确立于宪法之中,尽管随着时代的变化某些制度已经面目全非,但其理念仍然是支配着美国司法的基础。而法国人则出于对司法权的戒心,在其制度设计中着重保护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因此其行政法体系、行政法院得到了高度发达。
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制原则的结晶,是现代司法理论的高度浓缩和精华,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它是司法改革的指南和价值基础,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和方向——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司法独立,这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司法改革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复无常和资源浪费,会造成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
其次,司法改革应体现、落实现代司法理念。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例如美国的司法理念都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加以体现的:陪审团、证据规则、证据开示、一次性审理等,而这些制度又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所以,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不应该是空穴来风、心血来潮,而应该体现、落实现代司法理念。每项司法改革措施都应该经过理念上的论证,一句话,凡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所谓“司法改革新举措”都不应该出台。
(二)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形势在强烈地呼唤着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从司法改革的进程来看: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开始成为国家的政治目标;十六大报告中又对司法改革做了明确的阐述,将司法改革问题提升到非常高的高度。
最近5年来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所确定的七大方面3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但这些改革,实际上只是以司法机关自身为主体发动和运作,对现行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的落实,如公开审判、执行等;司法机关地位的提高也只是对宪法模式的确认,改革还停留在浅表层。
今后的司法改革将向纵深发展,进入“深水区”,已经到了必须认真研究其趋势和走向,提出总体发展战略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具体部署,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司法制度构建的时候,可以说是到了攻坚阶段。如果不从理念上变革,打破思想上的僵局,不真正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今后的改革便很难再往下进行,其情形正如90年代初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现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对我国当今司法改革的意义,与当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异曲同工。
其次,从司法改革的现实情况来看:在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许多很好的措施。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理念价值标准和管理协调,新的改革举措层出不穷,确实也出现了在改革措施设计上的不系统、不周密和过大的试探性、随意性。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随意地突破现行法律制度框架,标新立异,盲目追求政绩,出台了一些虽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但不伦不类,令人啼笑皆非的所谓“改革新举措”,最典型的莫过于吉林省某县法院的“法官弹劾制度”(4),曾一度被众人叫好的上海市某法院发明的“法官后语”,也因其违背基本司法理念和制度规则而受到质疑(5)。地方法院只是普通的司法机关,本无创制法律制度的立法权,其随意突破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改革方式,严重背离法律至上的现代司法理念,极不严肃,极容易在社会上造成司法机关带头违法的不良影响,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实在令人怀疑。
改革即意味着创新,创新即意味着突破,但创新和突破都要有新的标准,不能一味的求新求变,否则,不是改革,只能是制造混乱。这统一的新标准不是别的,只应是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改革不同于经济等方面的改革,自有其特殊性,胡锦涛主席和罗干同志都指出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在方式步骤上,应从全局的角度、宏观的层面提出总体的改革方案,之后通过法律程序如立法等,自上而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研究部署进行试点推广,下级法院一些好的改革方案,也应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明确授权后实施,才具有合法性。只有如此,司法改革才能严谨有序地深入进行,才能保证其整体性、统一性和严肃性。
再次,从我国司法、行政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司法、行政等方面实际工作中长期存在着的许多传统习惯做法,如内核案件,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案件——特别是行政案件,庭务会、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案件,违规进人、审批法官,给法院摊派计生、创收、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等行政经济“中心”工作任务等等,不仅严重违背“司法独立”、“司法中立”、“法官职业化”、“法律至上”等现代司法理念,就连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予遵守,从而给司法改革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如果不真正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武装法官、党政领导以及公众的头脑,则任何先进的改革措施都会因实际工作中的所谓“对策”、“变通”、“协调”、“灵活”而得不到真正落实。
最后,从当今世界司法形势来看:二十世纪中后期以降,现代法治走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世界上很多国家如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在进行司法改革,形成了一种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中国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也融会其中。尽管各国的具体改革措施不尽相同,但现代司法理念却是其共同的价值标准,我国的司法改革也不应例外,这也是司法全球化形势的要求。
总之,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各方面的形势都在强烈地呼唤着现代司法理念,今后我国的司法改革急需要统一到现代司法理念上来。要改革旧的不符合形势要求的司法制度,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就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真正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确立之日,才是中国司法改革真正成功之时,这正如民主共和理念深入人心之后,任何人就再难以在中国复辟称帝一样。
三、现代司法理念的牢固树立和司法改革的深入顺利进行都遭遇到深层次的障碍,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
在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和司法改革的进行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会遭遇到多层次的很多障碍,浅层的就不须说了,深层次的障碍主要有:
