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7:49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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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

内容提要
在公司治理中,供应商、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等都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平衡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的一个重大课题。现代公司制度赋予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选择。而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存在固有缺陷及局限性,有限责任不可避免会被滥用。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就集中表现在公司控制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滥用控制权,转嫁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因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不同,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与选择也就不同,排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并不是解决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手段。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取决于合同与公司立法等事前制度安排的完备性程度,其本质上是要克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固有的缺陷,解决事前防范机制的不完备性,通过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制股东的适用,追究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为因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律效力来看,它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地位,也不影响其他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的有限责任。因此,从其本质内涵上来说,美国“揭穿公司面纱”、德国“直索责任”和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等概念都不能准确表达其本质含义,容易引起误导。
在司法实践中,在维护股东有限责任价值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之间如何掌握一个最佳平衡点,兼顾效率与公平,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很大不同。如美国“揭穿公司面纱”理论有工具说、替身说、欺诈说、代理说、企业整体说等学说;德国“直索责任”理论有主观滥用说、客观滥用说和法律规定适用说;日本“法人格否认”理论有中义说、狭义说和广义说。尽管其理论依据及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有些不同,但本质上这些制度都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追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英国则把法律调节的重心放到董事身上,通过加强董事责任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条件看,控制股东是被追索对象,判断是否是控制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从股权结构,二是从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保护对象是债权人;客观要件是控制股东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并造成公司部分或全部丧失偿债能力;主观要件争论焦点在于对欺诈或恶意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果关系上要求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和债权人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集团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出于战略统一安排的需要,控股公司之间经常性通过关联交易安排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和利润转移,调节资源的分配。集团公司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为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提供极大的便利,这就给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集团公司越来越多被广泛地用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学界有人提出“企业说”,主张将集团公司看成是单一的法人,将集团公司子公司与关联公司债权债务合并到集团公司进行处理,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股公司的适用。目前,这一主张已被有些国家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所接收。
长期以来公司被看作是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社团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消费者和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司越来越多被看作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组织,其存在与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他们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强调。在这种背景下,当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控制股东滥用其对公司控制权而受到侵害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也就越来越多被用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与公司供应商或贷款人等自愿债权人相比较,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上,法院在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上更为严格。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公司文化基础薄弱,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水平低,加之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有限责任滥用现象因此而日渐增多,集中体现在逃废债现象上。在打击逃废债的过程中,我国也逐渐确立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但远不够完善,需要在公司治理整体框架中进一步完善。要解决一问题,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必要借鉴国外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方面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将其纳入公司立法,并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Abstract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viders, consumers and employee all participat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name of creditors, how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ask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conflicts between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concentrate on the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b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For this purpose,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Japan create some institutions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application scope and conditions of “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 in the United States, “direct claim against the shareholder” in Germany and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Japan are different, but they have the same effec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depriving shareholders of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n nature.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s not the only choice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from the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there are many substitutes, which have the same func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choices, which depend o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essence lies in the need to balance interest of the creditors and shareholders. Depriv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do not affect other shareholders the status of corporate and other shareholders’ right of limited liability.
Group companies are the common corporate structure of big companies. Controlling companies often require the subsidiary companies behave in conform to the strategy of group companies. These often cause subsidiary companies being unable to pay their debt. So depriving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companies is the best way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It has been universally accepted that consumers, employee and the public are the stakeholders of corporations. They often become victims of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not neglect their interest. Recently,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are more and more be used to protect the consumers, employee and the public.
In our countries, more and more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come into being, abusing limited liability beca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More and mor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buse limited liability to escape their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taofeizhai) owned to banks. In the process of crack down the taofeizhai, courts developed the rule of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but they are far from perfect, need further improving under the fram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We can use the good foreign experiences to improve this institution, specify the application scope and conditions.






















目 录

一、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概述……………………………………页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页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本质内涵……………………………页

二、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理基础……………………………页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页
(二)事前防范机制¾¾合约及法律的不完备性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事后救济机制………………………………页

三、有关国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比较…………………………页(一)有关国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基本观点的比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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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5〕9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宣传材料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万能保险产品说明书、保单利益测算书、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宣传材料的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各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二、规范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公司在制定万能保险宣传材料时,应从方便消费者全面准确理解产品特点的角度出发,将该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明显位置,语言通俗易懂,描述准确。在产品说明书、宣传折页的显著位置中,应采用正文内容的最大号字体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二)该万能保险产品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包括具体的费用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并以示例的方式详细说明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

  (三)该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四)该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

  (五)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

  (六)犹豫期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任一时刻退保可得到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三、科学选取演示利率

  在利益演示中,各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市场状况,保守地确定低、中、高三档演示利率。其中,低档演示利率为该产品目前的最低保证利率。在利益演示下的显著位置,各公司应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四、全面正确介绍万能保险产品

  各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万能保险产品时,应提供该产品的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进行讲解和答疑,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点提示内容逐一进行特别说明,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该产品。

  五、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统一制定培训材料,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讲师及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保险产品。

  (二)各公司应采取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客户回访方式,了解投保人是否阅读了条款及产品说明书,是否正确理解了以下内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及犹豫期内自身的权利等。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万能保险销售行为的监控,密切跟踪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情况,高度关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解决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四)各公司应对现有的万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立即进行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宣传材料,应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清理工作。

  六、加强对万能保险的监管

  (一)各公司分支机构应每季度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万能保险产品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包括每一个万能保险产品当期保费收入、退保金、给付、消费者投诉和解决情况以及新开办产品的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各公司分支机构万能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管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万能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上列人员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服装要整洁,态度要严肃。
第四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第六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条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
第九条 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并且应当分别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