(一)不良习惯。俗话说“习惯成自然”、“积习难改”,习惯的力量是很大的,不可小看,这从立法上将习惯认可为习惯法即能得到证明,物理学上的惯性定理也可以借来做为参照。现实中业已形成的许多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和做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已在相当一部分法官、行政官员及民众头脑中形成思维定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极难根除,现代司法理念和很好的司法改期措施,在他们那里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变味走调,很难落到实处。如民众长期形成的坐等法官调查的习惯和淡薄的证据意识,使得生效已达四年之久的新民事证据规则至今都不能真正全面实施。
“春江水暖鸭先知”,广大法官身处司法改革的前沿,应该积极做现代司法理念的倡导者和司法改革的急先锋,率先垂范,从所办的每一件案件做起,自觉改掉不良司法习惯。 许多党政领导也不应置身事外,更应该在头脑中牢固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彻底改掉以往习惯性的把法院当做政府行政机关的错误做法。
(二)现行体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现行司法、政治体制中有许多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地方,反过来又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造成了障碍。说司法改革现在到了“深水区”,在很大程度上是说现在已经触及到了体制问题,遭遇到了体制瓶颈制约,这主要集中表现在司法独立的问题上,如只要法院的经费和人事受制于地方,则独立审判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地主保护主义就不可能根除。“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6)可以说,对现行司法体制及政治体制不做改革,就谈不上司法的真正独立,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笔者以为,对体制的改革,不宜操之过急,应采取渐进式,成熟一部分,改一部分,以免引起大的波动。“在未分权的国家体制内,仿照设计欧美分权体制下的司法,使其少具其形,而随未来政治体制逐步改变,水到渠成的走向司法独立。”(7)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苏永钦教授的建议,很有见地。
(三)法律文化。人类法律史告诉我们,“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8)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法律文化是反映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现行法的制定实施、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意识、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法律现实中所积累起来的知识、智慧和经验的总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法律文化的形成对法律本身也具有巨大的意义,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legal system)的“内在逻辑”,现代法律制度的许多差别只有通过法律文化才能得到解释(9)。法律现实及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原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影响。现代法律文化不是我国的本土文化,它在我国的法律文化成分中所占比例不大。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有法但缺乏法律传统的国家。长达几千年且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的封建专制社会也都有法律,但没有法制,更缺少现代意义上的法制,长期过多地强调了不确定性的道德规范,忽略了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其结果是导致了长久的“人治”。尤其是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对后世影响极大,至今都能看到它的影子,实实在在的影响着我国的现实司法工作;广大民众千百年来形成的以“包青天”为代表的“清官情结”,把自己的案子寄托在几个为数不多的清官身上,而不是寄托在高度民主的现代司法制度之上,严重影响着我国现代司法民主理念的树立和司法民主改革的进程。清末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虽然西风东渐,对中国的法制有过重要的贡献,但由于长年处于战乱,在全国范围内并未真正实行过统一的法制。建国以后,虽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但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都未能很好地实施。中国真正的法制制度的起步,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由于受原苏联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和高度集中统一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中还有许多与此相伴随的东西,如实际上不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即使在法律调整的领域,其方法也主要是行政命令式的等等。如一份调查揭示:某地区的农民认为,目前在农村办事首先是“靠人情”(30.7%);其次是“按党的方针办”和“请客送礼”(二项均为23.78%);再次是“按领导意图”(14.28%);“依照法律”排在倒数第二(6.76%),仅高于其他(0.7%)。有统计表明,在对288名法官的问卷中,当问及“你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实现程度如何”时,选择“完全实现”的0人;选择“基本实现”的164人,占56.9%;选择“基本没有实现”的98人,选择“没有实现”的26人,这两项占43.1% 。虽然这两项调查的科学性仍有待探讨,但我国民众心目中法律的地位之低及现代法律文化的浅薄由此可见一斑(10)。
因此可以说,我国还没有成功的发展出可以接纳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文化土壤,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这是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改革在我国所遭遇到的最大的、最深层次的和最根本的障碍,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了的,而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培植,需要急切进行一场象五四新文化运动一样的彻底的现代法律文化革命。这就是我们的国情,是一个需要在发展中客观对待的现实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宏伟的事业或理想追求,但它在根本上还是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文化是扎根于一国土壤中的活的东西,法律制度的移植并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观要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契合,则是很难的(如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由于殖民统治的影响仿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制度,但法院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远远不如西方国家),需要施以大量的教育,包括言教和身教(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和法庭外的活动等),这是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必须正视和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可行的法治教育、法律普及等方面的措施(良好的司法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效的教育措施)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使法治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WTO的加入, 现代司法理念也已在我国的一些有识之士的头脑中确立,并逐步向全社会普及。最近两年两会中许多代表提出的司法改革议案及建议(如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取消申诉制度,建立资深法官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如梁慧星先生提出的一系列系统的司法改革建议(如法院系统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各级法院院长从法官及法学教授、律师中考核挑选,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员担任法院院长;坚决纠正各级党政领导就个案向法院“打招呼”、“批条子”的习惯,为法院独立裁判创造良好条件等)(11)都极富现代司法理念。这使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曙光和希望。

作者简介:任玉林,男,一级法官。E-mail:gqrenr@163.com

参考文献及注释:

(1) 范愉:《司法理念漫谈》,载中国民商法律网——程序法学。
(2) 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载刑事审判网:http://judge.gofree8.net .
(3) 在众多学者的论著中,未将“法律至上”纳入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法律至上”与司法改革并不矛盾,因为合法有序的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创制法的立法活动,而“法律至上”则是在司法层面而言——作者注。
(4) 参见《人民法院报》的相关报道及评论。
(5) 参见:1、《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 》的相关报道及评论;2、米健:《司法改革的创新与统一——“法官后语”可否缓行》,载2003年3月14日《法制日报》。
(6)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司法部门》、第79篇《续论司法部门》,载北极星书库。
(7) 苏永钦:《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载民商法律网——港澳台民商法。
(8)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页。
(9) Cf. j. Merryman . The 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of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inM .Cappelletti(ed .) , New Perspectives for a Common Law ofEurope , Boston : Sijihoff Publishing Co . ,1978 , p , 223 .
(10) 参见曹建明主编:《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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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的通知

  (2002年5月31日司办通[2002]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是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将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通则》实施的宣传工作。
  现将《通则》第十六条 涉及的《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和《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印发给你们,望及时转发给各司法鉴定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




兴边富民行动实施以来,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防稳固,为“富民、兴边、强国、睦邻”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五”时期是边境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战略部署,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组织编制了本规划。
本规划实施范围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的136个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8个边境团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着眼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提升发展保障能力,着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边境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边境地区自然生态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形态及毗邻国家状况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根据边民和地方政府的需求,确定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加强分类指导并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统筹考虑边境地区发展的基础上,把民生放在突出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解决边民在生产生活、就业、就医、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整合资源、强化投入。在稳定增加国家投入基础上,通过有效机制整合资源,用特殊政策引导市场资源向边境地区配置,确保生产要素集中投入边境地区。
政策优惠、优先安排。在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优先安排支持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有关新政策、新举措在边境地区先行先试。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目标是:
——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边境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制村通公路,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的比例显著提高。沿边境地区以及通主要口岸、边民互市贸易点、边防派出所、边防哨所、旅游点的交通状况显著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得到解决。清洁能源普及率明显提高。信息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边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贫困人口明显减少,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农村危房数量显著下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
——社会事业长足进步。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边民上学难、看病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边民文化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边境文化安全得到加强。
——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睦邻友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边民的国家意识、国民意识、国防意识进一步增强。爱民固边系列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维稳控边能力进一步增强。与邻国友好往来更加密切。
——沿边开发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口岸功能更加完备,边境贸易稳步发展,边境经济合作区辐射和示范作用增强,吸引境内外投资大幅增长,合作层次和水平提高。
——特色优势产业较快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产业布局趋于合理,特色优势产业初步形成,县域经济得到较快发展,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边境地区公路建设,重点推进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建设改造力度,加强口岸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公路、边防公路、旅游点公路建设。加快牧道及边境巡逻道路建设。
大力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田、物质装备、支撑体系等。加强民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防洪抗旱减灾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进跨界河流国土防护与整治。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合理稳妥开发建设水电,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支持农村邮政、电信和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中小学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完善边防边控通信设施,加快网络信息安全、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支持边防覆盖和应急通信工程。
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继续实施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进一步探索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发展经济林。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加强易灾、多灾地区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和设施建设。

专栏1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边境村寨便民工程:解决边境地区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困难,改善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建设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中小微型基础设施,用以解决群众基本出行、用电、清洁能源使用、安全饮水、村容村貌改善等问题,方便群众防洪抗旱、轮牧转场。
沿边(境)等级公路建设工程:加强现有沿边(境)等级公路的串连、贯通,提高国边防交通保障能力。
边境水利建设工程:充分考虑边境地区水利建设的特殊性,统筹边境地区防洪、灌溉、农村供水、水电开发、水土保持等各类水利建设任务,做好边境地区大江大河治理、控制性枢纽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界河治理、节水灌溉、小水电及农村电气化等工程建设。


(二)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优先支持边境贫困地区脱贫,帮助边境群众增收致富。加强边民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大力推进边境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各项公共服务向边境地区延伸。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村庄内外道路硬化。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继续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快农村教师周转宿舍、边防单位营房建设。继续实施农村社区建设创建活动,加快农村社区便民、利民网点建设。继续建设城镇道路、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及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共设施。完善边境重点地段的监控设施和执勤点配套设施。
巩固“普九”成果,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继续加强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双语教育,进一步办好职业学校和高中学校,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卫生院(室)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少数民族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和制作,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和电影放映、村级文化活动室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文化市场有效监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科学技术普及力度。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进乡村体育设施建设。

专栏2 改善和保障民生重点工程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继续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逐步解决边境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边境信息下乡工程:针对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建设涉边、涉农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边境贸易、边境文化交流、气象服务、科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提高边境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的信息化水平。
边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在边境地区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集中居住点,集中解决边境地区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
边境文化固边工程:丰富边民的文化生活,扩大对周边的影响,抵御境外文化渗透,筑成健康、坚实、深厚的文化安全屏障和精神桥头堡。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普遍使用的边境地区,大力开展国产优秀影视作品、科普作品的翻译发行,并提高市场投放的时效性和普及性。丰富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加强广播电视在边境农村、口岸等地区的传输覆盖,加强边境地州(市)、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和农村广播建设。支持和鼓励优秀民间歌手、民族音乐家传唱和创作内容健康、富有时代内涵的民歌,并出版发行予以推广。鼓励成立民间团体,推动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加强边境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开展面向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文学作品、科普作品、音像作品的创编翻译和出版发行,培养他们的审美能力、健康情趣、对民族文化和家乡的深厚情感。
边境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科技培训和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拓宽教育培训途径,扩大教育培训规模,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基本建立与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体系。扩大边境地区农村实用人才规模,提高人才素质,优化结构,使人才总量大幅度增加,农村人力资源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农村实用人才运用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显著提高。
基层公共文化保障工程:加强以基层为重点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大型文化活动和精品剧目等文化内容建设,加强艺术人才培养和文化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公共文化重点工程。
边境卫生院(室)能力建设:大力改善边境地区乡镇、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提高农村卫生室人员业务素质,有效防治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病、口腔疾病,妥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促进民族团结和边防稳固。
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犯罪活动,形成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以增进民族团结、共建和谐边疆为目标,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爱民固边模范村(社区)、乡镇、县市创建,探索建立边疆内地、军地、警民、各民族间团结和境内外友好共建机制。
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爱民固边模范村(社区)为基地,以民族团结进步和爱民固边先进个人为榜样,巩固扩大民族团结进步和爱民固边先进典型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构筑边境地区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屏障。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广大信教群众为稳边固边和边境地区发展服务。

专栏3 民族团结和边防稳固重点工程

边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工程:在边境地区特别是边境乡镇,建设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使之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的战斗堡垒。示范村建设内容包括: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增收致富;帮助村民改善生活条件,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抵御境内外不良文化侵害和宗教渗透;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村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和模范家庭创建活动。
爱民固边模范村创建活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开展“维护治安、民族和谐、经济合作、服务民生”等凸显特色的爱民固边模范村创建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高校心系边境产学研用活动:鼓励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高校面向边境地区开展产学研用活动,帮助边境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与边疆各族人民的交流,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提高跨境经济技术合作水平,逐步建成一批以能源、原材料、特色农产品、粮食、棉花等资源性产品为主的国际物流集散中心。选择一批重点口岸和城市,发展外向型产业,完善配套产业链,充分发挥技术、人才、资金聚集效应,探索与周边国家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推动人民币在周边与当地货币共同流通,促进形成国际经济走廊和经济合作带。支持边境地区和周边国家的城市建立“友好城市”。
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及其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合理配备口岸管理和进出境检查检验设备,提高口岸运行效率,提升通行能力和水平。推动基础设施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加强边民互市贸易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促进边民参与边境贸易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条件和环境。
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扩大规模和调整区位,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按现有程序向国务院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东部沿海开发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对口协作机制。
按照市场导向、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生态环保原则,结合调整自身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开展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

专栏4 沿边开放重点工程

边民互市贸易点建设:优化边民互市点布局,规范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发展。
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以开发区、边境及跨境经济合作区为平台,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紧密跟踪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态势,推动亚行等国际机构加大投入,引导其对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范围划定、合作模式、编制战略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争取以多边合作的方式,为边境地区引进更多项目。


(五)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扶持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着力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品种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积极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重点扶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强边境地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推进优势资源富集地区科学有序开发,深入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化战略。积极稳妥发展以水电为主的清洁能源产业,加快边境资源枯竭城市(地区)转型,积极开展跨境资源开发利用合作。
充分挖掘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利用,发展文化产业。依托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文化与旅游的深度融合。大力培育开发具有边境特色的重点旅游景区和线路,鼓励发展边境旅游、民族特色村寨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探险旅游、农业旅游等特色旅游。
大力推进劳务经济产业化发展,建设一批集制作、培训、销售、展示为一体,体现民族地域特点的特色劳务基地,树立、宣传、推介一批劳务品牌,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人员培训。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发展。

专栏5 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工程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工程:继续扩大兴边富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试点,重点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带动性强、辐射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予以支持,带动边民增收致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资金投入。
陆地边境地区享有西部开发政策。国家加大对边境地区农村公路、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微型水利设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村镇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边境县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并逐步减少市级配套资金。
充分考虑边境地区支出成本高的特殊因素,中央财政加大对边境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边境地区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边境省区相应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资金投入。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边境地区设立服务网点,开发适合边民、特色优势产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支持边境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支持边境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边境县农牧区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力度。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加大双语教学支持力度。
加强边境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资助农村困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个人难以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加大对边境地区文化事业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文化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广播影视设施维护进行补助,支持增加广播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的数量。支持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
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科技进步。
扩大边境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建立和完善边境贫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机制。支持边境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承担守边任务边民的补助制度。支持边境地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体系。支持边境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边境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继续给予补助标准倾斜。
(三)实行积极的产业扶持政策。
扶持边境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对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完善边境地区中小企业扶持体系。加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对边境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
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重点予以倾斜。支持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大型商品市场升级改造,扶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开发和生产。
(四)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扶贫开发投入力度,并向边境贫困地区倾斜,重点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分布的贫困区域加快减贫步伐,支持边境贫困地区部分村优先实施整村推进,改善边境群众生产生活状况。
(五)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支持边境地区吸引外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提高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贯彻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边境地区的企业发展。
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口岸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口免税生活用品范围。
鼓励、引导和支持内地企业与边境地区企业联合参与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边境地区转移。
(六)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边境地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及带头人培养力度,建立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加大国家重点建设高校、民族院校、职业院校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干部人才培训机构对边境地区人才培养培训力度,采取定向培养、专项培训等措施,大力培养边境地区急需的各类人才。
提高边境县村委会干部补助标准,落实对县乡基层医生、教师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七)加大对口帮扶支援力度。
国家鼓励经济较发达省市、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援边境地区加快发展。鼓励、引导、争取各类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援助、捐助资金投向边境地区。支持教科文卫机构对口帮扶边境地区发展。边境省区组织开展省区内的对口帮扶。
五、组织保障
按照“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地州配合,县市落实”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立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建立兴边富民行动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兴边富民行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把规划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十二五”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适时督查规划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边境省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负责本省区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民族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规划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